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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精选20篇

在初一的生活中军训是一个不可少的项目,在太阳下挨晒也是不可少的,可在军寻得这7天来你又获得了什么呢。在军训期间,大家一定都晒黑了吧,在烈日之下汗水顺着发梢滴落,嘴唇开始干燥,我们顶着炎炎的夏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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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时代楷模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迹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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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江西省遭遇洪涝灾害,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全体指战员深入灾区,营救疏散群众1.3万余人。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的先进事迹经媒体报道后,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大干部群众表示,这是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铁军”,要学习他们忠诚担当、无私奉献的精神品质,在平凡的岗位上开拓进取,在新时代的征程中奋勇向前。

7月12日19时40分,九江市永修县修河三角联圩发生溃决,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战员紧急疏散转移被困群众2000余名。永修县三角乡乡长赵小建说:“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的英雄事迹激励我们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汛情期间参与受灾群众安置保障的平安永修志愿者协会,第一时间组织“向消防员学习致敬”的主题活动。志愿者黄艳表示:“他们舍身忘我、感人至深的英勇事迹,传递出一种源源不断的正能量,志愿者们将通过自己的点滴行动,把这份正能量继续传递下去。”

南昌航空大学组织线上主题团日活动,学习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的先进事迹,2017级学生康石田说:“不少消防指战员是我们的同龄人,他们赴汤蹈火冲在一线的事迹,令同学们既受感动更受鼓舞。作为在校大学生,应向这群年轻榜样学习,承担起新时代青年的光荣使命。”

8月29日,在湖北省黄梅县站前大道消防救援站,30余名消防员集中观看了江西省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的电视新闻,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作为消防员参与救援,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和职责!”站前大道消防救援站抢险救援队队长张荣亮激动地说,“看完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的新闻报道,我对自己肩上的这份责任感悟更深了。”

“各就各位!预备,跑!”烈日当空,重庆市綦江区消防救援支队北渡消防站站长李方园正在带领队员们训练。“他们的英勇事迹,让同为消防员的我肃然起敬,重新审视自己身穿的这身火焰蓝制服。”李方园说,“我们要以学习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先进事迹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实战能力,让站内水域救援小分队业务本领不断提高,在关键时刻能勇挑重担、不辱使命。”

“荣誉是用生命和汗水铸就的,为他们自豪!”“胸中有大爱,凡人亦英雄。”众多网友纷纷留言点赞,表达对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的崇高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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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落实落实再落实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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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改革也是干出来的。回顾改革开放38年不平凡历程,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勠力同心、攻坚克难。全面深化改革近3年来,各领域标志性、支柱性改革任务基本上已经推出,抓紧任务落实、加紧改革施工愈发迫切。当此之时,越是任务重、困难大,越要知难而进、迎难而上,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方能啃下硬骨头,涉过深水区,为改革夯基垒台,让发展积厚成势。

要让责任落实、任务落地,关键是要把责任扛在肩头,任务落到人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是改革的责任主体,是推进改革的重要力量。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为基本取向,想大局、顾大局、谋大局,强化责任担当,坚定改革信心,增强改革定力,以积极主动精神研究和推进改革。

改革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既得利益。难题怎么解,藩篱怎么破,利益怎么调,坚持正确方向和原则至关重要。“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只要符合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只要有利于落实新发展理念,只要有利于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就坚决地破、坚决地改。有天下为公的胸怀、敢于担当的精神、真抓实干的行动,则事必成、业必兴,定能收获改革丰硕成果。

全面深化改革是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协调不顺、统筹不好,就难以顺利推进。改革兼顾一域与全局、当下与长远,需要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力和利益问题,服从改革大局,善于算大账、总账、长远账,方能形成合力攻坚克难,防止局部利益掣肘、抵消。只有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关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才能使提出的改革方案最大限度符合实际、符合改革要求,真正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凝聚改革的共识和力量。

改革关头见担当,改革成效看落实。从“把抓落实作为推进改革工作的重点”的深刻认识到“建立全过程、高效率、可核实的改革落实机制”等具体举措,改革落实始终是党中央念兹在兹的重大课题,也是各方责无旁贷的重要使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既要抓具体改革举措推进落实,又要抓牵头改革任务统筹协调;既要抓本部门改革,又要抓对地方改革的指导。各地各部门对党中央通过的改革方案,不论有多大困难,都要坚定不移抓好落实。把改革抓在手上,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一步一步往前推,一层一层往下落,就能有效传导压力,有力推进改革。

“改革争在朝夕,落实难在方寸。”身处全面深化改革施工高峰期,抓谋划、抓统筹、抓落实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以坚定不移的决心、久久为功的韧劲深化改革、抓实改革,我们必将积小胜为大胜,积跬步至千里,朝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不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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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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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之后的又一次党内制度创新,是深入推进从严管党治党的有力举措,是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保障。可以说,《问责条例》是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一次较真碰硬的制度探索,让管党治党的责任更严更实。

突出主体责任。《纪律处分条例》所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而《问责条例》条例则侧重于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罚,“落实责任”是《问责条例》的关键。各级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而党员领导干部则是推进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抓严抓实主体责任和“关键少数”,等于就切中了管党治党责任的“大动脉”,唯有二者相配合、齐使劲,才能真正管好党治好党。《问责条例》无疑是把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规矩挺在了前面,勾勒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同时,把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一举打破“单兵作战”的陈旧思维,有利于形成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突出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是《问责条例》的核心。构建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问责机制,是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唤醒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就必找准责任边界,形成管党治党的“负面清单”,让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清楚知道“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最终形成责任倒逼机制。

