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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时事政治:军民融合综合立法即将进入新征程(经典20篇)

人生是一杯酒,人生是一声号角,人生是进军的战鼓。小编收集了最新时事政治:军民融合综合立法即将进入新征程,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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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综合加工项目建议书

全文共 3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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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购买的产品有很多都是需要进行加工的,在项目上,大家可以提出建议。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了核桃综合加工项目建议书,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xxx核桃综合加工项目

2。项目性质:新建。

3。项目内容及规模:引进核桃干果、核桃仁、精练核桃油加工工艺技术一套,购置生产线各一条;新建生产车间、原辅材料库、保鲜储藏库、机修间、变配电间等建筑物,以及公用工程、消防安全设施及环保、绿化工程等配套设施建设。建成占地7。4亩,年消耗核桃干果原材料5000吨,产核桃干果(有机食品)1000吨、原味核桃仁(有机食品)300吨、风味核桃仁100吨,精练核桃油200吨的核桃综合加工厂。

4。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30万元,土建工程300万元,附属工程100,生产线设备采购500万元 ,流动资金100万元,其它费用170万元。

5、合作方式:独资或合作经营

二、项目背景和政策支持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必要性

花溪彝族苗族乡位于县东北部,东经106。30度~106。32度、北纬27。21度~27。22度间,东与金沙县高坪、化觉两乡接壤,南与太来乡隔河相望,西与中坪镇唇齿相依,北与中建乡毗邻,距县城63。5公里。乡党政机关驻地花溪村花溪组。全乡总面积80。8平方公里,有耕地1。73万亩,辖10个行政村,51个村民组。核桃又称“胡桃”,民间俗称“万岁子”、“长寿果”,属果材兼用树种,全身都是宝。其花絮、果实、青皮、种壳、种仁及枝叶都具有较高的食用、医药、保舰和营养价值。核桃仁含有丰富的脂肪、粗纤维、蛋白质、多种维生素和微量元素,其蛋白质中含有18种氨基酸。人体所必需的8种氨基酸含量高达27。59%。花溪核桃的出油率和粗纤维含量分别高出国标良种的三个和七个百分点。核桃油是优质油,可供医药、保健和食用,又是油画着色、油漆配剂的主要工业原料;入药有活血化淤、清肺润肠的效用。树皮、果皮、种壳和叶入药可清热利湿、活血止痛、杀虫。同时,核桃为深根性树种,主根发达、根系庞大、枝繁叶茂,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和改善生态环境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花溪核桃栽培历史悠久,现种植面积1。1万亩,年产核桃4000吨。

为充分发挥花溪林业产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潜力和作用,结合当地实际,变花溪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解决核桃加工难、销售难等问题,提高核桃附加值,花溪乡新建核桃综合加工厂一座。

“花溪核桃加工”项目,以党的精神为指针,以市场为导向,以加工流通企业为主体,以科技为支撑,以提高效益为目的,走加工企业连基地,林工贸一体化的路子,实现农民致富、财政增收、企业增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切实可行。

2、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核桃生产加工项目符合黔西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方向。黔西县委、县政府制定了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从土地、税收、规费以及资金等方面对该项目予以扶持。同时,此项目变花溪核桃资源优势为商品优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能够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3、对拟引进投资商要求

拟引进投资商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有从事农产品加工营销经验的大中型企业。

三、项目定位和选址

1、目标定位:以花溪丰富的核桃资源为依托,利用核桃主产区优势,通过引进核桃综合加工技术,生产市场热销的核桃系列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实现企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核桃产业的发展。

2、项目选址:花溪乡花溪村

3、项目投资必要性

本项目利用花溪丰富的核桃资源(花溪及周边地区常年核桃产量5000吨以上),通过引进成熟的核桃综合加工技术,生产市场畅销的核桃礼品、核桃、核桃油等系列产品,经过财务分析,项目建成后,年可实现销售收入3500万元,利税530万元,项目内部率25。3%,投资回收期3。5年,经济效益显著,同时,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核桃这种绿色天然食品的需求会越来越大,项目发展潜力大,投资风险小,一次投资,长期受益,同时通过项目的实施,还能有效扩大内需,增加企业收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社会效益明显,因此,项目投资很有必要。

四、项目开发思想及初步规划

1、本项目开发建设发目标及指导思想

本项目实施后,通过引进先进的核桃综合加工技术与设备,建成现代化的核桃综合加工生产线,不仅可以生产绿色有机核桃食品,解决农民核桃销售储存难题,满足社会需要,还可以带动与促进整个花溪核桃精深加工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全面提升产品品质,增大产品附加值,大幅度提高花溪核桃产业的经济效益,真正实现农民致富、财政增收、企业增效;有利于充分发挥花溪的资源和生态优势,从根本上促进花溪核桃产业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花溪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同时,项目本身也能给投资人带来丰厚的收益,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

2、总体规划布局

a、土建

厂区占地面积7。4亩。加工厂房规划用地960m2,其中原辅料材料仓库120 m2、分选车间120 m2、干果生产车间120 m2、核桃仁生产车间180 m2、包装车间180 m2、成品库(保鲜储藏库)120 m2、机修间60 m2、变配电间60 m2。

b、设备

根据本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和技术参数的要求,引进全套核桃干果、核桃油综合加工设备。

3、功能分区

加工厂总平面布置,在满足生产工艺的前提下,力求做到工艺流程简捷、避免迂回、物料流向和人流分离。生产区尽量集中布置,减少运输量和物料周转量。

4、建设周期

2年。

5、项目经营思路

严格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行。在内部,公司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标准设置相应机构,实行经理负责制,生产经营管理实行经理—副经理(厂长)—车间—班组四级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业主负责制,接受项目监管小组监督管理。基建和设备采购严格招投标,设备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制。

(2)、生产管理

生产管理实行班组负责和劳动定额制,严格按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3)、财务管理

企业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做好项目资金、财产物资和成本核算等管理工作。坚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4)、销售管理

