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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求真观后感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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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一年一度的中小学安全日,我看了湖南频道的《新闻大求真》节目,主要讲了一些关于我们中小学生的安全措施与防护。

一开始,主播姐姐就让在座的小朋友们做了2个实验,一个是叫5个学生来和一诺叔叔比力气,第一次是原地不动的推,一诺一动不动,力量指只有27公斤,第二次是5个小朋友用力从一个地方跑过来,大力一推,力量达到了627公斤!让我惊叹。第二个实验是有红蓝两队,红队是用手伸直来保护气球,蓝队是双手抱住保护气球,最后蓝队胜利,因为在蓝队的双手中间留了一定的位置,既保护了胸部,又保护了气球。一个医学院的院长出来讲话,说了一段和绕口令差不多的小窍门,很快就让我记住了。其中有一句说:“双手抱头脚弯曲,遇到困难不要慌。“让我记住了。

放着放着,突然放到我们在路口时没有红绿灯,汽车和行人都是抢着过马路,谁也不让谁。我和奶奶每次过马路的时候,都必须看看周围和红绿灯,怕司机叔叔、阿姨一不留神把我撞倒了,那该怎么办呢?所以我在这里提醒开车的叔叔、阿姨们,希望你们在经过路口时,停一下车,让一让过马路的小学生们,同时我也要提醒每一位小学生们,我们在过马路时要戴好小黄帽,让叔叔阿姨看到我们,以免发生不应该发生的悲剧。

突然,李叔叔介绍了一些我们生活中常会发生的一些安全措施,例如:坠楼坠崖,开水烧伤等等。在我们的身边常常会发生这些事情,我们应该尽量的去避免。这些安全措施让我深深的记在脑海中。

六点三十到了,新闻大求真也结束了,这些让我难忘,下次不会再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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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份时事政治新闻国内部分

全文共 48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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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12月31日23时35分,上海市黄浦区外滩在群众自发进行的迎新年活动中发生拥挤踩踏事件,截至1月1日22时,已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踩踏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上海市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做好各项善后工作,抓紧调查事件原因,深刻汲取教训。春节、元宵节将至,不少地方都有一些群众聚集娱乐活动,各地一定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安全措施到位,坚决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2.日前,中国石油长庆油田新闻发言人张凤奎在长庆油田生产指挥中心宣布,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长庆油田2014年生产油气当量已经突破5545万吨。据介绍,这是该油田于2013年实现年产油气当量5000万吨以后,再次实现大幅度增产,并一举站上了5500万吨的高度。长庆油田也是目前国内产量最大的油田。

3.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自主研制的电推进系统1月2日取得重要成果:电推进系统在试验中已突破6000小时,开关机3000次,具备确保该卫星在轨可靠运行15年的能力。这意味着我国的电推进系统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将全面迈入工程应用阶段,满足我国通信卫星系列平台、高轨遥感平台、低轨星座以及深空探测器的发展需求。

4.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2014年,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改革举措。日前,中国政府网微博推出“网友最关心的国务院2014年十大政策”评选投票。1月3日投票结果正式揭晓,梳理了这十大政策的亮点:1 简政放权扩大改革成效;2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3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4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 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6 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7 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8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9 推进价格改革;10 发展慈善事业。

5.首家线上线下结合的消费金融公司——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近日获银监会批准筹备,这也是首家引入保险公司投资的消费金融公司。

6.国家铁路局日前批准发布铁道行业标准《城际铁路设计规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城际铁路建设的行业标准。

7.中国—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共同体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1月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隆重开幕。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共同谱写中拉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新篇章》的重要讲话。习近平强调,中拉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双方整体合作由构想变为现实,向世界发出中拉深化合作、携手发展的积极信号,并对促进南南合作和世界繁荣进步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中方愿同拉美和加勒比国家一道,以中拉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为新起点,推动中拉关系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新发展。

8.2015年全国各类粮食企业粮食收购量首次突破7000亿斤,总量达7298亿斤,同比增加409亿斤。其中,最低收购价和政策性临时收储粮食2478亿斤,同比增加814亿斤。各地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通过提价托市、增加收购、优质优价、整晒提等、产后减损等措施,促进种粮农民增收550亿元。

