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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自2月4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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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发布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该部司法解释将自2月4日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体现了我们党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杜万华表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呈现涉及范围广、案件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新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等新特点,对我国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杜万华说,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条,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这次修改,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杜万华说。

据杜万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局、室、办共计17个部门参加,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杜万华说,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起草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历时两年,先后经过全面论证、专题论证,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和中国律师协会的意见,下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解释起草工作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共计150余次,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

2014年12月,院长周强主持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五次认真细致讨论,通过了《民诉法司法解释》。

据介绍,《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关于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的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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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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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等网聊记录可作民事案件证据。

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月4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并确立了‘搞批发,不搞零售’的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以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与适用。”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分23章,共552条,最高法在起草过程中召开各类座谈会共150多场,使得这部司法解释成为内容最为丰富、参加起草部门和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保障诉权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杜万华说。

法庭纪律

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

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诉法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最高法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说。

电子证据

明确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诚信原则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黑名单”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需有公益受损初步证据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小额诉讼

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此规定,我国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2、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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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冤假错案不再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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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巡回法庭、清理执法考核指标、推行司法公开……近日,有关法治的新闻再次屡屡见诸报端。其实,法治是近年来社会各界热议的高频词。

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章部署“建设法治中国”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科学的部署。说到底,这些都是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呼格吉勒图、于英生等冤假错案不再发生。下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会有哪些新举措、新亮点?对此,“两高”报告自然是必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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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冤假错案不再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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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章部署“建设法治中国”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科学的部署。设立巡回法庭、清理执法考核指标、推行司法公开……说到底,这些都是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呼格吉勒图、于英生等冤假错案不再发生。下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会有哪些新举措、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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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阳光司法”

全文共 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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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公开力度之大,确实让大家感受到了阳光:全国3000多家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接受公众监督。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与查询平台、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平台等陆续建立开通。检察机关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决定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也已于去年9月面向社会开放。

但是,司法不公、不透明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并没有消除,而推进司法改革、实行“阳光司法”是治病根本。因此,在今年的两会上,司法改革到底会迈出哪些新的步伐,尤其是在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隔离带”等方面如何见实招,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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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全文共 2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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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词出处】3月12日到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两高报告。“司法改革”在两高报告中占据了不少篇幅,代表委员在审议中也纷纷对推进司法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舆论风向】一份针对100家主流网络媒体的舆情分析显示,“司法改革”成为两会期间的网络热词,代表委员对此建言献策,引发网民持续关注。不少网民期盼通过司法改革和完善制度,强化司法机关的法治思维,让法治成为公民的“护身符”。

【精彩声音】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六安市市长毕小斌:“司法改革的成果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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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廉洁司法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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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认真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中司法廉洁教育活动,工作之余,深夜翻阅《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文中一篇篇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例令人触目惊心:昔日位高权重、踌躇满志的一个个领导干部,如今却泥足深陷,覆水难收。在体会他们身陷囹圄的忏悔和迟来的幡然醒悟时,深感心中的震憾与痛心的惋惜。

寻这些案例中法官的违法犯罪轨迹:曾几何时,他们也曾踌躇满志,有理想、有追求;他们也曾兢兢业业,为人民、为国家做出过努力和贡献。他们大多都来自农村,是农民的孩子,从小在逆境中严格要求自己,靠自己的刻苦努力和艰苦奋斗得到社会的尊重、人民的认可,拥有了地位和权力。然而,他们却在人生的巅峰错乱了分寸,迷失了方向,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乱花渐入迷人眼”,最终将手中权力当成了获取不义之财的“魔棒”,沦为人民的罪人,其教训是惨痛的,同时给予我们的启示也是深刻的。

当前,我们正身处在一个既充满期待又充满诱惑,既充满机遇又充满陷阱的社会,也是我们每个党员干部犯错误几率最高最多的社会。从我们国家的现行体制和机制来说,要做到使党员干部不想犯错误、不敢犯错误、不能犯错误,体制、机制上还做不到,关键还靠个人的素质、靠自律,我认为,要自律就要注意培养和修炼自己良好的品质和人格心理防线。

一、要有平常之心

面对纷繁的人世,面对起伏的人生,人总有得意和失意,得意的时候,不要骄傲,失意的时候,不必气馁。不求非分之想,只求顺其自然。有一幅对联是这样写的: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外云卷云舒。22个字,却深刻道出了人生对事对物、对名对利应有的态度:得之不喜、失之不忧、宠辱不惊、去留无意。这种平静、自然、坦荡的心态,确实值得我们学习和把握。

二、要有明辨是非之心

首先是政治要坚定。这是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毛泽东同志说过:“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实践证明,一个党员干部如果没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就很容易走上歧路。黄松有、罗书平等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经不住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最终落得如此下场。

