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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的读音是什么(汇集五篇)

索要是问别人要,有点乞讨的意思,那么它是贬义词吗?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是索要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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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照应两种读音造句

全文共 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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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绿的草依靠着重重叠叠的高山,鼻青的溪水照应着柳条密密麻麻的影子,天上的云朵被小鸟衬得更白了,小花被绿草衬得更鲜艳了,一切都显得那么配合,那么合适。

2、诚信是一面锃亮的明镜,照应着你我的内心;诚信是一股清澈的泉水,洗去肮脏流淌洁净;诚信是一块不朽的基石,让我们踏它前行……以诚待人,以信律己是我们一直以来必须实行的宗旨。可以说:诚信也是我们做人的根本。

3、一路上,乘务员同志对我们照应得很好。老师经常说,同学之间要友好相处,不要针锋相对。

4、文章的开头和结尾要相互照应。

5、我初来乍到,请大家多多照应。

6、今天是您歇息的日子,让我们来照应您。

7、我儿子刚来上海,麻烦您照应一下。

8、但是,这样办就完全失去自由,谁照应着两个弟弟呢?

9、我是新来的,请大家多家照应。

10、除了做饭和缝纫以外,她还要照应四个孩子。

11、由于这是平安的,自然的方式来照应你的心脏。

12、这篇文章写得真好,前后照应,恰当好处。

13、我这两天出差,我家的小孩,你帮忙给照应下。

14、你们俩要相互照应,不要相互拆台。

15、山谷险峭,请大家相互照应,小心攀登。

16、这两句话前后照应,写得很好。

17、两人一块出门,相互好有个照应。

18、能给我个金币照应下限的表吗!

19、文中这两段是相互照应的关系。

20、她还想托付他在她逝世后照应她的儿子林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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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ABB式词语读音变调

全文共 7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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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连读变调?语音上在连读音节中声调发生变化的现象,叫连续变调。如“不”字,单念时读第四声bù,称为原调、本调或单字调;如果它的后面有个音了?也是第四,则“不”字读成第二声bú,如“不去、不对、不像话、不外乎”。连读变调并不是人为规定的,而是在朗读时自然而然形成的。

下面例子中的B,原调分别是一、二、三、四声,但在abb中都念成第一声:

B是第一声:硬邦邦、白花花、亮晶晶、红扑扑、光秃秃、笑眯眯、甜丝丝、颤巍巍、病歪歪、娇滴滴、乐滋滋。 B是第二声:亮堂堂、黑糊糊、血淋淋、清凌凌、慢腾腾、软绵绵、懒洋洋、绿油油、绿莹莹、绿茸茸、灰蒙蒙、轰隆隆。 B是第三声:黑黝黝、明晃晃、闹嚷嚷、死板板、直统统、硬朗朗、干瘪瘪、胀鼓鼓。 B是第四声:黑洞洞、亮铮铮、空落落、空荡荡、火辣辣、黄澄澄、沉甸甸、湿漉漉。

当然,也有一些ABB式可以不变调,如:白皑皑、寒颤颤、亮闪闪、乐陶陶、喜洋洋、赤裸裸、红艳艳、黑沉沉、圆滚滚。怎么掌握ABB式的变调或不变调呢?最现成的方法是查《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不过,实际运用中的ABB式词,词典上不可能全部收入,因此有的可能查不到。遇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把BB读成第一声。语音权威徐世荣在谈到ABB重叠式形容词的用法时说:“除叠字本身为阴平调即不再变外,其余各调的都可把后面两个字变为阴平调。……如果念得缓缓些,念清楚它的原调,显得读字清楚,不变也可以。”(《普通话语音知识》)在北京出版社编写出版的《普通话语音常识》一书中也有类似的说法:“普通话里有很多像‘亮堂堂、沉甸甸’这种类型的重叠式,它们多半是口语词,这类重叠式的后两个字不管原来是什么声调,口语里一般都变成阴平。”

不过,本人认为如果课本有注音规定要读原调的,就应以课本为准读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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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读音

全文共 34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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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án xīn rú kǔ]

形容备受艰难,忍受痛苦。

2近义词

千辛万苦:指各种各样的艰难困苦。

【示例】

◎ 迪万经过千辛万苦,疏浚了河道;浪花抛出了长长的飘带,变成了一条碧溪绿水。

◎ "种?"丁传忠乒地一声把烟袋摔在桌子上,说:"咱不能年年丢卒保车,千辛万苦一水漂,教训是够严重的啦!"

