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话题:教育、有熊孩子就有熊家长、称职家长、未成年保护法到底有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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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清单北仑有3个熊孩子,在短短10多天内,强行从公共自行车桩位中偷走42辆公共自行车,这42个桩位也被损毁。初步估计,损失达15万元之多。离谱的是3个孩子都只有10岁左右。而更离谱的是事后,宁波市公共自行车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到他们的家长反应情况,家长称,要钱没有,让派出所把孩子抓走吧。
宁波北仑平均年龄才10岁的3个熊孩子用蛮力强行从桩位中偷走42辆公共自行车,并损毁桩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5万元之多,可是3个熊孩子的家长却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宁波市公共自行车公司对此不应感到无奈和茫然,而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将3个熊孩子的家长告上法庭。
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父母,要对孩子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三字经》中“养不教,父之过”的说法也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家长不要以为自己挣钱供孩子穿衣吃饭上学读书,就已经是称职的父母了,孩子偷公共自行车,跟我们做家长的无关,就摆出一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蛮横架势,企图逃脱法律责任,殊不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偷公共自行车,是一种典型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就是说,这3个熊孩子可以免予处罚,但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家长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派出所在抓获3个涉案学生后,做完笔录后交由家长带回严加管教,并未直接拘留,考虑的就是他们还是未成年人,警方的这种处理办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警方不拘留涉事孩子,并不代表家长可以跟没事人一样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报道中提到,去年宁波市就发生了类似的熊孩子暴力破坏事件,当时是几个十多岁辍了学的孩子暴力拖车,经过教育后他们的家长也出面赔钱,事情也算是得到了圆满地解决。
这次又有3个熊孩子偷公共自行车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当宁波市公共自行车公司相关人员向孩子家长提出赔偿要求时,令人诧异的是,涉案学生的家长对此事的处理态度极其冷漠和傲慢,他们不愿意进行经济赔偿。甚至认为公共自行车的设备存在问题,并且表示骑走车辆已还进桩位,说什么也不愿意赔钱,甚至留下一句话:要钱没有,让派出所把孩子抓走吧。从家长胡搅蛮缠的态度就不难看出,品行不端的差生背后一定站着一对品行更差的家长,10岁左右的熊孩子胆子大到去偷公共自行车,而且一偷就是42辆,“出手”如此之大,实在令人震惊,这一切完全是家长平时耳濡目染长期“熏陶”的结果,因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是父母的影子,目无法纪的家长怎能教育出遵纪守法的孩子来?
现行法律暂时无法惩罚3个未成人熊孩子,但并不缺少惩罚作为家长的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刑法》第十七条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否处罚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不予处罚、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安机关会放人。但是,未成年人的家长是必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如果该未成年人的家长不肯赔偿,宁波市公共自行车公司就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3个熊家长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时候家长再说“要钱没有”,怕是该抓走的就是熊家长自己了。
熊孩子偷公共自行车,法律岂容家长做甩手掌柜?将熊家长告上法庭,无论对熊孩子还是对熊家长来说,都是一堂生动及时的普法教育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