三、要有敬畏之心

小平同志曾告诫:“共产党员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大了也不好。一怕党,二怕群众,三怕民主党派,总是好一些。谨慎总是好一些。”温家宝总理也曾坦言:“天下之事,成于惧而败于忽”。中国共产党中央原政治局委员、组织部部长李源潮2010年9月在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三所干部学院举行秋季开学典礼上指出,当干部要有敬畏之心,一要敬畏历史,使自己的工作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二要敬畏百姓,让自己做的事情对得起养育我们的人民;三要敬畏人生,将来回首往事的时候不会感到后悔。人是伟大的,也是渺小的,做人总要“怕”点什么。“怕”是理智的开端,“怕”是理智的表现。什么都不怕,什么都敢干,就会胆大妄为、胡作非为、无法无天。当前,尽管我们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但针对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作为司法干警,胆子还是小一点为好,应该知道“敬畏”二字,要常怀敬畏之心,敬畏党纪国法,敬畏党的各级组织,敬畏权力责任,敬畏规章制度,敬畏民意民心,敬畏不同意见,敬畏自己的良心。

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各级党组织对党内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职责,要切实担负起对所管辖单位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责任,使党内监督工作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因为这种监督完全是从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出发的。所以,不管是各级党组织还是人民群众一定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主动把管理监督严在前,把规章制度订在前,把真话、“丑话”说在前,尽到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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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规范司法行为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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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习近平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一、规范司法行为,必须要端正执法思想。

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只有以三个代表为重要思想、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负起这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要严格依法办事。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对待执法程序要一是一,二是二,不得有丝毫的含糊和省略,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严格规范执法,使用“告知词”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违章,做到办事公正、程序规范

二、规范司法行为,必须以实现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为根本点。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的不公正,法治权威将无法维系,人权将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承担着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责任。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首先应当强化科学执法、民主执法、依法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用公正执法,保障公平与正义;用严格执法,促进依法办案;用权威执法,增强人民群众的信赖。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坚持用法律、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检察权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要自觉树立“监督别人首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从自身做起,认真解决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等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三、规范司法行为,必须树立正确执法观和科学发展观为切入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办案力度、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

总之,我们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做好检察工作,更好地履行好自身职能,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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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阿扁案看台湾司法作文

全文共 10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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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在世界上可谓家喻户晓了,当然,我们平民也得关注。前些天,扁家案的二审结果也出来了。二审审判结果是阿扁从一审的无期徒刑到二审的20年有期徒刑。我想,或许有很多人会疑惑不解,为什么一审和二审的结果悬殊会这么大?你法院要是改判成有期徒刑五六十年兴许大家就不会有这么大的质疑声了。那么悬殊为什么会这么大呢?有人给出的理由是,二审宣判当下,社会对扁案的关注度已经降低,加上二审审判长邓振球在意识形态上对陈水扁有所同情以及阿扁在二审时的表现较一审表现来得好,于是给了案件一个回旋的余地。

我想,这就是司法的人情味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想想。阿扁这都已经是几岁的人了啊,能经得起这监狱的折腾吗?虽然他一直很乐观地面对着,但慢慢衰老的他还是经不起岁月的折腾。而我想,二审的结果正是法院对阿扁那种渐渐老去的怜悯吧。台湾的司法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据界内人士的话说,资本主义司法是具有很强的民主性的。而对阿扁的减刑也就是台湾司法为了证明这一点。

而阿扁二审就单单说明了司法的人情味吗?不是的。这里面还有很大的因素是碍于面子。怎么说呢?阿扁以前是台湾的“总统”,在中国大陆的说法就是相当于台湾的省长。大家都知道,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都是总统是老大,台湾虽然是中国的一个省份,但他们也认为台湾的“总统”是他们的老大。或许他们是想,一个堂堂的总统被关在监狱里,这怎么看也不对劲,现在的社会基本上是属于和平的社会,又不是像路易十六那时的社会,很多东西不是人们想怎样就怎样的。台湾司法为了面子,他们不能让总统就这么呆在监狱里,甚至不能让他呆久。毕竟,把总统关了,说明了台湾当局的行政机关是如何的腐败。而正是为了证明台湾行政机关的清白,他们必须对阿扁进行减刑,这里面主宰的是面子的问题。

还有,我最想说的一个问题,法院说如果阿扁能把洗到海外的钱全部拿回到台湾就能交保获释。那么,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一个贪污的人把钱归还了就能被释放?这是什么理由?如果说一个小偷上别人家偷东西被抓,警察局说如果他把人家的东西全部还了就能被释放,那我倒想问一下,人民的利益被丢哪了?人民的利益有保证吗?我想,这是得不到保证的。所以,对于阿扁的交保获释是不明智的,而这里面,也含有很大的面子成分,因为台湾司法得保护台湾官界的利益。

阿扁的审判还没结束。接下去会怎样这都是个未知数。我们也只能静静地等待。不过,从阿扁的二审不难看出,其实台湾的司法还有有很多的毛病。当然,面子是最大的因素,而这,也恰恰是中国最大的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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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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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从2014年6月启动以来,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各地大胆探索创新,破解难题,正在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

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改革试点将由最初的7个省份,向全国全面铺开。在攻坚阶段,地方的探索实践如何与中央的顶层设计相结合,并形成更大的改革推动力量,各级司法机关将怎样细化工作方法,以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让人民群众尽早享有改革“获得感”?对此,“两高”报告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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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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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从2014年6月启动以来,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各地大胆探索创新,破解难题,正在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

