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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精选20篇】

在初一的生活中军训是一个不可少的项目,在太阳下挨晒也是不可少的,可在军寻得这7天来你又获得了什么呢。在军训期间,大家一定都晒黑了吧,在烈日之下汗水顺着发梢滴落,嘴唇开始干燥,我们顶着炎炎的夏日,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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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三项机制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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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机制”是干事创业的护航舰。当前一些干部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解不够全面,不敢为、不愿为,怕在创新中出错,怕追究个人责任,有了“不求无功,但求无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混日子心态,更有甚者奉行“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消极思想。“三项机制”的建立让干部没有后顾之忧,让干事的干部“轻装上阵”,从而极大地提振了干部精气神,成为激活干部干事创业的新动力。“三项机制”为大胆创新者松绑、为锐意改革者护航、为敢想敢干者撑腰,树立了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必定形成奋勇争先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项机制”是激情干事的定盘星。定盘星是紧挨毫绳的第一颗星,他不计量,是用来监测称的平衡度是非标准的一颗星。“三项机制”的建立,就是定出了一个衡量干部标准的一个界点,将那些不愿干事、不会干事,浑浑噩噩、碌碌无为的干部与勇谋善为,敢啃‘硬骨头’,有所作为的干部区分开来。将那些投机取巧、论资历、讲关系的干部与踏实苦干、论绩效、讲业绩的干部区分开来。真正让干事的人、老实人不吃亏、得褒奖、获重用。对平庸者、失职者下,不会为、不善为、不敢为的干部进行调整。从而使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有了基本依据,让干部能上能下有了标尺,为干部干事创业指明了方向。“三项机制”让我们这个社会更加公平,也让我们在进步的道路上更加坚定,更好的带动群众脱贫致富。

“三项机制”是提振精神的强心剂。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是提振党政干部精气神、助推发展的强大动力。省委“三项机制”出台后,宁陕县委立即召开县委常委会、县委中心组学习会进行传达学习。会议要求,要切实增强贯彻“三项机制”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常态化从严要求与制度化激励保障相结合,有效解决党员干部不为慢为、慵懒懈怠等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激情和热情,凝聚追赶超越的精气神,营造争先创优的好氛围,让干部个个重任在肩,为宁陕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三项机制”的出台,有效提振了党员干部的精气神,激活了干事创业的新动力和勇于作为、勇于担当的精神。让创新创业者打消顾虑、轻装上阵,为敢闯敢干者打上“强心剂”、吃上“定心丸”,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当前,关键是抓好“三项机制”的贯彻落实,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完善制度配套、在实际操作中不折不扣地落实省委要求,从而真正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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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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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学院开展了一系列关于“三严三实”的专题研讨会,通过认真学习,深刻反思,我的思想观念有了很大的转变,在党性修养方面有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在“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主题教育活动中,感触颇深,对照自己日常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在政治上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指明方向。

讲政治是对干部党员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政治上的明白是最大的明白,政治上的成熟是最好的成熟。作为党员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在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组织保持一致,做到讲规矩、守制度,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作斗争,做党的理论的忠实实践者,方针路线的坚决执行者,政策原则的坚定维护者,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是在工作上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促进成绩提升。

人生的价值,不在于长度,而在于宽度;干部的口碑,不在于职位,而在于作为。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该沟通沟通,该请示请示,该汇报汇报,不能随心所欲,乱了章法。要时刻保持工作上的主动性,倡导雷厉风行、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要有一种孜孜以求、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各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把事情想在前头,把工作做在前头。当前,学院肩上所负的使命光荣,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作为年轻人,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要尽自己所能,配合领导不断把培训的各项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三是在生活上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树形象。

作为党员要带头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党的传家宝,我们要警醒自己时刻牢记两个务必,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摆阔气。要注意生活小节,无论衣着打扮,还是言谈举止,都要与自己的身份相适应。作为年轻人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

总之,在今后工作我会时刻警戒自己:从实际出发,谋划好自己的工作,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勤于自我剖析、自我评价,在不断反思改进中完善自我。通过沉下身子定好调子、找准路子、迈开步子,真做实干,和各位同事们齐心协力开创我们学院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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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9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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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制度建设是治本,紧抓制度执行是关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党的问责工作,为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提供了制度遵循和党纪依据。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管党治党的常态,是条例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兑现“打铁还需自身硬”庄严承诺的切实体现。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使问责严起来,才能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果,以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拧紧管党治党的责任螺丝。也只有使问责制度化常态化,才能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把责任具体到组织和个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笼子,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需要每个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干部来共同承担。责任到人,问责才有前提;职责清晰,问责才有依据。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在落小落细中完善配套措施,在抓严抓实中扩大震慑效应,推动形成全党上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生动局面,汇聚起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执行制度最终靠人,离开了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自觉担当,再好的制度也不过是“稻草人”。党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敢不敢较真、有没有原则性。当前,还有一些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对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适应、不习惯,不敢、不愿动真碰硬。有的在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不敢亮剑、爱惜羽毛,有的对身边同志存在的问题明明看得很清楚,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状况不改变,问责条例的贯彻执行就可能打折扣,造成不良后果的,本身就应该被问责。把问责条例落到实处,需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真正提高认识,切实从思想上构筑起制度的刚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保持抓铁有痕的落实韧劲,锤炼失责必问的制度刚性,唤醒全党同志的责任意识,我们就一定能够充分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正能量,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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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学习黄永腾同志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全文共 7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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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腾,男,壮族,1939年8月生,198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担任防城港市少先队工作总顾问。曾获得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先锋力量———防城港市创先争优十大先锋人物”、防城港市“十佳爱心人士”等荣誉称号和自治区敬业奉献道德模范提名奖等荣誉奖项。