公司坚持“诚信为本、尽善尽美”的经营理念,通过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择优上岗,使其熟练掌握市场营销技巧及产品特性,树立一切为客户、为顾客的服务意识。

公司销售实行划片分区责任制,为用户提供快捷、方便、优质的服务。同时产品组长、区域组长、代理商分工明确,协同作业,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提高销售决策效率,最大程度地让用户满意。

五、项目财务分析

1、投资估算

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30万元,土建工程300万元,附属工程100,生产线设备采购500万元 ,流动资金100万元,其它费用170万元。

2、效益分析

a、收入

项目建成后,每年实现销售收入3500万元。

b、营业税及附加

按4。5%的营业税率计,年实现营业税及附加157万元。

c、项目投资回收期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要求对本项目进行财务分析,当基准收益率(折现率)为8%时,年可实现利税530万元,内部收益率25。3%,投资回收期为3。5年。

3、项目社会效益

本项目通过引进先进的核桃综合加工工艺技术与设备,不仅可以生产绿色有机核桃食品,满足社会需求,解决农民核桃销售难、储存难,还可以带动与促进整个花溪乡核桃精深加工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全面提升产品品质,增大产品附加值,大幅度地提高花溪核桃产业的经济效益,切实作到农民致富、财政增收、企业增效。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花溪乡林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可行。

4、项目经济效益

本项目利用花溪丰富的核桃资源,引进成熟的核桃综合加工技术,生产市场畅销的核桃礼品、核桃、核桃油等系列产品,经过财务分析,项目建成后,年可实现销售收入3500万元,利税530万元,项目内部率25。3%,投资回收期3。5年。项目能给投资人带来丰厚回报,投资风险小,经济效益显著。

5、资金筹措方式

企业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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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2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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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既是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也是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形成的一系列举措的系统化,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基本遵循。

继承和发扬了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特征。

“坚定理想信念”“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翻看《准则》,一条条具体明晰的要求和规定,继承了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在党内政治生活这个大熔炉中锤炼出的坚强党性、砥砺出的崇高品格,体现了对党的优良传统的一脉相承。

35年前,时任中央纪委常务书记黄克诚在人民日报发表《关于党风问题》一文,其中提到这样一个细节:抗战时期,毛主席用电台指挥工作,“嘀嗒、嘀嗒”就是毛主席和党中央的声音,全党全军同志都无条件地执行。

为什么仅凭“嘀嗒、嘀嗒”,就能让全党行动如一人?这是因为,延安时期,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有效的党内思想教育,扭转了长期存在的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全党“如同一个和睦的家庭一样,如同一块坚固的钢铁一样”,向党中央看齐,维护中央权威、贯彻中央指令。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从古田会议首次提出党内生活政治化、科学化,到延安整风建立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基础,再到改革开放之初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逐步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

历史告诉我们,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认真,党的事业就充满生机活力;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党的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党内政治生活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于1980年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该准则既对当时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又对党在长期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进行了归纳,其主要原则和规定今天依然适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和颁布新准则,不是要替代1980年准则,而是要在坚持其主要原则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规定。

结合新的形势和实践,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

对比前后两版准则的标题,后者只比前者多了四个字:“新形势下”。言简意赅的四个字,充分体现了《准则》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30多年来,形势任务和党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的建设既积累了大量新成果新经验,又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准则》在序言部分用200余字的篇幅对一段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剖析。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准则》的说明中严肃指出,“这些问题,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

人们不难发现,《准则》序言中提到的每一个问题,都能在近几年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找到对应的人和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从严肃惩处党内的野心家阴谋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每一项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都剑指党内政治生活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新的治党实践,拿出新的办法和规定,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准则》在系统总结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新实践的基础上,提出160多条新的重大观点和重大举措——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

“与1980年准则相比,《准则》体现了管党治党的许多新要求、新特点。”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表示,“这些内容针对的都是那个年代并不显著,但当下相对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体现了党内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

突出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纵览《准则》全文,一个鲜明的特色就是突出了领导干部这个重点,特别是对高级干部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

“我们应注意到三个词:‘重点’‘关键’和‘特别’,为什么要从‘重点’到‘关键’到‘特别’呢?就是中国共产党找到了延续党内政治生活的最终源头。”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为什么八项规定取得了很大成功?就是因为它是管中央政治局,不是单管普通党员干部。管住了政治局,就能管住普通党员干部,所以我们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同样要由高级干部带头。”

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

我们党历来重视抓好高级干部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高级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准则》之所以突出高级干部这个关键,从根本上说正是由他们执掌重要权力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也是由他们发挥示范作用的特殊职责所要求的。

《准则》中“领导干部”一词出现达53次,“高级干部”出现达23次,党中央对于突出抓好“关键少数”的用意可见一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调以高级干部为重点,主要考虑是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而抓好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关键。“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

《准则》的主体部分,专门对高级干部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要求,包括“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等等。

此外,《准则》最后还进一步强调,“高级干部要清醒认识自己岗位对党和国家的特殊重要性”“做到对党始终忠诚、永不叛党”,并提出要制定高级干部贯彻落实本准则的实施意见,指导和督促高级干部在遵守和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上作全党表率。

“全面从严治党,重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只有高级干部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带动党风政风民风进一步好转,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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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党的政治纪律存在问题

全文共 11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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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不是一个空洞口号,而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这是党员的权利。但是,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要求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的同志,要给予支持、保护、鼓励。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要求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吹捧,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禁止在领导干部国内考察工作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铺红地毯、举行宴会等。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批评制止,不能听之任之。党的各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査,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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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进入初三,我多了一份成长作文

全文共 5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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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总是依赖着父母,认为他们便是自己最美的童话;进入了学校,在老师的庇荫下,渐渐依赖上了老师,认为他们是自己永远丰满的理想;后来,进入了初三,才在回首过去的一瞬间明白了什么是真正的理想,也明白了世界本来就似一个童话……

还不曾忘记初一时,那个张扬着自信的风帆,标志着个性鲜明的我们。只是在这眨眼之间,便又要迎来一个新的离别。用现在的眼光看待曾经的自己时,我想我会情不自禁的笑出声来,毕竟那时的我们是如此的天真烂漫。轻轻闭上双眼时,那往时往日的每一个表情和动作都如同一部小小的微电影在眼前展现。是啊,我们都长大了。

我想每一个人都是一颗闪亮的星星,在这寂寞的夜晚里,因为释放着各自的光辉,所以天空变得如此之美。而进入初三的我们,在如此激烈的竞争赛中也学会了许许多多的道理,这亦我们的成长吧!