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改革试点将由最初的7个省份,向全国全面铺开。在攻坚阶段,地方的探索实践如何与中央的顶层设计相结合,并形成更大的改革推动力量,各级司法机关将怎样细化工作方法,以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让人民群众尽早享有改革“获得感”?对此,“两高”报告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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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梅代表:为规范司法专项整治工作“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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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要为检察机关规范司法专项整治工作“点赞”。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检察机关的“三个坚持”让我印象深刻,一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排查案件办理中的问题,严格督促落实整改,将规范司法的意识渗透到检察办案的每一个细节;二是坚持检务公开,向社会公布办案依据、案件流程和处理结果,开展公开审查、听证和答复,倒逼司法办案的规范;三是坚持强化外部监督,认真接受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等外部主体的监督,提高检察环节办案的公正、透明,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作为一个“老预防人”,我关注的重点仍然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去年组织和参加的几次职务犯罪案件剖析会,进一步促使我思考和探索如何构建公职人员不敢、不能、不愿腐败的监督机制和制度“红线”。当然,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不仅关注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也关注大气、水土污染防治、养老等问题。今年,我将关注食品安全法在食品走上老百姓餐桌“最后一公里”的落实情况;注意倾听基层职工的呼声,了解职工休息权、健康权的保障情况,并呼吁工会等相关部门在防止职工超时限加班、休假困难、休息时间不能保证等问题上出台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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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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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已经不早了。醉心于汉斯的朝代的司法官克那卜想要回家去。事情凑巧得很:他没有穿上自己的套鞋,而穿上了幸运的套鞋。他向东街走去。不过,这双套鞋的魔力使他回到300年前国王汉斯的朝代里去了,因此他的脚就踩着了街上的泥泞和水坑,因为在那个时代里,街道是没有铺石的。

“这真是可怕——脏极了!”司法官说。“所有的铺道全不见了,路灯也没有了!”

月亮出来还没有多久,空气也相当沉闷,因此周围的一切东西都变成漆黑一团。在最近的一个街角里,有一盏灯在圣母像面前照着,不过灯光可以说是有名无实:他只有走到灯下面去才能注意到它,才能看见抱着孩子的圣母画像。

“这可能是一个美术馆,”他想,“而人们却忘记把它的招牌拿进去。”

有一两个人穿着那个时代的服装在他身边走过去了。

“他们的样子真有些古怪,”他说。“他们一定是刚刚参加过一个化装跳舞会。”

这时忽然有一阵鼓声和笛声飘来,也有火把在闪耀着。司法官停下步子,看到一个奇怪的游行行列走过去了,前面一整排鼓手,熟练地敲着鼓。后面跟着来的是一群拿着长弓和横弓的卫士。行列的带队人是一位教会的首长。惊奇的司法官不禁要问,这场面究竟是为了什么,这个人究竟是谁?

“这是西兰①的主教!”

“老天爷!主教有什么了不起的事儿要这样做?”司法官叹了一口气,摇了摇头。这不可能是主教!

司法官思索着这个问题,眼睛也不向左右看;他一直走过东街,走到高桥广场。通到宫前广场的那座桥已经不见了,他只模糊地看到一条很长的溪流。最后他遇见两个人,坐在一条船里。

“您先生是不是摆渡到霍尔姆去?”他们问。

“到霍尔姆去?”司法官说。他完全不知道他在一个什么时代里走路。”我要到克利斯仙码头、到小市场去呀!”

那两个人呆呆地望着他。

“请告诉我桥在什么地方?”他说。“这儿连路灯也没有,真是说不过去。而且遍地泥泞,使人觉得好像是在沼泽地里走路似的!”

的确他跟这两个船夫越谈越糊涂。

“我不懂得你们波尔霍尔姆的土话!”他最后生气地说,而且还把背掉向他们。他找不到那座桥,甚至连桥栏杆也没有了。

“这里的情形太不像话!”他说。他从来没有想到他的时代会像今晚这样悲惨。

“我想我还是叫一辆马车吧!”他想,可是马车到什么地方去了呢?——一辆也看不见。”我看我还是回到皇家新市场去吧,那儿停着许多马车;不然的话,我恐怕永远走不到克利斯仙码头了。”

现在他向东街走去。当他快要走完的时候,月亮忽然出来了。

“我的天,他们在这儿搭了一个什么架子?”他看到东门的时候说。东门在那时代恰恰是在东街的尽头。

最后他找到一个门。穿过这个门,他就来到我们的新市场,不过那时它是一片广大的草地,草地上有几簇灌木丛,还有一条很宽的运河或溪流在中间流过去。对面岸上有几座不像样的木栅,它们是专为荷兰来的船长们搭起来的,因此这地方也叫做荷兰草地。

“要么我现在看到了大家所谓的虚无乡,要么我大概是喝醉了,”司法官叹了口气说。“这到底是什么呢?这到底是什么呢?”

他往回走,心中想自己一定是病了。他在街上一边走,一边更仔细地看看街上的房子。这大多数都是木房子,有许多还盖着草顶。

“不成,我病了!”他叹了一口气。“我不过只喝了一杯混合酒!不过这已经够使我醉了;此外拿热鲑鱼给我们下酒也的确太糟糕。我要向女主人——事务官的太太抗议!不过,假如我回去,把实际情况告诉他们,那也有点可笑,而且他们有没有起床还是问题。”

他寻找这家公馆,可是没有办法找到。

“这真可怕极了!”他叫起来。“我连东街都不认识了。一个店铺也没有。我只能看到一些可怜的破屋子,好像我是在罗斯基尔特或林斯德特一样!哎呀,我病了!这没有什么隐瞒的必要。可是事务官的公馆在什么地方呢?它已经完全变了样子;不过里面还有人没睡。哎呀,我是病了!”