学习黄永腾同志,就是要学习他不计名利、甘于奉献的高尚品格。他始终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态度,牺牲了无数的周末和假期,长时间超负荷地投入工作。他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惑,无私付出,不图回报,始终保持平常之心、淡泊之情、奉献之志。因身体严重透支,他患上声带息肉、细胞恶性肿瘤、鼻中隔受伤、肠息肉等多种疾病,嗅觉已经失灵,身体也先后动过四次手术,做过放疗化疗,却始终心系孩子、心系工作。学习黄永腾同志,就要像他那样,有生命不息、战斗不止的劲头,有尽心竭力、忘我工作的精神,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

学习黄永腾同志,就是要学习他勇于开拓、锐意进取的工作作风。黄永腾同志始终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废寝忘食的拼搏精神、永不放松的工作激情,努力创先争优,在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取得一项又一项新成果。他是最让学生喜欢的好教师、家长信服的好朋友、领导放心的好同志。向黄永腾同志学习,就要像他那样,永不停步、永不满足、勇攀高峰,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

学习黄永腾同志,就是要学习他甘为桥梯、立德树人的道德情操。黄永腾同志坚持以德施教、以德立身,坚信教育的真谛是爱,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先后培养年轻教师320多名。他把全部爱心、精力和智慧奉献给了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成为边境地区精神道德的标杆,赢得了社会的尊重。向黄永腾同志学习,就要像他那样,以躬身做桥、挺身为梯的宽广胸襟,以奖掖后生、提携才俊为己任,为社会、为事业不断培育优秀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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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学习打击官僚主义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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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官僚主义作为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需要解决的重要内容之一,又一次摆在了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面前。

官僚主义产生的深厚根源

官僚主义作为一种痼疾,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在一些地方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成为一种久治不愈的顽症。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官本位”意识和官场文化是酝酿官僚主义的土壤。我国漫长的历史特别是以集权为主要特征的几千年封建社会发展历程,既孕育了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也形成了特权思想、等级观念、“官本位”意识等封建糟粕。这些落后的思想意识流传甚广,至今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仍然有着很深的影响。几千年中国官场形成了一套做派,并成为一种文化,包括:说话要讲究,要显出“城府”;开会发言必须按照“头头”的定调子来说;汇报、评比、总结要恪守“报喜不报忧”的规矩等,诸如此类的陋习糟粕,既造成了在群众中的不良影响,更对社会风气和实际工作造成危害。“官本位”意识、官场文化深刻地影响了一些党员干部。

体制不完善是官僚主义得以延续乃至蔓延的重要原因。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种现象,官僚主义在历史上几乎每一种社会制度中都有过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正在深化,中国社会正在转型,许多方面的体制还不够完善,制度还不够健全,这为一切不切实际、形式主义、机构膨胀、以权谋私等违背群众意愿的官僚主义提供了空间,使官僚主义现象不仅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反而以各种形式蔓延,以至于形式主义花样翻新,官僚主义屡禁不止,效率低下随处可见。现实告诉我们,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除了单位性质、公务员素质等因素外,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是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因素,完善制度也是转变作风的关键性因素。

官僚主义的克服与清除

官僚主义误国误党,历来为我党所反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就一直高度重视抵制干部队伍中滋长的官僚主义作风。然而,官僚主义作风不仅仍然广泛地存在着,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归根到底在于其产生原因极其复杂,因而官僚主义的克服与清除,必须标本兼治,多管齐下。

首先,要站在避免亡党亡国的高度来反对官僚主义。官僚主义害己、害党,也误国。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官僚主义的严重危害性。早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就告诫全党要警惕官僚主义的发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问题,不要让它危害革命事业。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毛泽东甚至提出: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只有高度重视官僚主义的致命性危害,才能采取有力措施克服与清除官僚主义。

第二,党员干部加强学习,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官僚主义的主要根源是主观主义、个人主义和“官本位”意识。因此,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必须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做到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只有加强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摒弃“官本位”意识,才能不断地清除和摒弃私心杂念,为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三,要抓住关键点和领域来反对和清除官僚主义。一些部门的领导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监督、责任追究等关键领域的机制还存在一些不科学之处。因此,要大力清除官僚主义滋生和蔓延的土壤,进一步理顺和健全领导体制,不断扩大竞争性选拔干部范畴,积极推进官员履职问责机制,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更为严格规范“三公”经费使用管理等等。

第四,健全制度,加强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狠刹官僚主义的歪风,制度建设更具有根本性、长期性。要健全制度,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此基础之上培育一种制度环境,让人们敬畏规则,而不是害怕权势;让人们按制度办事,而不是看领导眼色,根据领导喜好行事。要使官员与民众实现正常的交流沟通。大张旗鼓地宣传那些踏实、实干的干部典型,公开曝光、谴责、处理那些弄虚作假、当官做老爷的官僚主义者。

1.恒大打击官僚主义心得体会

2.党员干部打击官僚主义心得体会

3.打击官僚主义学习心得体会

4.学习打击官僚主义心得体会

5.关于打击官僚主义心得体会

6.打击官僚主义心得体会

7.党员干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心得体会

8.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心得

9.反对官僚主义心得

10.领导干部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心得体会

11.乡镇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心得体会

12.干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心得体会

13.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心得体会

14.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从我做起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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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学习脱贫攻坚座谈会讲话感想最新个人心得

全文共 6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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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脱绝对贫困、实现全面小康,是中华民族千百年的梦想,是中国人民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我国脱贫攻坚取得的决定性成就,强调脱贫攻坚工作艰苦卓绝,收官之年又遭受疫情影响,各项工作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号召我们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信心,顽强奋斗,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坚决完成这项对中华民族、对人类都具有重大意义的伟大事业。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目标任务,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这些年来,脱贫攻坚力量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成就举世瞩目。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脱贫攻坚制度体系,书写了人类历史上“最成功的脱贫故事”。