面对初三的生活,每一个人都是新鲜好奇的竞争者,看,身边的每一个小伙伴都在努力,就连曾今被公认的小懒猪也学会了早起,这一刻我就知道了,这不是某一个人的改变,而是大家都在改变的事实。

无法忘记老同学赠与我的一句话,他说:“死党,永远别泄自己的气,只要努力过就不会怕后悔了‘是的’只要努力过就不拍会后悔”,我知道步入初三的我们要学会面对许多东西,有时也不免会面对优胜劣汰的事实,我相信,收成的丰盈与付出的汗水成正比,进入初三,我多了一份成长。

[进入初三,我多了一份成长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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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存在问题原因

全文共 27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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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 领导干部要始终做到“三严三实”,明确了领导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为加强新形势下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是始终做到“三严三实”的题中之义、重大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准确把握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

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和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规矩中,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从表现形态来看,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白纸黑字明文规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主要是党章、国家法律等党内外规章制度。另一类是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新形势下,党中央把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具有深刻的历史必然性、现实紧迫性。

从历史看,继承党的光荣传统,保持党的强大的凝聚力、战斗力,必须始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成立伊始,我们党就强调立规矩、讲纪律。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了党史上第一部党章,便对政治纪律作了明确强调。1929年,古田会议通过的《决议》,针对党和红军内部存在的不讲政治的单纯军事观点、极端民主化、非组织化、小团体主义等不良思想倾向,专门作出了纪律规定。1942年,延安整风进入关键时期,毛泽东同志特别强调,孙行者头上套的箍是金的,共产党的纪律是铁的,比孙行者的金箍还厉害。1948年,党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会议,强调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在即将进京“赶考”的神圣时刻,又订下了“两个务必”、“六条规定”。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取文革教训,党重新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加强纪律和规矩建设。我们党正是靠这些严明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一路走来,也必然要靠更加严明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才能凝聚全党力量,不断攻坚克难、夺取胜利。

从现实看,克服“四大风险”、迎接“四大考验”,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始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我们党是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新的形势下,面临“四大考验”、“四大风险”。打铁还要自身硬,接受这些考验,化解这些风险,都必须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是靠严明纪律和规矩。这其中首要的,就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如果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没有落实,成为摆设,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就会形成“一人违纪、众人随之”的“破窗效应”,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各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就会逐步丧失,从而党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执政地位也就会逐步丧失。

从国外政党兴衰成败看,充分吸收借鉴经验教训,必须始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政党。现代政党是为了共同的政治目标而组成的政治组织,必须要有特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来确保本党政治目标的实现。尽管西方发达国家的资产阶级政党与无产阶级政党具有本质上区别,但他们国家的主要政党在政治方面对其成员却是有严格约束、严肃要求的,政党的重要成员都必须拥护本党的主流意识形态、重大的政治主张、政策主张。对那些在政治上行动上与本党离心离德的党员,西方国家政党也是要执行纪律的。

切实认清领导干部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现实危害

当前,在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做得是好的。这是总体判断。但我们也要看到,有少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意识不强,在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存在不“严”不“实”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七个有之”情况。

(一)在政治方向和立场方面,有的同志理想信念不坚定,党性修养不纯正,虽然口头上讲信仰,讲忠诚,但思想深处却信仰缺失,精神缺钙,“马列主义对人,自由主义对己”。有的同志政治立场不坚定,是非观念不清,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对各种错误思潮缺乏敏感性和鉴别力,对诽谤党和政府的言论视而不见,甚至人云亦云。有的同志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看成一种值得炫耀的社会地位,甚至当作利己工具,将干群之间的“鱼水关系”异化为“油水关系”,在他们看来,讲理想、讲奉献已经成为过去时了,讲利益、讲实惠才是现在进行时。

(二)在政治言论方面,有的同志党性观念和纪律观念薄弱,自由主义盛行,想说什么说什么,口无遮拦,毫无顾忌,讲话不分场合、不负责任、不计后果。有的同志热衷于打探消息,四处寻问,八方打听,捉到一些所谓内幕消息就私下传播。有的同志在干部选拔任用、考察过程中不讲大局、不讲组织原则,热衷于传播消息、跑风漏气。有的同志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有的同志对涉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说三道四、指指点点,甚至有的同志喜欢拿那些党已经明确规定的政治原则来说事。

(三)在政治行为方面,有的同志对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奉行实用主义,对自己或本单位有利的就执行,否则就敷衍了事,打折扣、搞变通。有的领导班子既有民主不够、个人说了算问题,也有集中不够问题,班子里各自为政,形不成正确集中。有的干部为得到一官半职,热衷于拉关系、搞小圈子,以人划线,以地域划线,把正常的同志关系庸俗化、利益化、小团体化。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上级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有的领导干部对组织不老实,要么以涉及隐私为由搞“选择性报告”,要么干脆不报告,向组织隐瞒个人重大事项。

上面列举的这些现象,有些是少数人或极少数人的问题,不具有普遍性,但也有一些是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现象,在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当中,或多或少、或轻或重地存在着。这些问题的形成,主要是领导干部自身主观世界改造不彻底造成的,放松了学习,头脑空虚,理想信念变质,思想“总开关”没有拧紧。当然,也存在组织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一些党组织对干部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习惯于把防线的重点放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不是那么重要,没有必要加以追究。

