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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募捐作文【实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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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慈善募捐倡议书

全文共 2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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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单位、爱心人士,汤口镇广大党员、干部职工:

为更好促进党群干群关系,体现互帮互爱、帮扶救困的传统美德,汤口镇党委、政府决定对具有良好社会公德的困难党员及困难群众,在遭受重大疾病及重大意外伤害时按照《汤口镇帮扶救困实施意见(汤发【20**】97号)》给予一定的资金救助。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奉献爱心,众人拾柴火焰高,您的支持帮助、您的仁爱之举,带给大家的是温暖、是希望,带动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美好。

我们承诺:每个季度,我们都会对救助收支情况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您的每一分捐助、我们的每一分支出,都将进行专账核算收支、一一公示,接受您的监督!

让我们一起,立即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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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慈善募捐倡议书

全文共 10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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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朋友:

中华民族素有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慈爱的暖流绵绵不断,源远流长。从汉代的“施粥”,到隋代的“义仓”,从明代的“同善会”,到清代的“安济堂”,无不闪耀着人间慈爱的光芒。今天,我们沐浴着改革开放的春风,集聚在共同富裕的旗帜下,这种美德将会进一步弘扬光大。

20**年以来,县委将政德建设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连续三年来取得了突破性成效,并将20**年作为“政德建设落实年”。县委提出要推进社会公德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并要求广泛开展“希望工程”“送温暖”等公益活动,不断提高群众的公德意识和文明素养,这必将推动我县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开展。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在享受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美好生活的时候,我们不应忘记,全县还有急需救助的弱势群体,其中:城市低保对象600多人,农村低保对象7000多人,重点优抚对象3000多人,每年需要资助的贫困学生400多人,因患严重疾病和遭受雹灾、风灾、旱灾、涝灾等自然灾害而陷入困境的每年约1万多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帮助和救济弱势群体,既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党员干部及我们社会大家庭每个成员义不容辞的义务。为此,我们发出“发展慈善事业,共创和谐沧县”的倡议:

一、秉承 “我慈善,我快乐”理念,以团结互助、推进慈善事业为荣,以奉献社会作为人生不懈追求的优良品德,让慈善真正成为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

二、大力宣传现代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营造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社会氛围,促进扶贫帮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良好风尚的形成。

三、自觉履行公民的社会责任,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政府和慈善组织开展的各项慈善公益活动。

四、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尽企业的最大可能,配合政府和慈善组织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为慈善事业提供物力和财力支持。

五、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慈善工作机制,共同携手推动全县慈善事业发展,形成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

我们郑重承诺,严格执行国家捐赠法和沧县慈善协会章程,管好用好慈善款物,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和政府审计。对所有捐赠款物我们将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公示,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随时查询慈善款物的使用情况。

“慈心为人,善举济世”,您的慈心善举,受益者将同泽受惠;您的仁爱厚德,受助者将一生铭记!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协力推动下,沧县的慈善事业必将与日俱进、迅速发展,沧县慈善事业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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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慈善募捐倡议书

全文共 6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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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

每天,迎着清晨的第一缕阳光,伴着落日的最后一抹余晖,我们在自己温馨的家庭里畅享天伦之乐:孩子茁壮成长,老人健康快乐,我们的心,也因此变得充实和幸福……而同一个时刻,同一片蓝天下,还有另外一群特殊的孩子,他们没有父母可以撒娇,没有爸妈可以依赖,他们绝大部分甚至没有温暖的家给他们遮风挡雨,从出生之日起就饱受先天疾病的折磨和被家人遗弃的痛苦,这些稚嫩的心在渴望着我们的关爱,企盼着我们伸出扶助之手!

由政府投资新建的崇左市儿童福利院位于崇左市山秀路北段,总建筑面积4300㎡,设计床位150张,总投资780万元,拟于20**年7月1日开业运行。它的投入使用,将致力于提供脑瘫儿童的早期干预、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及弃婴收养等服务,但由于设计的缺陷,目前政府还需要继续投入约300万资金做全面的改造维护。大批用于残疾儿童训练、矫正、康复救治的器械,生活、学习娱乐用的必须设施,管理用的必要工具约100多万元需社会给予资助。

乐善好施、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助人为乐、奉献爱心、关爱儿童是社会倡导的时代新风,它体现了人类最崇高的品质、最美好的情感和道德情操。为让孩子们的家更温暖,我们向社会各界企业家、慈善家和广大爱心人士发出捐赠倡议:让我们出一份力,献一份爱,携手相助,为儿童福利院添砖加瓦,为践行“社会福利社会化”作实际贡献。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让我们的温暖与祝福,感召身边的孩子,拥有一颗善良、美好的心灵。让我们凝聚社会上无数爱心人士的力量,为孩子们构建一个爱心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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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第三章慈善募捐

全文共 10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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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非公开募捐,应当明确特定对象的范围和募捐期限,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所募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在登记时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其中,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也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二十九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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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第三章慈善募捐

全文共 9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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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第二十六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

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当地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在当地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

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方式等。

第三十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三十三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募捐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三十五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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