目前看,脱贫攻坚任务接近完成,贫困群众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明显加快,贫困治理能力明显提升,中国减贫方案和减贫成就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我国在脱贫攻坚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凝聚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心血,是广大干部群众扎扎实实干出来的。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初心和使命的必然要求。我们党领导人民开展大规模脱贫攻工作,取得决定性成就,无可辩驳的向世界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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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干部学习三讲话一通报精神心得体会

全文共 20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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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目标要求,这既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向全面小康发出的冲刺动员令。

陇南作为甘肃乃至西部地区扶贫攻坚的主战场,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五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的新论述、新思想,创新思路、补齐短板、攻坚拔寨,走出一条具有陇南特色的精准脱贫新路,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与全省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走好精准脱贫新路,既要正视困难和差距,又要看到新的重大机遇。习总书记强调,“扶贫开发工作依然面临十分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形势逼人,形势不等人”。

陇南市是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典型代表,脱贫攻坚和同步小康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但与此同时,在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秦巴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国家支持甘肃和甘肃支持陇南经济社会发展等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基础上,十八届五中全会又提出要“实施脱贫攻坚工程”,陇南所面临的发展机遇也是千载难逢。因此,我们要以时不我待、舍我其谁的责任担当,正视差距、坚定信心、攻坚克难,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节点,把扶贫攻坚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倒排时间表、啃下“硬骨头”,确保贫困群众在小康路上不掉队。

走好精准脱贫新路,既要注重中央决策落实,又要善于联系实际创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为贫困地区实现科学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

近年来,我们提出了在扶贫开发、生态建设、产业发展和城乡一体等方面快速推进,在交通基础设施、民生建设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着力夯实,在电子商务、金融支撑和非公经济等方面集中突破的陇南“433”发展战略,坚持把扶贫作为最大的政治任务和最大的民生工程。今后,我们将把创新作为发展的第一动力,真正学好、念好、用好五大发展理念的“十字经”,找准陇南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真正做到对象精准、目标精准、内容精准、方式精准、考评精准、保障精准,促进扶贫工作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以新的科学发展理念推动特困片区实现弯道超车、跨越发展。

走好精准脱贫新路,既要找准致贫“穷根”,又要开好治贫“药方”。习总书记指出,“一个地方的发展,关键在于找准路子、突出特色。欠发达地区抓发展,更要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做好特色文章,实现差异竞争、错位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扶贫工作中坚持因地制宜,切实找到一条精准施策、事半功倍的路子。

近年来,陇南市立足贫困实际,通过对贫困村、贫困户致贫原因的分析,因地、因户、因人施策,贫困面由2012年的53%下降到2014年的26%。今后,我们将以创建“全国扶贫开发示范区”为目标,按照甘肃省委、省政府“1+17”精准扶贫方案的总要求,大力实施“互联网+扶贫”工程,推动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与扶贫开发深度融合,打出一套片区开发、生态扶贫、产业扶贫、电商扶贫、金融扶贫、交通扶贫和乡村旅游扶贫组合拳,走出一条精准扶贫的创新路,确保如期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

走好精准脱贫新路,既要扑下身子“真扶贫”,又要抓实见效“真脱贫”。习总书记指出,扶贫“要看真贫、扶真贫、真扶贫,少搞一些盆景,多搞一些惠及广大贫困人口的实事”。

近年来,陇南市出实招、鼓实劲、求实效,先后投入资金50多亿元,兴办实事4万多件,真正做到了“联村联到大山深处,帮扶帮到最困难群众”,形成了干群同心、共奔小康的良好局面,贫困群众既得到了实惠,又提升了幸福感。今后,我们将长期坚持、持续推进双联行动,全力促进双联行动与精准扶贫深度融合,坚持由市县区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带头联系包抓最偏远、最贫困的村。实现驻村帮扶工作队、小康互助组全覆盖,层层传导双联责任压力,逐级推动扶贫措施落实。特别是按照“一户一策”的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帮扶规划,加大对扶贫对象的个性化帮扶力度,努力让每一户贫困群众真正实现脱贫。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已经绘就,脱贫攻坚大决战的号角已经吹响。我们坚信,有中央和省委的坚强领导,有全社会的大力支持,有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奋斗,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1.党员学习三讲话通报精神心得体会

2.学习三讲话一通报心得体会

3.三讲话一通报个人心得体会

4.三讲话一通报心得

5.三讲话一通报学习心得

6.乡镇干部学习三讲话一通报精神心得体会

7.干部学习三讲话一通报精神心得体会

8.2017学习三讲话一通报精神心得体会

9.2017学习三讲话一通报心得体会

10.2017三讲话一通报精神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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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陕西省三讲话一通报心得体会

14.精准脱贫三讲话一通报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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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学习三讲话一通报精神心得体会

18.三讲话一通报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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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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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新修订和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修订和出台,彰显了我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和决心,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号角,体现了管党治党理念的新变化,具有里程碑的开创性质,《准则》《条例》的应运而生,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近来,我通过逐字逐句研读原文,学习理论专家的系列精神解读,从新旧增减变化中深刻的思考领会,受益非浅,感悟良多。

深学深思,准确全面把握新精神

新《准则》和《条例》特色鲜明:既体现了“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辩证统一,又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的辩证统一,还体现了内因(内在自律)与外因(外在约束)的辩证统一。

