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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安全管理条例(热门八篇)

安全教育是每一个社会单位都必须要注意的一个事情,安全教育有助于提升安全意识,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安全教育的作文,供大家学习借鉴,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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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布

全文共 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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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

20日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送审稿)拟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以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19日前对修订送审稿提出意见。

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8.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公积金缴存制度不完善,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等问题受到了广泛的诟病。修订送审稿按“限高保低”原则,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也不应低于5%。修订送审稿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修订送审稿同时加大了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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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使用话题:校园暴力、秩序、管理、生命、安全

全文共 8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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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2日上午8点半左右,濮阳县三实小发生一起学生踩踏事故。据媒体最新消息,已造成2人死亡,20余人受伤。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称,送到医院的孩子伤情都比较重,有些有外伤。“急救人员到现场时,孩子们已经躺在地上了。”

22日上午10时许,濮阳县人民政府在濮阳县网发布公告称,上午8点半左右,濮阳县三实小发生一起学生踩踏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学生因抢救无效死亡,多名学生受伤。

事故发生后,受伤学生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全力救治。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长孙庆伟、常务副县长孔伟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副县长杨艳虹在第一时间赶往医院组织救治。事故的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据新华网消息,该校学生上厕所时发生踩踏事故。濮阳县应急办向新京报确认,踩踏事故发生于上午9时许,共有22名学生受伤,其中1人送医途中死亡,1人抢救无效去世,另有2人重伤。

中午12时许,北京时间“此刻”致电濮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送到他们医院的孩子伤情都比较重,有些有外伤,目前都已经送往濮阳市人民医院。

据其介绍,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孩子们已经躺在地上了,具体的事故原因并不清楚。

濮阳一网友“小南”告诉北京时间“此刻”,自己嫂子家的孩子在实验三小上学,嫂子告诉她学校的厕所歪了,砸了不少小孩,救护车已经拉走好几车了。

北京时间“此刻”发现,3月15日,濮阳县教育局曾召开全县学校安全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全县教育系统要准确把握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即日起在全县教育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大排查,重点做好消防、防溺水、校车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濮阳县第三实验小学坐落于濮阳县红旗路中段。学校创建于1998年,是一所六年一贯制完全小学,现有19个教学班,在校生1600育余人,教职工88人,其中中学高级教师3人,小学特级教师2人,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3人,河南省骨干教师3人,濮阳市骨干教师8人,濮阳县骨干教师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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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安全管理建议书

全文共 30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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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那么,安全管理建议书怎么写?下面范文关于安全管理有几点建议,一起来看看。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安全管理对于企业来说一项极其广泛、细致、复杂的工作。而我们公司招进的大部分职工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各大规程、标准都不够熟悉,安全意识差,整体素质还比较低,所以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因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危态势,仍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在我们的日常生产中,有些行为因为细小而被忽略,有些现象因为常见而不被重视,往往就是这些不起眼的小节、小事,却足以导致致命的伤害。一个不经意、习惯性的动作,造成一起工伤;一次不精细、不规范的操作,致使家破人亡;一份不快的心情、一次侥幸的行为、一个疲惫的身躯等等,都有可能酿成一次事故。而我们安全管理的意义也正在于此,及时发现那些细小的不安全因素,改变错误的思想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最终构筑公司的安全大堤。

安全重在管理,管理重在现场,现场重在落实,生产活动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的过程,作为生产活动主体的各类人员,由于受各类环境因素和自身条件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有各类不安全行为的发生,这就要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现场的班组长、跟班队长、安监员,多督促、多检查、多帮教,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认真落实好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去走一走完成任务或是在办公室听听汇报,更不是发现问题说一说而不去跟踪结果。同时,加大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落实好岗位职责,使现场控制在有序、平稳的状态中。现阶段我们应采取的安全管理方式:

1、 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

心态安全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和前提,最能体现安全意识。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只有心态安全才会行为安全,才能保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以安全价值观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是心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灵魂。追求健康是人皆有之的基本需求,可是为什么“三违”现象屡禁不止?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观念问题,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比如说,盲目追求效益,迫使或诱发职工拼设备、拼体力,违章冒险蛮干;又比如,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是帮助各单位查出隐患,预防事故,这本是好事,可各单位往往百般应付,恐怕查出什么问题,查出问题便想方设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比如,“我要安全”本来应是职工本能的内在需要,可现在却变成了管理者强迫被管理者必须完成的一项硬性指标。如果上述错误观念不破除,正确的安全理念不树立,那么,安全管理就永远是一座空中楼阁。