9.中共中央、国务院1月9日上午在北京隆重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习近平首先向获得2014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高级科学顾问于敏颁发奖励证书,并同他热情握手,表示祝贺。李克强讲话指出,我国现代化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要保持中高速增长、向中高端水平迈进,必须依靠创新支撑。国家繁荣发展的新动能,就蕴涵于万众创新的伟力之中。

10.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2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数据显示,CPI环比上涨0.3%,同比上涨1.5%;PPI环比下降0.6%,同比下降3.3%。2014年全年CPI大约在2%左右,没有超出物价调控预期目标,但通缩的压力仍然存在。

11.日前,中央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这一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制度改革、关系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的重大制度改革,受到了各界广泛的关注。

12.1月11日,南通中远船务设计建造的“希望7号”圆筒型海洋生活平台出海试航。“希望7号”是世界首座半潜式圆筒型海洋生活平台,其独特的圆筒型设计理念具有技术先进、安全稳定和作业可靠等优势。

13.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月12日上午在京主持召开座谈会,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进行座谈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县级政权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焦裕禄同志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塑造了一个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县委书记的光辉形象。做县委书记就要做焦裕禄式的县委书记,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14.1月12日,在浙江秦山核电站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2号机组主控室,操纵员在监测核电机组运行状况。当日,秦山核电厂扩建项目方家山核电工程2号机组成功并网发电。至此,秦山核电基地现有9台机组全部投产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654.6万千瓦,年发电量约500亿千瓦时,成为目前中国核电机组数量最多、堆型最丰富、装机最大的核电基地。

15.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16.2014年中国汽车销量2349.19万辆,较上年同期的2198万辆增长6.9%,连续六年蝉联全球第一。其中,新能源车销售74763辆,同比增3.2倍。

17.习近平1月13日上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坚守阵地、巩固成果、深化拓展,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18.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15年1月12日至14日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中央纪委委员125人,列席365人。全会强调,2015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保持政治定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以更严的纪律管好纪检监察干部,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19.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这一系列决定,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20.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1月14日发表2015年度施政报告,宣布自1月15日起暂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21.在我国核工业创建60周年之际,习近平指出,核工业是高科技战略产业,是国家安全重要基石。要坚持安全发展、创新发展,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全面提升核工业的核心竞争力,续写我国核工业新的辉煌篇章。

22.2015年我国将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上调,迎来“十一连增”。

23.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1月16日全天召开会议,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是一条根本的政治规矩。

24.在1月15日—16日召开的2015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2015年资本市场改革的头等大事。

25.1月17日,朱立伦当选中国国民党主席。当晚,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向中国国民党主席朱立伦发出贺电。

26.1月17日消息,国内首个高速公路跨城际快充网络——京沪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全线贯通。京沪高速全程1262公里,国家电网公司在沿线建成50座快充站,每座快充站先期建设2台充电机、4个充电桩,支持所有符合中国标准的电动汽车充电。

27.近9个月来牛气冲天的沪深股市1月19日出现深幅调整。在大盘蓝筹股集体跳水的拖累下,上证综指大跌逾260点,跌幅达7.7%,是2008年6月以来的单日最大跌幅。

28.国家统计局1月20日发布了2014年国民经济的主要统计数据,据初步核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突破60万亿,达到63646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4%。

29.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1322万人。我国不仅超额完成了2014年初确定的全年新增就业1000万人的目标,还超过上一年城镇新增就业1310万人的数量,创出新世纪以来的最高值。

30.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7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0%,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9,实现六连降。

31.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当地时间1月21日下午在达沃斯出席与世界经济论坛国际工商理事会代表对话会,李克强表示,中国正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来自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改革开放。2015年,中国将继续推动重点领域改革,首要任务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们将继续构建开放型体制,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

32.中共中央政治局1月23日下午就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进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不断接受马克思主义哲学智慧的滋养,更加自觉地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增强辩证思维、战略思维能力,努力提高解决我国改革发展基本问题的本领。

33.中央和国家机关公车改革取消车辆第一批拍卖程序于1月25日正式启动。第一批拍卖公车数量共计303辆,由3家拍卖公司负责拍卖,3家拍卖公司分别于1月25日、26日及2月1日举行专场拍卖会。

34.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统计,2014年京沪高铁运送旅客超过1亿人次,日均发送旅客超过29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27%,日均高铁列车运行超过250列,运营3年首次实现盈利。

