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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精彩20篇

从小到大我们贯彻的理念就是劳动最光荣,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自己想要获得的一切,没有什么是不劳而获的,那么对于劳动我们又会有什么心得体会呢?请看下面这关于劳动的心得作文,看完你就知道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收集整理的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优秀作文,欢迎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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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9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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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全体人员进行了“两严”集中学习,通过“两严”学习,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新形势、新任务、新考验下,迫切需要我们更加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如何才能做到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呢?结合本人政治素养和工作实际,我认为要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我们要认真学习习总书记重要讲话、深刻领会党中央的重要精神。纪律是党的生命、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我们党是肩负着历史使命的政治组织,必须要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定力。作为一名党员,一名普通的放射科医生,必须要强化规矩,执行的各种要求、标准、尺度,使自己成为真正“懂纪律、守规矩”的人。要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要和党组织保持一致。要明底线、知敬畏。

主动地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线,不打小算盘,切实遵守党的规章制度。

二、维护党的形象,树立党的威信。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党的形象是我们共产党人共同的脸面,需要所有党员共同维护、责无旁贷。维护党的形象,始终要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古训。不该说的话不要说、不该想的不要想、不该做的事不要做,切实做到不让露水打湿鞋,要以个人的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好党的形象。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对诋毁党的形象的错误言论不忍不让、理直气壮地作坚决斗争。不让他人给党的形象抹黑涂脏,要始终做到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护党,维护党的光辉形象,保持党的绝对权威。

三、遵从党的规矩,执行党的安排。“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是我们党的基石和保证,也是每一个党员必须坚守的政治生命线。我作为一名党员更要对党章、党纪、国法以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一系列党的规矩做到绝对服从,不偏不废、不弯不曲。要听从党的召唤,执行党的安排,对党忠诚。

四、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做为一名卫生工作者要对卫生事业尽心尽力。既然选择了卫生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为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努力创新。以“假如我是服务对象”活动为楔机,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责,牢牢把握“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宗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能力,为病人服好务。

总之,作为一名党员,我们要从思想上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树立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严于律己,踏实做事,老实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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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党员四讲四有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2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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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党的生命线。在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坚决把守纪律、讲规矩放在首要位置,切实解决自身“不严不实”问题。这是对每一个党员干部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依纪治党,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这是治本之策。当前,一些党员干部“不严不实”,就是虽然把法律当成了底线,却没有把纪律当回事,认为只要不违法,纪律松一些没什么,违反纪律是小事小节。正是有这样的错误认识,最终酿成大祸。马克思曾说过,“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综观被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几乎都是从破坏规矩开始的,然后发展成违纪、直到违法。党纪严于国法。作为党员干部,既不能口无遮拦,更不能任性妄为,必须守住纪律的第一道防线,只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才能使违法党员干部数量大幅减少。

我们党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有机统一、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涉及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等等,也包括一些未成文的、没有明文列入纪律、自我约束的规矩。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每一个党员干部都要重温这些纪律和规矩,让其真正成为自己奉行的行为准则。

“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首当其冲就是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必须”。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个人势力;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违背组织决定;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纪律和规矩的生命力在于刚性。“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必须实实在在维护纪律和规矩的生命力。党员干部在谋事、创业、做人时,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矩。只有严起来,才能“挺”起来,最终达到“实”的效果。怎么“严”?就是要按照省委书记王儒林提出的要求,做到严格遵守、严格考察、严格约束、严格追究、严格落实,决不允许出现“下不为例”“情有可原”。特别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就是要冲着纪律去。要充分运用警示谈话、纪律诫勉等多种方式,早点提醒一下;要用好党纪处分,坚持“一案双查”,早点警示一下,达到治病救人的效果。

把纪律挺在前面,还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通过“关键少数”的示范效应,层层传导,下沉到底;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夯实守纪律、讲规矩的组织基础,强化党的战斗力;充分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运用正反典型教育,提高党员干部讲纪律、守规矩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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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四讲四有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32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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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大意义,其目的是教育引领广大党员始终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党员本色,做合格党员。

全面从严治党,锻造一支纪律严明、干事创业的合格党员干部队伍,归根到底,是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放在首要位置,这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一贯要求。“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靠严明纪律”,“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近年来诸如此类提法,不绝于耳。

“学党规、学讲话”是当前形势的迫切需要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近九千万党员、近百年历史的大党,我党最优良的传统,不仅在于始终和人民在一起,更在于始终以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规矩做坚强保证。近年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在“十三五”规划宏伟蓝图已经绘就、“四个全面”战略已经打响的新时代背景下,为什么还要反复强调纪律和规矩?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党员干部中,还存在纪律松弛、不讲规矩的问题。无论是血雨腥风的革命战争岁月,还是激情澎湃的改革发展年代,党员是否讲纪律守规矩,直接关乎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关乎党是否能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拥护。

继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等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把握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能力还不足;作风问题树倒根存,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的现象;一些党员干部缺乏政治头脑,不能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甚至有了“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 的错误思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等等。这些对改革发展的成败,对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都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此,党中央提出开展“两学一会”学习教育,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着力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是要教导广大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想干事、能创业。

“守纪律、讲规矩”是“学党规、学讲话”的核心内容

为了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实现“十三五”规划、“四个全面”战略目标,夯实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打造干事创业、奋发有为的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必须重申守纪律、讲规矩的重要意义,让广大党员明白“守纪律、讲规矩”是一名合格党员最起码的要求,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党员干部永远的常态。

党员干部所要遵循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内涵是非常丰富的。其中,政治纪律属于党的纪律范畴,是根据不同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政治行为确定的基础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包括党内的各种规章和条文,如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政治规矩是党章党规等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总和。它包括党纪国法“硬约束”,道德操守“软约束”,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未成文的“老理儿”,改革创新和从严治党等新提出的“新说法”。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根本性,其中政治纪律是最根本的;二是严肃性,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带电的高压线、是雷区,一旦触碰,轻则受到处分、重则将失去工作甚至失去自由;三是统一性,每一名党员干部不论党龄长短、职位高低、贡献大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守纪律、讲规矩”是衡量合格党员的唯一标准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党员干部如何才能恪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从而组建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笔者认为,全体党员干部应该做到以下“六要”。

一是要知理,有学习心。理论上的清醒坚定,是思想政治清醒坚定的前提和基础。党员干部要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追求和一种境界,要加强理论学习,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武装自己。坚持不懈地学习,牢固树立道德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要坚持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避免少知而迷、少知而盲、无知而乱,增加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怎么学、学什么?具体说来,就是要读好两本书:一本是“有字书”,一本是 “无字书”。所谓“有字书”就是各类党建、业务等书籍,特别是党章党规、习总书记系列讲话、《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等等,用知识武装头脑。所谓“无字书”,就是不断地通过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获取经验,慎思明辨、善行至远,事事出于公心、一心为公为民。

