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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热门20篇)

从小到大我们贯彻的理念就是劳动最光荣,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自己想要获得的一切,没有什么是不劳而获的,那么对于劳动我们又会有什么心得体会呢?请看下面这关于劳动的心得作文,看完你就知道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的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优秀作文,欢迎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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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9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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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通过参加区和市食品药监局、以及局机关组织开展的纪律作风整顿教育学习活动,使我受到了很大的教育和启迪。主要体会如下:

一、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教育学习很有必要。通过学习讨论,使我清醒地认识到:高度重视纪律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树造科学监管理念的要求;是促进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新形势下反腐工作的要求;是党的事业发展的要求。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业,所有的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是党关心的爱护人群众的最直接体现者,更是要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形象,才能真正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二、纪律作风上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过去,对自身、对单位都只看到了好的一面,总认为还不错,过得去,已经年年评为优秀或先进了,还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呢?!通过这次的教育学习,用“群众满不满意”这面镜子来认真的反思和对照,发现还存在了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有:一是学风上或多或少存自我满足的现象,学习不深不细,重业务轻理论,与实际联系不紧密;二是为民意识不够,口头上喊的多,行动上做的少,考虑部门利益多,思考百姓利益少,特别是在部门利益与百姓利益有冲突是,往往以部门利益为重;三是开拓创新热情不够,多数时候都在保安稳、保平安、过得去,对工作没有深入进行分析研究,只是想要做好,没有更多的想要做的更好、最好。同时也还存在工作忙了以后,就有降低工作标准、应付过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自已和单位的工作开展是极为不利的,特别是对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十分有害的,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和克服。

三、为民是食品药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加强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发展食品药品经济、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是保证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大业深入进行的迫切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一改过去只求没出事、没出大事就可以了,没拉后腿,能进入先进就满足了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坚持以群众满不满意为标准要求,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要确保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让广大群众吃的放心、吃的安全、吃的营养、吃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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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纪律教育月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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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团纪委开展20xx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要求及工作部署,结合我司实际,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以“严纪律、正作风、促廉洁”为主题,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对全体员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警示教育、纪律教育、作风教育和岗位风险防范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员工的宗旨意识、纪律意识,廉洁意识。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公司党支部高度重视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开展,成立了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李小强同志任组长,其他中心组成员为组员;制定了,确保学习教育活动的落实,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员工,领导亲自抓落实,带头上辅导课,带头参加学习,带头理解教育和进行整改。

二、抓好“规定动作”的落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夯实廉洁从业道德基础

1、开好动员会。结合公司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7月3日,召开了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暨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会,会上党支部书记李小强同志作了讲话,对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开展作了部署,使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目标明确,认识到位,职责到人。

2、采取组织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提高相结合,深化学习方式的多元化。组织广大员工透过集中和自学方式学习纪律教育的文件资料,订购了各种学习读本和电教片等学习材料,印发相关学习资料发给每个员工学习。组织集中学习习近平同志开展党风廉洁教育重要讲话和,深刻领会持续党的纯洁性对化解危机风险、应对挑战、适应考验的重大好处,加强大家对纪律教育活动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

3、组织了全体员工开展廉政教育专题辅导学习和组织观看专题电教片。廉政教育专题辅导学习由党支部书记李小强同志主讲题为的廉政辅导课,围绕近年纪检案件的查办简介和典型案例,阐述腐败产生的根源、腐败的危害现象。观看了省纪委录制的电教片,透过以案明纪、以案说法的教育形式,使广大党员、管理人员真正认识到务必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不能有贪欲之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4、召开“群众路线大家谈”恳谈会,参加会议有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群众代表,会上大家对各部门当前工作上需解决问题、加快盘活沉淀物业、如何进一步改善职工福利待遇等热点问题谈意见和推荐,领导与群众进行直面交流,使大家更了解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面临问题,公司领导用心听取大家提出意见,并布置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密切干群关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三、以完善制度机制为保障,把岗位廉洁风险教育与企业经营和业务工作相结合

以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围绕“严纪律、正作风、促廉洁”主题,结合我司实际,从加大对各岗位人员作风纪律教育,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着力增强对重点岗位人员风险防控意识教育为切入点开展教育活动。

1、对照部门工作职责和员工岗位职责,检查改善工作方法,杜绝“庸、懒、散”的作风,要求对工作任务要有计划、措施和进度,着实提高工作潜力和效能;对来访职工和客户实行接待首问工作制,要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记录,要按职责范围、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2、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四风”现象和问题,在公司开展了对本单位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征求意见推荐活动。透过对公司目前工作职责,权力事项、工作业务流程进行梳理查摆活动,大家提出在租赁管理、工作流程不畅,影响工作开展等问题,公司对此进行梳理评估,能立刻改立即理顺;为进一步优化并构成既依法依规又方便操作的科学工作程序,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办事程序明确,促进工作作效率。

3、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纪律教育学习活动中,坚持一手抓思想教育,一手抓“四风”整治,一手抓机制和制度建设,以监督制约、优化工作流程和规范权力运行为切入口,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完善,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补充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文件,重新修定,进一步规范购置与处置资产的审批流程,规范项目工程及零星修缮工程操作程序。用制度去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从源头上堵塞漏洞,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企业健康发展带给强有力保障。

透过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使我司员工廉洁从业的意识不断加强,行为进一步规范,党员、职工的服务意识、依法依规干净干事的意识不断提高。今后我司要紧密结合新时期纪律教育的要求,把纪律教育学习作为一项常规的工作抓好、抓实,不断探索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的长效机制,把廉政教育以及效能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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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两学一做严守纪律做合格党员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8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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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2月29日至4月29日,中央第十四巡视组对国资委党委进行了巡视。6月1日,中央巡视组向国资委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坚决贯彻中央要求,全力组织落实巡视整改工作

国资委党委高度重视巡视整改工作,明确要求全委上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抓好巡视整改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治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巡视整改提出明确要求,为我们抓好巡视整改提供了根本遵循。整改期间,我委先后6次召开党委会议,多次召开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门召开监事会主席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巡视中央企业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4次原原本本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中央第九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深入学习领会王岐山同志有关巡视工作的讲话和指示精神。

7月15-16日,在我委召开的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培训班上,张毅同志专门就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原原本本学、全面系统学、结合实际学,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央企业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把巡视整改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资委党委深刻认识到抓好巡视整改的极端重要性,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极端紧迫性,认识到在推进国企国资改革发展中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通过反复学、深入学,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国资委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深化了对政治巡视的认识,增强了“四个意识”,强化了政治担当。全委上下积极行动,求真务实,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到巡视整改和国资委的各项工作中。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中央巡视组向国资委党委反馈专项巡视情况后,我委立即召开党委会议,第一时间部署整改落实工作,并成立了由张毅和肖亚庆同志担任组长的委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改办)。委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明确张毅同志作为委党委书记,是巡视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各自作为分管工作的整改责任人。根据会议部署,各党委成员自觉承担起巡视整改责任,分别主持召开了分管厅局负责人会议,逐条分析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将党委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三)突出问题导向,制定整改方案。

按照委党委要求,整改办迅速着手起草巡视整改方案和任务台账,对巡视反馈问题逐条进行细化分解,形成了218项整改措施,并逐一明确了完成时限、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整改方案和任务台账坚持了“三个突出”:一是突出落实委党委班子责任,台账中所有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均为党委成员。二是突出分类施策整改,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分学习提升、制度建设、专项整改、督查指导、追责问责五类提出整改措施。三是突出严格完成时限,要求整改措施尽量都在两个月内见到阶段性成效,持续整改的也要制定明确的计划方案,确保按期推进。整改方案和任务台账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明确了巡视整改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四)坚持以上率下,压紧压实任务。