35.1月29日,中国铁路总公司通报,2014年,我国铁路新线投产规模创历史最高纪录,铁路营业里程突破11.2万公里。高速铁路营业里程超过1.6万公里,稳居世界第一。

36.财政部1月30日公布了2014年全国财政收支情况:2014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140350亿元,比上年增加11140亿元,增长8.6%。

37.日内瓦消息: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1月29日公布的《全球投资趋势报告》称,2014年中国吸引外国投资达1280亿美元,成为全球外国投资第一大目的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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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时事新闻:立法法全文最新发布

全文共 1465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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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次修改立法法,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九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六十条 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一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第六十二条 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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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十四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七十六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九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一百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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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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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观看新闻大求真心得体会

今天早上七点半我就坐在床前观看湖南台的新闻大求真,今天的新闻大求真有一个新闻那是有关于普洱茶的,还是古董收藏普洱茶。

新闻中报道,有一些片子就在这种十分隐蔽的地下场所进行制造一些假冒伪劣的股东普洱茶。这些骗子使用的是擦鞋膏和猪大肠进行包裹和制造。

用上擦鞋膏是为了让普洱茶的颜色变得深色,看上去好像是古董文物。看上去颜色比平时的普洱要更加深。这些骗子制造好茶叶就去一些古董商场卖。还会做大力的推销。让人信服。卖出来的价钱可真是让人不敢相信,这么一点点茶叶租让要好几万。平时我们在和的普洱茶也不过几百。现在在这些骗子手中竟是如此值钱。

这些普洱茶都不是真正的普洱茶。同时求真记者也证明现在已近没有30多年前后者20多年前的上等普洱茶了。

同时我们也知道真正的普洱茶泡出来颜色较红,同时也有一股淡淡的茶香。像骗子手中买的那种泡起来会有大量的黑色物体悬浮在水面上,这种就不是真正的好普洱茶。

现在我在这里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被骗子的招数所迷惑,不要相信那些好几十年前的东西,特别是茶类。

现在我们也知道怎样分辨好茶叶和坏茶叶了。多多观看新闻大求真,让你的双眼得到证实。

第二篇:观看新闻大求真心得体会

湖南卫视每周三至周五的播放的《新闻大求真》我支持。我喜欢上面的禁止实验室,我也喜欢上面的求真科学秀,但我更喜欢给我揭开“生活中的隐井”。生活中,假的东西很多,《新闻大求真》一个接一个为我们解开传言,他们不会不准时播放。禁止实验室和求真科学秀的内容都和物理、数学、化学有关。他们让我知道有八元八次方程存在,也让我们认识门的危险性。多看《新闻大求真》生活中假亦真时真亦假。《新闻大求》我大大支持!我并向大家推荐这节目!看《新闻大求真》比看电视剧好几百倍。我支持,我支持!我大大支持!

第三篇:观看新闻大求真心得体会

今天,我在电视上观看了《新闻大求真》,因为昨天是世界安全教育日,《新闻大求真》节目演的全是有关安全的一些事情。

首先,主持人通过一个小游戏和我们讲了踩踏事件的严重,一个大力士用双手撑住一块玻璃板,五个小朋友上去推,第一次,他们是一个一个上去推的,玻璃纹丝不动;第二次,他们一起推,奇迹发生了,因为冲击力很大,所以,大力士支撑不住了。记力器显示,五个小朋友,竟然有着五百多公斤的力。之后主持人又向我们讲了引发踩踏事故的各种原因:人在走动的时候突然被异物绊倒;有时候走着走着,突然蹲下系鞋带;还有一条是因为突然逆行,由于推进力大,被推倒,以上几种情形都可能引发踩踏事故。

专家又向我们讲述了生活中常见的危险事例;有一个故事,里面的主人公叫鲁贝贝,一是:鲁贝贝闯红灯,不小心被车撞了;二是:鲁贝贝要做绿灯侠,用口哨指挥人们绿灯走、红灯停,可是却不小心误吞口哨;三是:鲁贝贝来到外公家,外公要给鲁贝贝做炸鸡翅,外公去拿佐料的时候,鲁贝贝自己拿了一个冷冻后的鸡翅,扔进了油锅,溅起的油烫伤了他;四是:外公家是一座两层别墅,鲁贝贝从二层往下看的时候,不小心从高空坠落。

最后,主持人说,平均每天会有二千二百七十多个孩子离开人世,多么惊人的数字啊!危险无处不在,我们一定要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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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求真观后感450字——安全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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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是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是一个重要的日子。

