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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预防接种宣传日作文(热门20篇)

文明和秩序是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学校所必不可少的。小编收集了全国预防接种宣传日作文,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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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024幼儿园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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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是第30个“全国预防接种宣传日”, 主题为:预防接种——孩子的权利,社会的责任”,为了让每位家长知道家庭负有主动为孩子获得免疫的接种责任,雨山幼儿园不仅通过健康教育活动让幼儿知道“为什么要进行预防接种”的意义,在4月24日下午幼儿离园时间向家长们发放预防接种宣传单,许多家长就“孩子接种前和接种后要注意的事项”、“怎样减少接种后的反应”、“接种后要多久才能产生抗体”等问题向保健医生进行了咨询,让家长们获得了有关幼儿预防接种的保健知识。

雨山幼儿园所开展的“全国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融为一体,丰富多样的内容,有效地增强了教师、家长和幼儿的卫生保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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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第二届全国网络诚信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4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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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网络秩序,加强网络诚信理念宣传,营造良好网络环境,在6.12全国首届“网络诚信宣传日”当天,丹寨县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网络诚信宣讲活动

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负责人到南皋乡开展“网络诚信宣传日”讲座。为乡镇干部、村干、两代表一委员、村民代表讲解了网络七条底线、国家新实施的网络法律法规、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的相关案例及如何辩识网络不实信息,让乡、村干部在“全民网络”时代进一步规范自身诚信,遵守“七条底线”,同时要求乡、村干部积极向广大村民宣传,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县委外宣办还组织工作人员到县第二中学门前开展网络诚信宣传,共向过往群众和学生发放“网络诚信宣传日”相关资料2000余份,接受咨询100余人次。

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学生对网络诚信的认识,让大家了解网络谣言、虚假新闻、网络欺诈、网购陷阱等现象。自觉营造诚信、自律、守信、互信的网络环境,引导网民做新常态下的好网民,加强诚信建设,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网络氛围,给公众创造一个信任、安全、绿色、无公害的网络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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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全国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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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课堂上学到了不少交通安全的知识,真是收益匪浅。交通事故在20_年造成10.4万人死亡,20_年上半年就有4.95万人四万死亡。这组数字真是让人大吃一惊啊!我敢肯定,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还在逐年上升,而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就是不遵守交通规则。

我曾经亲眼目睹过这样一个惊心动魄的场面:走在我前面的是一位活蹦乱跳的小女孩,头上扎着一对粉黄的蝴蝶结,身穿一条漂亮的白纱裙,正准备过马路。绿灯停了,红灯亮了,我立刻停在马路边上,小女孩却飞快地向前冲。说时迟,那时快,一辆汽车像箭一样向小女孩驶来。司机来不及刹车,“嘭”的一声,小女孩躺在了地上,鲜血染红了白纱裙,是那么令人眩目。她“睡着”了,永远也不会醒来了。

小女孩的妈妈闻声赶来,看到女儿冰冷的尸体,她失声痛哭,含着眼泪说:“我的宝贝女儿啊,我只有你一个女儿。你去了,我该怎么办?你快醒来吧!”哭着哭着就当场晕倒了。

唉,一个春光灿烂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真令人悲痛。这悲剧是谁造成的呢?正是小女孩自己,如果她懂得遵守交通规则,这悲剧就不会发生了。我多么希望时间能冲淡一切,让小女孩妈妈的脸上浮出一丝微笑。

所以,我们一定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黄灯等,绿灯走。过马路时不要追逐,要一看,二慢,三通过。

交通事故夺走了多少人的生命,给多少家庭带来不幸,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所以我要对全世界的人说:“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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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市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8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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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一部从小学课本里就出现的法律,它到底讲的是什么?什么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宪法的适用原则有哪些?这些你不可不知的宪法常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最高行为准则、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什么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律文件,只有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3、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

《宪法》第12条中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4、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劳动者进行社会生产劳动必须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是保护劳动者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5、遵守公共秩序

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种道德要求,对于严重扰乱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应视其具体情节,依法给予处罚和制裁。