2、 发挥好宣传教育作用

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工作的终端是每一位职工,目的就是要努力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因此,如何认真地确立起每一位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之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性转变,是公司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营造“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必须拓宽宣传教育形式,建立起整体性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环境。通过电视、报刊、板报、标语、读本等媒体和安全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歌咏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攻势,做到寓教于乐,各单位不管在什么时候都必须要以安全为主题进行宣传,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安全知识广为传播,潜移默化地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培养人的安全心态。

3、 发挥好亲情感染作用

从理论上讲,促使全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适应了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内在需求,从主观上讲职工是愿意接受的。但是以往的安全教育大多是“你说我听,你打我通”,不是大道理满堂灌,就是家长式的训斥。要解决安全问题入心入脑的问题,还应注重情感投入,可采用亲情教育法,如在会议室设立“全家福”牌板,把每个家庭对亲人的安全企盼写在照片的下面,时时提醒职工牢记亲人的嘱托;如为职工过生日,送警句,恳谈会,兄弟交心等方法,不失时机、潜移默化地向职工宣传安全思想;再就是开展安全共保活动,基层单位定期向职工家属发出安全承诺书,号召家属发挥好安全第二道防线作用,真诚邀请家属参加到安全共保活动中来。

4、 强化安全学习,提升整体安全素质

职工安全素质的高低与安全管理者的方法是有直接联系的。管理者抓“三违”更多依赖的是批评教育和经济加处罚。不可否认,批评和罚款能使违章职工的思想受到触动,但仅仅通过经济手段控制“三违”现象是不现实的。尤其是个别管理人员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很容易使职工感情上受到伤害,进而对安全管理人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使经济处罚的有效作用大打折扣。为了增强管理效果,管理者应该在严格执行刚性制度的同时,注重柔性管理方法的使用。如在基层单位会议室设置“不规范行为警示台”,让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者站到台上,将违章经过及危害说清楚,促使其自我反思,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而基层在安全的教育上花的精力远远不够,建议每周安全学习时相关业务部门应参与到安全学习中去,帮助队上强化安全方面的教育。另一方面,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队上应该主动配合教育,不应反过来与之说情,让员工真正从内心上去做到安全操作,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5、 转变工作作风,层层落实安全管理

人即是安全工作的受益者,又是出事故的受害者,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因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每一个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个单位搞好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作为基本出发点,看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对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极其重要。各级管理人员要抓好制度的教育和落实,使广大员工懂得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经过多少人的鲜血和生命及沉痛教训写成的,按规章制度和“三大”规程操作就是珍惜生命、珍惜父母的养育之恩,珍惜家人和儿女的情感。教育员工自觉用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把自觉执行规章制度变成大家的自觉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要狠抓一个“严”字,要“严”当头,要严制度、严标准,严明劳动纪律。特别是对那些日常违章人员,在对其作到教育的基础上,利用曝光、经济重罚等措施,督促本人增强安全意识和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同时,还要坚持好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值班制度,如不能做到,不论涉及到谁,都按规定进行考核及处罚,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而目前我们公司有些部门管理人员下井只完成本职工作,对于安全这块不理不问,认为是其它部门的事就不管,与自己无关,以至于小事造成大事故。

6、 加强管理人员理论学习,提高管理水平

目前公司管理人员存在着思想不统一状态,管理水平还不到位,抓不住重点,配合上不够默契,管理上心慈手软,安排上没有长远规划,以至于工作很是被动。

作为基层管理人员,对自己所管辖的范围不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主观态度致使安全质量滑坡,任务欠账较多,因而也造成蛮目追求任务的完成而忽视安全上的管理。建议公司将管理人员定期定时学习作为一项硬性任务来执行,全面提升管理能力。

7、控制安全质量,着重现场管理

对于安全质量控制,掘进队应该固定各个掘进头人员,不要轻易调头作业,如果要调头作业,也必须对其技术交底,做到员工对所施工参数心中有数。而目前掘进队管理薄弱,点多面广,跟班队干明显跟不过来,而班组技术跟不上,责任心不强,抢工图快,以至于安全质量得不到保证。建议公司应强掘进队管理力量。