为在巡视整改中作好表率,委党委成员带头认领任务台账中的相关整改举措。按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好发挥核心作用的任务要求,先后组织3次委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分别围绕“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企国资改革发展重要指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等开展学习研讨。7月22日,专门召开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委成员逐一谈了对巡视整改的认识体会和对照反馈意见的工作差距,提出了下一步整改工作设想。按照中央要求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安排,全体党委成员都到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支部讲了党课。在委党委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全委深入开展巡视整改,努力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

(五)强化指导督促,确保按期完成。

巡视整改期间,委党委成员定期组织分管厅局开会研究整改工作,定期听取整改进展情况,对推进难度较大的重点整改举措及时跟进指导,切实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办按照委党委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巡视整改工作,将整改方案三上三下征求厅局意见,同时组织各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指导各厅局倒排工期、对症下药、分类处置。在整改过程中,我委还特别注重加强监督检查,驻委纪检组组长江金权同志分别约谈了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并先后2次召开专门会议,分别集体约谈国资委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管理局系统纪委书记和委机关各厅局主要负责同志,要求运用好巡视成果,提出标本兼治的对策措施,落实监督责任,抓好巡视整改。

二、狠抓整改举措落地,不折不扣完成巡视整改任务

在委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委内各厅局严格按照整改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目前已按时完成第一阶段的整改任务。据统计,各单位累计组织学习152次,完善各类制度83项,对巡视反馈意见中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追责问责。整改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针对落实中央要求有差距的整改情况。

一是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国有企业重大问题和规律的把握能力。通过委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开展重大课题研究等方式,对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不断深化国资委领导干部对经济运行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认识,增强对促进国企国资改革发展和做好国有资产监管的政治担当。逐月跟踪分析经济形势变化和企业运行动态,定期召开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座谈会,科学研判中央企业发展态势,及时向国务院汇报并提出工作建议。在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培训班上,专门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分别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作了专题讲座,指导中央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做好风险防控。

二是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得到及时、全面落实,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实施“三报告一通报”,即按月、按季主动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报告批示落实情况;向中办、国办报告有关领导同志批示落实情况;向委领导报告有关批示办理情况;按月通报各厅局落实情况。坚决杜绝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重点事项督查台账,加强对督查事项办理时限的管控,确保中央的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三是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中央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企国资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狠抓重点任务落实到位。着眼于结构调整,研究制定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2016年中央企业要压减钢铁产能719万吨,压减煤炭产能3182万吨。7月份组建了煤炭资产平台公司,推动优化整合中央企业煤炭资源。积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任务,开展特困企业专项治理,加快推进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深入挖掘有效需求,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建设。指导企业不断加大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投资规模,设立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互联网、智能制造等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设立创新创业平台,组织召开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会议,对中央企业凝聚科技人才,加强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大力推动“双创”工作进行部署。着力于风险防范,全面梳理中央企业债务情况,针对中国铁物等企业发生的债务及资产损失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引导了市场预期。

(二)针对推进改革深化不到位的整改情况。

一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革顶层设计相关工作。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全委自觉担当,主动作为,国有企业改革“1+N”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改革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改革系统性明显增强。目前已相继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17个配套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其中,《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于6月24日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于7月17日印发,剩余《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方案》等文件均已进入报批程序。此外,我委加快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印发了《中央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起草并上报了《推进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

二是全面加快中央企业改革试点工作。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本效率为目标,在神华集团、宝钢、武钢、中国五矿、招商局集团、中交集团、保利集团等7家中央企业开展了第二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在诚通集团、中国国新开展运营公司试点;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目标,在原有4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新增第二批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以探索企业层面资源整合为目标,选择中国建材和中材集团、中远集团和中国海运、中电投集团和国家核电等3对企业开展了兼并重组试点;以加强社会监督为目标,选择中粮集团、中国建筑2家企业开展了信息公开试点。建立改革试点工作月报制度,着力加强试点推进的督促指导。

三是深入学习宣贯国企国资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在委机关举办“深化国企国资改革”专题辅导讲座,印发了国企国资改革“1+N”文件资料,编制了“1+N”文件试题汇编,开展了以“深化国企国资改革”为主题的全员答题活动,向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印发《关于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国有企业改革系列文件的通知》,掀起全委学习改革文件热潮。分三期举办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专题培训班,累计培训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748人次。委内相关厅局还就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等分期举办了地方国资委专题培训班。

(三)针对实施监管效果欠佳的整改情况。

一是大力推进国资委自身职能转变。专门成立职能转变机构调整领导小组,起草国资委关于职能转变和机构调整的方案并报中央编办,拟取消下放部分国资监管工作事项,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大刀阔斧推动职能转变。同步研究制订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已形成初步成果。深入开展国资监管文件清理,今年以来共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100余件。在中粮集团、国投公司深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过程中,陆续将18项权利归位于或授予企业,有效激发企业活力。完成对首批57家试点协会关于机构分离、职能分离、事业单位分离、人员管理分离等9类事项的脱钩工作。

二是切实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管。对中央企业所属法人单位和管理层级进行全面核查、摸清底数,选择了5家企业开展压减法人单位和管理层级工作试点,在此基础上,又对30家重点企业“压减”工作提出了明确目标要求。加快修订《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建立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明确投资红线。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的通知》,切实加强企业海外国有资产监管和审计。外派监事会优先选取中央企业参与的“一带一路”项目、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项目开展境外资产检查工作。起草并出台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对违规开展融资贸易的中国铁物开展损失责任调查并由诚通集团实施托管,对有关领导人员给予免职并移交驻委纪检组处理;将中冶集团违规并购的中冶恒通无偿划转港中旅集团进行业务整合,将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2015年检查发现违规发放薪酬和津补贴的企业逐一下发了整改通知函,目前80%以上的违规项目已经采取了措施进行整改,后续整改情况仍在密切跟踪。

三是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分类考核,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制订并上报了《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规定根据中央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阶段,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综合考核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以经济增加值为主,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合规经营、社会责任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差异化业绩考核标准。在2016年度和2016-2018年任期考核目标确定中,分类确定了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权重。实现科技创新考核全覆盖,对全部中央企业将科研开发投入视同利润纳入经济增加值考核。在2016年度和2016-2018年任期考核目标确定中,分别对18户、46户企业设置了科技创新考核指标;在核定2015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中,对25户企业进行了科技创新奖励加分;在核定2013-2015年任期考核结果中对23户企业授予“科技创新优秀企业”。严格考核问责,在核定2015年度和2013-2015年任期考核结果中,分别对11户违规违纪的企业、17户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1户违规开展境外恶性竞争的企业进行了考核扣分处理。

四是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制订并上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起草形成了《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办法》、《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制度(试行)》,建立定期听取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整改落实监事会反映问题的检查评价制度。今年以来共分析汇总105份2015年度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136份专项(情况)报告,梳理归纳了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4725项,形成了有关专项报告。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深化政治巡视,突出党的领导,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等六项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国资委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局(办)、机关服务中心和直管协会纳入巡视范围,研究制订巡视工作计划。加强专项巡视对国资委巡视、审计、监事会工作提出问题的整改。组织对6个地方国资委和6家中央企业开展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并下发通知要求全部中央企业和省级国资委深入开展自查。

(四)针对重业务、轻党建的整改情况。

一是大力加强党对中央企业的领导。第一,教育引导中央企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制定中央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专题培训班计划。要求召开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增强“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剖析一些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案件,对照检查思想认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权威。第二,探索明确中央企业党组领导核心和党委政治核心的实现方式。研究起草中央企业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具体办法,对45家设有党组的中央企业开展督查调研,形成国资委党委贯彻落实党组工作条例情况报告并报送中央办公厅和中央组织部。贯彻《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落实中央企业党委在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五项职权”。推进党建工作总体要求进企业章程,组织中央企业按照《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做好章程修订工作,目前已审核38家中央企业章程修订方案,已完成批复7家。第三,选好配强党组(党委)班子成员,坚持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领导体制,党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同时担任党组(党委)副书记。