这些问题如不下大力气整治,就会像传染病一样蔓延开来,一方面会在党内外造成恶劣影响,削弱党的凝聚力、战斗力,损害党的形象,损害党的群众基础,损害党的事业。另一方面会对领导干部个人造成巨大危害,领导干部腐化堕落、违法犯罪往往都是从不讲规矩、不守纪律开始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是“带电的高压线”、“高悬的铁戒尺”,没有敬畏纪律和规矩之心,任性行事,迟早会栽大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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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学科交叉融合的内涵

全文共 4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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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交叉融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学科从简单的学科认识交流到材料、概念群、方法论和认识论、学科话语的互通有无,乃至研究路径、科研组织方式和学科人才培养的整合。简言之,学科交叉融合即为通过不断的打破学科之间的界限,实现学科之间的相互深入渗透和交叉,且通过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可能会创造出一些新的学科。在当今时代,学科交叉融合有着一定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可以促进科学成就的产生。学科交叉融合因具备交叉、融合等特点,所以更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产生;二是,有助于培养创新型的人才。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依赖于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培养,而学科融合则为广大学子培养自身创新意识和提升自身创新能力问等提供了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三是,学科交叉融合是时代背景下学科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关于跨学科的研究已成为国内外高校的普遍关注,且一些世界名校已经开设了跨学科研究计划、建立跨学科研究平台等。学科交叉融合的必要性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已经得到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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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生命进入我的视线作文800字

全文共 8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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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大自然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生活中,生命无处不在,但又有几时,我们能够真正能领悟到生命的力量,而在那一刻,生命,进入我的视线

在偌大的校园里,已经很少能听到欢声笑语,有时竟有些死气沉沉的,令人不免有些压抑,压抑得令人有些踹不过气儿了。

漫不经心地走在走廊上,进入眼帘的灰尘仆仆的墙与地,最耀眼的也不过是校园内新刷的绿漆,不过也显得格格不入,更像是强行给朽木安插新叶。

在转头的另一边,一抹更为自然,更顽强,更具有生命力的绿进入我的视线里,我忍不住,走上前去,它是一株新生的嫩芽,像一颗小豆芽,从它随风摇曳的姿态中,我感到了它那种蓬勃向上的生气,它仅仅只有两三片嫩绿的叶子,准确来说叶都算不上,或许只是芽。

但它那模样像极了一个傲娇的小男孩,更令人随之颤动的是它的生命只是来自于木泥间的缝隙里,这大概就是生命力的强大吧!

走出校园,只不过多了几分汽鸣与尾气,喧嚣的闹市里,像巨行尸走肉,终于捕捉到一处充满新鲜空气的树林,这时才发现秋天已经到了。

铺天盖地的树叶,在潮湿的地面层层叠叠,一直铺到了长街的尽头,铺到了很远的楼房在大地交界的地方,落叶的黄同样耀眼夺目,感人肺腑,但它的金秀,不是梵高笔下向日葵燃烧的疯狂的金黄,而是一种比重的淡黄,有种若有似无,丝缕丝缕,沁入你的心灵,让你的灵魂为之轻轻颤动的情调,秋天不仅仅只有凋零,更有着一种意境叫重生,一片片染着新生嫩绿的银杏叶,沿着细细的枝条,争先恐后地向天空涌去,把青春的梦想涂满湛蓝的天究,还依晰记得,盛夏银杏浓得化也化不开的深绿,一路高歌,沉甸甸地压满整条大街,在月色星空下,用我们听不懂的语言,倾诉着夏日浪漫的情怀。

没想到时间这么快就让他们走完了,一次生命的轮回,更让我惊愕的是,这生命的调零,竟会如此充满着如此恢宏壮观的诗意,那一刻生命进入我的视线里。

生命力的顽强,无论是新生还是凋落,都令人叹为观止,生命在于灵魂而不是躯壳,那一刻,我才看见真正的生命,进入我的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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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假如我能进入故事中300字作文

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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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可以任意的在故事的世界中自由穿梭的话,我要去童话里改变那一个个悲惨的结局,让他们幸福的生活;我要陶醉在那一个个精彩的故事当中,让快乐延续;我要去故事中阻止那些不幸的事情发生;我还要和那些故事中一个个善良的主人公交朋友。

假如我能进入故事中,我要先去帮肋卖火柴的那位小女孩。我会从家里带上食物和棉袄,然后送给她。让她不会因饥饿和寒冷死在大年夜。但是这样不能解决事情的根本,我要把她带到我的生活中来,先把她送到孤儿院,然后帮她找到一个爱她的家庭。我还要去帮助凡卡,我先要让凡卡的信顺利送到爷爷的手上,尽管凡卡的爷爷还没有能力来接凡卡回家,不过还是应该让他的爷爷知道。然后我要回到现实中来,拿一双球鞋,带上食物,再去找凡卡。此时凡卡才刚刚睡醒,我对他说:“爷爷已经收到信了,他也十分想念你。可是没有经济能力来接你回去,你现在把这双鞋穿上,拿着食物,趁老板没回来赶紧往乡下跑,我会让你爷爷到村子口等你的,走吧!”同时我又来到了爷爷家中让他赶紧到村子口等着孙子回来!爷爷看见了孙子,凡卡赶紧跑过去和爷爷拥抱,口里还喊着“爷爷”。爷孙俩流下了高兴的泪水。此时我知道爷爷还是为生活担忧,因此我就告诉爷爷,我会一个星期向他们送一些生活必需品。爷爷和凡卡都深情对我说了声“谢谢”。

啊!多么美好的一个幻想呀!可惜始终只能是一个幻想,要是能够变成现实该有多么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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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骨干教师政治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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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幼儿园党政领导和工会的组织下,我积极参加了开学前的政治学习活动。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要用科学的发展观来对待我们所从事的教育事业,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每一位幼儿,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关注幼儿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通过多次学习我强烈地感受,幼教工作者肩上担负着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责任,以下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构筑新型的师幼关系