一到晚上6点,我就迫不及待地打开电视,调到湖南台。只见电视荧幕上,一堆堆的孩子正在楼梯口往下跑。我不由自主的想着,待会,不会发生踩踏事件吧。这时,只见一个小孩子被人群推动,摔倒了!“哎,真危险哪。”我喃喃自语道。此时,一个黑衣人出现在了那个孩子身旁,一把抱住那个孩子顿时,场面停了下来。我拍拍胸脯,说:“哎,真是有惊无险哪。”说完,第2个例子又来了。在跑下楼梯后,一个小姑娘红领巾掉了。小姑娘连忙回去找 ,这时,黑衣人又一把抱住了小姑娘。后又列了几个例子。告诉我们:在人群拥挤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掉头,不要去捡东西。

一个主持人梁田又用了2个游戏,告诫我们:在拥挤的情况下,千万不要使劲地去拥挤,以免发生踩踏。之后,一个专家,又详细的告诉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头和胸。我边听着,边跟着电视学习“知识”。

然后,李锐又向我们介绍一个倒霉的孩子——鲁贝贝。鲁贝贝是一个小学生,在一次与同学赛跑,横穿马路时,被自己的爸爸撞了。鲁贝贝在汲取教训后,立志成为一个绿灯侠。不仅自己遵守交通法治,还督促他人遵守交通法则。可有一次,他却把口哨吞了下去。看到这儿,我啧啧的说道:“真是不该!”鲁贝贝在2次的严重教训下,被接到了外公家。这次鲁贝贝又是被烫伤,又是从栏杆上摔下来。“哎,这可真是一个倒霉蛋呀!”

看完了,我不禁感触多多。“我们小学生就应该牢记这些知识,记住——安全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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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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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和妈妈观看了湖南卫视的新闻大求真的栏目,我从中获得了很多知识。

看了这个节目,我知道每年三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一是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在近几年发生的学生踩踏事件中,如果他们能掌握一些自救本领,拥有安全意识就可以避免这些踩踏事件的发生。看完第一个小游戏我知道了人群密集,迅速冲撞,说明力的作用频率大大的增加,就造成了单位时间受力的大幅度增加,这就是造成很大伤害的原因。如果发生拥挤我们应当保护胸腔留着呼吸空间,头和胸腔最容易受到致命的伤害。遇到拥挤时应采用双手交叉,抱在胸前的姿势,用手肘这块最坚硬的部分对抗力量,保护胸腔不被挤压,维持正常呼吸。在以后的生活当中,不管是我自己还是我身边的人发生了踩踏事件,我就知道该怎么做了。在今天的新闻大求真节目中,陆教授交给我们的口诀:人多拥挤易踩踏,认清出口顺序走,人被推挤先护胸,弯腰提鞋万不可,一旦摔倒莫惊慌,保护头胸蜷身体,深深地印在了我的脑海里,我不仅要自己记住还要告诉我身边的朋友。

溺水、交通事故、猝死、坠楼坠崖是儿童意外死亡事例中排前四位的。我向所有的小朋友倡议:儿童在过马路的时候要提高警惕意识;我向所有的驾驶员倡议:你们在行驶过程中不要超速注意力集中;在给孩子乘坐汽车的时候要系好安全带,做好安全椅。如果所有的人都能遵守交通法规,所有的家长都能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有很多事故都可以避免了。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提高安全意识,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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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求真观后感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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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观看了《新闻大求真》这档节目。节目主要是讲了在遇到危险时,中小学生该如何应付。

看完这个节目后,我觉得安全很重要,但学会自我保护更重要。在节目中,主持人教会了我们遇到危险时自我保护的动作,让我在发生危险时采取哪种安全的姿势进行自我保护,还告诉我们有哪些危险情况,让我们以后多多注意这些情况,以免危险从我们身边降临。

啊!没想到一个不起眼的动作会对我们造成这么大的伤害。以后,我一定会多多注意安全,当然也会随时提醒同学们注意安全。安全可真是不可小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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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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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月的最后一星期是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今天,我观看了由湖南卫视播出的《新闻大求真》,令我感触极深。