二是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党的建设。落实《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坚持“四个同步”“四个对接”。制订《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国资委党委和中央企业党组(党委)管党治党责任、书记第一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全面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继续完善中央企业党组(党委)向国资委党委报告年度党建工作制度。将中央企业换届选举工作纳入企业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并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四个排查”项目之一。列入今年换届计划的29家委管央企均已启动相关工作,部分已完成换届。配齐配强企业党建工作力量,已经在64家中央企业配备专职抓党建的副书记,加大对央企党建工作力量配备的督促检查,要求企业党群部门在编人数全部配备到位。

三是切实做好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建工作。加强对机关厅局和监事会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立了直属机关“两学一做”4个督导组,对学习教育及巡视整改工作进行全面督导。先后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等文件,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发展重要论述。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开展党章党规知识测试竞赛活动,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汇编发放了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两部党内法规的《解读与案例》。组织“走进支部促党建,凝心聚力抓改革”调研走访,对委内各单位抓党建工作、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印发《关于逐步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硬指标 不断深化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通知》,明确要求年底实现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覆盖到直属机关所有党组织。

(五)针对选人用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是大力优化企业领导班子结构。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有关措施的报告》并报送中央组织部,提出了“四个一批”的整改措施,即“补充一批”,采取公开遴选等方式,补充一批优秀年轻干部进班子;“交流一批”,在确保班子稳定、企业生产经营稳定的基础上,对任职时间较长的企业领导人员分批次进行交流;“退出一批”,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下决心调整不胜任不适宜干部,年底对“下”的情况进行督查;“储备一批”,在现有后备干部基础上,再跟踪掌握一批年轻干部,与企业党委共同重点培养。会同中央组织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工作的实施意见》,目前已形成文件讨论稿。加强班子分析研判,对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明显不合理的班子,一企一策制定结构优化方案。

二是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抓紧修订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严把选人用人关,实行选拔任用廉洁从业“背书”,防止带病提拔。按照中央组织部要求对774名企业领导人员的档案开展了专项审核工作,坚持从严从实、公平公正的原则,对120人的“三龄两历”问题进行了重新认定。严格执行谈心谈话和提醒、函询、诫勉制度,对754名企业领导人员开展了谈心谈话,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建立健全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机制,让政治强、业绩好、清正廉洁的干部得到重用,坚决调整不讲纪律规矩、不在状态、不胜任不适宜的企业领导人员。对抓党建不力、工作不在状态、巡视发现问题严重的2户企业的2名正职、3名副职进行了免职处理。系统梳理十八大以来因违纪违法受处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名单,对其中符合“倒查”条件的15名企业领导人员逐一进行了深入倒查。

三是加强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对全委局级干部的企业工作经历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和系统分析,选拔优秀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到国资委担任局级干部,逐步提高具有企业工作经历局级干部的比例,并有计划地选派一批缺少企业工作经历的干部到企业挂职交流。对局处级干部在同一单位任职情况进行了全面统计分析,进一步加大轮岗交流力度。

(六)针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整改情况。

一是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约谈中央企业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履责不力的坚决问责。驻委纪检组对国资委成立以来委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全面梳理了在办未结委管干部问题线索、在办初核线索、在办立案等情况,并筛选重点线索启动了初核工作。针对巡视反馈的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及时印发通知,组织直属机关各单位自查自纠,并适时开展抽查。

二是对巡视反馈涉及的违规违纪案件严肃执纪问责。高度重视这次专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认真及时核实处理。组织力量对中央巡视组移交的51件委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已立案5件,初核23件,谈话函询5件,了结12件,提出处置意见6件;认真梳理委管央企“一把手”问题线索,加大初核力度;巡视以来先后给予18名违纪违法人员党政纪等处分。针对巡视反馈意见中提及的具体人、具体事,进行了严肃问责。对一些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和个别谈话,相关人员已按照中央巡视组核查的金额分期分批清退兼职报酬。

三是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制度约束。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突出深化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督促中央企业严格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拍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警示片,利用中央企业违纪违法领导人员忏悔录,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梳理分析巡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重点围绕投资并购、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招标投标、海外资产经营等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查找廉洁风险点,建立可执行、可追责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四是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研究修订《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措施》,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意见进行重新梳理。坚持作风建设常抓不懈,做到管人就要管作风,经常分析干部队伍作风状况,及时掌握关于“四风”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三、巩固巡视整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巡视整改工作

经过2个月的整改,《整改方案》和任务台账确定的218项整改措施,目前已经完成133项,占61%,如期完成了第一阶段整改任务。下一步,国资委党委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抓好巡视整改工作。

(一)坚决把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落到实处。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全局,牢记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大责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二是进一步落实国资委系统和中央企业各级党组(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彻底扭转“重业务、轻党建”的倾向,不断增强党组(党委)在部署国资监管工作和推动国企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国企国资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三是围绕中央企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抓紧举办中央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专题培训班,通报中央企业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有关案件,增强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看齐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四是建立党组领导核心、党委政治核心与董事会依法决策有机结合的体制机制,制订印发中央企业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具体办法,确保党组领导核心和党委政治核心落到实处。

(二)全力抓好重点专项任务的持续整改。

一是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中央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围绕“三去一降一补”的工作要求,扎实推动钢铁、煤炭去产能,加快处置“僵尸企业”,有力推动中央企业管理层级、法人户数“压减”工作,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着力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保障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启动和完成一批国企改革重点工作。制订深化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等相关文件,启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三是完善干部管理和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好配强中央企业党组(党委)班子成员,坚持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领导体制,加快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优化干部结构,提高干部考察质量,严防“带病提拔”。四是大力实施国资委职能转变工作。整合相关监管职能和监督力量,研究制订出资人权力和责任清单,取消、下放、授权部分监管事项,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全面加强国资监管制度机制建设。

一是着力查找巡视反馈问题背后制度流程上的缺陷,将巡视整改措施和成果制度化。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抓好国资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加大制度执行力度。二是着力从体制机制上激发企业活力。在功能分类的基础上,完善分类考核、科技创新考核和对标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加快规范董事会建设步伐,除领导体制、科研院所或股权构成等比较特殊的企业外,将中央企业全面纳入规范董事会建设范围。三是着力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的制度机制。抓紧研究推动监事会体制机制改革,明确监事会职责定位,强化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投资管理制度,加强境外重大项目协调,有效管理企业境外重大投资,做好境外安全信息保障,指导企业有序开展境外经营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是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定期约谈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中央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履责不力的坚决问责。二是依托驻委纪检组重点查处涉嫌违纪的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坚决查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项目上以权谋私、通过利益输送谋求政治地位和职务晋升、亲属子女凭借影响力敛财卖官等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交织的问题。三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深化党章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规党纪学习。定期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反腐倡廉教育,对案件查处情况通报曝光,拍摄有关典型案件警示片,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五)扎实推动国资委系统巡视全覆盖。

学习借鉴中央巡视工作经验做法,不断扩大和拓展巡视整改成果,推动巡视全覆盖。坚决落实政治巡视要求,认真做好对已巡视中央企业整改的督促检查,推动企业对巡视反馈问题实行台账管理,逐一整改、逐一查办。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加强对中央企业内部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进巡视向纵深发展,逐步开展对国资委直属单位、管理局系统离退休干部局(办)、机关服务中心和直管协会的巡视,形成国资委系统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巡视监督格局。