二是要知纪,有敬畏心。对法律法规、对党章党纪,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做到做人有“底线”、做事有“红线”。知线,才会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守线,才能清清白白、干干净净、安安稳稳。党员干部要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除了遵循党章党规、准则条例的各项规定,还应恪守 “三严三实”,做到“四个服从”、“五个必须”,杜绝“七个有之”。“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党员干部要敬畏法律、道德、权力,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要认清形势、保持清醒,不打擦边球,不搞踩线不越线。

三是要知责,有进取心。履职尽责、干事创业,是党员干部守纪律、讲规矩的最好表现。要知道自己身上的责任和义务,要按纪律、按规矩、按程序办事。有大局意识,顾全大局办难事、全心全意干实事、创新思路办新事,不断提高执行能力和办事效率,要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坚决反对当前存在的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和选择性作为的不良现象。坚持以知促行,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神。

四是要知情,有事业心。村看村,户看户,人民群众看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不仅损害了党的形象,更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党员干部要牢记党的宗旨,把人民群众地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和党的形象时刻放在心中。在日常工作中,要扎扎实实地干好本职工作,不能做样子、摆架子,多为人民群众着想,主动热情地服务。现阶段如火如荼开展的精准扶贫,更是要求我们要以一对一、面对面为老百姓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谋取福利,应该以此为契机,多下基层,多接地气,更好地为老百姓办实事。

五是要知足,有平常心。知足者常乐,不知足者常忧。知足的人,才能够调整自己的心态,正确对待权力、名利,做到不与别人攀比,端正心态、轻装上阵,享受学习、工作和生活;知足的人,才会对组织的培养、领导的知遇、朋友的帮助和家人的支持,常怀感恩之心。相反,不知足的人,往往极易醉心于攀比、醉心于追名逐利,经不起外界的诱惑,逐步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六是要知友,有廉耻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朋友圈,结交的大多都是与自己志趣相投、经济实力等方面相近的人。但同时也存在交友不慎,导致违纪甚至违法的情况。在结交朋友的过程中要懂得,以利相交、利尽则散;以势相交、势败则倾;以权相交、权失责弃;以情相交、情断则伤。党员干部在结交朋友的过程中要结交两种人,良师和益友,要知人知面更知心。绝不能因为情面、出于义气,更不能因为诱惑和利益,为朋友去做违反纪律、破坏规矩的事情,这样害人害己的事情做不得,做了必然会付出代价。必须抵制诱惑,守住底线,学会对朋友说两个不,“对不起”、“不能干”。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和党规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讲纪律、守规矩,都要不断提升自已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在“十三五”规划开局起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主动作为、高效作为、创新作为、奋发有为,争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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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学习活动心得体会

全文共 23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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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深刻精辟阐释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要义,抓住高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对如何抓好全面从严治党这个根本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这个讲话与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等一脉相承、形成体系,把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提升到新的理论和实践高度,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重大创新发展。

以上率下贯彻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关键少数”要以上率下,带动全党把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落到实处,体现了对高级领导干部的厚爱、信任和严格要求,情真意切,我们深感温暖和责任重大,决不负重托。

一是带头旗帜鲜明地讲政治。首要的是自觉增强“四个意识”,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绝对忠诚于党的核心。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坚定政治立场,提高政治水平,模范遵守政治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力戒“七个有之”“七个有的”,永葆党的政治本色。

二是带头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敢于刀刃向内,直面问题、矛盾,自觉改造世界观,强化党性修养,使批评和自我批评、“红脸出汗”成为党内生活常态,增强自我修复能力。

三是带头严格自律。时刻注意慎独慎微,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以敬畏之心秉公用权、依规用权,自觉抵御诱惑腐蚀,警钟长鸣,严防滥用权力、任性谋私。

四是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带头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完善监督执纪问责等长效机制,明确制度和纪律红线,善于抓早抓小。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主动担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讲政治必须自觉向党的核心看齐

讲政治首要的是对党的领导核心绝对忠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党的历史和我国制度特征表明,党的核心是党和国家命运的定海神针。中华民族到了实现伟大复兴的最关键时刻,越是接近中国梦的实现,所面临的挑战和风险越加严峻,中国此时比历史上任何时刻都更需要一个坚强有力的核心。党的核心的崇高威望和雄才大略,驾驭着民族前进的方向,凝聚成全民族众志成城、无坚不摧的强大力量。在新时期伟大斗争和伟大事业中形成的习近平总书记这个核心,是党心民心之所向,是时代赋予的国运,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坚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已胜利在望,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从2020年起的15年时间至为关键,因此,我们应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业着眼,从制度上保障长期拥戴党的核心。

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义是向党的核心看齐。要向习近平总书记的政治品德看齐,真正在感情上保持高度一致。学习他坚定的理想信念、炽热的为民情怀、无私的党性品格、勇敢的历史担当、博大的政治胸襟,还要学习总书记宽广的战略视野、深厚的理论功底、系统科学的思维方法、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此为镜子、尺子锤炼党性、砥砺品德、提高政治水平,做优秀党员。向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理政思想看齐,从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治国理政思想博大精深、务实管用。要坚信真理的力量和价值,系统深入领会其理论体系、思想精髓和科学方法,明确方向指南,求得破解改革发展难题的金钥匙,增强治理能力和领导水平。要以锲而不舍的精神研读、领会,入脑入心,融会贯通,指导实践。最关键的是把习近平总书记的治国理政思想和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真正在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凝聚全党智慧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顶层设计,需要我们联系实际,一项一项来落实,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取得人民感受得到的实效。

敢担当真实干,把忠诚和看齐落实在行动上

讲政治不能只是叫得响,甚至成为口头禅,关键要看行动、真抓实干。邓小平同志说过,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中央顶层设计已经明确,必须按照时间表、路线图一件一件落实到位。要全面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律己清正廉洁是必要条件,但敢于担当、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任务更是硬道理。必须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转化为干事创业的激情。政治上作风上严于律己、清廉干净,工作中才敢放开手脚、甩开膀子拼搏实干,才有威信带领群众同心协力干。

领导干部不但要以上率下严于律己,更要率先垂范响应总书记“撸起袖子加油干”“亲力亲为抓改革,扑下身子抓落实”的号召,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新翻版,敢于担当,直面问题,攻坚克难、较真碰硬,不惧风险挑战,不惜个人名利和身体代价,摒弃私心杂念,不爱惜羽毛,不明哲保身,更不能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急功近利、粉饰政绩;要义无反顾正视困难,燃烧激情,披荆斩棘,披肝沥胆,咬定青山不放松,锲而不舍抓落实,实实在在抓出成效。

对于科技工作而言,总书记的科技创新思想已经明确了战略方向,战略目标和发展蓝图已经确立,关键还是抓好落实。讲政治就是要把八千多万科技工作者紧密凝聚在党的周围,以时不我待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奋力直追,拼搏赶超,使已出台的改革举措和政策落地生根。要把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与优化包容宽松的创新生态环境有机结合,使科学家们心无旁骛潜心研究、聚精会神钻研探索,激发人才创新激情,充分发挥其才智,实现科技创新整体突破、弯道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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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教师师德师风学习心得体会2000字