师幼关系是教育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际关系。新型的师幼关系必须有明确的学生观,热爱幼儿、尊重幼儿,促进幼儿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与幼儿建立起民主平等、教学相长、共生共长的互动关系,用知识的力量和人格的魅力赢得幼儿的尊重和爱戴。

二、要了解关心幼儿让每个孩子都健康成长

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孩子都由爷爷奶奶等祖辈们一手带大。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都普遍较差。胆小、自私、以自我为中心。如:小班的孩子刚刚离开家庭生活,他们面对幼儿集体生活产生了诸多不适应,作为班主任老师我们就必须了解小班幼儿的年龄特点,有的放矢地采用正面引导的方式,循循善诱,从生活、游戏、学习、运动四方面教育幼儿,走进孩子的内心世界让孩子逐步接纳老师,使他们都能健康成长。

三、要注重幼儿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教师培养的是人材,我们造就的人材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是可持续发展的。所以,教师要为幼儿的可持续发展着想,让他们学会认知,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和完善自己。我们的幼儿教育不同于中小学教育,不仅仅追求教了多少、学会了多少。我们不应该只为了今天的所谓的质量而肆意地加重幼儿的负担,把幼儿仅有的微薄智力全部挖掘出来。我们要学会开发和合理地利用幼儿的智力,关注每一位幼儿的发展。因此在活动中要以幼儿为中心,始终要把孩子放在主体地位。从幼儿的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年龄、不同层次幼儿的特点开展各类活动,使幼儿园的每位孩子都能得到发展,让每一个孩子都体验到活动的乐趣,享受到成功的快乐。让他们的智力在学习和活动中得到长足发展,为将来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要与家长携手共促孩子发展

幼儿园的教育离不开家长的支持与配合,家长是我们有效施教的合作伙伴。为此我们应积极与家长交流沟通,让家长参与到班级的活动中,为我们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力的帮助。只有家园携手才能促进幼儿的发展。

幼儿园内,教师对幼儿付出的爱心的质是如何,量是多少;教师之间付出和得到的友谊的量是多少,质又如何;一个教师创造性劳动后得到的快感的量是多少,质是如何;教师和孩子之间、园舍之间和睦相处的量是多少,质是如何;教师自己人格尊严和职业满足的量是多少,质又如何……这种种的种种都取决于教师是不是遵循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是不是注重人文关怀的理念,同样也是幼儿教师这一职业的职业人格素质,是不是以服务的心去对待每一个成长中的幼儿。

总之,为了一切的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立足实际,踏踏实实做好教育工作,我们的孩子才会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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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进入无声的世界作文450字

全文共 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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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语数综合班玩了一个非常有趣的游戏:走入无声世界。一开始,老师先给我们看了一个视频,那个视频非常好看,里面的舞姿婀娜多姿、千姿百态。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居然是由几个聋哑人表演的,我目瞪口呆。

接着,我们又玩了一个“手语”的游戏。首先,同桌先用手比划了一下“石头”,可我却把它猜成了“橡皮”;接着,他又比划了一下“地板”,其实是想让我猜出“石头在地上”的意思;我信心满满,很确定地说出了“橡皮在地上”的意思。他摇摇头,显得局促不安,又重新比划了一下这个动作,我心想:难道是哪里出问题了吗?再回过头想想吧!突然,我眼睛一亮,便脱口而出:“石头在地上!”同桌点了点头,淡定的面孔里透露着几分欣喜。我也如释重负地吁了一口气,心想:啊!终于猜出来了!手语真是让人捉摸不透、难以理解呀!

通过这堂课的学习,让我明白了许多,甚至还让我体会到了“做”一次聋哑人的滋味,声音真的好重要啊!要是没有声音,怎么才能表达自己的想法,那人与人之间就没法交流,没法了解别人的想法,那我们的世界将是多么黯然无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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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讲政治有信念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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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政治,有信念”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主心骨”,是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首要要求,要做到“政治合格的明白人”就要练好“三板斧”,练就金刚不坏之身。

第一板斧:要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钙质”。理论上清醒是政治上清醒的前提,理论上坚定是政治上坚定的保证。要拧紧自己的“总开关”,立好理想信念这个根本,补好精神之钙,关键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一是要原原本本学。要学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认认真真学习党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要原原本本、逐段逐章的读,一字一句的领会,做到入眼入脑入心、真学真懂真信, 通过深入学习, 清除思想尘埃,补足精神之“钙”,筑牢思想之“魂”。二是要持之以恒学。不能拿工作忙、事务多当借口而放松理论学习,不能一时兴起学,不能为了完成“两学一做”任务应付学,不能总是临时抱佛脚学,这样的学习无法理解精髓,而要把学习作为一种生活习惯、精神追求,作为提升自我、促进工作的重要武器,避免陷入少知而迷、不知而盲、无知而乱的困境,克服自身本领不足、本领恐慌、本领落后的问题。三是要外化于行学。“讲政治、有信念”的核心要义是增强“四种意识”,要时刻践行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把理想信念外化为修身做人、干好工作的实际行动,在大是大非、重大原则问题面前坚定立场,对错误的思想、舆论要进行坚决的回击。

第二板斧:要讲政治顾大局,淬炼意志之钢。坚持对党忠诚老实,始终做政治合格的共产党员,就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爱党忧党兴党护党。一是要对党忠诚。时刻牢记党员身份,牢记党员应尽的义务,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敏锐的政治鉴别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这个领导核心,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二是要胸怀大局。要善于站在全局高度,把握大势,要开阔眼界,善于用马克思主义辩证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看问题,跳出自己的小圈子,善于从全国发展大局大势中考虑问题、把握规律,做好本职工作。三是要担当担责。担当担责也是讲政治。在增强看齐意识的基础上,将贯彻中央要求落实到实实在在的工作中,特别是在关键时刻、重点工作、难题面前要敢于担肩、敢于负责。