有道德规范,才能激发内在自律;有党纪约束,才能明确行为边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虽在结构上只有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3个部分,在内容上只有两个部分,即针对全体党员,准则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个坚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准则围绕“廉洁”二字,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新准则体现了“全面”二字,不仅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而且将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从“廉洁从政”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廉洁自律再也不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专利”,而是全体党员的普遍要求。内容删减尺度大,全文虽只有寥寥数语,却字字珠玑,句句精炼,是我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崇德向善的高标准,是全体党员的灯塔航标,是我们共产党人应该追求的道德高线、精神高地,重在立品立德立志,其信仰底色更鲜明、道德色彩更浓厚、引导意味更强烈,秉承了中华民族“德法相依、德治礼序”等“以德治理”的优良传统和执政理念,重视以德治党,目的就是要唤醒党员干部高尚的思想道德追求,坚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的传统作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篇11章133条,特别是列出了负面清单,划定了禁区雷区,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问题整合为六类,明确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的党纪戒尺,纪律底线、行为底线,从严设定高压线、警戒线。坚持法纪分开,删除了原条例中70余条与法律规定的重复规定,代之以党员党组织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都必须受到追究”等专门规定,以实现党纪国法的相互分开又有效连接,目的是不把党员混同于普通的公民,做到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坚持动辄则究,抓早抓小,落实监督执纪的“四种常态”,就是为了体现纪在法前,保护党员干部。新条例强调外在约束,坚持惩治威慑和建章立制并重,将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立规立威立行。

二者坚持在“道德”和“纪律”两个层面双管齐下、相辅相成,既发扬了我党重视“思想建党”的传统,又确立“制度治党”的规矩,他律与自律互补、守底线与求高线兼顾、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结合,治标治本结合,体现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旨在通过道德自觉为纪律约束减少阻力,让执纪监督为道德涵养提供保障,二者各司其职而又辩证统一、相互配合,从而形成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和新常态。

立德立行,积极主动适应新常态

党员干部是国家机关的行政主体,更是人民的公仆,可以说,我们每个党员的形象关乎我党的整体形象,而党风则更关乎政风民风,特别是我们整天与群众面对面、直接打交道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更应该身体力行,坚持高线,严守底线,要变组织号召和要求为自发行动,自觉践行,坚定理想信念,纯洁党性修养,树立高尚情操,强化宗旨观念。

一是要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争高线,守底线。水产系统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我本人,一定要以学习贯彻新《准则》和《条例》为契机,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加强学习。坚持学党章、知党情、跟党走,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坚持学党纪、知党规、强党性,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强化自我约束。坚持学精神、知精髓,求精进,争创佳绩,增强进位,培养良好的人格魅力,当好表率带好头。

二是增强政治素养、政治定力,守纪律,讲规矩。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念,是对党员干部忠诚度的重要检验。要加强班子和干部纪律教育,引导和督促党员干部讲政治、重原则、讲规矩、守纪律,学条例,守底线,不踩红线,不越雷池,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八简两风”和县委“十个严禁”的纪律要求,严格干部管理,弘扬优良作风,保持清正廉洁。

三是增强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敢担当,不懈怠。全体党员干部要服从组织,敢于担当,履职尽责。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严格责任追究,抓精神鼓士气、抓学习提能力、抓效能优环境、抓作风严纪律,营造求真务实、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着力解决自身履职不力、作风不实、服务不优、纪律不严等问题,立行立改,进一步提升水产部门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水产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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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干部学习六讲话一通报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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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扶贫开发工作做出重要讲话和指示,并在国内调研考察中多次深入贫困地区。从23年前写作《摆脱贫困》一书,到如今屡次强调“精准扶贫”,习近平对扶贫工作的思考不断深化、创新并与时俱进。习近平倡导的“看真贫、扶真贫、真扶贫”的观念,就是对“精准扶贫”的深刻诠释,也为各地各部门做好扶贫脱贫这项工作提供了标准和抓手。

首先,精准扶贫要“看真贫”。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实地考察,特别是要深入最边远、最偏僻的地方,了解掌握群众生活的真实情况,看是不是真的贫困,贫困到什么程度,心里必须要一清而楚,绝不能走马观花、流于形式,更不能坐在办公室听汇报、看材料。只有到实地、看实况、听实话,才能看到真正的贫困,才能选准扶贫对象,真正为精准扶贫打好坚实的基础。

其次,精准扶贫要“扶真贫”。申报扶贫对象必须实事求是,扶贫对象名册必须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一旦发现造假现象必须予以取缔,坚决杜绝在扶贫过程中搞“暗箱操作”,坚决杜绝“扶富不扶贫”、“扶官不扶民”、“扶强不扶弱”的问题发生。为此,要建立贫困户申报动态考核机制,定期对扶贫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扶贫对象发展实际加以调整,使稳定脱贫的村与户及时退出,使应该扶持的扶贫对象及时纳入,从而实现“扶真贫”的目的。

再次,精准扶贫要“真扶贫”。扶贫先要扶志,要从思想上帮助贫困地区的群众淡化“贫困意识”,鼓励和引导他们依靠自身的努力、政策、长处、优势,自强不息、自力更生,不怨天尤人,不等不靠不观望,不断提高我发展的能力,一点一点地改变面貌。在加大扶贫投入的同时,要立足实际,找准主攻方向,发挥好比较优势,强化贫困地区的内生动力,坚持因人因地施策,因贫困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区别不同情况,做到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探索出因地制宜发展经济的致富路子。

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当前,我国的扶贫开发已经从解决温饱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转入了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这就需要把扶贫攻坚抓紧抓准抓到位,坚持精准扶贫,注重精准发力,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既要整体联动,又要突出重点,特别是要加强对特困村和特困户的帮扶,让“最后一群人”越来越少。