“严肃问责”是《问责条例》的重要内容。《问责条例》对于问责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定,主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开展问责,对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和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要追求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首次从党的制度层面规定,严肃追究三方责任。对于强化“两个责任”机制来说,无疑是一次制度上的巩固和完善,对于领导而言,更是责任的倒逼和担当精神的落实。

突出凝心聚力。“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问责条例》的导向。只要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使命、忠诚担当,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强化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必须较真碰硬、传导压力。领导干部要履职尽责,党员要身体力行,只有心往一处想,才能劲往一处使,只有“步调一致”,才能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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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全文共 179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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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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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2024关于纪律教育学习月心得体会

全文共 34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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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开展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指导思想和目的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严纪律、正作风、促廉洁”为主题,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优良作风教育、廉洁从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真正解决当前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党纪、政纪、法纪观念,真正做到干净干事、廉洁从政,进一步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联系实际,学有所思,思有所悟,悟有所得,现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对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学习教育,使自己深深懂得,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到各种腐朽落后思想文化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反腐倡廉任重道远。作为反腐倡廉教育重要载体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对于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而,使自己进一步提高了对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一)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内在要求。党的先进性是党的生命,关系到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党的事业的成败。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细胞健康,肌体才能充满活力;党员是党的行为主体,党的先进性最终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是我们不断保持党员先进性的根本经验。实践证明,纪律教育学习活动是推动理论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确保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措施,是搞好反腐倡廉教育的一个很好平台。广大党员干部只有以认真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积极参加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把反腐倡廉教育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结合起来,推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入学习,切实解决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打牢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

(二)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是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的重要措施。当前,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对党的拒腐防变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仍在加深,社会上的一些腐败现象仍然严重。党员干部出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教育不扎实是根本原因之一。大量案例表明,一些党员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往往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的。因此,只有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坝,在工作上坚守拒腐防变的防线,在生活上把住拒腐防变的关口,在头脑中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自觉地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落后思想观念的影响,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的社会。党的纪律,是规范党内生活、调整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并且还起着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政治、规范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开展纪律教育,严明党的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廉洁自律,反对和防止腐化堕落,才能使全体党员干部在纪律的约束下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才能正确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才能切实解决好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许多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排除各种干扰,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是加快我县发展的现实需要。县委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入实施“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发展战略,突出经济发展主题,强势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创建教育强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干事创业的本领,开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经济要打攻坚仗,社会要过稳定关,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提高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为契机,自觉加强对党章和党纪政纪法纪的学习,提高干净干事的能力。

二、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勤政廉政为民、甘当人民公仆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教育,使自己深刻认识到,搞好机关作风建设,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关键是领导干部要做出榜样,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我要积极自觉地从自身做起,在实践中不断加强自我修养,正确处理好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职责任务与福利待遇,奉献与索取,权与钱等诸多方面的关系,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人民的好公仆。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坚持党性原则,扎扎实实、踏踏实实地工作,不断为党和人民建立新的业绩,为消除腐败现象做出自己的努力。为此,在下来的工作中,要树立六种意识:

一是要树立学习意识,做到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学习对每一个人来说,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任何一个有成就的人,无一不是勤于学习和善于学习的。要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就必须始终坚持把学习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通过学习,使自己更加坚定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拓宽知识领域,提高工作能力。

二是要树立团结意识,做到胸怀宽广,与人为善。团结协作,与人为善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前提,团结出凝聚力,团结出战斗力,团结出创造力,已被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强化团结意识,靠理解、靠宽容、靠谦和,事业上的相互支持,工作上的拾遗补阙,学习上的相互切磋,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才能出色地完成自己所肩负的工作任务。

三是要树立自律意识,做到严以律已,宽以待人。律人者必先律己,教育者必先受教育,自律就是自己规范、约束、教育、要求自己的言行。严以律已是一个人遵循一定标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思想锻炼及思想改造的过程,进而达到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崇高思想境界。古人讲“律已足以服人,量宽足以得人,身先足以率人”。只有严以律已,兢兢业业,恪尽职守,才能使人心悦诚服。严以律已是事业成功的重要条件,是修身处世的一项基本要求。因此,我要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工作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权、慎欲、慎微、慎独。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欲,不该吃的坚决不吃,不该干的坚决不干,不该要的坚决不要。

四是要树立一流意识,做到扎扎实实,奋力拼搏。有作为才能有地位,争创一流的工作成绩,首先要有创新的精神。创新已成为新时代的主旋律,没有创新精神很难取得一流的业绩;其次要有创新的意识和创新的热情,这个热情就是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要有一种奋发向上,努力拼搏的精神状态,决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拖拖拉拉;再次,创新要有高度的自信心和顽强的毅力。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做好工作的根本动力,现实中每一个人的工作能力虽然有大有小,有强有弱,但是各有所长,各有优势,只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并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就一定能够取得理想的业绩。

五是要树立奉献意识,做到淡薄名利,勤奋工作。要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提高党性觉悟,加强人格修养,强化宗旨观念,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始终把奉献作为人生的最高境界。不但要有一颗平常心,而且还要有一颗进取心。要不断强化讲政治,秉公执法,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各项义务,正确对待名利得失,经常思虑自己的责任,用党性来调解自己的欲望,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把党和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只有思想境界切实提高了,才能做到视名利淡如水,视奉献重如山。

六是要树立治家意识,正确处理“小家”与“大家”的关系。自古以来,就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教育传统,把“治家”提到与修身,治国平天下的重要地位。试想一个人连自己的家都治理不好,又怎能谈得上治党治国呢?可见正人须先正已,治好家才能从好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每个家庭的和睦稳定,才会有全社会的稳定,温馨和睦的家庭是避风的港湾,也是事业成功的坚强后盾。治理好自己的家庭是一个人应尽的义务和对社会的责任。因此,要树立治家意识,做到孝敬老人,关爱子女,严格教育和管理好家属子女,让家人理解和支持自己的工作,树立正确的亲情观,努力把好思想、好品德传给子女,培养他们的良好美德,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总之,营造优良的家风,必然会对工作作风,乃至党风政风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十分重要,意义深远,是一件大事,我要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参加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通过学习月活动,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开拓进取,为推动我县经信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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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消防宣传活动日观后感学习心得

全文共 8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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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下午,我们小作家去参观嵊州市消防大队。路上,我们奔奔跳跳、指指点点,说说笑笑:开心极了!