◎ 他和刘教练千辛万苦,花了几年的心血培养的几名尖子队员,一下子都"嫁"出去了,他做梦也会看到她们。

◎ 不几年,灌溉系统便废了,千辛万苦修起来的渠道被平整了。

◎ 啊!历尽千辛万苦,思念久矣的莫高窟终于呈现在眼前了!不仅画家,全车的人都高兴得欢呼起来!

◎明 冯梦龙 《东周列国志》第四十五回:“先轸勃然唾襄公之面曰:‘咄!孺子不知事如此!武夫千辛万苦,方获此囚,乃坏于妇人之片言耶?放虎归山,异日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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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索要“带孙费”不是简单的家长里短

全文共 13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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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观念里,爷爷奶奶带孙子,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很多时候,老人不仅要带孙子,甚至还要自掏腰包养孙子,遇到不讲理的儿子媳妇,孩子出了什么问题还得承受子女的种种埋怨。这几年,索要带孙费的报道时有见诸报端,但真正打官司的少之又少。不过今年,广西陆川县56岁的杨金美就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了法庭,向他们索要“带孙费”。

纵观新闻,杨金美老人并不是一开始就索要“带孙费”的,而是在隐忍了十几年,精力不支,财力不济,儿子儿媳撒手不管的情况下,忍无可忍将其告上法庭,可见无偿带孙还是大多数家庭比较常见的模式,而这种模式之中往往隐藏着难以言表的爱与痛。

前儿媳在法庭上辩称:作为孩子的奶奶,照顾孩子也是应该的,如果这都要给钱,那是不是天底下所有亲人之间的照顾和帮助都要和利益挂钩?如果我给了钱,以后孩子出了问题,我是不是可以向其追责?”这句话是反对索要“带孙费”的典型代表。在他们看来,老人带孙子似乎是天经地义,带孙子不应该和金钱挂钩,否则就是伤害亲情。这种观念的普遍性造就了杨金美老人儿子、儿媳这类年轻人“生而不养”的借口和约定俗成的“带孙潜规则”

其实老人帮忙带孙子,本身就是一种亲情的自然反映,因为老人年纪大了,辛劳一生,应该有自己的生活,帮助子女带孙子,既是对子女的帮衬,也是一种劳动付出,如若不是出于亲情的考虑,就不会如此劳累且心甘情愿。因此,对于子女来说,老人放弃带孙子的报酬,是对子女经济、情感上的支持,但并不代表带孙子就是他们的义务。退一步讲,即使父母拒绝带孩子,儿女也不能因此拒绝赡养父母。总之,老人带孙子是情分,不是本分,是一定程度上的约定俗成,但不代表法律。

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但杨金美老人儿子、儿媳一直都将孩子甩给老人,也不给孩子的生活费,为人子女者不体恤老人,为人父母者不尽到父母责任,只顾自己玩乐,是变相啃老行为,暴露出当下一些年轻人自私自利之心。

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法院判决作为奶奶的杨金美对两个孙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其帮子女照看孙辈,是一种劳动付出,有权向子女索要劳动报酬。可见老人向子女收取“带孙费”是合法的。

而从伦理上说,无论带不带孙子,子女都应尊重老人的意愿,不能用等价交换的想法绑架亲情,如果老人帮忙带孙,子女一是要从言语上、行动上表达感激之情,让老人觉得自己受到尊重;二是要适当给予劳动报酬,既是一种回报、感恩父母的方式,也可以成为分担育子成本、纾解家庭矛盾的润滑剂。

