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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辽宁调整方案(热门五篇)

理想学校就在不远的前方,先不要想一切可能的结果,认真答卷,答出你真正的水平,迈向理想的高中,向期待已久的大学冲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养老金辽宁调整方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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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广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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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

二、养老金调整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养老金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4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养老金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额计发。

2.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5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离休人员调整。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五、养老金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养老金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完善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执行方式。各地市(除广州市)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广州市应按照《关于广州市解决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4〕2168号)有关要求做好待遇衔接,制订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批复后实施。

(二)确保发放。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缴费基数、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于2015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广州市应在省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三)加强督导。各市应加强本次调整养老金调度督导工作,定期上报调整养老金工作进展情况。从2015年4月30日至全部调整养老金发放到位期间的每周四中午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上报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内容包括:资金筹集情况(应筹集资金和已到位资金)、调整标准、实际发放情况等。各市社保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请于2015年4月30日前上报省社保局。

(四)总结报告。具体落实情况,2015年4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填报,并将转发本通知的正式文件和书面总结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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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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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建议》提出: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

【解读】退休后能领到多少养老金,每年养老金水平是否会上涨,这是老百姓尤其是已经退休的人员关心的问题。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实现了“11连涨”。人社部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近8000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全部发放到位,调整后的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达到2200多元。

此次《建议》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专家认为,这意味着养老金将根据经济发展、物价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而在近年来经济增速放缓、物价上涨的基础下,合理调整基本养老金将有助于改善退休人员生活质量,同时也会促进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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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辽宁超两年仍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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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记者注意到,在还未宣布调整的辽宁、河北、青海、江苏4地中,辽宁最低工资标准已两年多未调整。

人社部数据显示,辽宁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在2013年7月1日,最高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

河北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4年12月1日,青海上一次调整是在2014年5月1日,江苏上一次调整是在2014年11月1日。需要指出的是,今年江苏曾表示下半年将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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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调整方案

全文共 15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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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国42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再度上调。人均增加10%,为100元左右。2008年至2010年将继续上调三年,且上调幅度高于前三年,到2010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将超过1200元。

根据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报告的安排,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了1263亿元用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2009年的增幅,全国总工会有关人士表示,这只是一个平均数,各地养老金调整水平会有所差别。根据2008年各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待标准,人均增涨最高的省份为北京,每月增长200元,最低为安徽,每月增长55元。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将增加110元左右。这也是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中央在当前经济形势相当严峻的情况下推出这项计划中的政策措施,显然有着更深层的意义。

2012年,国家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幅度按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50元左右。2011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每月基本养老金达到1531元。

2013年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退休高工、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倾斜。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从2014年起,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但全部缴费不满15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申请延长补足不满年限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2014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项措施,部署做好冬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会议确定从今年元旦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0%。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明确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为27.3%,提高待遇从2014年7月1日算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迎来第11次上调,预计将有近8000万退休人员受益。

2015年4月24日,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人社部今天澄清: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依法继承,不存在所谓“充公”问题。

2016年3月2日,人社部称:养老金投资运营不会影响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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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2024辽宁养老金并轨最新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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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制度的改革,13省进行并轨,因为涉及面广,而且是关乎老百姓以后养老问题,所以一直在社会上有很高的呼声,下面是辽宁省养老金并轨最新消息: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标志着辽宁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

辽宁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立足省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此次辽宁省养老金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自国务院的《决定》发布之后,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湖南等地陆续出台了养老金并轨方案。进入10月后,各地进程明显加快,云南、甘肃、陕西、湖北、天津、黑龙江等地相继公布了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向社会公布了养老金并轨方案的省份至少已达1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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