进了消防大队大门,一眼就看见许多消防叔叔在打篮球,你争我夺,冲来奔去,生龙活虎。我觉得消防叔叔的身体这么棒,原来是练出来的!

我们是走来的,天气热,一到消防大队就就喝上了叔叔为我们准备好的矿泉水。喝足了,解渴了,一位叔叔就带着我们去参观“荣誉室”。

哦,这里有消防叔叔积极奉献、光荣战斗的见证,有我们的消防叔叔为民解难的英雄事迹的见证。我们看着一张又一张奖状、一个又一个镜框,一只又一只奖杯,心里激荡着无比的崇敬。我私下想:“消防叔叔之所以受人尊敬,是因为他们是人民的贴心人。长大了,我也要做个为民解难的消防战士。”

接着,我们又参观了消防器材室。器材室里有防火服,隔热装,还有许多我叫不出名堂的现代化的消防器材。陪我们参观的这位消防叔叔耐心而细致地对我们一件一件地讲解,有几件他还拿在手里比划起来演习给我们看。我又觉得,要在今天做一个消防战士,不只是靠强壮的身体,还需要有现代化的科学知识。

最后,我们来到消防叔叔的寝室。寝室里的一切整齐划一,看上去,有一种严肃而威武的感觉。这时,几个消防叔叔进来手把手地教我们怎样折叠被子的方法。真的,要把被子折叠得方是方、角是角,确实有一套讲究呢。

听消防叔叔说,“要消防演习了”。我们高兴得一蹦三尺高。

演习开始了,他们以最快的速度把安放在消防车上的救火水管拉开、接上,长长的延伸着。接着,有两个叔叔拿着喷水管笼头往背上一插,抓住一根绳、两脚好像壁虎一样吸住墙壁火速爬了上去。这时隆隆响起,水来了,只见两个叔叔飞快地打开喷水管开关。说是迟,那时快,只见一条水龙向烈火射去、喷着。那火焰先前十分嚣张,哔哔啵啵,窜来窜去。不到10分钟,火焰的气势消了,火的焰头没了。最后,火被扑灭了,只有淡淡的青烟在火场上缭绕着,好象不甘心就这样销声匿迹。

我们高兴得一边鼓掌、一边雀跃、一边大喊:“消防叔叔真棒,消防叔叔真英勇。向消防叔叔致敬!向消防叔叔学习!”

我还大声喊着:“长大了,我也要当英雄的‘消防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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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我的学习心得

全文共 4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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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梦涵

今天我就给大家分享一组图片,详细的跟大家讲一下发生了什么故事吧!

有一个名叫小妮的小女孩,她今天要去参加朋友的生日会,给她朋友买了一双又漂亮又华丽的鞋子,小妮骑着自行车带着那双鞋前往朋友家。刚骑到半路,天就变阴了,快要下雨了,所以小妮以风驰电掣的速度前进了,因为速度太快了,一不小心撞到了一位扶着拐杖的老奶奶,鞋子也散落一地,而老奶奶向后倾倒。可小妮却对老奶奶置之不理,转身就走了,还哼着小调,就跟不是她撞的一样。骑着骑着,小妮想:我送给朋友的礼物真是太好看了,忍不住想看一看了。可是她刚一回头,居然发现后面空空如也。她一想,好像刚刚撞到那位老奶奶的时候掉了。她赶紧骑回去,但她刚骑了一会儿,就看到了那位老奶奶拿着她买给朋友的鞋子正往这边走。看到小宁后,奶奶说道:“小姑娘,你的鞋子掉了,下一次可不能再这样了!”小妮看见了,脸都红了,她说:“对不起!老奶奶,我下次一定会注意的!对不起!对不起!”

读了这个故事,我的学习心得是:我们应该学习老奶奶拾金不昧,宽容大气的处事态度,而且做错事就要主动改正,不能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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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最新十八届六中全会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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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既突出了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又明确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具体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

把握重心所在,把民主集中制贯穿党内监督始终。《条例》总则部分阐述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总体要求,主体部分分别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出规定,既强调正确的集中,强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责任,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作用,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各级党组织要抓好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努力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自上而下监督。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党内监督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条例》明确了各级党组织的监督职责,如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等,促进任用干部权力和监督干部责任相统一。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确保监督责任落地生根。

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除了自上而下的监督,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也至关重要。《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使同级相互监督更加明确具体。规定党员履行4个方面监督义务,并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等,为开展自下而上民主监督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党组织要把督促党员履行义务和保障党员权利统一起来,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引导和鼓励党员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充分调动党员参与党内监督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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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纪检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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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通过认真学习新的《准则》和《条例》, 应该说,我对新的《准则》和《条例》又有了更深的理解;新的《准则》和《条例》里面,对全体党员,全方位规定了党的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明确的告诉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什么是倡导的、什么是禁止的?违反规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纪律处分等?