6、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我们在尊重社会公德的同时,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处理好个人、集体、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端正人生态度,崇尚高尚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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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第二届全国网络诚信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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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凝聚社会更多共识和力量,进一步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网络环境,7月12日,区委网信办、区电创园管委会开展以“共铸诚信清朗网络”为主题的第二届全国网络诚信宣传日活动

据悉,网络诚信宣传日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全面推进网络诚信建设而举办的活动。7月6日为第二届网络诚信宣传日,本届活动的主题为“共铸诚信 清朗网络”,旨在在全国范围内宣传诚实守信的上网理念,为建设清朗文明的网络空间营造良好的氛围。

活动现场,来自电创园运营管理机构及部分企业的代表共聚一堂,围绕“面对网络不诚信行为,在网上交友、网上贸易等网络行为中如何做好网络诚信”开展座谈讨论。大家在交流中说,诚信是立身之本,要从自身做起。作为电商更要重视网络诚信,做有诚信的电商。大家建议加强对网络诚信的监管力度,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曝光,维护网络秩序。

在宣读了网络诚信倡议书后,电创园运营管理机构及部分企业代表、网民代表进行“网络诚信”签名,承诺做到严格自律,在网上不做违反诚信的事情,主动传播和弘扬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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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镇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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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午12点,青年法学会在梓苑食堂门口举办了云南大学宪法宣传日活动。青年法学会的成员们还未到活动时间就已经开始搬桌椅悬挂普法活动海报啦~他们用微信公众平台和QQ平台进行宣传,现场的小伙伴们只要扫描二维码关注法学会,就可以获得法学会送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或者精美的明信片一份。

青年法学会的QQ形象“青年法学僧”可爱顽皮,展示出的照片再现了法学会一次次法制宣传的场景,吸引了从这里路过的同学们。大家纷纷拿出手机扫码拿礼物,现场气氛很热烈。

青年法学会的活动中还设置了答题环节,同学们从箱子里抽题回答,答对就可以获得各种小零食。

本次活动持续了一个多小时,众多小伙伴参与了进来,在欢快的氛围中达到了法学会宪法宣传的目的。相信这样的活动将增加大家对宪法的认识,也让我们更加期待法学会的下一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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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4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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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为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我县于12月2日在中心广场开展了集中宣传活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喻孝迦,县人大副主任程国,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侯中华,县政协副主席王庆文参加宣传活动。

今年的宣传日活动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资源,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为主题,重点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活动中,组织开展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党内重要法纪法规宣传活动,旨在进一步推动“七五”普法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培养全县干部群众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据了解,资源县长期以来,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同时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素养,促进法治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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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全国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11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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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按照“122”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的通知精神,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加大了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增强了全体学生的交通安全观念,牢固树立了“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的思想。现把活动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落实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责任。

我校成立“学校交通安全日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安排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把学生的交通安全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提出开展活动的方案;在教职工会议上部署工作,开展全校性的教育活动。

二、强势宣传,切实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精心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校外,亲身感受,培养学生的自护能力。为开展交通安全日实践活动,锻炼学生的实际能力,组织德岗学生外出“交通安全日在行动”活动,学生外出维护校外主要交通道路秩序,感受交通存在的潜在危险,身临其境,让学生感受“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的重要性。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让学生掌握了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常识,对维护学校秩序,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二)校内,轰轰烈烈开展学生交通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1、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课。我们利用班会课,专门设置“交通安全知识”为内容的课程,备好课,上好课,使全校师生受教育率达100%,实现了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的目的,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使全体学生深受教育。

2、组织学生观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交通安全宣传片,通过电影中一些场景感染学生,并通过写观后感提升安全意识。此外,我们网络搜索有关交通安全的图片资料、电影片,并将交通安全有关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交通标志牌和事故案例图片等展板,在学校电子白板内进行展览。

3、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开展“文通安全日”活动。具体做好以下工作:在学校电子白板上宣传“122”交通安全日和它的主题,各班黑板报出“交通安全专版”进行宣传;校园都设置了交通安全教育标语和宣传画;进行题为“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征文比赛;学习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4、加强对学校师生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汽车的管理,严禁学生骑车,教育教师严格做到“安全行车、规范停车”,通过教育、检查等形式制约师生遵守交通法规以及校纪校规。