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是在国资委系统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大引擎,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升国资监管能力水平的重要保障。国资委党委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抓好整改工作,努力推动国企国资改革发展迈上新台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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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办公室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4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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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条例》。《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强化问责工作、落实“两个责任”的改革创新,到固化实践成果、扎紧制度笼子的立规创举……十八大以来,从行动到规则,从以治标为主到标本兼治,见证着世界最大执政党以更加成熟的姿态、更加有力的步伐,奋进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征程上。

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

“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翻开《条例》,问责“利剑”指向一个清晰“靶心”——担当。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条例》时如是强调。

“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担当精神看齐,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王岐山同志在制定《条例》座谈会上指出。

这些表述,可谓意味深长。

《条例》全文13条1700余字,简洁凝练明确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制定出台《条例》,就是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中央纪委研究室相关同志说。

这是担当使命的重要保障。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是党肩负的历史使命,责任重于泰山。这个担子首先要压给440多万个党组织和80多万有领导责任的“关键少数”。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说,制定《条例》,就是要用问责推动责任担当,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这是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

十八大以来,全党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积极探索实践,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但同时,问责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只想要权力,不愿担责任;奉行好人主义,不敢较真碰硬;问责开展不平衡,地方问责多、部门问责少,追究直接责任多、追究领导责任少,等等。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在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这是管党治党的理论创新。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过去都把这个问题混淆了,没有把权力、责任、担当联系起来,甚至只有权力没有担当。制定《条例》,就是要告诫全党,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把权力与责任、义务与担当对应起来,实现从‘官多大权多大’ 到‘官多大责多大’的转变,这是党的建设理论的一次创新,为新形势下管党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浙江省委党校教授陈宏彩说。

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存在差距”“司局级干部竟然写不全、答不全‘五大发展理念’‘四个全面’的内容”“某部门下属单位未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基层党组织长期不换届”“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

中央巡视组巡视“体检”后反馈的“问题清单”,揭示了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

王岐山同志在制定《条例》座谈会上强调指出:“根本原因在于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归纳问责情形。

《条例》字字千钧,却用相当篇幅对6类问责情形进行阐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分别被列入“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范畴。

“发现问题就要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加强制度建设就是治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条例》提炼归纳问责情形,抓住了现阶段的主要问题,让从严治党严起来实起来,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丰富实践,不仅对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据中央纪委研究室相关同志介绍,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做了责任追究。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条例》时进一步强调,“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梳理现行党内法规制度,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其中专门规定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107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

“作为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对现行问责规定进行整合规范,实现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中央纪委研究室相关同志说。

比如问责主体和对象,《条例》明确,问责主体为有管理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对象则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关键是一把手。

再如问责方式,《条例》将现有各类规定中的14种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

“《条例》从制度上明确提出问责要求,补齐责任追究的重要一环,与其他党内法规协调衔接,形成党内法规闭合系统,这是党的制度建设的又一次飞跃。”马怀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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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党员干部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8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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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条例》)活动,让不少党员干部收获颇丰。他们也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用最真切的语言,表达了学习新修订的《准则》、《条例》后的心得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监督党员干部落实两项法规是职责所在。因此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省委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实施方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强对《准则》和《条例》学习贯彻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对敷衍应付、搞形式走过场的问题等,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问责。

《准则》和《条例》实施,也为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提出了新要求。撰写纪律审查信息,是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李文君的一项日常工作,他对于新的“纪严纪语”感触颇深:“纪律审查信息的书写完全是根据新的《条例》,用的是‘纪言纪语’。”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准则》和《条例》实施后,新的“纪言纪语”,体现了“三转”后纪委向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的回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要找准定位,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错位。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两项法规已正式实行,如何用好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守住纪律底线,是摆在各级党组织面前的重要课题。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党委要种好‘责任田’,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委书记麦正华表示,自己作为县委第一责任人,将带头遵守《准则》和《条例》,带头落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我认为守住底线的关键在于将《准则》、《条例》入脑入心,外化于行、内化于心。”省住建厅机关党委主任科员高磊虽然刚参加工作不久,通过学习《准则》、《条例》,他进一步认识到在工作中要秉持公私分明、修身明志,守住底线。

省委组织部科员廖向导在学习《准则》《条例》时,经常用笔记记录下自己的心得体会:“不能在党内搞团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这是他在近期学习笔记中写下的一句话。廖向导认为,《条例》为党员干部的日常工作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其中85条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红线一定要守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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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学党章强党性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6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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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十一届省纪委五次全会和十届市纪委六次全会工作部署以及省纪委关于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有关安排,结合中央、省委及市委关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要求,广州市对今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提出具体意见。日前,市委办公厅印发《市纪委关于2016年我市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意见》。

今年活动的主题是“学党章党性、讲规矩守纪律”,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开展党性宗旨教育、党规党纪教育、优良作风教育,唤醒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时刻铭记党员身份,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守住纪律和规矩“底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为全市“十三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把党的纪律规矩作为教育重点

据悉,教育对象为全市党员、干部,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社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党员也应列为教育对象。

把党的纪律规矩作为教育重点,组织开展党规党纪学习,特别是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引导党员干部不断增强纪律意识,牢牢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养成纪律自觉,处处用党规党纪对照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断规范从政行为。尤其要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真正“立”起来,“严”起来。要结合全市的市区换届工作,加强换届纪律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和政治生态。

大力开展家风建设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自觉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以良好家风带民风、促政风。

广泛开展互动式、体验式、分众式和启发式教育

市委、市纪委要求各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创新丰富教育载体形式,广泛开展互动式、体验式、分众式和启发式教育。尤其是要结合“两学一做”教育要求,以全市各级党政“一把手”纪律教育为重点,认真抓好纪律教育各项工作。

要求各区各单位分级分类举办领导干部纪律教育专题培训班,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联系本区本单位实际情况,作一次纪律教育专题辅导报告。

市纪委将深化廉洁广州“党员随身微教育”,保持教育的常态化;开展“两学一做”主题知识竞赛活动。鼓励党员干部多读廉洁书籍。要求各区各单位继续抓好党内法规的宣传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和测试活动,做好廉政档案填报工作。

各单位要深入挖掘身边的勤廉兼优正面典型和道德模范并发挥其作用。坚持以案释纪、以案明规、以案说法,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用好用活反面教育和忏悔材料。

市纪委将深入挖掘广州廉洁历史文化,创作打造廉洁文化精品;各区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整合传统廉洁文化元素,创作各具特色的廉洁文化文艺精品。

市纪委将组织开展家风主题系列活动,举办广州好家风故事大赛,编发廉洁广州教育读本《中国传统中的家规》等。各区各单位要积极挖掘本区本单位家风家规、乡规民约,增添廉洁广州正能量。

党委书记是纪律教育第一责任人

市委、市纪委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开展纪律教育的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要把纪律教育纳入党委宣传思想教育整体部署,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紧密结合,充分整合教育资源,加强综合统筹,精心组织实施。要求各级党委(党组)从落实主体责任的高度,认真部署推进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强化领导,压实责任。

各区各单位要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特点,对纪律教育的内容安排、方式方法提出具体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单位,要及时约谈提醒,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把发现问题、整改问题贯穿纪律教育全过程,坚持边学边改、立行立改,真正把纪律教育的过程作为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扎牢制度之笼的过程,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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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司法局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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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条例》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新修订的《准则》对原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党员干部,体现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中央对党内两大法规采取“一揽子”修订的方式,分别确立党员应当遵循的道德“高线”和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德法相依,相辅而行,将有助于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一是《准则》中对党员干部的要求突出注重家风。把党员领导干部修身齐家摆在重要的位置,重点要做好“四个必须”。即,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些要求与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党中央、国务院举行的春节团拜会上,对家庭建设问题的生动论述中提出的“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是一致的。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认识到自己的家风不是小事,不是家庭私事,而是干部作风的重要体现,带头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教家风,带动“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党员干部“四个必须”与习近平总书记对家风建设“三个注重”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更好地诠释了党员干部修身齐家的重要性。

