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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管理办法(6篇)

快乐的时光总是短暂的,我就要离开大明湖了,还真有点恋恋不舍啊,小编收集了济南旅游作文,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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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出租车管理办法18年后废止并非取消“份子钱”

全文共 9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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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官网昨日发布,实施了18年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被废止,这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下面请继续看相关的消息。

据住建部官网的消息,《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3月16日予以发布,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信息被认为与目前交通运输部主推的出租车改革有关,一些媒体认为,这是为出租车新规铺路。

去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同时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对此,专家认为,这样挂钩很牵强。“其实早在2008年大部制改革中,住建部对城市出租车这一块儿的管理职能,就划给了交通运输部。住建部现在已不承担这项职能了。而且国务院也要求清理过期的、不合时宜的政策法规,因此该《办法》被清理、废止是很正常的。”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是从1998年2月起施行的,那时城市出租车管理的主导部门还是当时的建设部,2008年交通运输部正式挂牌,并成为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部门。

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9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公布,2015年元旦施行。自此,原建设部和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成为业界口中“僵尸办法”。

■ 焦点

废止《办法》并非取消份子钱”

昨天,有媒体称,被废止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有“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条款,这就是老百姓口中俗称的“份子钱”。并有媒体表示,废止该办法是“份子钱”改革或取消的标志。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虞明远告诉记者,该《办法》的废止和份子钱是两个概念。“有偿转让是如果要获得出租车的经营权,以前有的地方政府是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为了减轻负担,我们希望各地在获得新的出租车经营牌照时,不要收取牌照费,希望是无偿的。有偿出让和份子钱是两个概念,份子钱是一种管理方式。”

今年全国两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曾表示,在本轮对出租车行业的改革中,将改革经营权的管理,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同时,改革“份子钱”的制度,由过去的政府调控改为由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与驾驶员或工会组织来平等协商,并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构建企业与驾驶员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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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2024专车管理办法出台交通部

全文共 38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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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滴滴快的拿下国内首张网络约租车平台资质后,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召开深化出租汽车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同时,在巡游出租车方面,将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无偿使用,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

交通部表示, 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密切配合,推动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尽快出台,因地制宜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而根据交通运输部此前公布的信息,网络约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还有几大要点:一是明确责任主体,提供网络约租车服务平台企业是网络约租车的责任主体,要承担相应主体责任。二是要保障乘客安全,加强网络约租车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禁止非营运车辆接入经营。三是要维护乘客合法权益,网络约租车平台企业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纠纷、安全责任事故等要承担主体责任。四是要维护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网络约租车平台企业要遵守运输市场规则,公平规范地参与市场竞争。五是加强政府监管,将网络约租车服务纳入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因势利导,建章立制,促进网络约租车规范发展。在规范网络约租车发展的同时,我部也在积极推进传统出租汽车深化改革,鼓励传统出租汽车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动转型升级,改进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便捷、舒适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此前,专车因合法性质疑而长期身份尴尬,各地的专车司机都面临着被执法机关查处的危险。而如Uber之类的专车公司,更是在多地遭到调查步履维艰。但在消费需求的不断呼吁下,交通部门随后宣布将研究专车的合法化方案。

10月8日,滴滴快的宣布获得上海市交通委颁发网络约租车平台经营资格许可。同时,其竞争对手的Uber也在同日宣布入驻上海自贸区,在许可问题上积极备战。此次新规发布之后,则预示着更多专车企业将迎来运营的合法化。依据此前报道,预计明年上半年专车合法化将在全国普及。

附注: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是科学定位,适度发展,动态调整运力规模。《指导意见》提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由于出租汽车社会出行成本的不经济性、对城市道路或停车等资源的过多占用等原因,决定了必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在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许可管理时,要区分大中小城市,结合公共交通完善程度,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参配、图片、询价)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具体到某一个城市,运力规模总量及其具体配置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二是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满足社会不同层次需求。本着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规范发展、循序渐进的原则,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对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分类管理,提供差异化服务。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数量调控,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在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准入管理,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只能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开展预约运营服务。