当前,我们所处的社会正处于变革期、转型期,形形色色的诱惑无处不在。在这种环境下,修改和完善党的纪律规定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广大党员干部所期盼的,新《条例》的规定也必定将被广大党员干部所理解,并自觉准守执行。作为一名党员及组工干部,要践行好《准则》和《条例》,除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外,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做到“不为名利失心、不为权欲熏心、不为排场傲心”。我自己认为关键要做到以下四点:

1.要端正做人。我们党讲一个党性,老百姓讲一个良心。能不能凭良心说话、按党性办事,是检验一个党员干部品行好坏的重要标准。作为一名组工干部,只有把“人”做得端端正正,做事才可能有正确的动机,才能使他人信服。

2.要严谨做人。严谨是每名组工干部应具品质,体现在工作作风上,是务实、高效、追求完美的一种表现;体现在生活作风上,是洁身、克欲、维系自我的一种手段。无论手中握有多大的权力,都要把“严谨”二字时刻悬于脑际,慎言、慎行、慎独、慎思。

3.要忠诚做人。作为一名党员,要始终牢记入党誓词,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任何场合都要讲政治;作为一名干部,要忠于自己的工作职守和道德。真诚对待自己的工作对象、工作同事、亲人朋友,做到坦坦荡荡做人。

4.要守纪做人。要做到守纪,必须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工作与生活的关系。作为一名组工干部,尤其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一定要正确区分工作与生活之间的界限,切不可相互混淆,甚至是相互渗透。要管住自己的脑,不该想的不要想;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要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要拿;管住自己的脚,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努力做到洁身自好。

二是处理好感情与原则的关系。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不可能生活在真空的社会里,要正确处理好对亲人、朋友等的感情,正确对待涉及他们的合法利益问题,不能只讲亲情、友情,而忘了原则、法纪。在处理感情与原则的关系时,必须把握好一个“度”。原则是做人做事最基本的规矩,任何人和事都不能凌驾于原则之上,用人情代替原则,或是用权术改变原则,势必会酿成大错,只有坚持原则,即便是复杂的矛盾都会迎刃而解。

三是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权力越大,肩负的责任就越重,应尽的义务就越多。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各种诱惑,作为一名组工干部,要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绝不能把权力单纯看成是个人努力的结果,甚至看成私有财产。只有心中常怀公心、敬畏之心,才能正确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才能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自觉行动,才能面对诱惑不迷失自我,真正把握好自己的方向。

以上是我通过学习新《准则》和《条例》的一些个人体会,如有欠缺,请大家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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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严肃换届纪律学习心得

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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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纪委将陆续进行换届。通过换届,要将那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优秀领导人才选拔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增强领导班子的整合力和凝聚力,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发展力能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推动科学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组织保证和政治保证。

一、提高换届选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换届选举关系到各级领导班子的领导力、整合力;关系到我国社会的发展的能力;关系到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换届风气不好,就会扰乱干部群众思想,就会偏离社会科学发展路线,就会失去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严明纪律,做到九个严禁,进一步增强换届选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换届工作的纪律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只有在换届过程中发挥民主,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才能提高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让有提拔前景的干部放心、让广大群众放心。这就要求有关干部对党组织的建设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的事业高度负责,对选举工作高度负责。坚持做到选人用人和知人善任,进一步树立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严格遵守好干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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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民法典专题讲座观后感学习心得

全文共 4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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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 稳预期

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四大检察工作中,不仅是民事检察,其他各项检察业务都要结合《民法典》承载的法治精神 基本原则 具体条款,深入贯彻研究,推动“四大检察”

“十大业务”的深入发展。

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 经济纠纷。这为推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但从总体上看,民事检察工作依然是短板

弱项

离“做强”还有不小差距。实际上,《民法典》与“四大检察”都有紧密联系。此次《民法典》合同编不同于《合同法》的是,在其第三分编专门对准合同有关内容进行了规范,所谓的准合同和合同不同的是,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而准合同是单方意思表示。准合同主要指两类,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民法典》准合同编颁布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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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建党99周年党员学习心得征文

全文共 14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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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热烈庆祝建党__周年,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全体党员、积极分子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当前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激发广大党员干部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水利工作,经中共__市水利系统党委研究决定,我系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效果较好的庆“七.一”主题活动。一、计划详实,组织严密1、加强领导。水务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__市水利系统建党99周年活动实施方案》,拟定了多项献礼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水利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唱响时代主旋律,展现我系统新风采。总得来说,做到了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2、精心组织。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创新活动形式,精心设置载体,制定各项活动的具体方案,合理安排时间,组织我系统全体党员积极参与,及时总结活动开展情况。3、确保实效。与我系统的工作实际相结合,使纪念教育活动成为凝聚人心、增进团结、求真务实、推进工作的过程,以实际行动向建党99周年献礼。二、开展内容丰富的纪念活动1、开展“学《党章》、温誓词”活动。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新《党章》,组织新党员面向党旗宣誓,组织老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引导党员干部坚守理想信念、坚守政策法规、坚守纪律防线,自觉学习新党章、践行新党章、维护新党章。2、组织开好了党员民主生活会,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党员上好了一堂党课。系统党委书记周杏林为全系统党员上了一堂名为《做勇于担当、严守纪律的“四讲四有”合格党员》的党课,教育全系统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回避、不退缩、不推诿、不失职,坚忍不拔,自强不息,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增强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争做“四讲四有”勇于担当的合格党员。3、开展“永远跟党走”征文活动。目前各下属单位筛选上报征文20多篇,经过挑选,准备向市委组织部推荐上报5、6篇。4、开展“两学一做”知识测试活动。6月24日局办公室发了通知、公布了试题。6月28日下午,全系统各单位组织广大党员统一进行了闭卷测试,通过测试达到了以考促学的目的。5、举办书写党章书法比赛活动。目前已上报市直机关工委参赛作品7幅。6、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党员民主评议,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和先进性,通过评议全体党员均为合格党员。7、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七?一”前夕,水利系统党委集中对优秀党员、老党员、困难党员、离退休老干部和贫困户进行一次走访慰问活动,尽力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体现党组织的关怀,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亲和力及党员的归属感。8、组织开展党员互助金捐赠活动。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集中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在组织捐赠过程中,本着党员自愿、贵在行动、体现爱心的原则,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领导干部要带头捐赠,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党员互助金于6月20日前上缴局办公室以党委为单位汇入市党员互助金专帐。9、进一步抓好了党建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切实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党员的工作,不断壮大党组织的队伍,更好地发挥水利系统的战斗堡垒作用。今年我局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两名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吸收了一名预备党员,确定发展对象一名,新增入党积极分子五名。总之,本次活动,组织有序,水利系统党员全面参与,措施到位,切实的加深了我系统党员对党的认识和热爱。同时,更明确了自己的历史使命,立志要加倍努力的工作、学习,在各自的岗位上尽心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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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党员干部讲纪律守规矩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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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刚刚结束的省十届纪委第七次全会暨全省反腐败工作会议上,省委书记徐守盛强调“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第一位,坚守底线、不逾红线、捍卫生命线”。