此次《新闻大求真》讲了踩踏. 吞异物. 车祸. 烫伤. 坠楼这五个安全隐患。其中令我印象最深的是踩踏事件,踩踏事件主要形成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在拥挤而狭窄的楼梯上. 过道中,因一人或几人的不和谐列如:低头系鞋带,相互打闹等。二是人流逆向对冲,而正因为有些人缺乏安全意识盲点,这便是隐患的根本,如果掌握一些基本的安全要领,就能大量地减少事故的发生次数,如果当我们真的遇到以下情况要记住陆教授教的口诀“人多拥挤易踩踏,认清出口顺序走,人被推挤先护胸,弯腰提鞋万不可,一旦摔倒莫惊慌,及时保护头和胸。记住这些就能在紧急时刻有效地减少伤害。

但是,隐患的发生仅在于此吗?完全不是,若每人都按照两列队伍排,一对往上,一对往下,按照次序靠右走,不是很好吗?至于会发生如此惨剧吗?“说到底还是因为素质的问题,就是因为有些人为了一时的方便而忧乱队伍,哪里方便往哪里走,导致队伍混乱,众人一时找不准方向,本来还算有序的队伍便如同被攻破城池一般,如一锅粥了,要是我们在生活中注重如此微乎其微的细节,比如上楼梯靠右,不打闹,不蹲下来系鞋带,做一切事时按照次序,不拥挤,不插队······如果能做到,意外死亡人数就会大大减少。

俗话说得好“细节决定成败”,只要我们平时从自身做起,做个有功德心,有素质的人,我们的生活水准还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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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高考时事新闻:5月30日国内外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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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获悉:今年以来我国物流运行呈稳中趋缓态势。1至4月,社会物流总额保持增长,增速回落,社会物流总费用低速增长,物流服务价格低位运行。

在浙江金华举行的全球跨境电商大会上获悉:由阿里巴巴、京东、敦煌网、兰亭集势等30余家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服务商等组成的全国首个跨境电商产业联盟正式成立,这将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商快速发展。

2.经党中央批准,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6月1日至2日在北京召开。少先队是党创建和领导的6至14周岁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少先队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1984年以来已经召开了六次。

3.由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联合我国50位体育冠军共同发起成立的“冠军运动员基金”5月30日在北京宋庆龄故居启动。

4.2015京津冀(国际)户外运动挑战赛首站比赛于5月30日至31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蟠龙湖举行,来自京津冀地区的数百支队伍共计3000余人参赛。

5.金刚山是朝鲜著名的自然风景名胜,素有“朝鲜第一山”之称,层峦叠嶂,碧潭飞瀑,吸引着大量国内外游客。由朝鲜元山—金刚山国际旅游地带开发促进委员会(简称开发促进委员会)主办的“2015年元山—金刚山国际旅游地带投资说明会”在金刚山举行,力图吸引外资,打造成熟的元山—金刚山国际旅游区,带动朝鲜经济发展。

6.第十二届“联合国卫塞节”庆典暨国际佛教大会5月27日至30日在泰国曼谷举行,来自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余名代表与会。中国佛教代表团一行30人出席。

7.深陷丑闻的国际足联5月29日在瑞士苏黎世举行主席选举,现任主席布拉特击败国际足联副主席、约旦王子阿里·本·侯赛因,成功连任国际足联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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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甘肃选拔赛兰大牛肉面项目获大奖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魏娟)9月13日下午,首届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甘肃省选拨赛在兰州理工大学落幕。兰州大学参赛项目“兰州牛肉面生产技术标准化与O2O运营”获得特等奖,奖金两万元。兰州理工大学参赛项目“基于互联网的智慧无人机服务项目开发与应用”、兰州财经大学参赛项目“超级home_互联网智能家装”、兰州大学参赛项目“千里路——服务大学生的旅游平台”三个项目获得一等奖,奖金各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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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联播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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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我吃好了饭,打开了电视看起了新闻联播,我坐在沙发上津津有味的看着。

新闻联播开始了,顿时,新闻联播的新闻吸引了我的眼球,新闻说3月1日早晨8:25分在桥地铁站附近,出现两名暴徒,一名称自己是“伊利丹”双手各弯刀一把,披头散发,头顶带着双角,上半身赤裸,背后有翅膀一名称自己是“巫妖王”戴着灰色头盔与盔甲,手握长剑,两人激烈的交锋,有市民报警,警察3分钟感到后,前去制止青年,不料,两名青年同时对警察出动攻击,顿时,鲜血四溅,现场惨不忍睹,有些市民开玩笑说:“这是大事啊。”

