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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对司法所考核【20篇】

童话中丰富的想象和夸张可以活跃你的思维;那生动的形象、美妙的故事可以帮你认识社会、理解人生,引导你做一个通达事理、明辨是非的人。下面是开学吧小编整理的作文,快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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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林志梅代表:为规范司法专项整治工作“点赞”

全文共 4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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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要为检察机关规范司法专项整治工作“点赞”。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检察机关的“三个坚持”让我印象深刻,一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排查案件办理中的问题,严格督促落实整改,将规范司法的意识渗透到检察办案的每一个细节;二是坚持检务公开,向社会公布办案依据、案件流程和处理结果,开展公开审查、听证和答复,倒逼司法办案的规范;三是坚持强化外部监督,认真接受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等外部主体的监督,提高检察环节办案的公正、透明,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作为一个“老预防人”,我关注的重点仍然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去年组织和参加的几次职务犯罪案件剖析会,进一步促使我思考和探索如何构建公职人员不敢、不能、不愿腐败的监督机制和制度“红线”。当然,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不仅关注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也关注大气、水土污染防治、养老等问题。今年,我将关注食品安全法在食品走上老百姓餐桌“最后一公里”的落实情况;注意倾听基层职工的呼声,了解职工休息权、健康权的保障情况,并呼吁工会等相关部门在防止职工超时限加班、休假困难、休息时间不能保证等问题上出台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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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司法局开展两学一做教育心得体会

全文共 5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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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决定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后,东阿县司法局迅速反应,精心筹备,采取三项措施以确保“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扎实有效实施。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县司法局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了县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并认真领会通知精神,精心安排部署,研究制定了初步学习教育方案,自觉做到先学一步、多学一些、学深一层,为开展“两学一做”打好思想政治基础。

二是研究制定学习计划。“两学一做”正式实施前,县司法局制定了初步学习计划,局党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充分发挥表率作用,组织局全体干部职工以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进行“预热式”学习。3月11日上午,由党组成员、副局长庞德珍主讲,组织局全体干部职工集体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3月18日上午,由党组书记、局长崔文江主讲,组织局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了《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意见》,为党员干部作出表率。

三是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根据东阿县委县直机关工委《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县司法局及时稳妥有序的开展了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并结合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目前,县司法局积极组织局机关党员本人填写的《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已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全部采集整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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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雾霾治理纳入政绩考核

全文共 2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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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区域灰霾污染的提案指出,亟须将PM2.5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强化政府监管环境与健康的职责,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1)实施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国家制定PM2.5阶段性控制目标及达标期限,并将目标分解到各省及城市;(2)各级政府建立PM2.5监测、评价及考核的具体规范,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指标;(3)各级政府应定期通报、公开PM2.5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能完成PM2.5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持续恶化的城市,要追究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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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全文共 8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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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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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司法局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18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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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条例》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新修订的《准则》对原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党员干部,体现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中央对党内两大法规采取“一揽子”修订的方式,分别确立党员应当遵循的道德“高线”和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德法相依,相辅而行,将有助于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一是《准则》中对党员干部的要求突出注重家风。把党员领导干部修身齐家摆在重要的位置,重点要做好“四个必须”。即,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些要求与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党中央、国务院举行的春节团拜会上,对家庭建设问题的生动论述中提出的“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是一致的。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认识到自己的家风不是小事,不是家庭私事,而是干部作风的重要体现,带头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教家风,带动“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党员干部“四个必须”与习近平总书记对家风建设“三个注重”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更好地诠释了党员干部修身齐家的重要性。

二是《准则》覆盖所有中共党员,普通党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此前,《准则》的全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很明显,主要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党员,也就是说,普通党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小官巨贪的案例很是普遍,“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小官大贪”贪腐行为多发生在群众身边,是近年来打击腐败的重点之一。

三是突出政治纪律,严惩拉帮结派等违反政治规矩行为。对于《条例》来说,突出政治规矩是又一亮点。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有它的特殊历史背景。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反腐大旗帜,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反腐无禁区,一批大“老虎”纷纷落马。2014年是中国历史上极不寻常的一年,“系统性、塌方式”的严重腐败震惊全国。7名省级领导干部被立案调查,全年处分市厅级干部45人、县处级干部545人。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教训十分深刻。“对抗组织审查”的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所以在新版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对于违反组织纪律,也有教训。即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另外,中纪委通报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等。新版《条例》突出了“非组织活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从以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出中央修改《条例》,有它的原因和历史教训,并且从这些教训深刻的案件中,得出的新纪律约束与规定,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