全文共 17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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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学习了《师德师风教育学习资料汇编》,我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新时期的人民教师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这是新时代的要求,作为新时期一名教师肩上承担着更加繁重的教书育人的任务。教师的职业道德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旺发达。

作为一名年轻教师,通过师德师风的学习,在教学中更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教师应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教师的一言一行,都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学生,教育着学生。

当我们的老师用自己的行动给学生作出表率时,也同时给学生指明了行动的方向。如果教师说得天花乱坠,而成为行动的矮子,那所说的也无异于对牛弹琴。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的确,在一个个鲜活的孩子面前,只有不断地提高、完善自己,才能够让自己在“教师”这个称号面前毫无愧色。“榜样”意识,榜样的行动,会让我们坦然面对每一个学生,更会提升教师的自我形象。

二,教师情感素质的要求。

教育不仅是认知过程,更是情感交流过程。经验表明,情感可促使学生自觉接受教师的教诲,养成良好的认知习惯,行为习惯。师生情感交流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教师心里有了学生,学生就愿意和教师在一起,且有亲近感;教师尊重,理解,关心学生,学生就将更尊重老师,师生诚坦相待,心心相印。对待学生的错误与缺点,要尽力帮助,对待学生成长进步热情肯定,用火热的心肠,满腔的热忱去温暖学生的心灵。让学生感到老师胜父母,同学似兄弟。

三,是在日常生活上对学生友善、温暖和关怀。

课后与学生交友,让他们掏心里话,扑捉热点。难点话题,日常以礼相待。遇到不顺心的事要能控制感情,不迁怒于学生,让学生增强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产生前进动力,明确前进方向。

既然选择了作为一名教师,我们所做的一切就无关于名利。是的,我们的工资很微薄,我们责任是那么重,我们容颜一天天失去光泽,我们的白发日日增多,既然选择了,那我们就坚守吧,就为这最后一片净土。总而言之,教书是一种责任,经其手,就负起责嘛。

通过这次集训和平常的认真学习,并对照自己在工作中的师德师风的各方面表现,发现自己还存在不少问题。

1、满足于现状,缺乏上进心。

概括地说:就是在工作中不够主动、创新,而是领导交代干什么就干什么,不深入思考。在接受领导交代工作任务时应怎么样去创新完成,也可以说是按传统的工作经验,按部就班去做,只力求能够完成工作任务,不出比漏就行了,就这样的满足于现状。

2、对学生不够尊重

在检查工作中,经常检查到一些纪律散漫的学生,上课铃响了不进教室,还在教室外面滞留,迟迟不进教室,有时见到一些纪律不强的学生,从课堂中出去大小便,完事后不是及时回课堂,而是借机在外溜达,有时发现自习课堂中的一些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大声喧哗,甚至满堂走动捣乱了秩序。总是上前大声训斥,使师生关系很尴尬,这实在是一种不尊重学生人格的表现。

3、对后进生缺乏关爱

关心爱护后进生,转化后进生,使后进生进步是一个教师的职责。在检查工作中,我认识到,不按时进入课堂上课的学生,课堂中借机出门溜达的学生,自习课中随意走动捣乱的学生,大都是平时学习成绩较差,自由散漫习惯的后进生,而对这些后进生,缺乏关爱精神,缺乏耐心教育,缺乏宽容态度,甚至认为那是不可教者。

4.对学生要求过严,有恨铁不成钢的现象。

致使在学习的过程中,有的吃不饱,有的吃不下。

作为教师,特别是肩负检查任务的教师,应该把良好的师德师风均匀地洒给每一个学生。然而,我对后进生关爱不够,特别经常调皮的学生,教育几次后,不改的,更是很铁不成钢,我最喜欢罚他们背书、写字,其实这都是不对的。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对教师的职业道德理解不深,认识不透。没把教师特有爱的阳光,爱的春风洒到每一个学生身上,没有尽到一名教师的职责。错误地认为,后进生是“孺子不可教”者,所以每每训斥实在是一种错误的认识错误的教育方式,经深刻的反思,归根到底是对师德师风认识不深,是个人的教师职业道德欠佳的表现。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更新教育观念,彻底改变以往那种惩罚学生是为学生好的错误思想,改变对学生居高临下的态度,主动、积极地建立一种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热爱学生,尤其要热爱差生和后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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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严明党的规矩和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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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明确强调, 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提出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点要求。这是中央对当前反腐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针对性回应,更是维护党的决策和集中统一的明确要求。

所谓规矩,是指一定的标准、法则、习惯,或合乎标准及常理,是人们应该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其中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是成文的规矩,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这些规矩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好比带电的“高压线”不可去触碰,否则后果不勘设想。

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 强化纪律和规矩的刚性约束,第一位的是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使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不可触摸的“高压线”。 现在,个别干部不能做到与中央保持一致,搞团团伙伙和拉帮结派,甚至抵制中央决策和决定,这对党内民主和团结的破坏非常大,也成为很多腐败现象的源头。因此,各级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做到表里如一、知行合一,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守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严守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的刚性约束,必须对照党章从自身抓起,从细节抓起,要始终把政治纪律教育放在首位,坚持对党绝对忠诚,把牢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增强党性立场和政治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要保持清醒、旗帜鲜明,经得起大风大浪考验,决不能在政治方向上走岔了、走歪了,更不能走错了,同时,也要严守党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决不搞非组织活动,决不违背组织决定,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等现象,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坚决远离各种“小圈子”、“小兄弟”,坚决抵制金钱、权力、美色的诱惑,以“祸患常积于忽微”之心对待小事、小节、小利,否则,就会触碰到“高压线”,那是非常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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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纪检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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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僧能顺利到达西天取得真经,关键是唐僧念好了紧箍咒,才让徒弟们真心诚意、齐心协力的帮他克服了路上的妖魔鬼怪。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诱惑增多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部分党员干部思想开始发生扭曲,宗旨意识不强,如果不立好规矩,不念好“紧箍咒”一些党员干部可能就会被身边的妖魔鬼怪说迷惑。我国有没有凝聚力,关键是党员干部,核心是人民群众。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己,才能有效的团结人民群众。

建立规章制度,不是为管人而管人。三字经上就说“人之初,性本善”,但往往总有那么一小部分人目无党纪国法,这时候就需要通过制度强加干预,改变他们的思想认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党员干部更是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公民交往行为的一般和普遍规矩,是社会运行的底线,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要求。