他走到一扇半开的门前,灯光从一个隙缝里射出来。这是那时的一个酒店——一种啤酒店。里面的房间很像荷尔斯泰因的前房②。有一堆人,包括水手、哥本哈根的居民和一两个学者坐在里面。他们一边喝酒,一边聊天。他们对于这位新来的客人一点也不在意。

“请您原谅,”司法官对着向他走来的老板娘说,“我有点不舒服!您能不能替我雇一辆马车,把我送到克利斯仙码头去?”

老板娘看了他一眼,摇摇头,然后用德文和他讲话。

司法官猜想她大概不会讲丹麦文,因此把他的要求又用德文讲了一遍。他的口音和他的装束使得老板娘相信他是一个外国人。她马上懂得了他有些不舒服,因此倒了一杯水给他喝。水很咸,因为那是从外边井里取来的。

司法官用手支着头,深深地吸了一口气,思索着在他周围所发生的一些怪事情。

“这是今天的日历吗?”当他看到老板娘把一大张纸撕掉的时候,为了要打破沉寂,他说。

她不懂得他的意思,不过她把这张纸递给了他。这是一张描绘诃龙城上空所常见的一种幻象的木刻。

“这是一张非常老的东西呀!”司法官说。他看到这件古物,感到非常高兴。“您怎样弄到这张稀有的古画的?虽然它代表一个寓言,但是它是非常有趣的!现在人们把这些常见的幻象解释成为北极光;可能它是由电光所形成的!”

坐在他身旁和听他讲话的人,都莫明其妙地望着他。其中有一位站起来,恭恭敬敬地摘下帽子,做出一种很庄严的表情,说:

“先生,足下一定是当代的一位大学者!”

“哦,岂敢!”司法官回答说,“我所了解的只不过是一知半解,事实上这些事情大家都应该知道的!”

“Modestia③是一种美德!”这人说。“不过我对于您的说法很觉得Mihisecusvidetur④;但我很希望能不下这个Judici-Um⑤。”

“请问我现在很荣幸地得以交谈的这位先生是作何贵干?”司法官问。

“敝人是一个神学学士。”这人回答说。

这句回答对于司法官说来已经够了,他的头衔与他的服装很相称。他想,这一定是一个老乡村教师——一位像我们在尤兰⑥还能碰得见的怪物。

“此地的确并不是LOCUSDOCENDI⑦,”这人说。“但我希望足下多发表一点意见来启发我们。足下的古典书籍一定读得不少。”

“唔,不错,”司法官说。“我是喜欢读有用的古典著作的;不过我也喜欢读近代的著作——只是《每日故事集》⑧是一本例外;老实讲,这类书我们太多了。”

“《每日故事集》?”我们的学士问。

“是的,我指的是一般的流行小说。”

“原来如此!”这人微笑了一下,“这些书写得很聪明,宫里的人都喜欢读。皇上特别喜欢读关于伊文及哥甸先生的传奇。这书描写亚瑟王及其圆桌骑士的故事。他常常跟大臣们把这故事作为谈笑的资料⑨。”

“这本书我倒还没有读过!”司法官说,“这一定是海贝尔格所出版的一本新书了。”

“不对,”学士说,“这书并不是由海贝尔格出版的,而是由高得夫里?冯?格曼⑩出版的。”

“真的?他就是作者本人吗?”司法官问。“这是一个很老的名字!这不也是丹麦第一个印刷所的名字吗?”

“是的,他是我国印刷业的始祖。”这人回答说。

谈话一直进行得还不坏。这时另外有一位开始谈到从前流行过一两年的瘟疫:他指的是1484年的那次瘟疫。司法官以为他是在谈霍乱病,所以他们的谈话还勉强可以进行下去。

1490年的海寇战争离那时还没有多久,因此他们自然也要谈到这个题目。他们说:英国的海盗居然从船坞里把船都抢走了。司法官亲身经历过1801年的事件,因此他也理直气壮地提出反英的意见。除此以外,谈话进行得可不太好:每一分钟总有一次抬杠。那位了不起的学士不禁有些糊涂起来:司法官的最简单的话语在他听来不是显得太粗鲁,就是太荒唐。他们互相呆望着。事情一僵的时候,学士就讲起拉丁文来。他以为这样别人就可以懂得他的话了;不过事实上这一点用也没有。

“现在您的感觉怎样?”老板娘问,把司法官的袖子拉了一下。

现在他恢复了记忆力:在他刚才谈话的时候,他把先前所发生的事情完全忘记了。

“我的天!我是在什么地方?”他说。他一想起这个问题就觉得头昏。

“我得喝点红葡萄酒!蜜酒和卜列门啤酒也好。”有一位客人说,“请您也来跟我们一起喝吧。”

这时两个女孩子走进来了,其中一个戴着一顶有两种颜色的帽子。她们倒出酒来,行了曲膝礼。司法官的背上冷了半截。“这是怎么一回事儿?”他说。但是他不得不和他们一起喝酒。他们对这位好先生非常客气,弄得他简直不晓得怎样办才好。有一个人说他醉了,他对这句话没有丝毫的怀疑,他要求他们替他喊一辆“德洛西基”⑾来。于是大家就以为他在讲莫斯科方言了。