“讲纪律,守规矩”何以摆在了如此重要的位置?纵览当前查处的一些触目惊心的贪腐案件,我党强调政治纪律和规矩是有深刻原因的:腐败最初都是源于没有守好纪律和规矩。

党内规矩目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核心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所以政治性是党内规矩的本质特征。党内规矩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群体,他们除了遵守法律、不逾越普通民众的行为底线之外,还要以更高的要求约束自己,这就是党的纪律和规矩。所以,各级党员干部都要认真查摆在执行党的组织纪律、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政治生活上存在的问题,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总书记曾强调,“领导干部违纪往往是从破坏规矩开始的”。党内规矩一旦被破坏,其危害往往是多方面的,后果极其严重。党员干部拉帮结派,结成团团伙伙,必然导致监督失灵;党员干部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目空一切,搞“独立王国”,必然导致政令失畅;党内政治生活异化,明规则形同虚设,潜规则越用越灵,必然导致政治生态恶化;党员干部公然违规违纪,败坏党风政风,必然削弱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信心,危害党的执政根基和执政地位。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规矩看似无形无影,实则无处不在,犹如一种“政治空气”,是风清气正,还是乌烟瘴气,取决于党内政治生活是不是讲规矩、守纪律。如果党内规矩不断被破坏,终究会造成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不健康,形成的是“政治雾霾”遮天蔽日的严重后果,让大家身心压抑、无心干事,甚至是圈子盛行、“山头”林立,让好干部寒心,让人感到干不成事、不如混事。

“无规矩,不成方圆。”坚持慎思、慎微、慎初、慎独,堵塞腐败的漏洞,涵养群众信任。也只有这样,各级干部才有良好的从政环境,去清清白白地做人,平静如水地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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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全文共 22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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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要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要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对上对下讲真话、实话;要坚持原则、恪守规矩,严格按党纪国法办事;要严肃纲纪、疾恶如仇,对一切不正之风敢于亮剑;要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在各种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

这段时间,通过开展自学、讨论活动,观看了警示教育片,进一步对党章党规党纪进行了再学习、再深化,从中我也认识到自己在思想上、作风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感到受益良多。

我深刻体会到,党章党规党纪是我党取得一系列重大胜利的生命线、是加强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感情线,更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事业线!

我们党是由严明的纪律和规矩组织起来的,全面从严治党,就要靠党章党规党纪去管、去治。毛泽东同志曾深刻指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守纪律讲规矩是我们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不二法宝。革命战争年代,千军万马走过,不拿群众一针一线,靠的是铁的纪律;红军爬雪山过草地,走过二万五千里长征,靠的依然是坚定的信仰和严明的纪律。长征途中,张国焘企图分裂红军,另立中央。红军将士始终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服从党的指挥,严守党的纪律,后来,张国焘从延安出逃时,连一个警卫员也没能带走。历史经验反复证明,我们党能够不断战胜困难、夺取胜利,除了依靠革命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路线方针外,还要靠严格的纪律作保证。这种严格的纪律,体现在共产党人身上,就是党章党规党纪。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制定和完善党章。党的一大制定了党纲,党的二大制定了第一部党章,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又首次提出“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走进新时期,党的十八大通过了党章修正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依宪治国、依章治党”,对党规党纪建设法治化作出了一系列的探索与完善;开展了群众路线, “三严三实”教育活动,明确提出以党章为镜,把党章党规党纪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实践证明,越是紧要关头,越需要党章党纪;越是复杂情况,更需要严明党纪党规。特别是当前,随着我国进入改革深水期,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从大环境上看,我们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国际新形势和基尼系数不断升高、贫富差距拉大以及利益多元化带来社会矛盾激化等严峻形势,面对这些挑战,锻造一支强有力、讲规矩、敢担当的队伍势在必行;从党内来讲,四风问题依然存在,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和消极腐败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特别是在基层,“不讲规矩讲人情、不守纪律守交情”的情况还有很多,一些干部办事打擦边球、耍小聪明,小事不注意酿成大事,把干群之间的鱼水关系硬生生恶化为油水关系,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脱离了群众、脱离了党章党规党纪所致。

我们党走过了90多年的风雨历程,到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拥有87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肩负着带领13亿多中国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除了靠共同的理想信念,靠严密的组织体系,靠全党同志的高度自觉,更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需要党纪严于国法以正党身。

就我个人而言,学习和遵守党章党规党纪,首先就要发挥好带头表率作用,牢固树立党章党规意识,率先做到“三慎”,即:慎初、慎独、慎微。慎初,就是要把好是非关,不迈违规违纪的第一步、不犯廉洁从政的第一错;慎独,就是要拉紧警戒线,在思想上耐得住、在作风上站得住、在行为上管得住;慎微,就是要守得住底线,防微杜渐,从细小和细微的方面做起,从小事做起,守住做人、处事、用权的底线。具体地说:

从小处来讲,就是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党章党规党纪,是党的内部纪律,是每位党员的基本底线。“党内纪律松一寸,党员队伍散一片。”作为车站书记,更应该率先严格遵守。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们首先在支委班子中开展了带头遵章守制、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克难攻坚“三带头”主题教育活动,目的就是要发挥领导带头作用,以上率下引导党员干部严明纪律守规矩。但老实讲,还是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经过这次专题集中轮训,通过系统、全面、深入地党章党规党纪再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主要就是党章意识不够牢固、贯彻力执行力上存在不足,没有用好党章这面镜子、这把尺子,导致很多好的机制落实不力。下一步,我将从严格遵章守制出发,严守中央各项规定,牢固树立起党章意识、忠诚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五种意识”,带头守纪律、讲规矩,认真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自觉守住干净为官的底线。同时,继续完善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建设,坚持细处着眼、小处着手,把规章制度建立在小地方、明确在细微处,防微杜渐,从源头上严明党章党规党纪。

从大处来讲,就是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必先按章管党、从严治党,必须首先在党内拉好党章党规党纪这三条红线。体现在工作上,就是要坚持法治观念,坚持法治为民,以法治思维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党章党规党纪集中学习的成果,最终要体现到各项工作的推进上来,我将以此次学习为起点,牢记党章党规党纪,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切实提升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快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开展,以克难攻坚、推进改革的实际成效,凝聚起基层党组织堡垒的战斗力、影响力和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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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2024个人反腐倡廉学习心得

全文共 11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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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我们党在长期管党治党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一项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因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等问题被暂缓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91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共12.48万人,有力强化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

此次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修订,以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出台,是以问题为导向,提炼和总结实践经验所形成的制度成果。落实好这两项党内法规,对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强化“四个意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等起到重要的作用。

立规正应“严”字当头。相比以往,新修订的内容进一步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从严”。严在盯重点,报告主体上进一步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严在管权力,需要报告的家事、家产都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紧密相关。严在划红线,对于抽查核实明确了方式、比例、对象、查核结果运用,以及相关的机制和纪律。从严,就是针对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只要抓住“关键少数”,发挥以上率下的作用,一级抓一级,就能带动全党,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立规就要务实管用。扎篱笆的位置和篱笆的密度符合实际情况,才能真正起到防范作用。新规细化与新增了一些内容,如报告事项内容增加了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细化“股票”“基金”“保险”,等等。这些反映出时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就业多样化、投资渠道多元化,制度也要跟得上,对相关内容给予明晰和完善,能够实现对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更加科学与精准。

立规还要执行到位。制度既需要创新完善,更要落地生根、抓铁有痕。没有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纪律就没有了震慑的“牙齿”。此次新制定了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其意义就在于保障报告制度的落实。通过明确漏报、瞒报等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以及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进一步规范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把戒尺的刻度标得更加清晰,有利于推动制度的有效落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管党治吏更多体现在日常,制度有约束的功能,更有指引和教育的作用。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绝非小事。应该认识到,作为领导干部,手中有权力,就要自觉接受监督,履行报告义务。这是对党忠诚老实的检验,也是对自己政治生命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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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察《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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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反腐倡廉学习心得

全文共 11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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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脱贫困》收录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担任宁德地委书记期间的29篇重要讲话和文章,记录了对闽东九县市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思考,凝聚着习近平执政感悟和智慧心得,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全书语言平实,简明易懂,细细研读,使人豁然开朗,深受启迪。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如何将“摆脱贫困”的理念贯穿其中,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是学习要有“锲而不舍的韧劲”。把学习当作首要任务,不断提升自身修养和改进工作方法。通过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和上级党委、纪委的决策部署;通过学习,摆脱头脑贫困,遵循客观规律办事的科学方法,做到观念“先飞”、思想先行,坚持问题导向,把解放思想作为一种常态,以新的思路、新的理念来审视、谋划和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形成新认识、开辟新境界、打开新局面。

二是反腐倡廉要有“滴水穿石”的精神。“反腐败,讲廉政——我们别无选择。”从这两年查处的案件以及近期巡察发现的问题来看,党员干部腐败行为有所减少但还没有绝迹,廉洁自律还没有完全转化为思想自觉。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必须认清当前反腐败工作的严峻形势,握紧反腐倡廉的接力棒,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加大教育和惩治力度,向一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宣战”,向一切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顶风违纪问题“说不”;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向一切“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现象“开刀”,对腐败行为“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特别要加强扶贫领域涉嫌违纪问题信访举报督办工作,严肃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更好回应群众的期待,努力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风气。

三是脱贫帮扶要落实“扶贫先扶志”的方法。针对当前群众中存在的“安贫乐道”“穷自在”以及等靠要、怨天尤人等思想,要正确引导扶贫帮扶对象,打破传统保守观念,淡化贫困意识,开动脑筋想思路、谋发展,千方百计增收致富。要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解决好扶贫先扶志、治贫先治愚的问题,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开展好扶贫帮扶,做到明基础、稳起步、真脱贫。

四是为官从政要有“终生廉洁”的志向。“当干部的宗旨就是奉献,就是服务,要立足于理想,不要光图自己实惠。”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也会变成谋取私利的手段。作为领导干部要有为人处世底线,学会用法纪和道德约束自己,时刻注意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主动将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不伸手、不计较、少抱怨,既要在事业上开创新功,更要树廉洁新风,以实际行动践行“要‘干事’,更要‘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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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党员关于学习条例和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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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有三点突出感受:一是新修订的《准则》更直观、更精准、更科学。体现了我们党全新的纪律观、廉洁观,是党的建设、纪律建设和党规建设走向成熟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是十八大之后“精准反腐”理念的强化延伸。二是新修订的《条例》突出体现了纪法分开和问题导向。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作风建设,都作出明确规定,升华为纪律条文。三是修订和贯彻《准则》、《条例》体现了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要求。用《准则》鞭策党员,用《条例》约束党的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处处体现从严管党治党,使《党章》得到了真正的落实,彰显了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决心。