守规矩就要讲党性、讲团结。党性原则要求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群众路线自然就离不开人民群众。古人云:“同心山成玉,协力土成金。”团结,历来是我们事业胜利的重要保证,是重大的政治原则。在团结问题上,最能看出党员干部的党性和人品。在我国发展的关键时期,利益关系复杂,矛盾问题增多,维护团结的难度增大。这就要求党员干部更加懂得团结,以良好的作风和形象推动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守规矩,必须校正思想偏差。一些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不强,这与他们的思想观念偏差有关。有的不能正确地认识纪律和自由的关系,人为地把纪律和自由对立起来,只要个人自由,不要组织纪律,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党员干部要树立辩证的纪律观、自由观,充分认识到纪律和自由是相对的、统一的。只有严格执行纪律,自觉遵守纪律,才能拥有个人的自由;相反,违反了纪律规定,就会受到处罚,没有个人的自由。纪律,在有的人看来是一种约束和限制。其实,唯有严格遵纪守规的人,才能享受工作的自由、生活的自由、做人的自由。“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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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基层党员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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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理解守纪律规矩的重要理解其内涵。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从纪律和规矩的概念、纪律和规矩的内容、守纪律和讲规矩的关系、守纪律、讲规矩重大现实和政治意义四个方面深刻理解守纪律、讲规矩的重要内涵。讲政治、顾大局不仅仅等同于服从领导,不仅仅是讲原则、讲程序、懂规矩、守纪律,反之,仅仅满足于讲原则、讲程序、懂规矩、守纪律,也不一定能讲好政治、顾好大局。

如何讲政治、顾大局?我们经常说一句话:“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清醒的基幢。要做到很好的讲政治、顾大局,必须以一定的理论基础为前提、为指导,不懂政治理论,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一知半解,就不可能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工作中就会不辩方向,缺乏政治敏感性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关键是要付诸实践、见诸行动,必须贯彻到部队全面建设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近日“讲规矩”成为政治生活的高频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重要的位置。自古以来,规矩就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就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更是一种责任,一种境界。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讲,规矩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道德规范、标准礼仪。党员干部是一个地区行为的表率,担负着发展一方,稳定一方的重任。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是整个社会的表率。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对其自身、对党组织、对群众都造成了伤害。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作为党员,作为干部,更要学会守纪律,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辱、知是知非。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件事情,以敬业奉献的精神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党员干部的的形象严重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员干部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权威最强最有力的捍卫。树立“规矩意识”,严格按规矩办事,按纪律办事。争做讲规矩守纪律的好公仆。

传媒工作者要成为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践行者,首先要敢于查找自身是否存在政治纪律意识淡化,政治纪律执行不力的问题。要敢于自我批评;对少数党员政治上的迷茫性,思想上的片面性,工作上的本位性,行为上的自由性不良行为要敢于亮剑。牢牢把握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这一首要任务,加强对“四个全面”重大战略意义的宣传阐释,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新闻工作者要讲政治、守纪律、懂规矩,秉承崇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把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一根本职责,把火热实践作为报道主题,把老百姓作为报道主角,注重用小切口呈现大主题、小视角反映大变化、小事例承载大内涵,通过挖掘动人的细节、闪光的亮点,讲亲切话,讲生动话,讲精彩话,讲出与群众的共鸣,增强新闻宣传的亲和力和感染力。使每位职工在思想道德修养、履行社会责任上追求卓越,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鼓与呼,为扩大秭归对外美誉度提高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把守纪律、讲规矩落实传媒工作当中,首先要突出约束和敬畏两个核心,不断加强作风建设,确保干部清正、队伍清廉、作风清明,不断提升我们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综合研判和执行能力。要把守纪律讲规矩落实到持续深化改革中,激发集团产业发展活力。其次把守纪律讲规矩落实到具体工作上,认真落3月20日,**新闻传媒集团召开“守纪律 讲规矩”主题教育活动动员会”讲话精神,进一步动员集团全体党员干部要把开展好主题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使纪律、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作为一名基层党支部书记要通过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强力推进落实,迅速把活动覆盖到全体支部党员中。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做好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凝聚推进**改革发展正能量。使我们每位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好表率,把“守纪律、讲规矩”要求学到深处、落到实处,加深对严明政治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克服特权思想、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等重点问题的理解和掌握,力争在提升境界、指导实践方面有新的收获。同时抓好学习教育、集中培训、对照检查、整改落实等方面的工作,做到学查改相结合,建立守纪律、讲规矩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续不断纠“四风”,坚决惩治腐败现象,深入推进制度建设,通过党员的日常管理考核把守纪律讲规矩落到实处。把主题教育活动与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结合起来,要把主题教育活动与强化责任担当结合起来,要把主题教育活动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党性,增强深化改革的思想自觉,增强攻坚克难的责任担当,增强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为加快推进“三大转型”和传媒集团改革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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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安局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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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优警风”集中学习教育是学院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切实改进作风,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过硬队伍、营造教书育人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全院各级党组织和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吃透精神、把握要求,结合部门实际抓好统筹推进,把集中学习教育与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结合起来,进一步细化任务清单、明确责任要求、统筹推进落实,努力以优良的作风,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从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集中学习教育政治自觉;准确把握目标,确保集中学习教育取得实效;抓住关键环节,推动集中学习教育任务落实;坚持严格要求,推动集中学习教育顺利开展等四个方面对在全院开展集中学习教育进行了动员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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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学党章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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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围绕“两学一做”第二专题守纪律、讲规矩作个发言。主要谈三点体会:一是正确理解领会党纪党规的基本内容;二是如何增强党纪党规的自我约束意识;三是怎样才能确保党纪党规落实到位。

首先,汇报第一个问题:正确理解领会党纪党规的基本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会议上指出: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因此,纪律和规矩是一个整体,规矩就是纪律,纪律也是规矩,具有同等的普遍的约束力。就这个问题,主要把握以下六个“严明”就是六项纪律。

一是要严明政治纪律。就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能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得制造、散布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等。

二是要严明组织纪律。党的组织纪律,其内涵非常丰富,核心内容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党的政治法宝。就是要坚持重大问题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这“十六”方针,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四条原则。同时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不得违反组织原则和程序;不得目无组织,重大事项不请示不汇报或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对组织忠诚老实,不得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

三是要严明廉洁纪律。廉洁纪律关键就是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处理好公与私之间的关系。不能以权谋私;不能违规经商办企业;不能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能违规使用“三公”经费;不能违规为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等。

四是要严明群众纪律。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具体地讲,就是不能在管理服务中违规乱收费;不能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的时候故意刁难群众,搞吃拿卡要;不能高高在上,搞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不能敷衍塞责、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更不能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等。

五是要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党的工作纪律,就是要求党员干部把心思用在谋事创业上,放在为民谋利上。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履行好一岗双责,尤其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坚持实事求是,不能漏报、瞒报、虚报,不搞“形象工程”;不超越权力界限插手干预其他公务活动等。

六是要严明生活纪律。生活纪律的要求比较宽泛,更多有赖于党员干部的道德自觉和行为自律。主要包括:保持艰苦朴素的作风,杜绝生活奢靡,不能贪图安逸,搞享乐主义,追求吃喝玩乐等低级趣味;不可违背公序良俗等;这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纪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必须守住底线。