这两名男未捕,市民要小心,我看完以后,睡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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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闻大求真安全教育日防溺水观后感

全文共 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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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完新闻大求真安全教育日防溺水节目,我懂得了对于溺水者,除了积极自救外,还要积极进行陆上抢救:

(1)若溺者口鼻中有淤泥、杂草和呕吐物,首先应清除,保持上呼吸道的通畅;

(2)溺者若已喝了大量的水,救护者可一腿跪着,另一腿屈膝,将溺者腹部放在屈膝的大腿上,一手扶着溺者的头,将他的嘴向下,另一手压在背部,使水排出;

(3)若是溺者已昏迷,呼吸很弱或停止呼吸,做完上述处理外,要进行人工呼吸。可使溺者仰卧,救护者在身旁用一手捏住溺者的鼻子,另一手托着他的下颚,吸一口气,然后用嘴对着溺者的嘴将气吹入。吹完一口气后,离开溺者的嘴,同时松开捏鼻子的手,并用手压一下溺者的胸部,帮助他呼气。如此有规律地反复进行,每分钟约做14—20次,开始时可稍慢,以后可适当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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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溺水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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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常问:“我是怎样来的呢?”“是妈妈生的。”“妈妈是怎样来的呢?”“是妈妈的妈妈生的。”

是呀,没有母亲,何来生命?

每个人都有母亲,每个母亲对自己的孩子都是无私的。

有这么一个故事,在某医院,一个新的生命即将诞生,多么令人兴奋激动呀,然而医生的一句话改变了这一美好的局面――“难产,救孩子还是救母亲?”家人茫然了,两者同亲呀。孩子是一个幼小的生命,若他没有了母亲,当他看到别的孩子依偎在母亲的怀抱里时,该多么伤心母亲,年轻的生命,满载希望,可他又多么爱孩子……“快点,不然一个也活不了!”医生在督促,就在这危急的时刻,手术台上的母亲发出了虚弱而有力的声音“救孩子!”……到这里,人们的泪水不禁夺眶而出,寥寥三个字,却需要多么大的勇气与无私呀,这话恐怕只有母亲才能说出。

的确,在我们的一生中,母亲无微不至地关心我们。天气冷了,母亲给我们加衣服心情不好,妈妈过来劝导不论何时何地,母亲都在为着我们。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去年,广西某地。一位年轻的母亲带着刚出生不久的儿子去坐缆车,由于缆车质量不过关,钢索断了,一头栽向深深的谷底。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在那生死永别的瞬间,母亲拼尽全身力气将儿子托举起来。二十多名游客遇难了,唯一那个被母亲用双手托举起来的叫张子昊的小孩奇迹般地活了下来。一位母亲在生死关头,将孩子推向生,自己却走向死,也许,这就是母爱的真谛。现在青年歌手韩红志愿抚养张子昊已经快两年了,在韩**的关怀下,张子昊健康成长着。

不必再说什么,这就是世界上最伟大的爱――母爱。试问,有谁能说母亲不是最伟大的人?有谁能否认生命不是在母爱中放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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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求真溺水观后感

全文共 6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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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暑假,很多孩子都喜欢去游泳,可是缺少安全防范意识,不少儿童因此丧失了生命。据调查,中国平均每天有近150名儿童因意外伤害而失去生命。夏天是酷热的,它的酷热牵引着多少人去沟渠、去江河湖海中游泳、嬉戏?正是因为这一个个不规范的“游泳池”夺走了一个又一个含苞待放的生命,使一个又一个的原本幸福的家庭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这是多么令人心痛的事啊!溺水――成了一个恐怖的字眼,让人心惊胆寒,让人心情悲愤,但却无济于事。

在这我想提醒各位:

一、从我做起,树立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远离溺水隐患,不参与各类危险的校外活动;

二、不私自或结伴到水池、河塘、水库、蓄水池等危险地带嬉戏、玩耍;

三、一定要在有家人陪伴的前提下,到安全的、正规的游泳池游泳。并要做好相应的准备活动,防止溺水事件的发生。

四、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玩耍和游泳;不在设有“禁止游泳”或“水深危险”等警示标语的水域处下水戏水,不在公园尤其是靠河处逗留玩耍;