1.六讲话一通报心得体会

2.干部学习六讲话一通报心得

3.学习六讲话一通报心得

4.学习六讲话一通报心得体会

5.学习六讲话一通报个人心得

6.六讲话一通报个人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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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学习《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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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检察人员行为,严肃检察纪律,使全院干警牢固树立纪律规矩意识,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成刚组织全院干警专题学习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王成刚系统阐述了《条例》的内容,指出《条例》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构成,共3章158条,列明了检察人员7类114种违纪违法行为将被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不同形式的纪律处分。重点学习并解读了对检察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为如何处分等内容。

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要重点围绕办案过程中违法违规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侵犯当事人合法财产权,为当事人或其亲友打探案情等问题,时常对干警咬耳扯袖。全院干警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把《条例》各项具体规定牢记于心,并在工作生活中注意对照检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严格规范自己的履职行为和言行举止,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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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6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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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升认识高度。知是行之始,只有深刻认知,才能主动的践行。对于各级党员而言,要执行好《廉洁自律准则》,就必须强化准则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要认识到《准则》出台的重要性,才能从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避免出现学习上不求甚解、一知半懂的应付心理。要认识到《准则》出台的紧迫性,才能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执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避免出现学用“两张皮”、“两股道”的形式主义。

要增强覆盖广度。人心齐,泰山移。全面从严治党,不仅仅是领导干部的事,普通党员也责无旁贷。从文件名称上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减少了“党员领导干部”这个特定指向,体现了治党的全覆盖和无例外。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常对照反思,勤清理灰尘。普通党员要以小见大、防微杜渐,时刻做到把握分寸、掂量轻重,从细微处、平凡处律己正身。

要确保执行力度。结果不好,就是不好。要让《廉洁自律准则》落在实处、取得实效,就必须强化贯彻执行。要强化监督教育,常“敲警钟”、勤“咬耳朵”、惯“扯袖子”,使广大党员干部头上有戒尺、心中有底线、脚下有红线,防止无规矩、无敬畏,避免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小错不改、酿成大错。要强化执纪问责,对于视《廉洁自律准则》于无物、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的,要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例外,以零容忍的态度切实维护《廉洁自律准则》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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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学习黄大发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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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视新闻报道了贵州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仡佬族乡的一位老支书黄大发,36年带着村民绝壁凿山,凿出一条9400米的“生命渠”的故事,结束了当地长期缺水的历史。这样的一位老支书、一个基层党员干部敢向大山较劲、水源较真、贫困拼命的不屈精神,给现正处于决战脱贫攻坚最后胜利带来了精神砥砺,久逢甘露的奋进,坚持不懈的干劲。正如“指航灯”一般给黑暗中一线党员干部照亮了前路,指明了方向。

目前,像黄大发同志这样为国为民、无私奉献的党员干部还是有的,只是太少。在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决战脱贫攻坚的关键期,弘扬“黄大发式”当代愚公精神,正当时。

弘扬黄大发同志敢于向大山较劲、向贫困拼命的不屈精神。从上世纪60年代起,黄大发带领草王坝全村村民,历时36年,在重重大山里,绝岩峭壁之上,通过最原始的钢钎、锄头和双手,凿出一条堪称奇观的“大发渠”。从此,解决了全村农田灌溉、畜牧以及人的饮水问题。黄大发同志敢于向大山要路、悬崖绝壁借路的精神,正是我们当前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胜利所需要的精神,让“黄大发式”新愚公精神,不断砥砺基层党员干部继续前行。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为贫困群众制定精准帮扶措施,敢于啃下脱贫攻坚硬骨头。

弘扬黄大发同志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善于团结群众的精神。基层工作千头万绪、千辛万苦,脱贫攻坚责任重大、任重道远,黄大发同志把修好“大发渠”为贫困群众解决基本饮水问题为质朴信念,通过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努力,为群众讲明得失,团结群众,同心同德,同甘共苦的借道修渠。当前,脱贫攻坚正处于关键期,党员干部要带好头,做好表率,树立标杆,把服务人民群众当作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更深入的深入基层,进入村寨,深入群众中去,走群众路线,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不同声音,帮助群众解决亟需问题,使心更贴近群众,思想更靠近群众,同舟共济,不畏艰险,攻坚克难,决战脱贫攻坚。

弘扬黄大发同志“成功不必在我、建功必有我”的责任担当精神。在黄大发同志担任四十多年的村干部生涯,带领群众修渠致富的过程中,始终把百姓装在心中,责任举过头顶,面对困难迎难而上,遇到难题往身上扛。广大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始终践行功成不必在我、建功必有我、锐意进取的一个合格党员干部责任担当,默默无闻的甘当人民公仆和勤务员,为实现国富民强贡献自己应有之力。

广大党员干部要不断深入向黄大发同志先进事迹学习,学习“黄大发式”工作法,学习一心为民、不畏艰险、攻坚克难,学习不忘初心、愚公移山、求真务实。让黄大发同志的先进事迹如一盏“明灯”为党员干部带领贫困群众打赢脱贫攻坚战照亮了前路,树立了信心,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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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以学习心得为主题的作文

全文共 8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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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学生只要有好的学习习惯就能考到一个好成绩。倘若你学习时一直懒懒散散,不肯用脑子去思考问题,你往往不会得到好成绩。所以只要能养成下列习惯,并且一直保持着,那么你的学习只会摇摇直上。

首先要有主动学习的习惯。别人不督促能主动学习,一学习就要求自己立刻进入状态,力求高效率的利用每一分钟学习时间。要有意识地集中自己的注意力用于学习,并能坚持始终。

其次,及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习惯。要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把每个规定的学习时间分成若干时间段,根据学习内容,为每个时间段规定具体的学习任务,并要求自己必须在一个时间段内完成一个具体的学习任务。这样做,可以减少乃至避免学习时走神或注意力涣散的情况,有效地提高学习效率。还可以在完成每个具体学习任务后,产生一种成功的喜悦,使自己愉快地投入到下一时间段的学习中去。