接下来,讲第二个问题:如何增强党纪党规的自我约束意识

具体地讲要抓住三个方面。

一要自觉学习。学纪才能懂规。不学、不知、不懂,遵守、执行、维护就无从谈起。党员干部必须树立主动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无论是身在领导岗位还是作为普通党员,都要把学习纪律作为日常功课。不仅要学习党章、党纪、国家法律等成文的纪律,而且要学习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不成文的规矩,全面了解掌握纪律规矩的具体内容、基本要求和精神实质,对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了以后会有什么后果要了然于胸,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绝不能无知无畏。通过学习,主动把党的纪律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和人生准则,铭刻于脑、烙印于心,将纪律转化为自律,使有意识的遵守转化成无意识的遵从,提升共产党员的思想境界。

二要心存敬畏。党纪党规,既是警示的“红线”,更是带电的“高压线”。党员干部要多学一学禁止性规定、责任性条款,从学习中得到警示;要多看一看那些跨越“红线”、“高压线”者的可悲下场,从感悟中得到警醒。要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时时牢记、刻刻敬畏,心中始终要有一种“怕”的感觉。这种敬畏、这种“怕”,不是胆小怕事,不是谨小慎微,而是对党的纪律从心底里的敬重,是对自己的自我约束、自我警醒。这种敬畏,这种“怕”,是一种精神境界,是一种明智选择,更是一种政治上的成熟,是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应有的基本素质。党员干部敬畏纪律、严守规矩,既是对党和人民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是必须固守的底线。对每一名党员干部来讲,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有百利而无一害。回顾以前毕福剑事件,近期的赵微事件,都是没有敬畏的表现。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不分场合、不看时机,不顾民从感受,不顾国家利益。个人认为,主要的是认知不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严重偏差。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遵守执行没有选择项。在遵守纪律问题上,没有重要不重要之分,没有大小之别,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无论是明文规定的党章、党纪、国家法律,还是长期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都是每个党员必须自觉遵守的规矩;不论党龄长短、资历深浅、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只有遵守执行的义务,没有违反的权利,在党内没人有资格搞特殊,当例外。作为一名党员,应当自觉将党的纪律化为生活的一部分,干什么事情首先要判辨别是否合乎党的纪律。坚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把遵守党的纪律贯穿日常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不讲条件、不走过场,不搞变通、不打折扣,切实做到有人监督与没有监督一个样。应日复一日、持之以恒,通过不懈坚持,使之成为一种习惯,升华成一种文明素养。在这里也强调一下交纳党费的事,交纳党费首先是自己交,而不是收;其次通过交纳党费,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要履行好党员义务。所以今后我们每月都要主动交纳,这也是我们这次“两学一做”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讲第三个问题:怎样确保党纪条规落实到位

具体讲主要突出“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党章意识。一是以党章为镜子,做到严以修身。坚持强化理想信念,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坚持践行入党誓言,做到时时、处处、事事对党绝对忠诚;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自觉维护党委权威。二是以党章为标尺,做到严以律已。坚持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做检身修德、谨言慎行的清醒人;坚持讲政治守规矩,自觉遵循组织原则,服从组织决定,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三是以党章为准绳,做到严以用权。坚持依法用权,按法律和规章说话办事,不滥用权力;坚持秉公用权,不公权私用,使手中权力用当其时,用得其所;坚持阳光用权,主动授受监督,赢得干部群众信任;坚持权责对等,把权力当责任,甘于奉献、勇于担当。

二是强化监督管理。一要严格党员干部教育。要把“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常态化,营造遵规守纪的浓厚氛围;要把党规党纪教育列为年度学习计划的重要内容,分阶段、分层次、分专题、分领域、分岗位开展教育,让党员干部心存敬畏。二要严格党员干部监督。要畅通监督渠道,及时掌握党员干部作风纪律方面的问题;要及时提醒警示,批评教育,扯扯“袖子”;要加强监督,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三要严格党员干部管理。要把功夫下在平时,把规矩严起来,把纪律挺在前面;要认真落实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切实摸清干部思想工作状态;要加强干部任用监督把关,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选拔干部;要把纪律规矩的尺子用起来,让党员干部在“破纪”之初就受到警示。

三是强化纪在法前。一要在“早”字上下功夫。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一个问题变成多个问题。二要在“细”字上做文章从小处着手,从深处预防,对小错、小节、小案零容忍,及时阻断“病变”的过程。三要在“严”字上立规矩。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不放松,晒太阳强威慑,越往后执纪越严。四要在“常”字上铆足劲。坚持执纪常态化长效化,要常议、常查、常评。五要在“定”字上求实效。把从严治党作为永恒课题,坚持正风肃纪力度不减,保持强力反腐的态势不变,把党风廉政建议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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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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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记者从江北区纪委获悉,为确保各级党员干部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准则》和《条例》)刻印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该区明确要求,把学习《准则》、《条例》设为“必修课”,做到教育全覆盖、无遗漏。

一方面,领导干部带头学。该区区委常委会带头先学,作出表率、以上率下。邀请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为全区800余名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集中辅导,准确传达《准则》、《条例》的实质内涵,确保学习贯彻活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同时,纪检干部深入学。区纪委常委会组织专题学习,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采取集中研学、专题讨论、案例分析和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熟知《准则》、《条例》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做好思想准备、知识储备和工作预备。

另一方面,督促党员干部全面学。该区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准则》、《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切实唤醒广大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江北区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区成立了专题宣讲团,将对全区82家单位逐一开展宣讲,推动两个规定精神入脑入心。同时,将组成专门的督查组,赴全区各单位开展督导检查,将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以促进《准则》和《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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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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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而遵守纪律从严治党的核心,因此王岐山同志强调:“必须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明确纪律的内涵,密切联系实际、求真务实,把纪律执行到位,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

一、明确纪律的内涵。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 党的纪律和党内规矩是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也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体现和可靠保证。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等。纪律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是党员干部成长路上的“安全带”。作为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意识,才能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依章而行,不闯“红灯”。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越雷池一步。

二、树立执纪观——“以纪律人”在前,“以法律人”在后

纪律与法律,一字之差。从词源本意上讲,纪律是“以纪律人”,法律是“以法律人”,两者有共性也有不同:

第一,纪律针对特定人群,法律针对非特定人群。纪律是党的组织和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体现全体国民意志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称。非党员不见得必须“遵纪”,但却必须“守法”。因此,纪律更具对象感和指向性,纪律缺失的主体责任更明确。换言之,有纪不执,账马上就能算到党组织头上。因此说:纪律检查工作就是政治。我们必须把握纪律建设的“树木和森林”,用从严治党、从严执纪的尺子来衡量“森林”,不能满脑子都是违法案件,只知法律、不知纪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第二,纪律以个体和组织信仰做支撑,法律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不论纪律还是法律,最终“落地”靠两条:一是自律,二是他律。但法律不以个体信仰作前提,纪律恰恰相反,是公民选择某种信仰后自愿服从的结果,更主要是“自律加他律”的行动。因此,如果党纪不彰、执纪不严,不但是个体的悲剧,也是组织的悲哀,因为个体要为违纪行为付出代价,组织也会被动“买单”,使政治信用和组织信仰受到伤害。