二是《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小官巨贪的案例很是普遍,“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小官大贪”贪腐行为多发生在群众身边,是近年来打击腐败的重点之一。

三是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有它的特殊历史背景。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反腐大旗帜,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反腐无禁区,一批大“老虎”纷纷落马。2014年是中国历史上极不寻常的一年,“系统性、塌方式”的严重腐败震惊全国。7名省级领导干部被立案调查,全年处分市厅级干部45人、县处级干部545人。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教训十分深刻。“对抗组织审查”的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所以在新版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对于违反组织纪律,也有教训。即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另外,中纪委通报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等。新版《条例》突出了“非组织活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从以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出中央修改《条例》,有它的原因和历史教训,并且从这些教训深刻的案件中,得出的新纪律约束与规定,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

四是史上最严党纪。新修订的《条例》突出更严更精更细。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国家治理需要依靠法律,党员管理则要强调纪律。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是分内之事,而由于角色身份特殊,还需遵守纪律和规矩,党纪严于国法,标准更高,要求也更高。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就难以体现,容易出现“没查都是好同志 ,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此次修订落实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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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2024年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13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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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是第一位的。“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不成文的、相对柔性的规矩,同样需要遵守。

一是始终做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者。恩格斯深刻指出,共产党员对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信仰,是一个“在任何时候都不容讨论的问题”。政治信仰是共产党员坚定的理想信念,也是无形的政治纪律。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一些严重违纪现象的深层原因,就是理想信念的缺失。严守政治纪律,重要的是靠党员自觉,靠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矢志不移。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态度,进一步坚定对当代马克思主义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政治信仰,进一步增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是始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衷心拥护者。回首近代以来中国波澜壮阔的历史,展望中华民族充满希望的未来,党的十八大得出一个坚定的结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也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政治理想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党员干部应更加自觉地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更加自觉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始终与党同心同德、同力同行,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为任何干扰所惑,进一步坚定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信心,特别是要清醒认识军队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中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使命意识,积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三是始终做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章的模范执行者。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是党员的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集中体现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方针政策,对党的政治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每名党员都要努力用党章武装头脑,规范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自觉维护党的大政方针和路线政策,确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执行政治纪律不犹豫、不含糊、不动摇。

四是始终做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权威的忠诚捍卫者。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把坚决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权威作为最高政治纪律,在高举旗帜、听党指挥上更加忠诚坚定,进一步增强政治敏感性和辨别力,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毫不动摇地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指挥,确保政令军令畅通。

我们的党员干部要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定了规矩就要照着办,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一步一个脚印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真正落实好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人心是最大的政治”,立规矩、正规矩、治规矩,说到底就是要凝聚民心。民心所向正是我们党矢志不渝的方向。纪律是筋骨,规距是血肉,筋骨和血肉相连,才能使我们党的肌体更加丰满,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统一,守“政治纪律”讲“政治规距”是广大党员干部活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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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党员严明党的规矩和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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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诞生伊始,中国共产党就把纪律视为生命线。本文是有关于严明党的规矩和纪律心得体会,欢迎参考借鉴!

【1】党员严明党的规矩和纪律心得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把守纪律讲规矩放在重要的位置,不仅因为这是我们完成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证,也是因为这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

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现代政党都是有纪律和规矩要求的,没有纪律规范不能成其为政党,没有规矩约束就更不能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基本规则,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体现,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执政任务的重要保证。因此每一个党员干部讲规矩、守规矩首先要学规矩、知规矩、懂规矩。从我党的发展历史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从弱小到强大,从苦难到辉煌,重要的武器之一就是有严明的纪律和严谨的规矩做保证。自成立后不久就在党章中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1922年召开的党的二大通过了第一部党章,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已发展为一个拥有近450万党员的大党,更注重从巩固执政党地位的战略要求出发,积极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如今新的历史条件对全体党员领导干部严守党的纪律提出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重申党章、颁布八项规定着手,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全党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有力促进了党的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建党90多年的历程充分证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是我们的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可靠保证。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带头守纪律、讲规矩,要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性修养,真正使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一种行为自觉。

【2】党员严明党的规矩和纪律心得体会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一个政党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约束性规范,是首要的纪律。我们必须站在从严治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

是否具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决定我们党能否成为一个集中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首要条件,是思想建党、组织建党的重要保证。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和党的领袖,对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深刻的洞悉和阐述。从世界各国政党的兴衰成败来看,一个政党政治纪律强,其执政力就强;反之,政治纪律和规矩一旦废弛,就会失去政权甚至衰亡。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至今,历经千锤百炼,能够由弱小到强大、从苦难到辉煌,严明的政治纪律和规矩,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是克服各种艰难险阻、战胜各种风险挑战的重要法宝,是我们的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可靠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并形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进行着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要取得伟大斗争的胜利,没有坚强的政治纪律作保证不行。当前,世界格局发生“新变化”,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改革攻坚进入“深水区”,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从严治党进入“新阶段”。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这就要求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需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更加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只有真正把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保证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步调、令行禁止,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宏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极大的危害性,无论是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还是对党员干部个人,其危害都不可轻视小觑。从大的方面讲,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会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的力量、恶化政治生态、危害执政根基,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害。从小的方面讲,很多党员干部出现问题,都是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开始的。一个人如果不拿政治纪律和规矩当回事,就会一步步走向堕落的深渊。

当前,我市党员干部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绝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能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都能自觉地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政治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但也有少数党员干部平时不注重学习,不加强党性修养,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甚至错误思想。有的认为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上面“大领导”的事,存在“与己无关论”;有的认为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就是喊喊政治口号、表表态,存在“口号论”;有的认为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一种软约束,没有什么实际内容,存在“虚无论”;有的认为只要把实际工作做好就行了,讲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都一样,存在“实用论”等。在实际表现中,存在着政治立场不坚定,重大决策不执行,组织原则不遵循,言辞论调不一致,做人做事不实际,行为举止不检点,面对错误言论不抵制,执行各项禁令不彻底等“八不”的问题。这些都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必须坚决纠正。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是最根本的党的纪律,是保持党集中统一、兴旺发达最重要的纪律保障。每个党员干部都是党的一份子,都与党的命运休戚相关,都有爱党忧党兴党护党的责任,都必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真正做到对党忠诚,严守纪律,心存敬畏,谨言慎行,保持定力,努力践行,做清醒人、明白人、局中人。

【3】党员严明党的规矩和纪律心得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13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传递出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新判断、新思路、新举措、新要求。习总书记提出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各级党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守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我国自古有“无规矩不成方圆”的俗语,意为人民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试想在一个繁华的十字路口,如果没有红绿灯、没有交通规则的约束,就会堵车,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一支部队纪律松弛,那它就形不成战斗力,很难取得战争的胜利。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我们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更需要有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更需要广大党员干部遵规守纪,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要以严生威、以威促严,才能让管党治党变为严格的约束行动。中央强调守纪律讲规矩,切中了时弊,抓住了根本,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我们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刚性执纪,加大对违反党的规矩和纪律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纪律“高压线”真正通上“高压电”。