他从来没有跟这样一群粗鲁和庸俗的人混在一起过。

他想:这真叫人相信这个国家退化到野蛮时代了。“这真是我一生中最可怕的时刻。”

不过,在这同时,他的灵机一动,想要钻进桌子底下,偷偷地爬到门那儿溜出去。但是当他刚刚一爬到门口的时候,别人就发现了他的活动。大家抱住他的双脚。这时,也算是他的运气,他的一双套鞋被拉掉了——因此整个的幻景也就消逝了。

司法官现在清楚地看见他面前点着一盏很亮的灯,灯后面有一幢大房子。他认识这房子和它周围的别的房子。这就是我们大家所知道的东街。他躺在地上,双脚正对着大门。看门人坐在他对面,在打盹。

“我的天!难道我一直是躺在街上做梦么?”他说。“是的,这是东街!真是光明快乐,丰富多采!可怕得很,那杯混合酒居然把我弄得那样醉!”

两分钟以后,他坐进了一辆马车,向克利斯仙码头驰去。

他把他刚才经历过的不安和苦恼思索了一下,他不禁衷心地称赞幸福的现实——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我们这个时代虽然缺点不少,比起他刚才进入的那个时代究竟好得多。

你看,司法官的想法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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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时事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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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该案时间跨度长,从1994年到2016年,历时22年。案情复杂,一波三折,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天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然而在2005年,案件出现了转机,2005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了一个叫王书金的男子。他交代,1994年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附近给一家工厂装暖气管道时,奸杀当地一康姓女子。随着媒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的报道,聂树斌案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2005年3月15日,聂树斌母亲张焕枝正式委托律师代理聂树斌案的申诉事宜,开始走上漫漫长路。一直到2016年12月2日,11年的上访申诉等待终于换来了儿子的无罪判决,归还了司法保证人权的正义性。

消息一经报道,舆论哗然,立刻引起社会热议。主流媒体也发表了评论,12月3日,人民日报以《正义永恒提振依法治国信心》为题评论认为,聂树斌案无论从案件发展的戏剧性、复杂性、特殊性看,还是从纠错过程的时间长、难度大、关注多看,聂树斌案都堪称中国司法的标志性案件。同日,法制日报也以《聂树斌案改判,正义没有缺席》为题发表评论。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聂树斌亲属的伤痛。那么,作为司法人员,在这其中要吸取哪些深刻教训呢?根据最高法负责人的说法:

一是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是要强化程序公正理念。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违规违法,不仅严重影响程序正义,而且会严重危害实体公正。必须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等做法,坚决杜绝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严把程序关,严格依法规范办案。

三是强化证据裁判理念。在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既要审查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也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坚持任何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要求。对缺乏客观证据,主要依据供证一致定案的案件尤其要注重审查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不放过任何疑点,使公正裁判奠基在严密的证据体系基础之上,切实把好公正裁判的证据关。

四是要强化互相制约原则。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各职能部门都要严格依法,认真履职,把好关口,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不能重配合、轻制约,甚至不制约。

五是要强化有错必纠理念。既要尽最大努力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又要勇于纠正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申诉,一定要认真细致、尽职尽责进行审查;对确有冤情的申诉,要及时依法进行审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高度重视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历时22年的重大疑难复杂聂树斌案的再审改判,践行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成果,彰显了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必将在全社会产生追求有法必依、公平正义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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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

全文共 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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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公平正义,公检法都有责在身。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仍有不短的距离。

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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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征文启事

全文共 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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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宣传报道,讲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故事,经司法部领导批准,司法部办公厅新闻办、戒毒局、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决定联合开展“我与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征文活动。

征文对象:全国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广大干警职工,参与戒毒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在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征文内容、时间和形式:主要反映司法行政戒毒人民警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教育戒治工作中,不断探索科学化、规范化开展戒毒工作方式方法的感人事迹;戒毒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中如何支持、参与、宣传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经验、体会;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戒治过程中的励志戒毒、配合戒毒,戒毒成效显著,回归社会后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戒毒故事等。征文活动自2017年6月20日左右开始,11月上旬结束。征文以短文为宜,每篇字数800字左右,不超过1500字。

征文载体:在《法制日报》三版开设“我与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专栏,同时在司法部微博、微信、法制网等开设相关专栏,选登征文。

征文成果的运用:征文活动结束后,评选出一等奖5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征文奖100篇。对获一、二、三等奖征文颁发证书和奖金,优秀征文奖发证书,并结集出版。

征文报送方式及联系人: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或邮寄光盘。联系人:贺峥、赵晓曦;联系电话:010-62056737、18610451731、18600408271;传真电话:010-82081986;电子信箱:zgjdxh@163.com(发送邮件请注明“我与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征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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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逐梦,司法先行作文500字范例

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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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春,到了到了万物复苏的时候。常言道:“一年之计在于春”,正值花季的少年们是否都开始了新的理想?每个人都有一个大国梦,而每个人的大国梦,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中国梦。