五、当发现有人落水时,不能冒然下水营救,应立即大声呼救,同时将救生圈、竹竿、木板等物抛给溺水者,再将其拖至岸边。

水是生命之源。它有温柔的一面,滋养着人类和万物;但也有刚烈的一面,有时竟然吞噬了人的生命。

珍爱生命,作为我们中小学生,不到深水的地方去,不在水中游玩太久……学会一些基本的游泳技术和溺水后的自救措施。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勘察,对危险河段要采取防患措施,绝不能容忍一些开发商,只管挖沙石挣钱,却不顾他人安危的做法。在这里,我要提醒那些人,热爱生命吧,生命如时间,一转眼就没了,所以我们应该珍惜生命,珍惜时间,热爱生活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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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求真溺水观后感

全文共 8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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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让我们观看了《新闻大求真》后,我的感受很深:游泳,是一项现代人们所热爱的体育活动,可是,你有在安全、正规的环境下游泳吗?这是一个值得所有小孩和家长深思的问题。近年来,在不明水库、野外河湖等发生的中小学生溺水事故数不胜数,那数字的增长就像不停生长的草蔓,茂盛得让人心酸又惊讶。“溺水事故”已经成为中小学生意外死亡的第一杀手!它用那恐怖的大口,吞没了不少朝气蓬勃的小生命……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防溺水教育万分重要!绝不可忽略轻放!

下面,要讲的是一个“溺水”事件:两个初中生办完生日宴会后,就结伴到湖边野泳,谁知,两人竟双双溺亡!事后,记者和训练有素的队员采访当地乡里村民,了解情况后决定亲身测试当地那片野湖的水底情况,测试出野湖的最高水温竟只有4摄氏度!冻得训练员双腿麻木抽筋,使出的力量受阻,无法进行潜水来探测水底情况。那你说,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普通初中学生,情况会不会更糟糕!看似平静美好的水面,其实隐藏着巨大的危险,用微型摄像机探测水底:水底下生长着许许多多的水草,陡坡,水草若不慎缠住双脚,那要立马逃脱必定希望渺茫,救生大队的专业人士表示,陡坡也是溺水事故的“高发地点”。还有不少以错误的方法盲目施救他人的学生溺亡……造成这一切的,其实就是学生没有真正认识和缺乏防溺水知识啊!

随着一件件“溺水事故”,同时,每一年,各地的学校也开始进行“防溺水”教育,大力宣传中小学生关注“防溺水教育”,新的“六不准”: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准不熟悉水性的同学擅自或盲目下水施救……

“让溺水事故远离校园,让平安幸福一生相伴,珍爱生命,预防溺水……”总而言之,我觉得,防溺水知识是现代中小学生必须要掌握好的,因为,“防患于未然”嘛,它,也能在最危险的时候给你最理智的判断。我们小孩子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接班人,以后还会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还有一个充满希望、灿烂美满的人生!同学们,一定要学习了解防溺水知识,为了安全地成长和快乐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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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湖南新闻大求真溺水观后感

全文共 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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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我们看了新闻大求真视频,视频播放了几个故事,讲了小朋友在没有大人陪伴在不知水域深浅的情况下游泳,遇到了危险。视频里还有个叔叔告诉我们不要在不知水情的地方游泳,很有可能会发生漩涡,或被水草缠住等危险,外出游泳时一定要有大人陪伴。就算在最好的游泳馆里游泳,也会可能发生意外。因此,在游泳之前,一定要做热身运动。叔叔还告诉我们怎样预防在水里抽筋的知识。

看了这个视频,我们增长了不少预防溺水安全的知识。我知道了不能单独去水边嬉戏逗留,要注意没有大人陪伴,不能在不知深浅的水域游泳。作为中小学生,不但要懂得如何去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而且要掌握识别险情、紧急避险和遇险逃生的能力,在发生溺水事件时,怎样进行自救和救护。

小朋友们,让我们预防溺水,珍爱生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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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新闻

全文共 2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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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新闻。新闻的内容是:汕尾侦破今年最大的贩婴案,13名疑犯被捕,11名男婴获救,但找不到父母。中间人林秀香和他云南的下线,从外地购买26名男婴,再由他的9名下线卖出。解救的11名男婴通过DNA也找不到亲生父母,有的仍寄养在民警家中,有的又回到了买婴家庭暂时寄养。

看到这里的时候,我的心非常痛。这些人太坏了,竟然为了钱,做出这么多坏事。他们有没有想过,这些男婴,如果是他们自己的孩子,他们还会这么做吗?