三是深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首先,规定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减轻行业负担。同时,对历史遗留问题审慎处理,现有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要合理确定期限,实现平稳过渡。其次,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第三,规范经营权的使用管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四是协商确定并公开承包费标准。承包经营是为调动驾驶员积极性采取的激励措施,有利于打破“平均主义”,提升运营效率,具有现实合理性。承包费关系到出租汽车企业发展和驾驶员切身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借助互联网等技术探索多种利益分配机制,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五是促进互联网与出租汽车融合发展。一方面,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拓展服务功能,利用互联网等技术实现行业转型升级,改进提升服务。另一方面,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施许可管理。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提供差异化服务,实行错位经营。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六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通过综合措施逐步取消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起草原则

一是坚持鼓励创新。鼓励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客运领域的创新应用,鼓励出租汽车服务创新,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更好地提高出行效率和服务品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12项设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许可事项,依法实施许可管理。

三是坚持维护稳定。本着疏堵结合、循序渐进的原则,稳妥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应当遵循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部门联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与出租汽车行业融合发展产生的新型跨界服务模式,需要加强部门沟通与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发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发展定位。明确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二是明确主体责任及准入条件。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相关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将平台数据库接入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三是规定车辆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设施设备。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

四是明确驾驶员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需满足驾驶经历、安全驾驶等方面条件,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五是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保证接入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性,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发票,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奖励、促销计划要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信息和国家安全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专项资金,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按国家有关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六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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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专车管理办法出台

全文共 11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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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月13日电滴滴快的取得上海发出的内地首张约租车平台经营资格证,优步中国也宣布入驻上海,而约租车盛行的广州,其改革方案一直受到社会关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13日召开出租车行业征求意见座谈会,业内普遍期待新规早日实行。

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私家车不允许接入约租车运营平台”、“约租车拟纳入出租车管理范畴”、“驾驶员仅限在一个平台提供服务”等规定备受关注。

此次新政将对约租车平台的使用

产生重大影响。会议上,优步、滴滴快的、神州专车、易到用车等4家互联网约租车平台称,将会配合新规的落实。

优步中国公共事务经理郑成俊认为,目前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部分内容有进一步探讨的需要,“例如,新规规定约租车平台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九成的约租车司机都是兼职,签订合同工等于让司机放弃原来的职业。”

易到用车华南区总经理汪锡瑞称,交通部的文件规范了互联网约租专车进入市场的途径,他称,将向政府申请运输许可,并配合各大城市的规定而修正平台管理。

约租车的出现,对中国一些城市出租车的营运产生了一定冲击。有出租车从业者对新规政策表示欢迎,希望新政尽快出台。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何敬奇称:“对于我们出租车司机来说,目前‘专车’

约租车的出现,对中国一些城市出租车的营运产生了一定冲击。有出租车从业者对新规政策表示欢迎,希望新政尽快出台。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何敬奇称:“对于我们出租车司机来说,目前‘专车’大规模无序发展,在市场上属于不公平竞争,等于非法营运的‘黑车’。”他认为,未经规范的约租车都在路边等订单,是导致目前道路交通拥堵、出租汽车营运市场混乱及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

有交通和法律专家认为,改革与创新要于法有据,新规应权衡各方利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教授张永华认为,“先考虑安全,再考虑便利。”他表示,无论是民众还是政府,都要在客观上保证安全运营的义务。

中山大学交通专家易到和称,约租车解决了民众的用车需求,但需要在地方细

则制定上认真探讨传统出租车和互联网租车之间的协调融合和差异化发展。

不少约租车司机表示,目前约租车补贴越来越少,约租车驾驶员群体也非常希望能使其营运合法化,对新规持观望状态。

有民众表示,约租车的确为出行带来了便利,但是出行安全是乘客最为关注的问题,希望政策能尽快出台,使乘客得到便利安全的服务。

广州市交委称,目前广州市交通部门已启动出租车行业改革方案的研究工作,待交通运输部正式文件出台后,将结合广州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台广州网络约租车的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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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管理委员会市场管理的建议书