索要“带孙费”不是简单家长里短,而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制观念进步的表现。尽管近年来关于有偿带孙的争议越来越激烈,也越来越频繁,但像这样真正诉诸法律的还很罕见,而支持老人索要“带孙费”的法院判决,则在父母与子女、义务与权利、亲情与责任之间厘清了一条法律界线。摒弃“有偿带孙”的传统偏见,明晰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社会转型期间都需要重新审视与构建新型的价值观念,重视利益主体多元化下的利益诉求,迎接现代消费社会对家庭传统伦理的挑战,该案无疑是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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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东航一飞行员辞职被索要500万

全文共 19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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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是不少人羡慕的职业,但看上去风光的机长却面临着择业自由受限的困局,日前,一批东航机长起诉“东家”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陆续开庭,其中四名机长的劳动合同中,出现了飞行员在航空公司“必须服务期”的约定。所谓必须服务期的终止日期,是飞行员的退休之日,合同约定“在必须服务期内劳动者不得提出离职”。

对于这些被要求服务到退休的飞行员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一:有的机长被判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则被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后,有6名机长上诉,目前有3人的案件二审被裁定发回重审,还有3人在等待着关乎自己日后去向的二审裁判结果。

专家分析说,“必须服务期”侵犯了飞行员的择业权利,应该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今年32岁的万强(化名)2007年进入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从学员开始,到副驾驶,2013年,他正式成为一名机长。

随着晋升,公司的一些管理问题让万强越来越不舒服:比如涉及飞行安全事件的问题,有些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但公司一律对飞行员做出停职一个月的处理。

不满越来越多后,万强于2015年1月9日向东航公司以及东航江西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却遭到公司方面的拒绝,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失利后,万强将东航以及江西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东航与江西分公司答辩称,与万强的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标注了“必须服务期从2007年8月1日至退休年止,万强从获得机长之日起为东航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8年。”万强不履行合同约定,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

同时,东航方面提出,当初与万强所在的飞行学校签订了培训协议,是东航委托该学院培养飞行员,费用是东航承担的,因此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万强需要向公司支付500万元的培养费。

该案一审由江西省新建县法院审理。法院一审认为,万强与东航于2007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和法规,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

法院认为2013年8月,万强取得机长资格,依据双方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万强必须服务期从2007年8月1日至退休年止,从获得机长以上资格之日起为东航工作的必须服务期为8年,现在万强提出解除合同,与合同约定相违背,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必须服务期”案判决结果差异大

2015年8月31日,万强的案件一审判决,9月初,他便提出上诉并交了上诉材料,但二审至今没有结果。

与万强前后提出辞职的,还有东航江西分公司的五名机长,其中三人与万强一样,在合同中被注明“必须服务期”。目前这六起案件,有三起在一审判决后二审发回重审,剩下都在等待二审判决。

这其中,在东航服务了13年的史机长在2015年12月拿到了一审判决。与万强不同的是,合同中没有其在升任机长后,必须服务满8年的条款。

法院一审判决史机长与航空公司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由于史机长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应该向东航支付210万元经济损失。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将该案发回重审,4月26日,此案发回重审后再次开庭。

追访

航空公司:业内公约限制飞行员流动

据了解,2014年11月26日,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的共同组织下,4大航空集团以及多家航空公司在北京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公约》明确,除控股公司之间的内部调动外,流出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

中国航协理事长李军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受人力资源短缺,供求矛盾突出,飞行员选送培养方式特殊等因素影响,促进民航飞行员有序流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签订《公约》是市场自治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已经有42家航空公司参与到该公约。

但是,万强表示,对飞行员而言,流动幅度不超过1%,即意味航空公司下属的每家分公司的限额非常少,如果一家公司多名飞行员要求辞职,就需要排队等候,“如果按照这个所谓的有序流通,要等上几年可能才会轮到我”。

北京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起淮律师表示,《公约》限制飞行员平等就业、自由择业等劳动权利,违背了《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飞行员的合法权益,当属无效。飞行员并非《公约》的当事人,各航空公司间签订的《公约》对飞行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剥夺、限制飞行员的合法权利。《公约》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院不能援引《公约》作为裁判依据。

据某外籍航空公司首席代表Helen女士介绍,国外航空公司不存在这种公约或者协议,在国外航空业认为控制流动相当于限制劳动者的发展,在法律上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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