建议人:***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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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使用话题:校园暴力、秩序、管理、生命、安全

全文共 7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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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东莞黄江镇黄江医院陆续收治某幼儿园10名身体不适的幼儿。该事发生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第一时间救治患病幼儿,并迅速成立由公安、食药监、卫计、宣教、应急等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对该事进行全面调查。经查,该事是一起保育员投放抗精神病类药物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群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依法刑事拘留,其对投放抗精神病类药物一事供认不讳。

2017年3月15日17时51分许,东莞市黄江镇宝山社区鸡啼岗村的红日幼儿园中二班有10名儿童因身体不适相继送院治疗。该事发生后,黄江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第一时间救治患病幼儿,并迅速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对该事进行全面调查。

现初步查明,幼儿园儿童出现身体不适是因有人在幼儿园儿童的食物中投放抗精神病类药物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某,女,1968年生,其于2016年9月份入职红日幼儿园做保育园,负责大一班和中二班的送餐、擦桌子、洗毛巾、洗餐具和拖地等工作。

侦查人员经调取幼儿园的监控录像,发现杨某某在2017年3月15日给幼儿园儿童送中餐时,有在食物中投放有毒药物的重大嫌疑,随后,侦查人员在杨某某暂住的出屋里搜到一瓶有毒药物“氯氮平片”(已被磨成粉末状)。经审讯,杨某某称自己有病,该瓶药物是自己治病所用,于2015年在异地所购买。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这种这种名为“氯氮平片”的药物适用于治疗躁狂症或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兴奋躁动和幻觉妄想,药物说明明确指出12岁以下儿童不宜使用

杨某某称,她现在在红日幼儿园工作工资低,要求幼儿园涨工资,但园方以其工作未满一年,未给其涨工资,为此,杨某某在2017年2月份有短暂离职。经审讯,杨某某供认中毒儿童的食物中含有其当时携带的有毒药物“氯氮平片”。目前,10名患儿均符合出院条件,可以出院,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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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全文共 44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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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八、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体系技术规范。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当如实登记,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特别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严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地区,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十五、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四)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十六、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十七、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十八、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疫苗生产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疫苗生产企业以及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出入境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的“疫苗批发企业”。

二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将其中的“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第八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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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适用话题:邻避效应、管理、安全、反对、尊重、信任

全文共 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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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邻避”是个人或社区反对某种毗邻设施建设或土地使用,因为这类建设产生的利益由社会全体所共享,而带来的不良后果却多由当地居民承受,因此建设受到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

近几年来核电、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等重大项目“邻避效应”日益凸显,而电、垃圾、污水处理等是大中城市发展面临也必须解决的重点项目。“处置很重要,但不能修在我家旁边”,“邻避效应”让部分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陷入“一建就反对、一反对就叫停”的困境。

2017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广核集团董事长贺禹发起,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寿君、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王炳华等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向全国政协提交了《服务国家战略,防范核电项目邻避冲突》的提案,建议建立政府主导、政企合力、上下贯通、统筹推进的核电科普和公众沟通模式,加强核电科普和宣传,为核电项目落地奠定公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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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安全管理奖励建议书

全文共 24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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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的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付出了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通过一年的各项数据指标的统计和分析,我认为(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形势不容乐观。20XX年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而实际成效则是检验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

近期在对各单位的走访过程中,与各单位的相关同志针对安全管理的问题交换了意见。通过走访、调查我认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大多数单位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执行手段,在安全管理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有部分单位虽然制定了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然而执行效果不理想,员工违章作业现象较多,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这种情况的存在势必影响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

对于安全管理工作效果不理想的情况,我认为存在如下问题:

一、单位主管领导安全意识不强,思想上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这种情况具体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的思想没有深入头脑。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表现为“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二)、安全教育薄弱。虽然每次开班组长会主任都要讲安全,但是至于班组长是否将开会内容和精神传达到班组成员则没有过问。安全教育没有针对性,没有深入性,没能真正促进职工接受安全的意识,在班组职工中形成的安全影响不大。安全管理工作形成走过场。

