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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是什么词【通用两篇】

索要是问别人要,有点乞讨的意思,那么它是贬义词吗?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是索要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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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东航一飞行员辞职被索要500万

全文共 19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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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是不少人羡慕的职业,但看上去风光的机长却面临着择业自由受限的困局,日前,一批东航机长起诉“东家”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陆续开庭,其中四名机长的劳动合同中,出现了飞行员在航空公司“必须服务期”的约定。所谓必须服务期的终止日期,是飞行员的退休之日,合同约定“在必须服务期内劳动者不得提出离职”。

对于这些被要求服务到退休的飞行员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一:有的机长被判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则被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后,有6名机长上诉,目前有3人的案件二审被裁定发回重审,还有3人在等待着关乎自己日后去向的二审裁判结果。

专家分析说,“必须服务期”侵犯了飞行员的择业权利,应该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今年32岁的万强(化名)2007年进入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从学员开始,到副驾驶,2013年,他正式成为一名机长。

随着晋升,公司的一些管理问题让万强越来越不舒服:比如涉及飞行安全事件的问题,有些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但公司一律对飞行员做出停职一个月的处理。

不满越来越多后,万强于2015年1月9日向东航公司以及东航江西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却遭到公司方面的拒绝,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失利后,万强将东航以及江西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东航与江西分公司答辩称,与万强的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标注了“必须服务期从2007年8月1日至退休年止,万强从获得机长之日起为东航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8年。”万强不履行合同约定,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

同时,东航方面提出,当初与万强所在的飞行学校签订了培训协议,是东航委托该学院培养飞行员,费用是东航承担的,因此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万强需要向公司支付500万元的培养费。

该案一审由江西省新建县法院审理。法院一审认为,万强与东航于2007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和法规,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

法院认为2013年8月,万强取得机长资格,依据双方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万强必须服务期从2007年8月1日至退休年止,从获得机长以上资格之日起为东航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8年,现在万强提出解除合同,与合同约定相违背,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必须服务期”案判决结果差异大

2015年8月31日,万强的案件一审判决,9月初,他便提出上诉并交了上诉材料,但二审至今没有结果。

与万强前后提出辞职的,还有东航江西分公司的五名机长,其中三人与万强一样,在合同中被注明“必须服务期”。目前这六起案件,有三起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发回重审,剩下都在等待二审判决。

这其中,在东航服务了13年的史机长在2015年12月拿到了一审判决。与万强不同的是,合同中没有其在升任机长后,必须服务满8年的条款。

法院一审判决史机长与航空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由于史机长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应该向东航支付210万元经济损失。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将该案发回重审,4月26日,此案发回重审后再次开庭。

追访

航空公司:业内公约限制飞行员流动

据了解,2014年11月26日,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的共同组织下,4大航空集团以及多家航空公司在北京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公约》明确,除控股公司之间的内部调动外,流出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

中国航协理事长李军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受人力资源短缺,供求矛盾突出,飞行员选送培养方式特殊等因素影响,促进民航飞行员有序流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签订《公约》是市场自治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已经有42家航空公司参与到该公约。

但是,万强表示,对飞行员而言,流动幅度不超过1%,即意味航空公司下属的每家分公司的限额非常少,如果一家公司多名飞行员要求辞职,就需要排队等候,“如果按照这个所谓的有序流通,要等上几年可能才会轮到我”。

北京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起淮律师表示,《公约》限制飞行员平等就业、自由择业等劳动权利,违背了《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飞行员的合法权益,当属无效。飞行员并非《公约》的当事人,各航空公司间签订的《公约》对飞行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剥夺、限制飞行员的合法权利。《公约》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院不能援引《公约》作为裁判依据。

据某外籍航空公司首席代表Helen女士介绍,国外航空公司不存在这种公约或者协议,在国外航空业认为控制流动相当于限制劳动者的发展,在法律上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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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索要“带孙费”不是简单的家长里短

全文共 13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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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观念里,爷爷奶奶带孙子,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很多时候,老人不仅要带孙子,甚至还要自掏腰包养孙子,遇到不讲理的儿子媳妇,孩子出了什么问题还得承受子女的种种埋怨。这几年,索要带孙费的报道时有见诸报端,但真正打官司的少之又少。不过今年,广西陆川县56岁的杨金美就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了法庭,向他们索要“带孙费”。

纵观新闻,杨金美老人并不是一开始就索要“带孙费”的,而是在隐忍了十几年,精力不支,财力不济,儿子儿媳撒手不管的情况下,忍无可忍将其告上法庭,可见无偿带孙还是大多数家庭比较常见的模式,而这种模式之中往往隐藏着难以言表的爱与痛。

前儿媳在法庭上辩称:作为孩子的奶奶,照顾孩子也是应该的,如果这都要给钱,那是不是天底下所有亲人之间的照顾和帮助都要和利益挂钩?如果我给了钱,以后孩子出了问题,我是不是可以向其追责?”这句话是反对索要“带孙费”的典型代表。在他们看来,老人带孙子似乎是天经地义,带孙子不应该和金钱挂钩,否则就是伤害亲情。这种观念的普遍性造就了杨金美老人儿子、儿媳这类年轻人“生而不养”的借口和约定俗成的“带孙潜规则”

其实老人帮忙带孙子,本身就是一种亲情的自然反映,因为老人年纪大了,辛劳一生,应该有自己的生活,帮助子女带孙子,既是对子女的帮衬,也是一种劳动付出,如若不是出于亲情的考虑,就不会如此劳累且心甘情愿。因此,对于子女来说,老人放弃带孙子的报酬,是对子女经济、情感上的支持,但并不代表带孙子就是他们的义务。退一步讲,即使父母拒绝带孩子,儿女也不能因此拒绝赡养父母。总之,老人带孙子是情分,不是本分,是一定程度上的约定俗成,但不代表法律。

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但杨金美老人儿子、儿媳一直都将孩子甩给老人,也不给孩子的生活费,为人子女者不体恤老人,为人父母者不尽到父母责任,只顾自己玩乐,是变相啃老行为,暴露出当下一些年轻人自私自利之心。

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法院判决作为奶奶的杨金美对两个孙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其帮子女照看孙辈,是一种劳动付出,有权向子女索要劳动报酬。可见老人向子女收取“带孙费”是合法的。

而从伦理上说,无论带不带孙子,子女都应尊重老人的意愿,不能用等价交换的想法绑架亲情,如果老人帮忙带孙,子女一是要从言语上、行动上表达感激之情,让老人觉得自己受到尊重;二是要适当给予劳动报酬,既是一种回报、感恩父母的方式,也可以成为分担育子成本、纾解家庭矛盾的润滑剂。

索要“带孙费”不是简单家长里短,而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制观念进步的表现。尽管近年来关于有偿带孙的争议越来越激烈,也越来越频繁,但像这样真正诉诸法律的还很罕见,而支持老人索要“带孙费”的法院判决,则在父母与子女、义务与权利、亲情与责任之间厘清了一条法律界线。摒弃“有偿带孙”的传统偏见,明晰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社会转型期间都需要重新审视与构建新型的价值观念,重视利益主体多元化下的利益诉求,迎接现代消费社会对家庭传统伦理的挑战,该案无疑是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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