然后要有认真听课的习惯。上课时,老师不仅用语言传递信息,还会用动作、表情传递信息,用眼神与学生交流。因此,中学生上课必须盯着老师听,跟着老师想,调动所有感觉器官参与学习。能否调动所有感觉器官学习,是学习效率高低的关键性因素。上课要做到情绪饱满,精力集中;抓住重点,弄清关键;主动参与,思考分析;大胆发言,展示思维。

再来要有课后复习的习惯。课后不要急于做作业,一定要先对每一节课所学内容进行认真的复习,归纳知识要点,找出知识之间的联系,明确新旧知识之间的联系,形成知识结构或提要步骤式知识结构。主动询问,补上没有学好的内容。对不同的学习内容要注意进行交替复习。

一定要有及时完成作业的习惯。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和自己选做的作业,认真思考,认真书写,一丝不苟>[注: 苟:苟且,马虎。指做事认真细致,一点儿不马虎。]。作业错了,要及时改过来。

学无止境[注: 指学业上是没有尽头的,应奋进不息。],在学习过程中要善于总结自己的学习经验,也要善于借鉴他们比较好的学习经验为己所用。聪明的你一定能找出适合自己的一套学习方法,乘风破浪[注: 船只乘着风势破浪前进。比喻排除困难,奋勇前进。],早日达到胜利的彼岸。

[以学习心得主题的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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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2024年最新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全文共 18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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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完待续)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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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领导干部学习廖俊波心得

全文共 7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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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廖俊波同志对理想信念的坚定。正如书记批示中所说:以实际行动体现了对党忠诚、心系群众、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廖俊波同志几十年如一日,牢记党的嘱托,尽心尽责,带领当地干部群众扑下身子、苦干实干。学习廖俊波,就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个自信”,不断强化党性修养,常补精神之“钙”,坚定政治信仰、坚持政治原则、坚守政治纪律,明辨是非,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学习廖俊波同志真心为民服务。“群众遇到困难来找我们的时候,一定要换位思考,想想如果我们站在他们的位置上该怎么办,这时候你就一定会尽心尽力帮他们去办事。”廖俊波同志始终把为民谋利放到第一位,卷起裤腿,穿着雨鞋,下基层、解民忧、谋发展。廖俊波的为民情怀值得每名党员干部去学习。学习廖俊波同志像群众的亲人,处处为群众着想。站在群众的立场上,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在工作中放下身段、深入基层,听民声、解民忧、化民怨,以“群众满意”来检验工作成效。

学习廖俊波同志勤政务实的精神。廖俊波同志几十年如一日,舍小家、顾大家,勤奋敬业,真抓实干,一直忙到生命最后一刻。“他走到哪里,哪里就会有大变样。”他立下誓言、迎难而上,将政和县,一个交通闭塞、经济发展滞后的贫困县,实现“摘帽”,带领该县连续3年进入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十佳”。学习廖俊波同志,就需要学习他勤政务实的精神,扎扎实实来抓落实、抓实效、抓提高。

学习廖俊波同志敢于担当的品质。“赚钱的事让群众干,不赚钱的事让党委政府干。”在政和县担任县委书记期间,廖俊波发扬愚公移山、滴水穿石的精神,主动带头,能到现场就不在会场。学习廖俊波同志,就需要学习敢于担当的精神,以担当的勇气,敢较真、敢碰硬、敢担当,不回避、不畏难、不抢功,举起改革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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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9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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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又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过近期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每一个党员都应懂得,是否遵守党的纪律,是检验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纪律观念在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中有所淡漠,和模糊认识的错误思想。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正是近些年来纪律松弛的根源所在,也是加强党员纪律修养的思想障碍,必须坚决予以清除。全镇广大共产党员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犯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由此可见,这种“怕”,不是谨小慎微,而是政治上坚定和成熟的表现。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置党纪、国法、制度于不顾,全不放在眼里,任凭自己的欲望恶性膨胀,最终跌进了深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要用党的纪律来约束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平等地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和监督,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党员领导干部也不例外,谁违犯了,就会受到党纪制裁。现实生活中,确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要求别人做的,他自己偏偏不做;要求别人不要做的,他自己做得挺来劲儿。这样的行径,对党的纪律建设具有极大的杀伤力。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四,既敢于负责,强化主体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如果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大声说“不”,那党纪的尊严和权威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同志。作为镇纪委书记,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对党内同志要敢抓、真抓、真管。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新时期的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触底线、不越红线,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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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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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条例》和《准则》,我认为《条例》和《准则》具有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体现一个全字。《条例》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准则》对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提出具体的要求。我们认真学习后,明白党员的具体行为准则是什么,什么行为是违反党纪党规的,如何才能做到遵守党纪党规等。

二是体现一个严字。重修后的《条例》和《准则》不仅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工作圈作了严格规范,而且对生活圈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违反党纪的行为,以实事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从严查处,绝不枯息,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是体现一个准字。重修后的《条例》和《准则》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个人影响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把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列入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等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我认为此次重修《条例》和《准则》是落实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具体体现,为党纪立新规,严明组织纪律,强化违纪查处。只有坚持从制度规则抓起,从源头抓起,才能确保我们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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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学习条例准则心得体会

全文共 11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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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开辟了新思路、提高到新水平。这两部党内法规,前一部重道德自律,后一部重制度他律,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既树立崇高的道德追求,又划定明确的行为底线。