全文共 13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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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

来至工作已有半个月,在忙于工作的同时,经过自己的观察,我对市场有了初步的了解。现将自己对市场管理的一些建议汇报如下,谨供领导参考:

1、进一步调整门面布局:

我们市场位于市城区城东,地理位置并不十分良好,而且主要以蔬菜水果等鲜令产品为主。对于临街门面就要挖掘更大的潜力,应以方便周围社区居民为主,最好还能分门别类。不是临街的门面,则可以进行固定品种交易场所,来增加商业利用率。尤其是常德市现有市场已经很多,各类超市的竞争激烈,就更要在市场特色经营上下功夫,做好湘西北蔬菜集散地。在调整门面布局基础上,对货物仓贮、保鲜、运输等都要进行合理化布局,宗旨就是最大限度为经营服务、为经营主服务。他们产生了效益,就给市场提供更多效益。仓贮、保鲜、运输还可以进行灵活经营,不能闲置,也不能独霸。

2、增加经营主便利措施:

在对市场内各经营主的经营情况调查基础上,增加便利措施,尤其是在物业管理、门面装修、水电设施、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与经营主有切身利益方面,提供方便。

如在门面装修过程中,规范装修模式,强调商业个性,使门面既美观又有商业效应,在经营户进行广告制作、宣传时,应必须经市场办审批备案,租用广告位的,还必须与市场签订广告合同,由市场管理统一布置、安排,来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性。

在物业管理上,主动服务,尤其是水电措施维修,勤查严管,平时多检查,用时才放心。经常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对经营户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教育,利大于弊。倡导文明经商、规范服务,经营户还可佩带市场统一发放的服务证上岗,严格执行《保护消费者权益法》,保证商品质量,如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应在调查基础上,公正调解。

各经营主在进行各种证照进行年检时,可以提前摸底,征求意见,统一收集后统一办理,或邀请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来市场上门办理,尤其是《市场交易证》、《税务登记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处处为经营主着想。

对外来流动经营者,更应提供方便服务,俗话说“赚钱就是回头客”,方便这些人,还可以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广告效应,如果能建立这些人经营信息库,让他们经营行为随机性变为固定和长期性,就能带动市场繁荣和货物流动,也就增加了市场的经营效益。

还应经常与公安部门联系,对安全隐患进行清查,对外来人口进行排查,对有害于市场经营的个人与团体,提交公安部门处理,对经营主进行经常性防火、防盗、防电教育。尤其是重要火灾隐患和重点部位,应与消防部门联系,勤查严防,请他们对经营主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吸取桥南火灾教训。

这样进行温情管理,加强与经营户联系,并在期间排扰解难,既可以稳定经营户,其经营状态良好就更会为市场增加效益和人气。

3、拓展市场信息交流渠道:

在广泛向外地进行信息发布时,还可以增加对内、对市场经营户信息交流,如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发表市场行情、动态,方便经营业主经营。让经营主了解各方面情况,综合分析后,进行经营决策。如商品价位发表、货物运输管理信息发表、法律知识宣传、经营方式宣传等。可以以板报、市场小报、信息资料等形式,在一定基础上,还可以增加电子信息发表栏。还可以请求政府支持,利用常德图文频道,定时发布信息。

以上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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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尊重市场规律共享单车管理不宜一刀切

全文共 2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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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共享单车方面,政府的监管更应该被看成是一种服务:政府并没有投入资金就获得了其本来就应该提供的一种服务。从这个角度讲,监管应该更多从服务着手,面对乱停乱放,在一时没有圆满办法解决的时候应该更注重疏导,而不宜画地为牢,否则将导致便利程度的下降。监管应该等一等技术,等一等这些企业,没有人比它们更希望用户能够有秩序地停放,没有人比它们更想尽早找到解决用户毁坏单车的办法。

面对单车出现的问题,监管不能急,为行业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甚至是试错空间,真正实现用户、企业和政府的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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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全文共 2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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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同上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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