5、将《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下发至学生,每生人手一份等形式,对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必要的走路和行车安全提醒,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并决不乘坐“黑车”和超员的车,并要求家长接送孩子上下学或出行时遵守交通法规,保障孩子安全,这样,不仅提高了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而且辐射到家长,规范了家长的交通行为。

通过交通安全日活动的开展,交通安全意识已深入人心,老师、学生和家长都深有感触。学生了解了交通安全常识,提高了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安全走路,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己成为学生们的自觉行动。开展此活动以来,我校的交通安全工作到位,没有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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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2024年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7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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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宪法精神,深入推动“七五”普法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宪法至上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尊严。12月5日,由镇综治办牵头,联合司法所、派出所、镇计生办、镇团委、镇妇联、镇卫生办、镇民政办、镇防保站等部门开展了以”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宪法日法治宣传系列活动

一、12月5日上午,平安学校全体师生举行宪法日宣誓签字活动。学校全体师生面对国旗,举起右手,庄严宣誓。通过举行此次宣誓签字活动,引导同学们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尊严,真诚信仰法律,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进一步增强师生的法律观念,培养学生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宣传氛围。同时对校车司机进行道路交通法的教育,提高校车司机遵守道路法规的法治意识。

二、在哈吧村开展宪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法律咨询台等宣传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宪法、劳动法、土地法、婚姻法等法律知识。本次活动共向过往群众发放了法律法规宣传单200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40余人次。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不仅向广大群众宣传了法律知识,进一步提升群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激发了群众学法的积极性,而且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创建法治平安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观看“12.4国家宪法日系列讲座”活动。要求机关干部树立宪法权威,认真学习宣传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落实依法执政根本任务,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做一名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用自己的行动带动周围群众学法守法,为构建和谐稳定平安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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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全国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观后感心得

全文共 8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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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嘀嘟,嘀嘟,嘀嘟。”又是一阵震撼人心的救护车声,马路上又出现了一片血迹:当事人躺在地上疼痛地呻 吟,那呻

吟中掺杂着无限的悔恨,肇事者无奈地望着流血不止的`当事人,深深地叹着一口口粗气。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平均每秒有两起车祸发生,每年有20000人死于车祸。这触目惊心的数字,重重地撞击着人们那颗稚嫩的心。

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交通安全不仅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密切相关,国家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残忍的交通事故造成人们必要的生命财产及其他的经济损失,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让每个市民都依法做到交通安全在我心中。马路作为交通的载体,它伤害了无数人的生命,它不能没有,但有了它却有无休止的流血。在出车祸前,如果人们刹一步车,停一步路,那就不会流血了,流血不但是疼痛的,更是心灵的撞击,使人家破人亡,那这样的车祸是不就应出的,这样的牺牲又有什么好处呢?血是能够止的,但缺一只脚或少一只手,成为残疾,你愿意吗?

人们如果不注意安全,那事故将会像“非典”一样传播起来,也许受害者不是你,是他,但也许明天就是你了,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财产损失,这值得吗?为什么不能遵守交通法则呢?

还记得去年在我家门口发生的一齐残忍的交通事故。那是一个十字路口,一辆从珠江花园开来的摩托车正往炎帝广场方向开去,一辆从泰山路开往谭家山的货车与其相撞,他们都想比对方先过十字路口,结果相撞了,摩托车司机被摩托车压倒在地,不能动弹,货车上的木材散了一地,挡风玻璃如同蜘蛛网一般,碎了一半,司机头部流血不止。疾驶而来的救护车将他们接走了。

如果他俩都慢一步,肯定不会这样。正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呀!难道就为了自我的私人利益而流血吗?这让人觉的马路不是一片安宁的地方,更像是一片“战场”,司机们就是一位位“战士”,但马路不是战场,他们也不是战士,真正的战士是为国捐躯,而他们却是为的私人利益。难道大家愿意听到惨烈的叫声,撞车的轰隆声,都愿意自我家破人亡?让交通安全在我们心中时时出现,让那使人心灵震撼的声音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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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的由来