人的思想观念影响甚至决定人的行为。面对利益诱惑,道德修养高的人能够坚定地越过陷阱,道德低下甚至缺失的人很容易被这道门槛绊倒。中国传统的治理智慧就比较注重德法相依、德治礼序,把道德自律作为制度他律的重要补充。孔子讲为政以德、为国以礼,孟子讲以德服人,荀子讲“得道以持天下”,实际上,管党治党同样要激发精神信仰的力量。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注重政党的道德建设,用信仰凝聚起改天换地的磅礴力量。

强调运用道德激励人、引领人,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脉络。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两个务必”,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再到“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都是为了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钙质、提升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和自律能力。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既是对党的优良传统的继承、对党的理想信念的重申,更是对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的总结提炼,目的就是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道德期许,为领导干部树立看得见、够得着的道德标准和自律规范。

也要看到,廉洁自律准则的正面引导作用虽然不可或缺,但如果只有道德约束,恐怕也会独木难支。这是因为,道德规范能否得以执行,完全取决于“己所独知而人所不知”的人性自觉。历史经验和教训都告诉我们,人性可以向善,但不能过度依赖人性的自觉。制度永远比人性本身更值得信赖。正因此,在正面倡导之外,还需要制度的约束、纪律的规范。

党纪处分条例重心放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上,以“罚”贯穿全篇,意在严肃党的纪律、严格党的制度、纯洁党的组织。可以说,这是党的历史上最为严格、最为具体、最具操作性的纪律处分条例。

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最终还是要以制度法规为基础,以纪律处分为保障,只有在制度与纪律划定行为边界的地方,道德的种子才能落地生根、开枝散叶。因此,做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两手抓、两手硬,让道德自觉为纪律约束减少阻力,让执纪监督为道德涵养提供保障,才能让从严治党兼具道德感召力和纪律约束力,进而达到内外兼修、标本兼治的效果。

党的建设与国家建设密切相关,党的建设成功才能引向国家建设的成功。既强调党的道德先进性,又强调党的制度先进性,建设一个道德崇高、纪律严明的先进组织,描绘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正确方向。当我们就要触摸到“两个百年目标”中的第一个时,更需要不断锻造一个强有力、有生命力的领导力量,引导国家完成转型,争取新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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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增强四个意识学习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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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党的领导核心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关键,我们党正处于带领全国人民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历史节点,须臾也离不开核心的引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是党内政治生活的必然要求,而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最终要体现在看齐意识上。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把绝对忠诚铸入灵魂、融入血脉。

维护党中央权威既表现于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更体现在重大决策、紧要关头、大是大非面前。长征途中,面对张国焘分裂党、分裂红军的图谋,朱德的回应干脆果决:“我们要接受党中央的领导,不能同中央对立。”核心意识何等坚定!当前,我省正全力以赴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每前进一步都须付出艰难的努力,党员干部只有坚定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才能把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讲服从”是我们党从血与火的考验中总结出的信条,是任何人都不能例外的铁律。今天,我们强调“核心意识”,就必须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的根本在于全党服从中央。

每当队伍不整齐时,就要喊看齐。正像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看齐是原则,有偏差是实际生活,有了偏差,就喊看齐。”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肃纪更实了,党内政治生活更严了,党员干部自觉主动的看齐,凝聚起忧党、爱党、护党、为党的磅礴力量。但同时,小到过分看重个人私利,大到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种种“不想、不去、不会”看齐的问题也在警示我们,向党中央看齐,必须贯穿党内政治生活的全领域、全过程。

看齐见行动,整齐出效果。党员干部要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看齐,向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对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落实、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和突发性重大问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要按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纪律严明是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一些突出问题,强调反对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行为,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真正的共产党人,绝不会投机取巧、攀援汲引。黄克诚大将一生九起九落,但在党内、军内以刚正不阿、敢于直言著称。共产党人传承红色基因、襟怀坦荡,就要坚决反对搞小团伙、小圈子、乱接“天线”,坚决反对搞人身依附,坚决反对拉拉扯扯、吹吹拍拍,坚决反对以单位划线、以地域划线,着力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

党员干部围绕核心聚力、向党中央看齐,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以实际行动引领广党员群众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听党话、跟党走,为党的事业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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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2024反腐倡廉教育学习心得

全文共 14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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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外部“保护伞”现象,从乡村集体内部来看,贪腐“村官”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村集体成员无法对“村官”贪腐行为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一些村民即便不满意、想监督,也无从下手。治理“村官”贪腐产生的环境土壤,要加强法律政策监管,更要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把名义上的集体所有落实到具体成员身上

“村官”贪腐问题既是中国乡村治理的一大重点,也是一大难点。无论是这些年不断披露的“村官大贪”,还是目前全国范围内正在开展的打击“村霸”专项行动,贪腐几乎成为“问题村官”的标配,打而不绝、禁而不止。

从发现的“村霸”来看,除横行乡里、为所欲为等地痞流氓行为外,大多“村霸”还在村里掌有“公职”,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与拳力,把村集体资产视为己有,翻云覆雨、巧取豪夺,甚至恣意妄为、毫无遮掩。与这些不知收敛的“村霸”相比,另一些贪腐“村官”行为上或许不那么嚣张,但巧立名目、腾挪转换的贪腐之恶,在本质上如出一辙。

“村官”贪腐屡禁不止,原因很多。从外部来看,除了监管乏力,大多贪腐“村官”背后都有大小不一的“保护伞”,使他们得以在某种程度、某种范围、某一时期内躲避村民举报与法律打击,此次打击“村霸”专项行动就揭露出这方面的问题。但透过外部“保护伞”现象,从乡村集体内部来看,贪腐“村官”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村集体成员无法对“村官”贪腐行为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一些村民即便不满意、想监督,也无从下手。