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党员干部不仅要在八小时之内守纪律、讲规矩,而且在八小时之外也要把纪律和规矩作为言行举止的戒尺。时刻把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记在心头,严格要求身边的工作人员和亲属,遇到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人和事要及时劝阻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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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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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纪律挺在前面”,也就是党的纪律必须挺在法律的前面,政 治上要讲忠诚,组织上要讲服从,行动上要讲纪律,党的纪律严于国 法,一个党员不仅要固守法律底线,做遵守法律的表率,还要严格遵 守党章、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作为纪检干部,党的卫士、纪律的守 护者,不仅要守好护好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更应奋勇当先挺在纪 律的最前沿。

第一, 做党的忠诚卫士。只有对党忠诚,才能听党指挥,无私奉 献,才能坚守捍卫党的纪律,干净干事、敢于担当,时刻做到心中有 党不忘恩,心中有民不忘本,心中有责不懈怠,心中有戒不妄为。我 们作为纪检干部要把对党的忠诚落实到党的具体工作中,坚持以维护 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第一标准。联系我们住建系统,工作职能多涉及民生领域项目建设 和管理,同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履职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不作为、 乱作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关系政府形象,我们将通过立项监督, 执纪等措施有重点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第二,做遵守纪律的标杆。“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 挺在纪律的前沿,纪检干部要有“向我看齐的底气和胆量,以纪律为 明镜,要求他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要敬而远 之。在当下各种各样的诱惑无时不在,腐败的病菌无孔不入,纪检干 部处在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时刻面临腐蚀和反腐蚀的考验,务必防 之又防,慎之又慎,要坚持用更髙的标准要求自己,做老实人,说老 实话,办老实事,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努力做到情况明、 数字准、作风正、工作实。

第三,履好职。执好纪、不辱使命。党章賦予我们监督、执纪这 一使命,纪检干部要挺在纪律的最前沿,让所有纪律、规矩都严起来、 立起来。一方面通过扯袖子、咬耳朵、抓早抓小,在单位系统内开展 经常性廉政警示教宵,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把问题 解决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对违反禁令,对哪些不收手、不收敛, 仍顶风违纪的人和事,要敢于亮剑,大胆开展正风肃纪进行问责处理, 努力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在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主责中, 在进一步深化“三转“中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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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机关人员关于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超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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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下午,县水资办立即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办公室“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超”主题活动。结合我县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当前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办公室里研究决定成立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题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安排部署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二是强化单位职能。办公室结合目前水资源管理工作特点,强化水资源管理考核、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职能,加强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市考指标对接和水资源费征收任务的完成。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办公室决定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单位作风建设,从思想上、纪律上、作风建设上、工作效能上下功夫,办公室领导以上率下,同志加强自律,真真正正做到改变工作作风。同时,在单位内成立督查组,随时对全单位进行督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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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2024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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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县水利局召开“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超”主题活动会议之后,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立即召开班子成员会,迅速传达会议精神。2月14日下午,县水资办立即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办公室“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超”主题活动。结合我县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当前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办公室里研究决定成立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题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安排部署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二是强化单位职能。办公室结合目前水资源管理工作特点,强化水资源管理考核、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职能,加强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市考指标对接和水资源费征收任务的完成。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办公室决定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单位作风建设,从思想上、纪律上、作风建设上、工作效能上下功夫,办公室领导以上率下,同志加强自律,真真正正做到改变工作作风。同时,在单位内成立督查组,随时对全单位进行督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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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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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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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学习五四精神心得体会范文

全文共 13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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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青年要继续发扬五四精神,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不辜负党的期望、人民期待、民族重托,不辜负我们这个伟大时代”,总书记在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对新时代中国青年提出了要“树立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担当时代责任”“勇于砥砺奋斗”“练就过硬本领”“锤炼品德修为”六点要求。

信仰信念信心任何时候都至关重要,对于处于价值观形成确立关键期和人生黄金期的青年大学生来说,信仰信念信心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从五四运动到新中国诞生,从站上新起点到走进新时代,中国青年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肩负历史重任,用青春书写了一页又一页华彩篇章,支撑他们的正是坚定的信仰、信念、信心。

青年有信仰,就是要坚定马克思主义科学信仰。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五四运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做了思想上干部上的准备。中国共产党诞生后,马克思主义指导党和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指导我们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可以说,党带领我们所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正确指导下取得的。新时代中国青年坚定马克思主义科学信仰,才能有充分的前进底气和前进动力,有明确的前进目标和前进方向。青年大学生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就是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看家本领,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真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学思践悟上狠下功夫。在把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同时,更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理论,在学习工作和实践中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忠诚信奉者和坚定实践者。

青年有信念,就是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从改革开放时期的“新长征突击手”“四有青年”“青年文明号”,到新时代的脱贫攻坚一线、科研攻关一线,青年人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勇敢担负时代责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光辉印记。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只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时代中国青年要在伟大的新时代焕发出绚丽的青春光彩,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定道路、理论、制度、文化自信,坚定地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不为风险所惧,不为干扰所惑,将个人理想抱负融入民族复兴伟大梦想,心无旁骛追随信念,一个脚印接着一个脚印走,就一定能实现人生最大价值。

青年有信心,要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谋求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光荣使命,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一代代先进的中国人为民族复兴宵衣旰食、孜孜奉献,从积贫积弱的历史沧桑到今日繁荣富强的辉煌,我们完全应该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习总书记寄语青年人:“中国梦是国家的梦、民族的梦,也是包括广大青年在内的每个中国人的梦。”作为新时代中国青年,我们拥有着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精神和物质财富,我们拥有着历史上从未有的美好前景,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正处于人生干事创业黄金时期的青年们还有什么理由不自信呢?我们要相信新时代中国青年有自信、有底气接过民族复兴重任接力棒,有能力在上一棒好成绩的基础上跑的更快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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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3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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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2月份,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我们输变电运行部党支部根据局党委的要求,于6月4日组织运行部机关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了两个条例的部分内容。随后又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组织输变电运行部全体党员于XX年6月10日下午上党课期间观看了两个条例相关讲座。为一名共产党员,通过这次的学习和讨论,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那就是必须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学遵守两个《条例》,正确运用两个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下面我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的情况,谈一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对“两个条例”的内容及其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解和认识

这两个条例实施,是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益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我们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前监督,监督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还有一个不同的就是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总章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本条例。依据是按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

1、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认识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文件的出台,是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更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我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审批,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学习两个《条例》的一点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我们组织的两次对两个条例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决策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委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正直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路线不走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党从严治党,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惩治腐败,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也将鞭策每个党员干部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党增辉。我作为电力系统的一名共产党员,尤其是一名工作在一线的共产党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执行《条例》,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党的纪律的权威性。同时,还要以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为契机,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中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要通过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共同为我局的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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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第56号教室的奇迹》读后感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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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上有幸拜读了雷夫。艾斯奎斯的《第56号教室的奇迹》这部作品,一个普通的最基层的教师,竟然获得了总统颁发的“国家艺术奖章”,感动了整个美国社会,我充满了好奇。因此我用心的品读着《第56号教室的奇迹》,自己的内心不时的被感动、共鸣充斥着:雷夫的教育历程和教育信念是那样熟悉而新颖;雷夫的教育观点和信念是那样独特与执着。他的成长经历,对于我们每一个教师都非常有借鉴意义。他的独特的教育方式和班级管理形式,值得我们实践和探讨。它就像一面镜子,告诉我们在我们的教育实践生活中,在什么地方做的不对,哪里需要改进,哪里可以做得更好。读的过程中,我发现雷夫老师对孩子的爱,在书中随处可见,充分体现了“爱是教育的根本”,没有爱,便没有教育。

雷夫。艾斯奎斯在自序中写着:“像所有真正的老师一样,我经常失败。我睡眠不足,我在凌晨时分躺在床上睡不着,为着一个我无力教育的孩子而感到极度痛苦。当一个老师,真的会很痛苦。”我读到这句话的时候,我十分好奇。因为他已经是个非常优秀的教师了,身上已经被照上了许多美丽的光环,但他依然能把自己心底里的话真实地表达出来,这让我既好奇又崇拜,一下子我的内心就产生了强烈的阅读愿望,有一种很想要去阅读它的心理需求,

是因为我从这本来自大洋彼岸的、以前从未知晓的教师的书中,竟然读到那么多熟悉的东西。一直以为,中美两国的教育差异巨大,以为我们在教育中的种.种现实问题人家不存在,甚至以为人家的教育价值观、思维方式都和我们不一样。这本书却让我第一次知道,那个教师在校园中遇到的种.种,和我遇到过的差不多;那个教师在教学和学生相处中产生的困惑,在我们的校园中也正困扰着一些教师;而那个教师对教育的理解,对教育价值观的剖析,其实都可以来我们这里进行一番验证;读完这本书,我最大的感受,也是自己最想说的一句话就是:这真的是一本好书!

