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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生子女作文300字【经典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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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独生子女奖励未取消即: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措施将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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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这也就是说,老人老办法,在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获得奖励的独生子女家庭、享受扶助的失独家庭,将继续获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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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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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只有13年,但“只生一个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世纪70年代便开始。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四川为23天(含原有的3天婚假)。

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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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多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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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止至独生子女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发放的10元标准修改为“不低于10元”。为体现公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扩大范围。为了解决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退休年龄后难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问题,修正案增加一项规定,即在独生子女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为确保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能够真正领取到奖励费,取消了原《条例》中“或者给予相应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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