全文共 4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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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免疫预防接种,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涉及千家万户。

80年代后,我国政府积响应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扩大计划免疫规划(EPI,Expanded Programme on Immunization)并积极开展工作。

九十年代以来,每年选定一个重点内容作为当年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活动的主题,尤其是紧紧围绕WHO“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的行动纲领的要求,将消灭脊髓灰质炎作为“巩固和发展我国计划免疫工作成果,保护儿童健康”的一项重要目标。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活动每一年主题的确立对全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普及计划免疫和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市民免疫预防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也使每个儿童家长了解并深深体会到“计划免疫是每个孩子都应享有的权利”。“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活动”使全国儿童获得高水平的免疫种率成为现实,为保护儿童健康、造福子孙后代,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至此,我国已建立了完善的免疫接种程序:在婴儿出生24小时内,即进行乙肝疫苗接种,并在婴儿1周岁之前,完成程序中的所有基础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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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2024年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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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我国第三个宪法日和第十六个全国法制宣传日,当天,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等33个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在城南广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各单位通过设立法律咨询点,展示法治宣传展板、发放法律知识宣传资料等形式,就群众关心的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禁毒、反邪教、妇女权益等相关法律知识向过往群众进行讲解宣传,并针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宪法知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进行重点宣传。不少市民表示,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对于他们了解更多法制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非常有帮助。

据统计,此次活动共展示宣传展板33块,发放法治宣传资料5200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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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全文共 4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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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八、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十七、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十八、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疫苗生产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疫苗生产企业以及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出入境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的“疫苗批发企业”。

二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将其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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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3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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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上午,休宁交管大队根据统一部署,在状元广场参加了以“学习宣传十八大,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在活动现场,县交管大队设置了交通宣传咨询台,宣教民警现场向群众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新修订的“两个部令”,同时还向广大市民发放交通安全的宣传册等资料。活动中,民警还带领辖区群众观看了交通事故展板,让广大市民更直观的感受到自觉养成安全文明出行的重要性。并通过图文并茂的宣传资料和多种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12.4”法制宣传日的主题和要点,进一步提升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文明意识。更好地普及了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等交通安全知识,为全面落实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次活动中,共向群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5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100余人次,受到了市民的普遍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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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2024年全国爱肝日主题:预防丙肝,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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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消息 3月18日是第十五个全国爱肝日,今年的主题是“预防丙肝,防患于未然”。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的专家提醒,大多数丙肝患者初期无明显症状,应及早筛查,进行规范化诊疗。

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副主任医师林太杰说,丙肝是一种由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而引起的病毒性肝炎,主要经输血、针刺、吸毒等渠道传播,并不会通过食物、空气等传播。

林太杰指出,发病隐匿是丙肝的特点,从感染到发病,潜伏期约为2至16周,平均7周。丙肝早期最常见的症状是疲劳乏力,往往容易被人忽视,最终可导致肝脏慢性炎症坏死和纤维化,部分患者可发展为肝硬化甚至肝癌。因此,丙肝也被称为“沉默的杀手”。

据统计,全世界约有1.85亿人感染丙肝病毒,中国丙肝感染率约为3.2%,患者数约4000万。

林太杰说,目前没有疫苗可以预防丙肝,但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断传播途径,丙肝是可以预防的,包括拒绝毒品、杜绝非法采供血、不与他人共用剃须刀等可能引起出血的个人用品等。“一旦感染丙肝,要尽早到正规医院,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接受规范治疗,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治愈率。”林太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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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2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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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维权和依法反暴的能力。12月4日,新城社区组织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开展了“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活动方式主要采取悬挂横幅,工作人员、志愿者向居民发放有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宣传册,引导居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法办事,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营造和谐文明的社区,推进民主法治社区的创建。居民们纷纷表示欢迎开展这样的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活动使更多的居民了解法律知识,给他们以法律的援助。

这次活动旨在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营造社区法制氛围,为提高社区的全民法律素质以及社区的安全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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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2024教育部预防溺水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全文共 5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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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家长

您好!