四是史上最严党纪。新修订的《条例》突出更严更精更细。突出重点、针砭时弊,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凸显“党纪严于国法”的高标准。国家治理需要依靠法律,党员管理则要强调纪律。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是分内之事,而由于角色身份特殊,还需遵守纪律和规矩,党纪严于国法,标准更高,要求也更高。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就难以体现,容易出现“没查都是好同志 ,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此次修订落实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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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2024全国两会热点前瞻:GDP增速、反腐新动作、司法公正

全文共 33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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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大计的两会将于3月初召开。一系列热点议题备受瞩目。

全国两会将于3月3日与3月5日相继召开(资料图)

改革关键年,将有哪些关键之举?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早已绘就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自那以后,每一项改革部署、每一个政策举措,都牵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

如果说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那么2015年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改革征程中我们已经迈出了多少步?开局起步的情况究竟如何?同时,关键之年又会有哪些关键之举?将会开出怎样的改革清单,涉哪些险滩、啃哪些硬骨头?2015全国两会上,党的意志将会再次上升为国家意志,全面深化改革蓝图的部分内容,将会再次转变为具体的政府决策。对于改革,我们始终充满期待。

新常态下,GDP增速会下调吗?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2月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早在三个月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降息”又“降准”,引发社会各界关于中国经济的冷思考、热讨论。

其实,自去年5月以来,“新常态”就成为人们评论中国经济时引用最多的一个词语,其不仅意味着对经济增长速度的调整,还蕴含着对经济发展质量的要求。那么,“新常态”在2015年会有哪些具体的经济政策体现?特别是“降息”又“降准”后,还会降GDP增速吗?“两会”之中必定有看点。

聚焦“三农”,农村“沉睡的资本”如何活起来?

2015年中央1号文件发布,连续第十二年聚焦“三农”。文件提出,必须把农村改革放在突出位置。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文件部署的这些改革,意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激活被长期压抑的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和农村产权,让农村“沉睡的资本”得以“活”起来。

同时,“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三农”。文件专章部署依法治农,指出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

一边是改革,一边是法治,相信这些新部署、新思路,必会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热议的话题。

区域协同,会创造哪些发展机遇?

前不久,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确定2015年区域经济发展路线图,要重点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按图索骥,记者梳理发现,各地两会也确实不离上述三大关键词,积极部署对接国家战略。比如,今年河北省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大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核心省份新疆,在部署今年工作重点时,就把“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迈出重要步伐”放在首位强调。

显然,“区域协同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其究竟会给国家、各地带来哪些发展机遇?相信在全国两会上,这个问题一定会是热门话题。

制度反腐,“打虎”“拍蝇”还会有哪些动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党风和社会风气明显好转,这与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力反腐有关,特别是对贪腐高官的查处令人瞩目,仅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就查处省部级以上贪腐高官80余名,这种反腐力度前所未有、令人震撼。

“全面从严治党”的号角已经吹响。2015年,如何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还会有哪些“大老虎”被揪出,如何真正用制度管住权力,切实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进而将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人们无比期待。

公正司法,冤假错案不再有了吗?

设立巡回法庭、清理执法考核指标、推行司法公开……近日,有关法治的新闻再次屡屡见诸报端。其实,法治是近年来社会各界热议的高频词。

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章部署“建设法治中国”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科学的部署。说到底,这些都是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呼格吉勒图、于英生等冤假错案不再发生。下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会有哪些新举措、新亮点?对此,“两高”报告自然是必读文件。

立法法修改,“红头文件”能不再“任性”吗?

立法法,一部涉及立法体制、规范立法工作的基本法。根据部署安排,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此之前,立法修正案草案已经经历“两审”,多处修改值得再思考。

地方立法权真的会扩大吗?草案拟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将较大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修改为“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同时,“红头文件”会得到遏制吗?根据草案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究竟如何定论,让我们拭目以待。

户籍改革,民生福祉有啥新期待?