近年来,人们最大的心愿就是法治社会。这要求人们要知法、守法、用法。但身边总有无知的人,就像……厦门的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的创生就是“共享”二字所引申出的产物,二八共享单车占为己有,肆意破坏,那“共享”的意义何在?生活中,就能看见无数“惨遭蹂躏”的单车。有的爬上了树,有的跳进了河,有的断条链子,有的少个车轮……总之“险象环生”,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人们对法律的意义实在知道的太少。

随意上网搜索有关共享单车的实,还真不少。在浙江,有人因为把单车扔进河中,而被行政拘留十天并且罚款的;在重庆,又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的,而被行政拘留五天了的……

类似这类的案件还有很多,数不胜数。可类似的现象却还屡屡发生,这不禁让人疑惑:这是素质的问题,还是无知的“黑锅”?答案也许不唯一,有人知法犯法,知道破坏和占有共享单车是违法行为,却仍然去做。为什么?因为无人制止,便抱着试一试的心里去做了。这才是实现发着实惠最重要的一点,互相约制,自我克制,才能构建理想社会。

所以,行动起来,为了每个人心中的大国梦,为了那抹中国红,为了向世界证明:我们的目标,远不止是星辰大海!

[青春逐梦,司法先行作文500字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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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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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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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影剑》第四章:魔界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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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神帝,不好了!”男子边跑边大喊着。闻言,神帝皱了皱眉头,问道:“何事如此慌张?”“不好了,神帝,魔界的人冲破了一至六重天的防御,现在正与第七重天的神兵交战,但第七重天也快守不住了!”男子年轻的脸庞之上一脸焦急,不断喘着粗气说道。闻言,神帝一愣,旋即怒道:“好大的胆子!让八重天的和九重天的神兵全力抵御,本帝现在就派神兵去救援!”“报!”此时,有一名身穿铠甲的男子跑了进来。“禀神帝,魔兵已冲破第七重天,第八重天也快坚持不住了!”

“什么?!这么快?带领魔兵的人你可认得?”闻言,极电之神问道。“小将不知,但小将知道领头的有三个人,个个法力高强,守天门的神卫根本拦不住!”那男子道。

“三个?难道是……他们?”闻言,极电之神喃喃道。

“极电,你可认得他们?”神帝疑惑地问道。

“如果猜得不错的话,应该是……魔界的三大司法!”极电之神缓缓道。闻言,神帝一怔,旋即又问道:“他们突然闯入神界,到底有何意图?神界与魔界一直都是井水不犯河水,到底是什么东西让他们冒这么大的险?”闻言,极电之神沉默了片刻,突然,他转过头,j似乎想到了什么……

众仙随着极电之神所看的方向转过头,那里……一把火焰巨剑悬立在空中!

“是因为仙剑?!”虚无之神突然反应过来,惊讶地问道。闻言,神帝也是直盯着远处的火焰巨剑,似乎也明白了什么。

“有这个可能……之前神帝讲过,仙剑出世之时弄出了巨大的能量波动,连火陨星都被炸毁了,当时作出的动静可不小……”极电之神缓缓说道。

“你是说……仙剑出世之时就被魔界的人发觉了?”神帝吃惊的问道。闻言,极电之神点了点头,刚欲再说些什么,一声巨大的爆炸声响传入帝殿之中。

“轰!”

“杀!”

“杀啊!”

帝殿远处,密密麻麻的人群厮杀着。

“报!启禀神帝,魔兵已打破第九重天天门,已彻底侵入神界!”这时,有一名男子跑了进来,急忙喊道。

闻言,众仙皆是大惊,这速度也太逆天了吧……

“杀!给我杀光他们!你们三个,给我去抵住!”神帝大怒道,闻言,刚刚跑来报信的三个神兵连声应道:“是!是!小将这就去!”

“众仙家不必惊慌,不就是几个魔界的司法嘛,有何惧之有?四位战神,听命!”神帝大喝道。

“臣在!”极电之神四人一齐应道。

“吾以神界神帝之名,命你四人速战速决!若没完成任务,后果,我想你们也知道……”

“是!”四位战神齐声应道。旋即转过身,也不拖拉,摇身一晃,便消失不见。

“杀啊——”

“叮!”

“嘭!”

“铛铛!”帝殿远处的一片星空,杂音刺耳,人群的厮杀声,惨叫声、兵器的撞击声、肉体相碰撞的沉闷声……这一片星空,血雾弥漫,尸体横七竖八地浮在空中……

人群中,一片银色兵潮,一片黑色兵潮,两种兵潮撞在一起,厮杀声实在让人听着心烦。几个身穿黑袍的魔兵一齐用长枪刺死一个神兵后,便又涌向另一个正在厮杀的神兵,然后再将之刺死,之后又……这种战术,是魔界的独特战术,每三个魔兵为一小队,一齐厮杀,一齐生,一齐死……然而神界的神兵则是各杀各的,效率低的可怜。

“轰!”

“轰!”数十个神兵在一瞬间被击飞!

“轰!”

“轰!”

又是数十个倒霉的神兵被击飞!