作为市委班子成员,我坚决拥护中央对《准则》、《条例》的修订和从严管党治党的新部署,我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贯彻、严格执行。

一是率先垂范,时刻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严明纪律抓起,我将率先按照《准则》要求自己,按照《条例》约束自己,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坚决拥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以严肃的纪律保证分管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加强监管,确保管党治党责任落到实处。强化《党章》意识,突出责任担当,以《准则》和《条例》为标尺,进一步严明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领出好班子、带出好队伍、激发正能量,努力在经济解困和转型发展中大有作为。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不回避、不袒护。

三是围绕大局,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指导和推动分管的各项工作。紧紧围绕市委“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大上项目、促进转型”和发展“五大产业”的战略部署,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积极作为,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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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学习条例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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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公室统一安排,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内容,通过学习《准则》、《条例》,我受到了很多教育和启发,通过学习,我更加了解什么是共产党员该干的,什么是党员干部所不允许的,下面就谈谈通过此次学习我的所学、所感、所悟。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了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在党风廉政党方面,廉政建设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不解决,最终要导致政党垮台甚至国家灭亡。因此,处分条例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严制党、及时清除腐败分子和不合格分子,纠正不正之风和违规现象,促使党风廉政建设朝着法制化轨道发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条例中表示,共产党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时刻保持廉洁自律,不为金钱所困、不为物欲所毁、不为名利所动,始终紧绷“廉洁从政”这根弦,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提高防范意识、筑牢反腐防线。

1.始终牢记宗旨意识,甘当人民公仆。权力是组织和人民赋予我们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不是谋取一己私利的工具。作为一名县委办干部,必须要始终牢记党的宗旨,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全力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严格按照办公室“三服务”工作的定位,找准自己的工作方位。必须始终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对人民群众的真情实感,融入到生活的每一天,倾注于每项工作,兢兢业业地做好服务工作。

2.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一些领导干部走上犯罪道路,原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和信念产生了动摇以至于丧失,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一步步滑入泥潭而不自觉,直到沦为阶下囚才悔之已晚。因此,在今后工作中,我要以此为鉴,以此为戒,在紧张繁忙的工作之余,抽出时间,静下心来,认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下各种诱惑,过好金钱关、权利关、人情关,经受住各种考验。

3.始终坚持廉洁自律,做到警钟长鸣。办公室工作一般被人们认为是清水衙门,但是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作为党员干部,决不能因为工作平凡就放松警惕。许多铸成大错的领导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坚持做到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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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学习援鄂医疗队员先进事迹心得精选

全文共 20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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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远看到‘武汉市金银潭医院’这一行大字,心中情不自禁产生一种使命感和自豪感。在这里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值得尊敬,每一个病人都值得积极救治,每一天都发生着令人感动的故事,每一天都会有不同的心得体会,每一天都会遇到不同的人,在金银潭医院的每一天都值得珍惜和回忆。”已经在武汉奋战40多天的农工党党员、上海市金山区亭林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郑永华在驰援日记里这样写道。

小年夜晚上,郑永华正在朋友家准备吃饭,饭还没吃上,就接到医院需要组建医疗队驰援武汉的消息,他当即决定“不吃了”,准备出发。

“当时没想什么,在科里,我是主任,职称也最高,临床经验丰富,应该去武汉,也适合去,这时候没经验的医生去了也没有用”,回忆起那个小年夜晚上,电话那头的郑永华快人快语。

曾在浙江、上海市区多家三甲医院呼吸内科工作,临床经验丰富的郑永华毫不犹豫地作为第一批上海支援湖北医疗队成员紧急驰援武汉。

到达武汉的第二天下午2点,医疗队就入驻金银潭医院,接管一个普通病房和一个重症病房。

重症病房的患者病情重,基本上都需要呼吸机辅助治疗。按照职称、专业、工作年限分组,郑永华和另外16名队员被分配在重症病房。

郑永华坦言,刚听到“重症病房”这四个字的时候,“心里不禁咯噔了一下,身体居然出现微颤,但是很快就恢复了镇静。”

在郑永华眼中,抵达武汉的前两个星期是最困难的。一来就到收治重症、危重症患者的金银潭医院,对当地医院医疗常规规章制度等细节不熟悉,防护物资不足……

不过,本身是呼吸科医生,平时也接触呼吸道传染疾病,平日就有较强的自身防护意识,加上金银潭医院有界限清晰的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隔离通道,真正进到医院之后,郑永华冷静下来,与队友一起克服重重困难,始终坚守在临床第一线,积极给危重患者做气管插管、ECMO等操作,尽最大可能、争分夺秒地抢救患者的生命。

两个星期以后,在各方努力下,物资不足的问题解决了,建立了完善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一切工作都有条不紊地走向了正轨。

每天,郑永华在三层防护下进入隔离病房,仔细询问每一位患者的症状和病情进展恢复情况,认真记录呼吸机的参数和心电监护仪的各项检测指标。

“现在回头看,这个疾病没有那么可怕,也不像当初想的那么严重,只要认真做好个人防护,就能有效避免被感染。大家可以看到上海医疗队没有一个人感染,关键还是预防”,郑永华认为,尽管新冠肺炎的传播途径没有最终明确,但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染,戴口罩、减少人员流动是有效防护措施。