我也为这些没找到爸爸妈妈的弟弟伤心,他们这么小就没有见过父母,该多伤心啊!我们一定要呼吁社会,让弟弟们早日找到自己的父母,早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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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求真观后感

全文共 5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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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我看了一部《新闻大求真》,感受很深。

节目一开始,讲述了一些新闻事件,即以前发生过的许多踩踏**。之后让一个学校的同学们做了两个小测试,让我们知道了在突发事件状态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接着,节目组又例举了一个小学生的例子,列举了包括日常生活中,对于我们中小学生突发的情况处理,并让专家对解救方法做了介绍。

看了这个节目,我也感触很深。是啊!在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或多或少的遇到一些偶然的突发的安全事故,如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随着年龄长大,接触的东西会越来越多,我们也正需要这些知识,学习一些急救方法,来维护我们的“安全之花”。

此外,在一些公共场合中发生的踩踏**,也要尽量避免。像“12。31”上海新年踩踏**,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幸摔倒,我们不要慌乱,应当侧卧着,倦着身子,使胸膛不受到挤压,这就是生存的技巧。

安全演习也是十分重要的演练。我们学校就曾经做过类似的演习。我的印象也很深。一个下午,学校周围忽然响起了警鸣声,同学们马上按照老师的要求低下身子,用毛巾捂住自己的口鼻,匍匐着依次下楼,并到操场集合。这次演练全体同学共用了五分钟就达到预期的要求,是十分不错的一个成绩了。

我们应该在今后的日子里重视“安全”一词,让安全之花永驻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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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大求真的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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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我观看了《新闻大求真》节目,从中学习了很多遇到危险时保护自己的方法。

它是从踩踏的事件、车祸事件、误食事件、烫伤事件和坠楼事件五个方面,来教给我们求生的方法。其中我印象最深的是踩踏的事件和误食事件。在解说踩踏的事件的求生方法时,支持人先让一诺哥哥把一辆四吨的大车推上来,然后让伊诺哥哥顶着一面大玻璃,再选五名小学生来推,第一次,他们推出来的力是一百多公斤,没能推动。但是在主持人让小学生退后再推的时候,力一下子就达到了六百多公斤,轻松推动了,这样就形象地解释了踩踏的事件中人群不断向前冲,把人给冲倒的力到底有多大了!紧接着主持人又让大家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保护,看到底哪种方法更好,结果证明第一种方法有效,那就是:用左手抓住右手臂,右手抓住左手臂,利用手肘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胸部。

误食事件,仅201x年就有两千多例,其中有一个小朋友吃鸽子肉里有一根铁丝谁也没发现,就被吞下去了,最后只能通过手术拿出来。看到这里,我想起自己以前吃西瓜都把种子吞下去了,如果是要划开肚子把它取出来,哎呀呀,我简直不敢想象,以后我再也不敢了!

看了今天的节目,我知道不能到人群拥挤的地方去看热闹,要是被挤到了,就要侧身躺在地上,把身体缩成球形,避免被踩伤;嘴里有东西的时候不能大笑……这些救生知识将对我以后的生活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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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求真溺水观后感

全文共 3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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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观看了安全教育专题视频《新闻大求真》,这个视频让我令我学会了很多,让我对下水有防范措施。

让我知道不可以在没有家人,老师的陪伴下,结伴或私自下水,因为那样,可能会造成生命危险。让我知道,在海边游泳时,必须要在游泳去内游泳。要在救生员值班时游泳,2杆旗子收时,说明没有值班,2杆都是红旗时,是涨潮时间不适合游泳,尽量不要带游泳圈,一旦漏气,就会溺水

在游泳是,我知道,不能逞强好胜,嬉戏,否则一旦体力不支,就会溺水。但是溺水时也有自救,科学的救助方法,如果只靠蛮力,自己也会不保。

并且,我知道了一件事,就算在正规的游泳池游泳,也有溺水的事故发生。但是,也可以防范,只要下水去游泳前做好准备运动就可以防止这种不幸发生。就可以安心游泳了。

这个视频还有很多不幸的例子,都是孩子去私自游泳等等,发生的悲剧,险些丧命或已经丧命,让观看视频的人,不敢再去触犯,当然也有自救

总之,这个视频让我学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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