综上所述,如果“错把法律当尺子”,把所有党纪问题都最终归结为法律问题,违纪问题都等到违法后再处置,将在执纪策略、观感和后果上面临极大被动。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防止“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倾向。

三、发扬“啄木鸟精神”。

作为“森林医生”,啄木鸟以“治病救树”为己任,只要发现哪棵树木有害虫,无论害虫潜藏树木多深,啄木鸟都能把它掏出树干除掉,而且从不退缩和放弃。这种勇于发现问题和善于解决问题的精神,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啄木鸟精神”。对于纪检工作而言,“啄木鸟精神”就是要做到严格执纪,及时发现违纪行为,及时纠正违纪行为,只有管住现在违纪的“虫”,才能杜绝未来违法的“虎”。

四、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加强纪律建设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自身建设,作守纪模范

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带头习纪律、带头守纪律,带头执纪律,牢固树立“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观念,严格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以身作则,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做落实规章制度的排头兵。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

2. 组织党员学习,营造守纪氛围

配合“守纪律、讲规矩”相关活动,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引导和督促广大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以及其他党内法规,使每个党员、干部时时刻刻想到必须按党的纪律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执行党的纪律。

3.转变纪检观念,做好基层纪检工作

中心作为基层,要将今后的纪检工作重点放在发现和纠正违纪行为上。发扬“啄木鸟”精神,经常性开展对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和倾向,督促纠正整改,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按照“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的要求,坚决反对和认真处理一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破坏党的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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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学习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超心得体会

全文共 4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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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县委集中整治动员会精神,小村镇党委统一安排部署,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守纪律、强担当、提效能、促赶超”集中整治活动。

一是各村(社区)迅速召开动员会。镇党委班子成员分别到包抓村(社区)参加集中整治动员大会,组织各支部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县、镇两级集中整治活动会议及县委书记田一泓的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内涵,提高政治修养。

二是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具体方案。镇上动员会后,党建办、安监站分别制定了《小村镇“三项机制”激活力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小村镇安全生产零事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村(社区)结合各自实际,立即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了各自具体的工作方案,真正把集中整治活动落到实处。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运用电子屏、广播、微信、QQ、微博等各种资源大力宣传集中整治活动,截至目前,制作宣传横幅、刷写墙面宣传语30多条,在全镇上下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

四是严格学习纪律。镇党委把每周二下午定为领导班子学习日、每周三下午定为机关干部集中学习日,形成集体学习记录,个人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务求做到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到位”,确保集中整治活动扎实开展,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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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基层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全文共 7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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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自上而下正在开展“守纪律、讲规矩”集中教育培训活动,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工作特点,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感受颇多,有以下几点体会

在政治上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明白人。人不以规矩则废,守纪律、讲规矩既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更是对每个党员干部是最基本的要求,尤其是作为一名年轻干部,我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筑牢守纪律、讲规矩的防线,树立守纪律、讲规矩的底线,做一个政治上的明白人,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组织保持一致,做到听安排、守纪律、讲规矩。

在工作上做守纪律、讲规矩的带头人。人生的价值,不在于长度,而在于宽度;干部的口碑,不在于职位,而在于作为。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程序、按规矩办事,做守纪律、讲规矩的带头人。要时刻保持工作上的主动性,该自己干的工作,积极主动地去干好,不等不靠,对乡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坚决执行。当前,我们杉木面临着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作为推动杉木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的建设者和见证者,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勇于作为,敢于担当,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最艰苦的岗位做起,为推进杉木“四区”建设贡献正能量。

在生活上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清白人。我们每位党员干部都要注重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品行,始终做到"生活正派、情趣健康"。不搞攀比、不讲排场、不摆阔气。不该有的想法坚决不想,不该办的事情坚决不办,不该拿的东西坚决不拿,对党员干部来说,小节不小,小节之中有政治、有形象、有人格。我们不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还要在生活小节上严格自律,警惕潜移默化的腐蚀作用,见微知著、防微杜渐,耐住清贫、守住寂寞。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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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21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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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全文發布。《條例》著眼於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相結合的一個重大安排,它的實施標志著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人民網強國論壇邀請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對《條例》進行了系統地解讀。

庄德水談到,新版黨內監督條例是對舊版黨內監督條例的繼承和創新。老版黨內監督條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一些核心精神和內容仍具生命力。比較而言,新版黨內監督條例具有創新性和時代性,他認為比較突出的方面主要有體系、體例、體制的內容。

在體例方面,老版黨內監督設5章,即總則、監督職責、監督制度、監督保障、附則。第一章規定了立法目的和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對象和重點內容等。第二章規定了黨委、黨委委員、紀委、紀委委員、黨員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的職責和作用。第三章是核心,規定了規范黨內監督工作的10項制度,每項制度列為一節。第四章規定了實施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規定了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等。在具體制度設計方面,老版黨內監督條例具有一些閃光點,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比如規定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可以對所在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規定地方黨委委員、地方紀委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或撤換所在委員會不稱職的委員、常委。雖然在十大監督制度裡面,罷免制度一直沒有具體的實施辦法和規定出來,但十八屆四中全會從全面依法治國的角度提出了要求。

新版黨內監督條例分為8章。第一章為總則,與老版思路一致﹔第二章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明確中央監督的內容和要求﹔第三章黨委(黨組)的監督,明確監督職責和巡視監督方式,細化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黨內談話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責述廉制度、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等﹔第四章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明確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線索處置、執紀審查要求等﹔第五章為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第六章為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第七章整改和保障﹔最后一章為附則,明確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老版黨內監督條例是以監督制度為主體來建設文件體系,而新版黨內監督條例是以監督主體結合監督職責來建構體系,更加突出黨內監督主體的重要性,把相關監督制度依據適用范圍和重要性融入主體內容。

在監督體系設計方面,老版黨內監督條例明確黨內監督要與黨外監督相結合。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應當自覺接受並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並且規定了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委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職責或責任、權利,把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或責任、權利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了下來。

新版黨內監督更進一步,明確了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職責,把中央擺進黨內監督的范圍,體現中央正人先正己的態度和加強黨內監督的決心。並且,要求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這樣,建構起黨內監督體系的基本框架,把所有黨組織和工作部門都納入監督主體范圍。黨內監督不是專職機關的事情,不能把黨內監督責任全部推給紀檢部門。所有黨的組織和工作部門、全體黨員都應該參與到黨內監督中來,以黨內監督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更重要的是,堅持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原則,要求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証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有關國家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規黨紀、需要黨組織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黨組織報告。審計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必要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按照規定將問題線索移送相關紀律檢查機關處理。這些規定為下一步國家監察體系的改革,實現紀檢與監察雙輪驅動留下實踐空間。

另外,新版黨內監督吸收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的新成果和新經驗,並提升至制度化的層面。強調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第一次進入黨內法規體系,有利於發揮黨內監督的懲前毖后、治病求人的作用。強調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干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這種提法明確黨內監督的全覆蓋思想。