第三板斧:要树立良好形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讲政治、有信念”要坚持“知行合一”,要争做政治合格的表率,不断锤炼自身政治品格和工作能力,树立共产党员良好形象。一是强化创新意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在工作中要创新工作方法方式,出实招、见实效,努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二是强化标兵意识。领导干部要带头先学一步、学深一步、思考深一些,深入思考党员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干些什么?不应该干什么?什么必须干好?什么坚决不能干?怎样才能干好?在思考的基础上,将所思所悟落实到本职工作中。三是强化自律意识。自觉按照党章要求和中央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讲纪律守规矩,自觉践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不该干的事坚决不干,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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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秋季时事论据:三星宣布Note7全球停售

全文共 6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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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Galaxy Note 7于2016年8月2日北京时间23:00在美国纽约,英国伦敦和巴西里约同步发布。以下是小编带来的相关时事论据。希望对你有帮助。

韩国三星电子10月11日宣布暂停其旗舰手机Galaxy Note7的销售及全球换新计划,就近来国内外接连发生的该机起火事故做善后处理。

三星电子当天在其官网新闻演播室(Newsroom)发布公告称,与韩国国家技术标准院等有关部门的协商后决定暂停销售并“叫停”Note7换新计划。

三星电子表示,虽然公司对起火事故的调查仍在进行中,但用户的个人安全最为重要,因此决定要求全球运营商和经销商停止Note7的销售与更换。公司正与运营商和经销商商讨为正使用该机的用户提供便利的具体方案。

至于退货或更换其他机型,公司将在较短时间内公布相关信息。同时,三星再次向喜爱其电子产品的所有消费者、合作伙伴诚挚致歉。

由此,韩国三大电信运营商——SK电讯、KT、LG U+将从当天起停止销售Note7。美国四大电信运营商——弗莱森、AT&T、T-mobile、斯普林特也已从当地时间10日起停售和更换Note7。

另一方面,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方面评价三星此举十分恰当。

10日,三星电子宣布暂停Note7生产。该决定包括负责该产品全球供应的越南生产线,因此将不得不推迟原定于10月28日在欧洲、印度等地把Note7重新上架的计划。

9月2日,三星电子无线事业部负责人高东真社长召开记者会对Note7的电池缺陷道歉,并宣布将在全球范围内召回问题Note7,并于9月19日起启动针对韩国本土售出约40万部Note7的换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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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两会教育热点之八:高考综合改革

全文共 2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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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两会上,上海市委书记韩正用三个词形容该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各项工作:严而又严、慎而又慎、细而又细,足见高考改革敏感度之高、政治性之强。

韩正说,上海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三年磨一剑”,已经到了最关键的时候,改革的关键是更加符合教育的规律、符合人的成长规律,真正体现制度公正、机会公平、运行透明。中国教改看上海,上海高考改革能否“初战告捷”,全国都拭目以待。

今年,上海、浙江基于“两依据一参考”新录取模式将要实施,山东等五省要推出高考综合改革方案,诸多因素综合起来,将使高考比较高概率地成为今年全国两会上讨论最热点的教育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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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他进入我的视线作文800字

全文共 8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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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叮叮”。伴随着下课铃声的响起,同学们如一窝潮水似的涌出教室。我慢悠悠地跟在人群最后。

仿佛听见有人正在大声叫喊我。扭过头,看见梦萍正挥着手大步地向我奔来。她拍了拍我的肩,气喘吁吁,有点儿抱怨道:“我叫你你怎么不答应啊!累死我了。”“我这不是停下等你了么。”我笑眯眯地向她耍着无赖。她也不计较,我俩手挽着手有说有笑地走到了小卖部门口。她在口袋里掏了掏,掏出一张皱巴巴的五元纸币,然后郑重的说等我,我去买两根冰棍来。我站在门口徘徊着,时时掂起脚往店里望去。实在无聊,干脆到旁边绿化带那边转了两圈。刚走进去各种花的香味迎面扑鼻,一阵微风拂过,我轻轻地闭上眼睛陶醉在这花海之中,睁开眼便看到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正弓着腰,用手挑捡着绿化带中的垃圾,走近一看他幽黑的皮肤上正淌着汗水,汗水如倾盆大雨般往下滴落,他的手已经僵硬的不行了,拿着东西还一颤一颤的,他衣着简单,上身一件满是补丁的中袖衫,下身一条青墨色的宽松长裤。这一举一动,顿时使我的内心闪电劈过一般轰然大震,我从心底里佩服他,他好像发现了我的存在,眯着眼和蔼地对我笑,我连忙走到他身旁,伸出一只拿着纸巾的手,:“爷爷您擦擦汗吧,我来帮您捡。”他顿了顿那僵硬粗糙的手,和善的望着我:“小姑娘谢谢你,不过不麻烦你了,我就快弄完了,”我挠了挠头,动作敏捷迅速的抢过他手里拿白色的破麻布袋,熟练地蹬在地上,仔细地挑拣着垃圾,这些垃圾又臭又脏。在这美妙的地方,怎么能看到这种东西呢,没过一会我的额头上就流淌着一些粘乎乎的东西,不过和老人谈的太过投入。都觉得若有若无了。他说大家都叫他老李头。他今年古稀了。病重刚好,想着找事做。就到这里来捡垃圾,美化环境,也算是一种贡献了。就这样我们算是成了忘年之交。我正收工准备走时梦萍火急火燎的冲到我面前,拉着我的胳膊就往外跑,不满的说,你怎么在这里,我满世界找你,急都急死了,我习以为常的听着她的抱怨,拍拍手上的泥土,准备接着去做,梦萍拉着我就往外跑,拧不过她,任着她拉着。

此后,这个时候我都会匆匆下楼,看那位风尘仆仆的老人。

当他进入我的视线后,世界变得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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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网络词汇进入高考为时尚早

全文共 3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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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网友董箫乐提出,将非正式的网络词汇用于严肃的高考之中,还为时尚早。一方面,在现阶段中,网络新造词更多是被运用于网络之中,它的使用频率、使用范围还没有传统书面词汇那么高。另一方面,它的存在时间没有传统书面词汇那么长,缺乏历史的积淀,也缺乏时间的考验。而能被用作书面用语的词汇都有很长的传承历史,是长时间积累的产物。