阅读中我总是不由自主地发出轻轻叹息:“教师原来可以这样来当,原来可以做得这样好!”他在洛杉矶市中心一间会漏水的小教室年复一年地教同一个年龄段的学生长达20多年,这间教室被称之为56号教室。他创新的教育方式,把孩子变成热爱学习的天使;他热情的教育态度,把教室变成温暖的家。第56号教室的孩子大多贫困,来自移民家庭,英语也不是他们的母语,这些似乎注定平凡的学生却在一个充满爱心与智慧的老师的培养下,成绩优异,长大后纷纷就读于哈佛、斯坦福等顶尖大学并取得不凡成就。正因为一些孩子,他们有幸从这间教室走过,他们的人生,因此改变了走向,改变了高度……从他的身上我学到了很多,读《第56号教室的奇迹》使我精神上受到了洗礼。“第56号教室”为孩子们打造了一座躲避暴风雨的天堂,第一章中“给我一些真相”里面讲述的故事,在我的教育生活中也曾遇到,但我比艾里克斯的老师幸运,孩子的家长并没有找到学校来找我算账。其实,现在看来我和那位老师犯了同一个错误,就是错失了一个绝佳的教育机会,对这个孩子造成了伤害。如果当时,我像雷夫对待丽莎一样,那事情会有另外一种结局,也许这个男孩自己就会不好意思的来向我承认他撒谎了,也可能以后都会完成作业,或许……

随着教学年龄的增长,我已不再那么冲动,学会用积极的态度与耐心来面对问题,处理事情时能够经常站在学生的立场去想,建立了与学生的信任,平和、友善、诚实、公正而又通情达理的对待每个人、每件事,尽力为学生营造一个像家一样的避风港。我学会了为学生的良好学习习惯多做加法,以此激励学生,带动其他的学生来竞争,而不是处处针对他们的缺点做减法,努力成为一个令人喜爱的老师。通过对《第56号教室的奇迹》的研读,我还明白了,不管是教导学生还是子女,一定要时时从孩子的角度看事情,不要把害怕当作教育的捷径。第56号教室之所以特别,不是因为它拥有什么,而是因为它缺乏了这样的东西——害怕。雷夫老师用信任取代恐惧,做孩子可以依赖的依靠,讲求纪律、公平,并且成为孩子的榜样。正如他所说的:“孩子们以你为榜样。你要他们做到的,自己要先做到。我要我的学生和气待人、认真勤勉,那么我最好就是他们所认识的人之中最和气待人、最认真勤勉的一个。”

这本书让我深深的感动,书,还在品读;收获,却很多很多。我一定要向雷夫老师学习,做一个有爱心的老师。我真诚的祝愿所有的老师都能够开心、快乐地工作,所有的孩子都能够快乐的学习、茁壮的成长,成为社会的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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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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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学院开展了一系列关于“三严三实”的专题研讨会,通过认真学习,深刻反思,我的思想观念有了很大的转变,在党性修养方面有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在“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主题教育活动中,感触颇深,对照自己日常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在政治上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指明方向。

讲政治是对干部党员干部第一位的要求,政治上的明白是最大的明白,政治上的成熟是最好的成熟。作为党员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在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组织保持一致,做到讲规矩、守制度,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作斗争,做党的理论的忠实实践者,方针路线的坚决执行者,政策原则的坚定维护者,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是在工作上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促进成绩提升。

人生的价值,不在于长度,而在于宽度;干部的口碑,不在于职位,而在于作为。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该沟通沟通,该请示请示,该汇报汇报,不能随心所欲,乱了章法。要时刻保持工作上的主动性,倡导雷厉风行、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要有一种孜孜以求、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各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把事情想在前头,把工作做在前头。当前,学院肩上所负的使命光荣,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作为年轻人,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要尽自己所能,配合领导不断把培训的各项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三是在生活上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树形象。

作为党员要带头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党的传家宝,我们要警醒自己时刻牢记两个务必,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摆阔气。要注意生活小节,无论衣着打扮,还是言谈举止,都要与自己的身份相适应。作为年轻人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把住小节、守住底线。

总之,在今后工作我会时刻警戒自己:从实际出发,谋划好自己的工作,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勤于自我剖析、自我评价,在不断反思改进中完善自我。通过沉下身子定好调子、找准路子、迈开步子,真做实干,和各位同事们齐心协力开创我们学院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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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党员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25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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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出了“五个必须”的要求。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政治规矩,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这些要求,为全体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指明了方向。当前,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于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都是我们党的重要纪律

党的政治纪律是党依据不同时期的政治任务,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党的政治纪律是党最重要的纪律,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所有党员干部都必须严格、刚性地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并自觉以政治纪律指导自己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这是衡量党员干部是否符合党员标准的根本尺度。无论是谁,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就必须接受党的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党籍。

政治规矩源于政治伦理。其中,“政治”包含了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等内容;“规矩”则是古人在制作图形时所使用的工具,所谓“圆者中规,方者中矩”,后来逐渐引申为做事情所应遵循的准则、规则或法度。党的政治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立场、言论、行动等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提出的自我约束的更高要求,既具有纪律的基本属性,也内含了制度的行为导向功能。

在党的所有纪律和规矩中,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排在第一位的,二者都围绕着党的方针政策、政治路线而展开,从根本上为实现党的政治任务服务,都根植于党的性质和宗旨,通过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具体体现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在强制性和自觉性上具有内在统一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因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都是党的重要纪律,其约束的客体和调整的关系都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及其政治行为,必须自觉予以遵守和服从。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相互联系和依存

党章是党的总规矩,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既相互联系,也相互依存。

一方面,遵守党的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重要保障。党的政治规矩是依据于党的性质、宗旨、任务等在长期的革命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党的理论、路线、纲领、经验等在政治实践中的体现,也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观念、宗旨意识的体现,尤其强调要加以自我约束。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自觉遵守党的政治规矩,不仅符合党的利益、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意味着牢固树立了党的意识,有较强的党性观念和觉悟。有了这样的党性和觉悟,就必然会为自觉地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从而能够更好地恪守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的刚性约束,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另一方面,党的政治纪律是党的政治规矩的前提。党的政治纪律是在党员或者党员代表充分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制定的,集中体现着全党的意志,也体现着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中的原则底线。党的政治纪律为党的政治规矩的形成提供了最基本的价值导向和制度导向,引导着政治规矩的形成。由此,党的政治规矩首要的特征就是必须符合党的政治纪律及其所体现出的价值和理念。那些与党的政治纪律及其价值理念不一致的,甚至背道而驰的,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必然不成其为党的政治规矩。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我们党政治生活的重要准则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武器,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最可靠保障。如果没有党的政治纪律,党就会变成一盘散沙,一事无成;没有党的政治规矩,党就会混乱无序,同样一事无成。我们之所以反复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正是因为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身上仍存在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象。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对党的政治纪律有明确、细致和严格的要求,任何一名党员违反,都要受到相应的党纪党规的严肃处理。但是,党的政治规矩是循于传统或惯例的、不成文的要求,这就给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政治规矩以可乘之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的方针政策或重大决策部署说长道短、妄加评议,忘了自己的身份是党的一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把老乡、同学等正常的亲朋友邻关系变成“圈子”关系,私下里结党营私,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利益输送,忘了“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的古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自身工作生活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或情况遮遮掩掩、讳莫如深,既不事前向组织请示,也不事后向组织汇报,忘了还有党组织的存在;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便利在重大问题、敏感事项中跑风漏气、暗通款曲,甚至受人请托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手段替人说情打招呼,忘了纪律、规矩其意何在。