“哈哈哈……这些小虾米打起来真不过瘾,老子都手痒了几百年了,也不来个合格点的!”在击飞数十来个神兵后,一名身穿黑袍,脑袋上戴着黑色头盔的中年男子狂笑道,如疯狂的野兽般!只见其眼瞳全是一片血色,不时闪着红芒。

在其左右,分别站着一个黑袍人,三人穿戴一模一样,若不是他们眼瞳颜色有所差异的话,不知道的人还以为他们是孪生兄弟呢。

“嘿嘿,马上就有大熟人来喽,要不要好好叙叙旧?”紫色眼瞳的黑袍人在一旁笑道。闻言,另一边的白色眼瞳的男子也是阴森一笑:“嘿嘿,那当然,我们都几百年没见过他们了,听说因为和我们过多来往,他们几个都被那无能的神帝给关了起来,可真是狼狈!”“哈哈……可现在不又放出来了么?我可是感觉到了他们的气息呢……嗯……越来越近!”血瞳男子不怀好意地笑道。

“轰!”

“轰!”

“轰!”

“轰!”

突然间,四股强大的力量将数百个小魔兵打成一大片的血雾,那些魔兵甚至连惨叫都未来得及喊出。四个光圈缓缓出现,几个高大削瘦的身影从中走出……

“哟,出场还挺霸气的!四位神界战神,别来无恙啊……”血瞳男子笑道。

“血魔,你脑子被门夹了?竟敢带兵来攻神界!”极电之神怒骂道。闻言,那被称为血魔的血瞳男子也不怒,只是笑道:“嘿嘿,火气可别那么大,伤身体啊……你我七人数百年都不曾相见,我们仨想你们想的紧啊!”

“嘿嘿,是啊是啊,特别是极电,我都好久没尝尝你的‘极电雷切’了,今天终于可以试试了……”一旁的紫瞳男子也是阴森森地笑道。闻言,极电之神不屑道:“哼,吞无,你那独虚剑几百年未见,怕是早已生锈了吧?劝你回去叫人打磨打磨,省得我一锤子下来你的宝贝都没了……”

“极电你……”闻言,被称为吞无的紫瞳男子大怒,他最恨别人小看自己的宝贝了,那把独虚剑可是五大魔剑中的一把,当然为了得到它,差点连命都赔进去了,现在听到极电之神污染自己的宝贝,不怒才怪呢。

“好了好了,这有什么可气的,大家都是老熟人,何况此次来又不是专门来打架的,何必呢?”看到吞无发怒,血魔身旁的白瞳男子劝道。

“哼……”闻言,吞无狠狠地瞪了极电之神一眼。

“还是雪妖大度点……对了,你刚才说不是来打架的,那是来干何事?”极电之神疑惑道。

“嘿,你也别装蒜,所谓的仙剑出世我们怎么可能不知道?”雪妖应道。

“哦?你们怎么就知道是仙剑出世了?”闻言,极电之神一旁的噬炎之神疑惑地问道。

“嘿嘿,你们神界哪次铸剑有我们不知道的?只不过之前你们所铸的仙剑还不值得我们冒这么大的险……”血魔笑着说道,紧接着又说:“不过此次所作出的动静可真不小,简直可以惊动三界啊!所以说,此次所铸的剑一定非同寻常,于是我们就……”话到此次,血魔还阴森森地笑了笑。

“于是你们就不顾危险来闯神界,目的就是抢炎影剑?就不怕有去无回?”毁灭之神鄙夷地摇了摇头,道。

闻言,血魔大笑一声后,指着极电之神四人不屑道:“原来仙剑名为炎影剑,不过凭你们四人,还不能留下我们!”

“哟,看样子是有备而来啊,不介意的话……那就来试试!”毁灭之神边说边伸出右手,随便一招,一把深蓝色长剑便是握在手中。

PS:哎呀,好累!不过第四章总算完成了,虽然咱字数不多,但可以慢慢来不是?好了,不多说了,没推荐票的亲们就直接翻页吧!当然,有票的,就献上宝贵的一票吧,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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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影剑》第五章:魔界司法下

全文共 22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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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别急啊,说句实话,若不是仙剑对我诱惑实在太大,我也不敢冒险来闯神界,更不想与你们闹翻……”话到此处,血魔又有些疯狂地说道:“可我想更强,更强!然而,能短时间内变强的方法就是……吸收仙剑中的灵气!”血魔说话时的样子就像一只疯狂的野兽,似乎为了力量,他能牺牲一切。

“所以说,我们还是得打啊……”极电之神摇了摇头,眼中尽是鄙夷地说道。

“别那么多的废话,要打就快点动手!”毁灭之神很是不耐烦地说道。闻言,血魔三人对视了一眼,随后阴险地一笑,一齐大声一喝,便化为一片血雾消失不见。

“不好,别让他们溜进神界内部了,他们一定是去找炎影剑了!”见势,极电之神大声喊道,随后急忙脚点虚空,化成金光飞走了。

噬炎之神三人对视了一眼后,点了点头,旋即身形一晃,也是化成一缕光消失不见,只留下一群正在拼命厮杀呐喊的神兵魔将,与及一大堆悬浮在空中的尸体……

帝殿远处,一把巨大的火焰长剑悬立在空中,剑身上的赤红火焰升腾着,释放出恐怖的高温。在剑的一旁,三个黑袍男子正以惊奇的目光打量着眼前这把所谓的仙剑。

“啧啧,这把剑还挺大的啊!”吞无惊奇地说道。

“嘿嘿,再大又如何,将之运回魔界,让血魔吸了它灵气,不就成了一堆废铁么?”雪妖阴笑道。

听得两人的对话,一旁的血魔摇了摇头道:“可没那么容易,这把剑与往常的仙剑有所不同……”