新版黨內監督條例細化兩個“一次”: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一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派駐紀檢組應當帶著實際情況和具體問題,定期向派出機關匯報工作,至少每半年會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專題研究一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用數字的方式來描述和評判黨內監督工作內容,說明黨內監督正在逐步朝著精細化管理的目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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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守纪律讲规矩促发展争一流心得体会

全文共 17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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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守纪律规矩发展一流心得体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转变作风,加快发展,按照坊子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坊子区农机局组织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促发展、争一流”学习教育活动。

一是精心组织。该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等工作;严格落实配档安排和要求,坚持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保证,确保这次学教活动有力有序有效实施。

二是认真落实。每周组织三次集中学习,学习活动以后,每周五下午组织交流心得体会,评选一批质量高的心得体会,通过交流,相互启发,相互提高,共同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每两周进行一次学习笔记点评,点评结果进行通报。每两周对前段时间的学习内容组织一次阶段性测试。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到福田雷沃重工进行参观学习,通过参观学习,现场感受一线产业工人的辛劳和科技创新成果,增强干部职工的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力求通过活动促进学习,通过学习推进工作。深化开展“做主人、争先锋,我与城市共提升”主题活动,按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新要求、新规定,每个科室、每位工作人员都要对照岗位职责查找服务差距,列出自己的权力清单和服务清单,明确自己在本岗位上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制定措施,落实整改,着力增强党员干部规矩意识、法纪意识和履职能力,努力在全局形成恪尽职守、规范有序、积极作为、争创一流的工作格局。

三是严肃纪律。这次学教活动最大的特点是集中学习。为保证整体的质量和效果,局党组要求集中学习时,做到“五个不准”:即不准请假,不准喝酒,不准玩手机,不准随意进出学习场所,不准闲谈与学习内容无关的话题。局活动办将实行实名签到。全体科级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是讲求实效。要把开展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与推进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与工作两不误、双促进。要统筹抓好区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招商引资工作,以及农机安全生产、购机补贴、农机博览会、农机年审准备、农机合作社的调研等各项工作,为全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第二篇:守纪律讲规矩促发展争一流心得体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转变作风,加快发展,按照坊子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坊子区卫计局在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内组织开展“守纪律、讲规矩、促发展、争一流”学习教育活动。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该局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建活动办公室,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调度、检查等工作;严格落实配档安排和要求,明确主题、突出重点,推动学习教育活动顺利开展。

二是认真落实。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以集中学习、集中辅导、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取每周二、周四晚组织二次集中学习和周六上午观看警示教育片,每个业务科室负责人解读本科室职能、具体业务特点,当前面上工作开展情况和2015年工作重点,以促进相互了解和学习,并且要求做到学习有笔记、有思考、有交流、有体会,学习活动以后,每人每周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心得体会,并且评选一批质量高的心得体会相互学习。

三是强化督导。为保证整个学习的质量和效果,领导小组要求集中学习时,做到“五个不准”:即不准请假,不准喝酒,不准玩手机,不准随意进出学习场所,不准闲谈与学习内容无关的话题,并且将对每位干部职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确保学习教育活动扎实开展。

四是讲求实效。在开展集中学习的同时,紧扣提升业务水平大讨论等主题活动,力求通过活动促进学习,通过学习推进工作。深化开展“做主人、争先锋,我与城市共提升”主题活动,每个科室、每位工作人员都要对照岗位职责查找服务差距,列出自己的权力清单和服务清单,明确自己在本岗位上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制定措施,落实整改,着力增强党员干部规矩意识、法纪意识和履职能力,努力在全局形成恪尽职守、规范有序、积极作为、争创一流的工作格局。

1.关于守纪律讲规矩促发展争一流心得体会

2.学习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3.教师守纪律讲规矩转作风提效能心得体会

4.关于守纪律讲规矩学习体会(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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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5年道德讲堂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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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24宣传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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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当前,宣传思想工作的环境、对象、范围、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迫切要求宣传干部进一步增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更好地为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让中原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更加出彩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坚定理想信念筑牢精神支柱。认识上的清醒,才有行动上的坚定。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看一个干部是否合格,第一位的就是看理想信念是否坚定。如果理想信念不坚定,能耐再大也不是党需要的好干部。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处在意识形态斗争最前沿,担负着引导舆论、引领思潮的重要职责,宣传干部需要把好理想信念的“总开关”,带头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这一“看家本领”,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来武装头脑,当前特别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使讲话精神成为我们的思想罗盘和行动指南,切实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不断增强“三个自信”,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保持清醒头脑站稳政治立场。立场是否坚定是衡量一个干部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是检验干部合不合格的“试金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性说到底就是立场问题。宣传思想工作,维护的是党的意志,体现的是党的要求,宣传的是党的声音,服务的是人民群众,这就要求宣传干部保持清醒头脑,心中要有很强的“方向感”、很准的“指南针”,切实站稳政治立场,尤其是在当前社会思想文化日益多元多变多样,各种非马克思主义、反马克思主义的杂音、噪音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更要善于认准方向,明辨是非,保持涵养“乱云飞渡仍从容”的战略定力,始终做到不摇摆、不偏航、不迷失,坚持什么、反对什么,说什么话,做什么事,都要符合党的要求,坚定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宣传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中央和省委已经做出的决策部署,提出的明确要求,必须坚决照办、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切实做到在政治上过得硬、靠得住。

强化使命意识勇于担当负责。敢于担当是共产党人的鲜明政治品格,是党员干部的职责所系、使命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是党的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河南正在奋力谱写让中原更加出彩的新篇章,宣传思想工作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坚定信心的任务艰巨而繁重,迫切需要我们宣传干部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始终坚持责任上肩、忠诚履责,坚决履行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基本职责,不断增强阵地意识,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宣传思想阵地,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面对重大舆情,能够迎难而上,积极应对,主动回应,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敢于举旗亮剑,坚决批驳错误思潮,切实做到关键时刻靠得住、信得过、顶得上。

保持清正廉洁恪守为政底线。“政者,正也”。清正廉洁是党员干部从政操守的核心,是从政道德的原则和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曾用一句画面感很强的话告诫党员干部:“各种诱惑、算计都冲着你来,各种讨好、捧杀都对着你去,往往会成为‘围猎’的对象。”这是对党员干部痛彻骨髓的规劝。宣传部门也不完全是一块净土,掌握着舆论监督的权力,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是被监督者,权力是把“双刃剑”,“挥”之不慎就会伤及自己,甚至会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因此,宣传干部要充分认识“做人贵在品,为官重在廉”的重要性,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一种习惯、一份责任,始终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增强运用法律应对、处理和解决宣传思想工作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永葆宣传干部的优良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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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纪律教育月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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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集团纪委开展20xx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要求及工作部署,结合我司实际,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以“严纪律、正作风、促廉洁”为主题,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对全体员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警示教育、纪律教育、作风教育和岗位风险防范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员工的宗旨意识、纪律意识,廉洁意识。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公司党支部高度重视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开展,成立了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李小强同志任组长,其他中心组成员为组员;制定了,确保学习教育活动的落实,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员工,领导亲自抓落实,带头上辅导课,带头参加学习,带头理解教育和进行整改。