时评作者王学进强调,高考不同于网络聊天,考生在写作时必须用标准规范的汉语言来表情达意,它讲究的是严肃性、规范化,因而其评分标准也十分严格,这是为了维护高考的公正、公平。否则就会扰乱评分标准,给阅卷老师添乱、出难题。如果语文高考允许考生在作文中使用网络词语,就会刺激中学生使用网络词语的热情和积极性。其结果不但会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还会破坏汉语言的纯洁性,割裂汉语言几千年来形成的发展演变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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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严守政治纪律和规矩

全文共 12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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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讲规矩的前提是要熟知规矩。“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也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体现和可靠保证。所谓规矩,是指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个人修养、道德情操、礼信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在规范人们行为、促进社会和谐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无规矩则废,家无规矩则殆,党无规矩则乱。知之深切,方能行之自觉。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强化规矩意识,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条文和程序规定,准确把握规矩执行的各种要求、标准和尺度,切实让规矩了然于胸,使自己成为真正“懂规矩”的人。要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开展经常性的纪律教育,让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线。

守纪律、讲规矩的根本是要遵章守纪。遵章守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石。作为党员干部更是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公民交往行为的一般和普遍规矩,是社会的运行底线,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要求。简言之,法律就是大家要遵守的规矩,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前提。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部分党员干部思想开始发生扭曲,宗旨意识不强,为民意识淡化,不能践行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群众观,官僚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形式主义、奢靡之风肆意蔓延,最终走上了贪污腐化的不归路。这些都是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恶果。规矩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是党员干部成长路上的“安全带”。在遵章守纪上做到循规蹈矩,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才能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依章而行,不闯“红灯”。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越雷池一步。

守纪律、讲规矩的核心是要对党忠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要求。每个党员干部都要自觉遵守党章,用党的纪律、党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决不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决不能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决不可自由散漫、目无组织。党员干部对党忠诚,立场坚定,集中表现在听党话、跟党走,党提倡什么、就拥护什么,党反对什么、就抵制什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不能有丝毫的怀疑和动摇,必须思想上坚信不疑,行动上坚定不移,对党中央的决策指示,坚决贯彻执行,决不能打折扣、讲价钱、叫困难。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理论上成熟,思想上清醒,政治上坚定,行动上自觉,与党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共克时艰,共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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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政治理论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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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年通过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后作的关于“中国梦”的重要讲话,从而对十八大精神和“中国梦”都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十八大,决定了我们下一步幸福的到来;十八大,给了我们每个中国人一个“中国梦”。作为一名中国人,我适逢其会,深受鼓舞,我也觉的这样的梦是每一个中国人都有义务为实现她而奋斗的。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更感觉到了肩上担子的重任。

在学校领导组织学习政治业务学习和教师师德师风六查五评以及学习了《新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教育法》并参加全省统一“教师六五普法”考试学习等活动学习,让我进一步了解教师职业的神圣,使命的崇高,责任的重大。作为教育工作者,学习科学发展观,就要深入研究我们要怎样办教育,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都有着重大的影响。那么作为一名教师,如何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使它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体现出来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政治学习心得体会

一、教师要具有无限的爱生之心

教师的爱是建立在对教育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上面的,在老师爱心的雨露照射滋润下,学生感到集体的温暖和舒适,从而激发起奋进的欲望。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信任学生,把实际行动落实到“教书育人”,这一历史使命上去,只有在自己的岗位上把本职工作做好,才能为培养更多的有素养的人才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严格要求学生是教师道德威信的保证,教师只有以良好的感情,崇高的道德去关爱学生,才会激发学生积极向上的力量,收到学生的尊敬与爱戴。如果教学中忽略了这种情感的关爱,就等于抽掉了教学发展的灵魂。教师在授课中的情感以及伴随而发展语言,不仅能激活学生听课的情绪,而且能增强说理性,可以收到感人至深的效果,只有用发自内心真实情实感去打动学生,感染学生才会在情感上与教师产生共鸣,才会“亲其师,信其道”。

二、培养学生要有爱心

学生有爱心,将来才能去爱他人,爱集体,才能回报社会。教育学生首先是爱他人。当然让学生有爱心,班主任老师更要对学生付出爱心,制定计划,严格教育,加强管理是爱。通过各种活动培养学生高尚的情操是爱。给学生开设学习方法是爱。家长会和学生们一起分析学习起落的原因是爱。对学生一视同仁是爱。。在学校组织的手拉手活动中帮助学生结对子,课间我常常同他们交谈。了解他们的心理,使学生明白要有爱心,先要学会爱他人。爱父母,因为父母给予了你的生命。爱老师,因为老师教授你学业。爱朋友,因为朋友送给你友谊。一句话,一杯水,一个眼神,一种动作都可以传递爱。其次,是热爱集体。关心集体就是要从小事做起:上课不迟到,不说话,课上不大声喧哗,上好两操,搞好卫生清扫,积极参加班级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注重班级荣誉。这些小事做好了。集体的风格逐渐形成。

三、更新育人观念,引导学生把做人放在首位

只有学生的文明习惯形成了,精神面貌改变了,学习的积极性也就调动起来了,做人的问题解决好了,学生自然会有求知的渴望和内驱力。

四、要不断学习政治理论和更新的教学理念,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技术

学习新的教育理念来武装自己的头脑,学习教学方法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掌握本学科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增强科研意识和改革意识,积极参与教育改革,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现在社会是知识爆炸的年代,我们不能满足现状,而要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勇于在教学过程中实践,争做教学改革的领导者和示范者。

要随时掌握最新的教育理论和教学理念,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应对可能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定要把握好科学发展观这条正确的理念,不能一味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一些问题。对于学生的教育我们要因势利导,因材施教,无论是优等生还是中等生还是后进生我们要一视同仁,不能有所偏颇,只有让每一个同学都融入到班级的这个大集体中,才能发挥班级乃至学校的整体力量,才能有长期的发展。

五、要不断的学习和提高自己

加强自身学习、自我修养。一学来,我们不怕吃苦,不懈努力,争做模范,起好带头作用,发扬了奉献精神。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践行诚信教育,终身学习的要求,相信教育的明天会更好!