“君子小人所为不同,如阴阳昼夜,每每相反。然究其所以分,则在公私之际、毫厘之差耳。”说到底,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的如此做派,谋的并不是党的利益,不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是一己之利,乃至一派一系之益,异于公私之分,歧于党性所在。这些行为的共同点是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带坏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的风气,破坏良好的从政环境,污染健康的政治生态,败坏党的声誉和形象。同时,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能自觉约束自己,又往往是党员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第一步。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不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定地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政治生活的重要准则,我们党就无以净化、团结和发展,党的干部就会离心离德,党就会分崩离析,党的执政地位就会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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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优秀教师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7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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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重要的位置。

自古以来,规矩就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就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更是一种责任,一种境界。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讲,规矩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道德规范、标准礼仪。党员干部是一个地区行为的表率,担负着发展一方,稳定一方的重任。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是整个社会的表率。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对其自身、对党组织、对群众都造成了伤害。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十八大以来相继落马的一些省部级高官,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的反面教材。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先学会懂规矩,做到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更要学会守纪律,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辱、知是知非。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件事情,以敬业奉献的精神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党员干部的的形象严重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员干部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权威最强最有力的捍卫。

树立“规矩意识”,严格按规矩办事,按纪律办事。争做讲规矩守纪律的好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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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学习活动心得体会

全文共 23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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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深刻精辟阐释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要义,抓住高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如何抓好全面从严治党这个根本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这个讲话与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等一脉相承、形成体系,把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提升到新的理论和实践高度,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重大创新发展。

以上率下贯彻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关键少数”要以上率下,带动全党把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落到实处,体现了对高级领导干部的厚爱、信任和严格要求,情真意切,我们深感温暖和责任重大,决不负重托。

一是带头旗帜鲜明地讲政治。首要的是自觉增强“四个意识”,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绝对忠诚于党的核心。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坚定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水平,模范遵守政治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力戒“七个有之”“七个有的”,永葆党的政治本色。

二是带头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敢于刀刃向内,直面问题、矛盾,自觉改造世界观,强化党性修养,使批评和自我批评、“红脸出汗”成为党内生活常态,增强自我修复能力。

三是带头严格自律。时刻注意慎独慎微,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以敬畏之心秉公用权、依规用权,自觉抵御诱惑腐蚀,警钟长鸣,严防滥用权力、任性谋私。

四是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带头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完善监督执纪问责等长效机制,明确制度和纪律红线,善于抓早抓小。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主动担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讲政治必须自觉向党的核心看齐

讲政治首要的是对党的领导核心绝对忠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党的历史和我国制度特征表明,党的核心是党和国家命运的定海神针。中华民族到了实现伟大复兴的最关键时刻,越是接近中国梦的实现,所面临的挑战和风险越加严峻,中国此时比历史上任何时刻都更需要一个坚强有力的核心。党的核心的崇高威望和雄才大略,驾驭着民族前进的方向,凝聚成全民族众志成城、无坚不摧的强大力量。在新时期伟大斗争和伟大事业中形成的习近平总书记这个核心,是党心民心之所向,是时代赋予的国运,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坚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已胜利在望,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从2020年起的15年时间至为关键,因此,我们应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业着眼,从制度上保障长期拥戴党的核心。

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义是向党的核心看齐。要向习近平总书记的政治品德看齐,真正在感情上保持高度一致。学习他坚定的理想信念、炽热的为民情怀、无私的党性品格、勇敢的历史担当、博大的政治胸襟,还要学习总书记宽广的战略视野、深厚的理论功底、系统科学的思维方法、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此为镜子、尺子锤炼党性、砥砺品德、提高政治水平,做优秀党员。向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理政思想看齐,从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治国理政思想博大精深、务实管用。要坚信真理的力量和价值,系统深入领会其理论体系、思想精髓和科学方法,明确方向指南,求得破解改革发展难题的金钥匙,增强治理能力和领导水平。要以锲而不舍的精神研读、领会,入脑入心,融会贯通,指导实践。最关键的是把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理政思想和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真正在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凝聚全党智慧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顶层设计,需要我们联系实际,一项一项来落实,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取得人民感受得到的实效。

敢担当真实干,把忠诚和看齐落实在行动上

讲政治不能只是叫得响,甚至成为口头禅,关键要看行动、真抓实干。邓小平同志说过,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中央顶层设计已经明确,必须按照时间表、路线图一件一件落实到位。要全面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律己清正廉洁是必要条件,但敢于担当、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任务更是硬道理。必须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转化为干事创业的激情。政治上作风上严于律己、清廉干净,工作中才敢放开手脚、甩开膀子拼搏实干,才有威信带领群众同心协力干。

领导干部不但要以上率下严于律己,更要率先垂范响应总书记“撸起袖子加油干”“亲力亲为抓改革,扑下身子抓落实”的号召,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新翻版,敢于担当,直面问题,攻坚克难、较真碰硬,不惧风险挑战,不惜个人名利和身体代价,摒弃私心杂念,不爱惜羽毛,不明哲保身,更不能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急功近利、粉饰政绩;要义无反顾正视困难,燃烧激情,披荆斩棘,披肝沥胆,咬定青山不放松,锲而不舍抓落实,实实在在抓出成效。

对于科技工作而言,总书记的科技创新思想已经明确了战略方向,战略目标和发展蓝图已经确立,关键还是抓好落实。讲政治就是要把八千多万科技工作者紧密凝聚在党的周围,以时不我待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奋力直追,拼搏赶超,使已出台的改革举措和政策落地生根。要把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与优化包容宽松的创新生态环境有机结合,使科学家们心无旁骛潜心研究、聚精会神钻研探索,激发人才创新激情,充分发挥其才智,实现科技创新整体突破、弯道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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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4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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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从所处的历史方位、所面临的内外形势、所肩负的使命任务出发,着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修订条例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实现新时期党的历史使命的迫切需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党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肩负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同时,我们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任务越艰巨,挑战越严峻,越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修订条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有利于破解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难题,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巩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信任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得到贯彻落实,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修订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一段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从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党内监督还存在不少漏洞。比如,监督的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监督有盲区;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有的没有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监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办法措施不多,有的一把手成了脱离监督甚至监督不了的“特殊人”;对监督发现问题的纠正和整改刚性约束不足,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等等。《条例(试行)》自2003年12月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其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形势发展需要我们对条例进行修订,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把党内监督严起来、实起来,把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焕发出来,推动管党治党由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修订条例是坚持依规治党、总结提炼党内监督新实践新经验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强化党内监督方面作出积极探索,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制定并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政治局时时处处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召开专门会议对照检查落实情况,引领全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提出管党治党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明确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组,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这些创新实践,深化了党内监督内涵,丰富了党内监督形式,在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条例,及时将这些成果固化为制度,既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管党治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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