(三)、安全管理工作持久性不强。在出现上等级工伤事故后突击整顿--上下号召,声势浩大,完后了事,过不长时间又成老样子,安全管理成为‘一阵风’。

(四)、出现工伤事故后不认真反思和总结教训,常以“偶然”两字来分析和解释各种事故。

(五)、出现隐患和问题不及时整改,常以‘小题大作’为说辞而放松警惕。

(六)、在安全生产中,在情和法的问题上处理不好,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有的一味强调“情”,使管理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放任自流,弄得松松垮垮,无章可循;有的一味强调“法”,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没有思想和感情的沟通,弄的矛盾重重,最终使我们的安全管理达不到目的。

(七)、在安全生产中‘爱护’的认识有偏差,往往把袒护当爱护。表现为:对下属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乃至出现的责任事故不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而是一味地姑息、迁就。

二、安全规定执行力不强。各单位均制定有“安全管理制度”,但是有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手段,也就是说没有“执行力”,最终则是没有效果,安全指标则听天由命。我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于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宣传力度不够。我的意见:制定的措施首先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征询职工代表的意见;形成文件之后通过职代会的通过,再向全体班组长通报,并在单位宣传栏张贴公示;最后将‘规定’发放班组,由班组长宣传,并由受教育的员工签署‘已告知’通知书;单位收集‘已告知’通知书存档,规章制度开始正式生效并严格执行。

(二)、没有形成‘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安全管理若只有安监部门、单位一把手、单位技安员参与则必然达不到效果。违章人员和违章行为与安监部门、单位一把手、单位技安员捉迷藏的现象普遍存在。我的意见:只有安监部门、单位一把手、单位技安员、单位副职、调度特别是一线班组长共同参与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才会取得有效成果。

(三)、安全管理的激励和处罚措施没有力度。情和法两个字,说起简单,做起可就难了。在安全生产中,许多单位恰恰在情和法的问题上处理不好,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全管理情与法的问题上,做到适而有度,恰到好处,情中有法,法中有情,只有这样,才能搞好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我的具体意见如下:

1、对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隐患和问题要“以小为大”,发现问题立刻整顿,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立即改正。剖析各类事故的原因,往往源于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以小为大就会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不排除小隐患就可能变成大隐患;不解决小问题就可能变成大问题;不处理小事故就可能变成大事故。有了隐患及时排除,发现问题当即处理;坚持“小题大作,大题特作”把小隐患当成大隐患;把轻“三违”当成重“三违”;把苗头当作问题来抓;把征候当作事故来处理,抓小防大,防微杜渐。妥善处理大事与小事的关系,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否则,放小变大,最易诱发大事故的发生。那样,是很难搞好安全生产的。

2、严肃纪律,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作到“制度不是对某个人的,而是对每个人的”。对于出现的违章行为按规定处罚,不姑息、不迁就。但是对于被处罚的员工同时要作好工作:指出其错误,帮助其认识到错误,通过教育使其在今后不反同样的错误。通过处罚警示其他员工,遵守规章制度。

3、建立安全激励机制和办法。建立安全专项奖,有针对性地建立工作考核的硬指标,根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生产中安全工作成绩大小进行奖罚制度,真正激发职工(特别是班组长)在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四)、没有建立各管理人员(主任、调度、技安员、班组长)的‘日巡检制度’和每日的‘安全巡检记录’工作。只有建立了上述制度,单位主管从巡检记录的检查中才能掌握日常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和隐患,以便及时整改;才能督促各级管理人员真正地投入到参与安全管理的工作中去,并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奖惩;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保持长期的、高度警惕的状态,从而保持安全管理工作的持久性。

对于上述的问题,我认为关键在于单位主管领导的思想、观念问题的解决。思想、观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方法和执行力度,对安全管理的成效产生直接的影响。通过加强对各单位主管领导的安全管理重要性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同时通过各单位的经验交流为安全管理工作不理想的单位提供思路和可借鉴的经验,并且建立和完善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力度。我认为在以上两个方面进行不懈的努力(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取得进步的。为此我提出‘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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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健全公寓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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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监督检查、总结评价等工作,做好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成立由公寓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学生处、各院系共同构成的组织体系。要明确各部门在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与权限。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保卫处要把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放在全校安全工作的重要位置。此外,应成立学生安全自律组织,主要承担自我管理和信息反馈任务,充分发挥安全保障中学生的主体作用。公寓管理部门定期与各院系、学生处、学生会等沟通,虚心听取他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存在矛盾和问题,通报学生宿舍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争取得到最大范围的支持与理解。各方面的协助与监督,会使公寓安全管理工作更科学、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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