二、抓好“规定动作”的落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夯实廉洁从业道德基础

1、开好动员会。结合公司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7月3日,召开了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暨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会,会上党支部书记李小强同志作了讲话,对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开展作了部署,使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目标明确,认识到位,职责到人。

2、采取组织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提高相结合,深化学习方式的多元化。组织广大员工透过集中和自学方式学习纪律教育的文件资料,订购了各种学习读本和电教片等学习材料,印发相关学习资料发给每个员工学习。组织集中学习习近平同志开展党风廉洁教育重要讲话和,深刻领会持续党的纯洁性对化解危机风险、应对挑战、适应考验的重大好处,加强大家对纪律教育活动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

3、组织了全体员工开展廉政教育专题辅导学习和组织观看专题电教片。廉政教育专题辅导学习由党支部书记李小强同志主讲题为的廉政辅导课,围绕近年纪检案件的查办简介和典型案例,阐述腐败产生的根源、腐败的危害现象。观看了省纪委录制的电教片,透过以案明纪、以案说法的教育形式,使广大党员、管理人员真正认识到务必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不能有贪欲之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4、召开“群众路线大家谈”恳谈会,参加会议有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群众代表,会上大家对各部门当前工作上需解决问题、加快盘活沉淀物业、如何进一步改善职工福利待遇等热点问题谈意见和推荐,领导与群众进行直面交流,使大家更了解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面临问题,公司领导用心听取大家提出意见,并布置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密切干群关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三、以完善制度机制为保障,把岗位廉洁风险教育与企业经营和业务工作相结合

以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围绕“严纪律、正作风、促廉洁”主题,结合我司实际,从加大对各岗位人员作风纪律教育,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着力增强对重点岗位人员风险防控意识教育为切入点开展教育活动。

1、对照部门工作职责和员工岗位职责,检查改善工作方法,杜绝“庸、懒、散”的作风,要求对工作任务要有计划、措施和进度,着实提高工作潜力和效能;对来访职工和客户实行接待首问工作制,要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记录,要按职责范围、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2、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四风”现象和问题,在公司开展了对本单位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征求意见推荐活动。透过对公司目前工作职责,权力事项、工作业务流程进行梳理查摆活动,大家提出在租赁管理、工作流程不畅,影响工作开展等问题,公司对此进行梳理评估,能立刻改立即理顺;为进一步优化并构成既依法依规又方便操作的科学工作程序,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办事程序明确,促进工作作效率。

3、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纪律教育学习活动中,坚持一手抓思想教育,一手抓“四风”整治,一手抓机制和制度建设,以监督制约、优化工作流程和规范权力运行为切入口,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完善,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补充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文件,重新修定,进一步规范购置与处置资产的审批流程,规范项目工程及零星修缮工程操作程序。用制度去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从源头上堵塞漏洞,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企业健康发展带给强有力保障。

透过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使我司员工廉洁从业的意识不断加强,行为进一步规范,党员、职工的服务意识、依法依规干净干事的意识不断提高。今后我司要紧密结合新时期纪律教育的要求,把纪律教育学习作为一项常规的工作抓好、抓实,不断探索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的长效机制,把廉政教育以及效能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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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党员两学一做讲规矩有纪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0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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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两学一做的学习要求,全面提升广大党员纪律、讲规矩的意识,切实发挥党员领头雁从严从实的表率作用,地学院学生党总支于6月2日晚七点,在南教楼414召开地学院党支部书记“两学一做”培训会。本次会议由学院学生党建工作负责人姜雪主持,地学院全体党支部书记共同出席。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的建设,需要铁的纪律来约束。会议之初,在姜雪的带领下,全体党支书共同学习了“讲规矩,有纪律”的相关内容,观看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和“党员干部要自觉守纪律讲规矩”两个党课视频。视频内容简明扼要,在介绍《中国共产党廉洁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同时,要求广大党员只有牢记和贯彻两项法规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提出的相关要求,才能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竖起来、立起来。

空谈水之泡沫,实行金之点滴。理论的学习,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切实的实践当中去。在观看了党课视频之后,就“如何做一名‘讲规矩有纪律’的大学生党员”全体与会人员展开了系统的研讨。讨论现场气氛热烈,党支书们积极发言,各抒己见。研15级2班党支书说道:“规矩纪律记在心里,党章法规看在眼里,遵守法纪法规要用实际行动说话。”思想与行动结合,理论与实践并存,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讲规矩有纪律。“学生党员应该不断提升党性修养,加强基础知识学习。用学习巩固思想,用思想指导行为。”研14级2班党支书阐述到。

在会议之末,姜雪对各位党支书的发言做如下总结:“要做到讲规矩、有纪律,首先应做到懂规矩、明纪律。”“作为学生要熟知校规校纪;学生干部要明确工作原则;学生党员要牢记党章、入党誓词。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只有真正的懂,才能切实地做。”“光说不练是假把式。学生党员要加强纪律规范的学习,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党员领头雁的先锋作用,争当模范。”

本次会议充分结合了学生党员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学生党员现存的不足与今后的努力方向,明确了党员遵守行为规范和规则的重要性,强化了守纪律讲规矩的意识,使每名党员都深刻体会到:作为学生党员,必须要坚持学习,加强思想建设,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纪律规矩,发挥领头雁作用,争做先锋模范。

为确保“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取得实际成效,地学院学生党总支充分重视,认真安排,对全体学生党员开展学习动员会,全面部署相关工作,针对每一阶段的学习,学生党总支先带领党支部书记学习相关内容,再具体指导各党支部有效开展相应组织生活会,切实提升学习成效。在具体学习过程中创新学习方式,先后开展“党员微党课”“党章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学生党员学习热情,提升学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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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全文共 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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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和保证,而每一位民警的作风表现则是整个队伍建设的关键。要组建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队伍需要我们共同来努力。这次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中,通过深入的学习和思考我对纪律作风整顿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首先,是对纪律作风整顿的认识存在偏差,态度不够端正。活动初期,片面的自我满足,认为自己加入公安队伍之后工作还是过得去的,虽然有缺点,但都不是大问题,对于纪律作风整顿的责任感、危机感认识比较片面,直到活动后期在身边干警的感染下认识才逐渐有了提高,才意识到队伍纪律作风整顿的重要性,和局领导关心爱护干警的一片良苦用心。

其次,参加工作的时间不长,加上基层工作的复杂性,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业务知识又不熟悉,因此对工作产生了畏难情绪。克服这一情绪主要应从我自身找原因,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多向身边的同事请教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素质。

再次,是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还不强。对于来信来访群众基本做到了热情服务,但对于有的不理解派出所工作的群众往往解释一遍以后也就采取不理睬的态度听之任之,这样可能导致群众误会更深也影响公安工作的形象,因此要多解释,做好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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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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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 则

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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