这是因为,绝大多数村集体还处于事实上的“大锅饭”状态。在村集体资产中,除了已经承包到户的耕地、林地、草场,还有村集体名义下的各种机动农地、各类场地门面、塘坝器具等具有经营性质的资产。这些资产名义上是集体所有,但具体由集体的谁所有、有多少、收益如何、怎样分配、如何支出,村民既闹不清楚也整不明白,因为“归大堆”似的集体让他们“人人所有、人人无份”,只能由一个或几个“村官”说了算。在这种权属模糊的集体所有下,尤其在集体资产比较富集的乡村,很容易形成轻者多吃多占、重者贪污腐败的“标配”现象。

因此,治理“村官”贪腐产生的环境土壤,要加强法律政策监管,更要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把名义上的集体所有落实到具体成员身上。在归属清晰的集体所有制下,村民的股份权益一清二楚,大家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明明白白地发展集体经济,谁要多吃多拿,甚至予取予夺,每个村民都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作为股民的权益,从而形成更规范、更直接、更有效的内部监督管控制度。

当前,农村地区正在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一些试点地区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不过,试点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部分“村官”对这一改革态度不积极、不愿意,害怕失去对集体资产的自由支配权。这恰好说明有些人思维观念还停留在过去的环境中,习惯按老办法、老思路、老套路行为处事。因此,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各地在实践中拿出改革创新的勇气和办法,克服各种困难,敢于实践、勇于实践,不断塑造风清气正的乡村土壤,这样既能更好地维护村民权益,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村官”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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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心得

全文共 20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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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又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之后感触颇深。

充分认识《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

《廉洁自律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号角。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在更加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大背景下出台的,适用对象和适用内容更加全面,充分彰显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突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的特色,坚持理想信念的宗旨。

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成果。则既树立了高标准、又规定了不可逾越的底线,很好地把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结合起来,是管党治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

以《准则》为标准,争做“三个模范”

新《准则》给人最深的感受就是“简劲”二字。老子曰:大道至简。短短几句话,讲明了廉洁自律的方向。领导干部作为一个部门核心和中枢,应以此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四风”,无论在家、还是在单位,时时刻刻谨记《准则》并以身作则起带头作用,古人云:“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正确引导年轻人走向廉洁自律之路,争做“三个模范”。

第一,廉洁奉公,做作风过硬的模范。优良作风要靠每一名党员来保持和发扬,要求做到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去除花架子和形式主义,自觉增强事业心、责任心和公仆心。工作中应先公后私、甘于奉献,时时刻刻为人民利益着想,引领单位同事共同为人民谋福祉;生活中尚俭戒奢,发扬艰苦朴素品质,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类粮食,为家庭树立良好家风。

第二、廉洁修身,做道德高尚的模范。孔子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高尚的道德修养,表现出来的是一种非权力的影响力,一种不威而严,不令而行的人格魅力,单位主要领导在思想道德和工作能力上起到表率作用,是最基本的政治要求。领导干部不不仅要工作上得去,更要生活“过得硬”。加强道德修养,不仅是陶冶道德情操、锤炼道德意志,更是以此为基础提高工作能力,做好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人。

第三、廉洁从政,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模范。“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就是代表以人民的党,为人民作主的党。基层领导是党直接和人民接触的干部,所作所为直接代表着共产党人的集体形象,人民对党的信心也是基于此。产业办作为兰炭企业的主管部门,应该爱护企业,保护企业,经常性和企业沟通交流,下基层了解各个企业发展所遇到的困难,并竭力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时时刻刻想着服务对象的利益,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个单位。

以《条例》为警戒线,把牢“三道闸门”

《条例》就是一条警戒线。日常生活中,权力、欲望、人情上的种种诱惑,使得许多干部深陷其中不能自拔,要想抵制它们,就必须要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不该想的事不想、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吃的不吃、不该去的地方不去,时刻把牢权利、欲望、人情的“三道闸门”,不可逾越这条警戒线。作为部门一把手,

一是把牢权力的“闸门”。权力是把双刃剑,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权力可以使人高尚,也可以使人堕落。领导干部应该正确的应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所在行业谋福祉、办实事。作为兰炭行业的主管领导,把权力应用在兰炭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上,让它成为发挥才智的平台,在为群众服务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这样才会被人们衷心拥戴。一颗纯洁的心才是抵挡权力诱惑的有力武器。陕西省渭南市住建局建筑管理科科长侯福财案例就是这一典型例子,利用手中权力,害人害己。

二是把牢欲望的“闸门”。欲望是人的本能,但欲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节制。十八大以来,从地方官员上升到国家干部,哪一个不是没有把好欲望这一关,经不住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诱惑,渐渐的情趣低、官德差成为突出表现。因此,对于欲望,要从日常生活的小事做起,多读书多读好书,不讲黄色笑话,不去娱乐场所、不转发垃圾信息、不接受他人馈赠,始终做一个情趣高雅的人,要从内心世界深处,真正培养自己的良好道德情操和健康情趣。

三是把牢人情的“闸门”。常言道:“人非草木,孰能无情。”生活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人际交往是难免的,亲情、乡情、友情等这些人情关都会出现,“安排或者调动工作”、“走后门办事”等这都是人情关的普遍现象,这就要求我们保持正确的人情观,高度警惕、慎重对待、果断拒绝,守住底线。共产党有的是另一种人情,那便是对人民的无限热爱。

《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作为新时期的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以《条例》为警戒线、《准则》为标准,不触底线、不越红线,以“粉身碎骨浑不怕”的精神来恪守“廉洁”二字,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做党领导伟大事业的坚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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