“哦?不同?的确是有点不同,可是我们可以用法术将之体型变化一番不就完事了?”吞无不以为然地说道。

“完事?哼,说得倒轻松,那你说,那仙剑上的诡异火焰该怎么办?难道一口将之吞了?”血魔白了他一眼,淡淡地说道。

“呃……这……这个嘛……”闻言,吞无吱了几声,竟一时答不上来。

“依我看啊,如果用魔界玄寒冰池中的玄寒水一浇,不就连根毛都没了吗?”一旁的雪妖说道。

“那也只不过是如果罢了,现在在神界,哪来的玄寒水?还是另想办法吧……”听得两人无用的建议,血魔摇了摇头,望着仙剑说道。

“那该怎么办?我们可没时间想啊,那几个家伙马上就要追来了,到时可就麻烦了……”吞无略有些焦急的说道。

“是啊,该怎么办呢……”就在吞无话落之际,极电之神带着寒意的声音在血魔等人的背后响起。

“我去,还真是说什么来什么……”吞无转过身,有些无奈地说道。

“怎么,拿炎影剑没办法了?”极电之神望着三人冷冷地问道。

“也不算完全没法吧……只是有些麻烦……”血魔摊了摊手,应道。

“比如?”极电之神死死盯着血魔,也是摊了摊手问道。

闻言,血魔指了指极电之神四人,旋即又指着他们身后道:“比如你们,与及那一群小虾米……”

“小虾米?”闻言,极电之神四人好奇地转过身,朝血魔所指之处望去,只见许多的仙人正火速地朝这边飞来。

“这……这便是血魔口中的虾米……”虚无之神嘴角抽搐了几下,那家伙,可真他娘的会损人……

“看样子似乎是神帝派来帮忙的……”噬炎之神缓缓说道。“嗯,应该吧,总不可能前来观戏的吧……”极电之神淡淡道。

“嘿嘿,看样子那老不死的对你们四人的实力还是有点置疑啊!”吞无笑道。

“……”

几人无语,但对吞无的话不可置否,或许在神帝心中,还真的如吞无所说的那般……

“杀!”

“别让魔界的人跑了!”

“杀啊,一兵一卒都别放过!”

不久,人流便是涌了过来,气势浩荡,完全由数十名上等仙人组成的队伍,个个杀气腾腾,还没开打就已是双眼血红,怒火燃燃!

此时,一名仙人走了出来,看其衣袍发色,不便是之前的地炎神么?

“四位战神,我等受神帝之令,前来助阵!”

看了看地炎神,极电之神点了点头,正欲对其说了什么,却是被对面的血魔插了一句:“来了也没用,一群虾米而已,来的再多也只不过是跑来送死罢了……”

“你……”众仙闻言,皆是大怒,大家好歹也是神帝身旁的上等仙人,如今却被一个所谓的魔界司法叫为一群小虾米,心中的怒火可想而知。

“我?我怎么了?本来就是一群不知死活的虾米而已,嚷个屁劲!”血魔扫了他们一眼,不屑地说道。

“去死吧!”闻言,其中一名仙人终于是忍无可忍了,飞身举剑直冲而去。“小心啊!”这时,噬炎之神喝道。他心里明白,这位仙人,不可前能是血魔的对手,对于血魔的底子,噬炎之神几百年前就已经知晓了二分。

对于噬炎之神的喝声,那名仙人根本不加以理睬,眼看剑尖就要刺中血魔的心脏了,他嘴角浮现出一抹得意。可是……

就在剑尖即将刺中血魔的那一刻,血魔却是诡异一笑,抬起手轻轻一挥,一股强大劲气拍在刺来的长剑之上,“铛!”长剑瞬间碎开!紧接着又是一挥,无匹劲气拍在那根本没有反应过来的仙人身上,直接将之拍飞。

见到自己的仙友就这样被拍飞,众仙的眼中不由得掠过一丝惊恐与难以置信。就两招,两招!就将一名上等仙人拍得飞了出去,不知死活?这未免也太恐怖了吧……

“众仙们,一起上,我就不信他们三人能抵得住几十人的强攻!”就在众仙胡思乱想之时,地炎神大喊道。

闻言,众仙觉得有理,便一齐怒吼一声后,拿着兵器红着眼冲了上去。

“这……”见势,毁灭之神皱了皱眉,将目光投向了极电之神。

“别多想了,一起上吧,不然神帝那可不好交代!”极电之神似乎知道毁灭心中的所想,看了看噬炎之神三人后,淡淡道。

闻言,几人对视了一眼,皆是会意地点了点头,随即一齐朝血魔等人冲去,真正的强者之战,现在才算开始……

《倾听者:这是对不起啊书友们,这几天实在是家事太忙,没更新多少,希望能够体谅(*^-^*)》

(即将出一本新书,虽说有些一心二用,但我对那本很有信心,期待吧,它就是……《次影元界》!

《次影元界》小简介:类型:《玄幻》

主角:《洛逸》

家族:《混沌血脉八大家族之一:洛家》

所在世界:《次影元界》

其他详细内容敬请期待小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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