随着天气逐渐转热,防学生溺水安全工作已成为学校和家长关注的焦点。为有效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发生,学校已认真开展了各种形式的预防溺水教育活动,在此也希望各位家长增强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配合学校的安全教育活动,将学生的防溺水教育活动做得更扎实有效。

1要重视对子女进行防溺水教育工作。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参与任何危险的活动,不到危险、陌生的水域游泳。提高孩子防溺水的自觉性和识别险情、紧急避险、遇险逃生的能力。

2家长要切实做好孩子在家休息时的监护工作,尤其是“双休日”和各种假期,时刻关注孩子的去向。

3家长务必要重视孩子游泳(玩水)安全教育,教育孩子做到“六不准”(关于六不准细则,请看后面图片)。

4在没有大人陪同或配带救生圈的情况下,严禁私自结伙去划船。到公园划船或乘坐船时必须要坐好,不要在船上乱跑,或在船舷边洗手、洗脚,尤其是乘坐小船时不要摇晃,也不能超重,以免小船掀翻或下沉。

5家长要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管好自己的孩子,切勿有侥幸的心理。并且教育孩子之间要互相监督,对于那些违反纪律,私自外出游泳或到渠边、河边、水坑边玩耍的同学,要及时劝阻,并向老师和家长报告。

6教育孩子一但发现有人溺水,应及时呼救,让成年人来抢救,不可盲目下水施救,更不允许不懂水性的学生擅自下水施救。

教育部基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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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2024幼儿园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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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是我国第30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依法科学接种、享受健康生活”。为了向家长们宣传科学的预防接种知识,号召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到预防接种工作中来,4月25日下午,来安县防疫站和双塘医院的工作人员来到县示范幼儿园开展了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

活动中,工作人员向家长发放了“预防接种日”宣传资料,积极为家长们讲解科学接种疫苗的知识及重要性,并强调了家庭应主动承担孩子疫苗接种的责任,保证孩子的健康。在宣传中,家长们也踊跃地参与,向工作人员询问预防接种的知识,孩子什么情况下不能接种疫苗、为什么一定要按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帮助家长们普及了防疫知识。

本次活动的开展,促进了社会和家庭对依法科学接种的关注,有效地防止了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证了孩子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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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简报

全文共 5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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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5日为第31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主题为“规范接种疫苗,共建健康中国”。为了大力推进预防接种工作,八团疾控中心于4月14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形式多样开展宣传活动

正面引导,强化居民主动接种意识。在社区、医院等人群密集区悬挂横幅30条,张贴宣传画100副、设置宣传栏30个、LED电子屏6个及黑板报30期、小广播60小时等广泛宣传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居民主动预防接种意识。

八团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发放预防接种知识宣传资料2000余份,开展专题讲座6次。开展义诊活动2次,现场接受群众咨询600余人次,解答了居民们疫苗接种的疑问38人次,普及了预防接种知识,强化了职工群众的科学接种意识。

与此同时,八团数字化预防接种门诊的建立,科学规范了预防接种服务流程,有效维护了预防接种服务秩序,提高了免疫规划工作水平。大大提高了预防接种工作服务效率和质量,同时减轻了儿童家长负担,为八团500余名儿童提供了温馨、舒适、合理的人性化预防接种服务。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简便、最有效的手段。八团已建立起周接种制度,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对预防接种服务的需求,确保每一名儿童都能获得及时免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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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镇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简报

全文共 2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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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宣传宪法,增强法制观念,弘扬宪法精神,12月4日起,我县开展宪法日暨“12.4法制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县四大家领导邱晓燕、张翠梅、任各、李志龙出席宪法日宣传活动。

据悉,本次活动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制永寿》为主题,紧紧围绕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为宣传重点。活动从11月8日起至12月20日,将开展县级系列示范活动,法制文艺精品制作、征集和推荐活动,窗口单位宪法宣传活动,全屏宪法宣传活动,宪法精神网络传播活动,公务员法律培训,干部理论知识考试,宪法日宣传活动等多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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