令郑永华印象深刻的是,2月15日做交接班工作时,接到金银潭医院院长张定宇的电话,张定宇请他动员临床死亡患者的家属,积极配合国家医疗机构,开展尸检工作。

事实上,截至2月15日,新冠肺炎致死病例已超1500例,但因为尸检缺位,无法明确该病发生、发展与转归的客观规律。

尽管明确知道与亲属沟通、开展尸检工作与中国人死后要保留全尸的习俗不符,困难重重,但郑永华当即就答应张定宇,当晚便联合金银潭医院的两位主任一起说服了一名逝者家属,签署了知情同意书。

“我们要感谢家属,那天觉得自己做了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郑永华解释,病理很重要,只有尸检才能更加了解这个疾病的死亡机制,解答很多基础和临床上的困惑,为今后治疗提供帮助,还能纠正很多谣言和错误的治疗。

让他振奋的是,在国家公布的第七版新冠肺炎诊疗方案中,尸检结果被写入,指导临床更好地救治病人。

在繁重的工作之余,郑永华还惦记着上海的疫情发展,他经常通过微信群与科室同事交流,将前线的病例讨论会内容整理出来供大家学习;此外,平日就喜欢有感而发“写点东西”的他还坚持每天写驰援日记。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难得的经历,我想要把每天的事情记录下来,免得忘记,等疫情过去,回去翻看,给自己留下一个回忆”,郑永华记录的逆行历程几天后被媒体知晓便每天对公众公开,他说,很多人在关心我们,让更多人看到在武汉的医护人员在做什么事情,有没有困难,有没有好转,跟进去看,相当于传播的窗口,应该有助于消除大家的顾虑,所以一直坚持。

来武汉第四天,当有朋友问起郑永华何时回上海时,他作了一首诗“病毒肆虐暗武汉,孤城遥望金银潭。白衣战士穿银甲,不破病魔终不还。”

经过40多天的抗击新冠病毒斗争,现在全国疫情已得到了有效控制,武汉的新增病人越来越少,出院的越来越多,而且不断的有方舱医院闭舱,定点医院病房关闭。

抵达武汉的第四十二天,郑永华在驰援日记里写道:在外面时间久了,归心似箭是人之常情,毕竟大多数人都有家庭,有父母,有爱人和孩子,虽然每天都能视频,但是无法弥补距离产生的缺憾。然而,抗击新冠肺炎是一场硬仗,目前处于攻坚阶段,越到最后越要谨慎小心,此时此刻必须先放下儿女情长的思想包袱,继续保持精神饱满的工作状态,不能停顿、不能大意、不能放松。我们要继续发扬救死扶伤的大爱精神,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坚决夺取抗击新冠肺炎斗争的全面胜利。

郑永华笑着说,回到上海后除了尽快回到工作岗位,要赶紧恢复健身,去游泳,还要去朋友家把小年夜那顿没吃完的饭“补上”,大家都很久没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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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发言稿

全文共 10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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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记者从省纪委获悉,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届二次全会部署要求,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省纪委日前下发通知,将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新使命,制订完善出台的一系列党规党纪,既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遵循和政治保障,也对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组织开展好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是增强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的客观需求,是纪检监察机关坚守职责定位、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

通知强调,通过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使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切实做到,准确把握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重要判断,准确把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启示,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部署,准确把握标本兼治推进管党治党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要求,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精神内涵和具体规定,力求使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党性观念明显提高、纪律意识明显增强、思想作风明显改进、履职能力明显提升,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一个持续推进、不断深化的过程,必须经常学、持续学,持之以恒、学懂弄通、融会贯通。

新颁布实施的“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是全面从严的新要求,是监督执纪的新守则,每条每款都有深刻的内涵和明确的指向,必须反复学习,反复思考,反复对照,全面掌握。

此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自即日起至5月31日,分为组织动员、集中学习、实践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突出抓好“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以及我省即将出台的规则实施办法等方面内容的集中学习教育。

省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坚持创新学习形式,坚持问题导向,抓好督促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把集中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发展的具体措施,实现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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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7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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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回顾新疆60多年的发展历程,什么时候社会稳定,经济就健康发展,各族人民的生活就安定祥和;什么时候社会稳定受到破坏,经济就停滞倒退,各族人民的安全、幸福就会失去保障。稳定是发展的前提,稳定是繁荣的基础,稳定是最大的民生,这是历史实践所证明的颠扑不破的真理。

这些年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体向好,经济不断发展、民生持续改善,新疆正处于大建设、大发展、大繁荣的关键阶段。GDP连续越过5000亿元、6000亿元、7000亿元台阶;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3年增速位居全国前列;高速公路总里程由原来的842公里增长到2277公里;乌鲁木齐国际机场旅客吞吐量增速在全国21个大型机场中排名第一……新疆步入了历史上经济发展最好最快、人民生活改善最大最多的时期。越是在这样的发展关键期,越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这样才能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反之,如果社会动乱动荡,不仅发展无从谈起,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

分裂祖国不得人心、制造动乱不得人心、破坏稳定不得人心。今天的新疆,人心思稳、人心思安、人心思发展,这是大势所趋、民意所向。也要看到,尽管当前新疆社会大局稳定,但近期发生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件再次表明,新疆的反分裂、反恐怖斗争仍然是长期的、复杂的,有时还是比较激烈的。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能掉以轻心、不能丝毫懈怠;必须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反恐怖反暴力的人民战争,铸就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之盾,切实维护新疆团结稳定的大局。

“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谋富裕、求发展、思稳定、盼和谐,这是新疆2200万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全国13亿人民的共同意志所在。坚决打掉“三股势力”的嚣张气焰,筑牢新疆社会团结稳定的根基,我们就能把新疆来之不易的改革发展成果维护好,就能把新疆各族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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