总之,作为教师,通过学习,要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的信念,明确努力学习提高的方向,感受到时代和社会赋予我们的重任。我们要紧紧抓住和充分用好这一难得机遇,在更高层次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开拓思路,努力推动科学发展观在我校的深入贯彻落实,推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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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全文共 14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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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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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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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不一样的综合课

全文共 3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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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郭老师带着一个黑塑料袋走进来,一进门,老师就说:“今天给大家一个惊喜!”我很好奇,心里想:“是什么惊喜呢?吃的、喝的、玩的。”

正在我们疑惑时,老师便说:“惊喜来了!”我们瞪大眼睛。当老师拿出来的那一刻,我们都说:“不就是一摞子牛皮纸嘛!”老师说:“不是,是正宗邵店大煎饼哟!”“什么,这这还能算煎饼!”老师又说:“谁还知道关于煎饼的抗战故事的?”我举起手,老师让我说,我一五一十地把过程说了出来,郭老师说:“奖励一块,等会儿,多给你一块,我扬了扬头,露出一副得意样。

吃煎饼了,我“狼吞虎咽”地吃了起来。还有人起了“小偷”我的一块煎饼差一点被偷走。

“叮铃铃……”下课了,不一样的综合课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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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高考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作文

全文共 5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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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时我对党的印象很朦胧很模糊,只是,从外公和爷爷的身上能感受到作为一名党员的胜于常人的奉献精神和吃苦精神。那时在懵懂的我的心中,党是一串串动人的革命故事和一个个伟大的英雄人物,依稀记得那时的我很喜欢听长辈、老师给我讲过去革命的事,会陪家中的老人一起看他们那时代的革命电影,黑白的画面在彩色的电视机里一幕幕放过,但是不灭的历史情节在我的心中跳动。《烈火中永生》、《小兵张嘎》、《南征北战》等等,这些描写革命时期的电影以及在小学语文课本中出现的董存瑞、黄继光等闪亮的英雄人物的名字,都在我幼小的心灵中深深地扎下了根。尽管那时对党的知识一无所知,也不知道党员有什么义务与权利,但我却深深体会到了党员的奉献精神。

我曾无数次凝望着党旗。耳畔响起老师亲切的话语:“鲜红的颜色是烈士的热血,金黄的色彩代表着人民的信念,高擎大旗的是我们的党”,我那颗向着党的心便迸发出更铿锵有力的声音——为人民服务,这是党的宗旨,也是我一贯的宗旨。

因此,我总会尽自己的力量去帮助我身边所有的人,于课上于课后,于工作中于私底下,我总努力保持笑容,希望他们能在接受自己的帮助后将皱着的眉头重新舒展开,在我看来,“为人民服务”不仅仅只是一句口号而已,也不应该只是一个口号而已,只有时刻铭记心中,并融入行动中,才能让这种精神感染身边的人,才能将这种精神永远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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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教师政治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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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学校利用政治学习的时间,组织全体教师观看了关于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系列教学片《师德启思录》中的第七集《廉洁从教,以身作则》。我看了以后,感慨颇多,心情很不平静,特别是胡安梅、包全杰等农村教师身上表现出的高尚道德风范,更使我感动不已。

湖北山区的胡安梅老师,她在父亲病逝后,继承父亲的遗愿,义无返顾地当上了民办教师。她一家住在四面透风的土房中,没有条件改善生活。她虽然家境贫寒,但她毫无保留地把自己极少的工资捐献出来,为学生交学费、买书本。长期以来,她有无数机会走出大山,到大城市里去挣钱,但是她舍不得孩子们,她不想让山里娃世世代代都是文盲!孩子辍学,她就跑遍大山的每一道山梁,每一个角落,苦口婆心地劝说家长让孩子们上课,用一片赤诚之心换来家长的理解和支持,默默地用自己的青春和汗水辛勤地浇灌着下一代。

当全国各地的达三万多元的捐款寄来后,胡安梅没有只想到自己脱贫,而是毅然把这笔钱全部捐献给乡教育站,设立“胡安梅教育基金”,以奖励那些扎根山村教育的老师们。

全国优秀师德标兵、辽宁丹东凤城东方红小学校长包全杰,从教几十年如一日,尽职尽责,呕心沥血,锐意进取,勇于创新,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他艰苦奋斗、励精图治,坚持不懈地改善办学条件,把一所普通小学建设成享誉八方的示范学校;他生活简朴、廉洁从教、克己奉公,言传身教地培养出了一支思想好、业务精、素质高的教师队伍。把自己毕生的精力无私地奉献给了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包全杰同志的崇高品格和师德不仅受到学生和教师的敬仰,而且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

“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像胡安梅,包全杰等这些诚实质朴的人民教师,表现出了高尚的品德和顽强的意志,无私奉献,默默无闻,把自己一生的心血和力量献给教育事业,他们的身上闪烁着师德的绚烂光辉。

孔子云:“其身正,毋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毋从。”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对象是成长中有极大可塑性的未成年人,教师的道德表现能够影响一个学生的一生。作为教师,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其身教必然重于言教。要在自己的职业道德方面追求卓越,追求高标准,这是构建我们未来民族道德素质的基础。

“老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方面都要为人师表。”教师的道德,是教育文化的深层内涵,也是一个民族在教育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富有强大生命力的优秀思想、高尚品格和坚定行为,是提高民族素质、培养民族精神的动力之源。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一项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这一工程顺利实现的根本保证。

教育实践证明,师德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献身教育,重在实践师德。怎样看待学生,怎样教育学生,怎样当好教师,这一课题是涉及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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