日前,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文,将北京通州等62个城市(镇)列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这些地区将推进积分落户政策。户籍制度改革被称为硬骨头,特别对于特大城市而言,更是难上加难。如今,积分落户总算是为外来常住人口融入北京等地提供了一个机会,让他们对生活有了新的期待。

当然,民生福祉绝不仅仅是一纸户口。上学、看病、买房……这些事关百姓的民生问题年年都是热点,也说明百姓期望政府下更大功夫。正如很多网友所呼吁的,期待全国两会涌现出更多的“中国好声音”,促进社会资源分配更公平,百姓生活更如意。

巩固思想文化阵地,如何荡涤“精神雾霾”?

群众不但需要充裕的物质食粮,也需要丰富的精神食粮。对人们的思想阵地,先进的思想不去占领,腐朽的思想便去占领。特别是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恐怖的网络暴力、害人的网络谣言、低俗的网络色情以及其他种种网络丑态,正在影响百姓视听、玷污群众思想。

显而易见,一个良好的社会生态,对于个人成长、家庭生活、国家安全极为重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如今,如何让“真善美”发扬光大,让“假丑恶”退避三舍,荡涤各种“精神雾霾”,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然是值得你我共同研究的问题。

保护生态环境,如何破解“十面霾伏”?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也是一项全民族、全社会的共同事业。面对现实生活中的“雾霾”“污水”,我们必须形成共识:只有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交出一张足够分量的“生态答卷”,让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才是做活“发展文章”的最根本保障,才是国家和人民最大福利。

有共识,更要有行动。每年全国两会上,生态保护、美丽中国、雾霾治理等总是提及频度最高的热点之一。今年应该还会如此,群众依然翘首以盼着一个问题的答案:如何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各方责任,破解“十面霾伏”等一系列问题。

怎样坚定不移推进“一国两制”?

2014年,香港、澳门、台湾都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情况。如何汇聚香港各界依法推进政制发展的“正能量”,并使香港进一步在国家战略的“大棋局”中找准定位;如何用好中央支持澳门的政策,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如何确保两岸关系这艘大船在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基础上沿着和平发展的正确航道稳定前行,都将是代表委员关心的话题。

新形势下怎样开创强军兴军新局面?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治党治国治军新的实践中发表系列重要讲话,提出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进入2015年,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如何将军队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等,都备受外界关注。此外,中国军力和国防预算也是海内外媒体聚焦两会的热点。

大外交格局如何打造“命运共同体”?

2014年是中国“主场外交”的丰收年,进入2015年,世界将迎来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联合国成立70周年,而推动亚太自由贸易区进程、加强“一带一路”建设等,都令外界格外瞩目中国。习近平主席还将应邀赴美进行国事访问。中美、中俄等新型大国关系,中国与周边邻国的关系,以及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都关乎世界和平发展与稳定,令中外舆论和观察家拭目以待。

综合《人民日报》、新华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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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司法官的遭遇

全文共 3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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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已经不早了。醉心于汉斯的朝代的司法官克那卜想要回家去。事情凑巧得很:他没有穿上自己的套鞋,而穿上了幸运的套鞋。他向东街走去。不过,这双套鞋的魔力使他回到300年前国王汉斯的朝代里去了,因此他的脚就踩着了街上的泥泞和水坑,因为在那个时代里,街道是没有铺石的。

“这真是可怕——脏极了!”司法官说。“所有的铺道全不见了,路灯也没有了!”

月亮出来还没有多久,空气也相当沉闷,因此周围的一切东西都变成漆黑一团。在最近的一个街角里,有一盏灯在圣母像面前照着,不过灯光可以说是有名无实:他只有走到灯下面去才能注意到它,才能看见抱着孩子的圣母画像。

“这可能是一个美术馆,”他想,“而人们却忘记把它的招牌拿进去。”

有一两个人穿着那个时代的服装在他身边走过去了。

“他们的样子真有些古怪,”他说。“他们一定是刚刚参加过一个化装跳舞会。”

这时忽然有一阵鼓声和笛声飘来,也有火把在闪耀着。司法官停下步子,看到一个奇怪的游行行列走过去了,前面一整排鼓手,熟练地敲着鼓。后面跟着来的是一群拿着长弓和横弓的卫士。行列的带队人是一位教会的首长。惊奇的司法官不禁要问,这场面究竟是为了什么,这个人究竟是谁?

“这是西兰①的主教!”

“老天爷!主教有什么了不起的事儿要这样做?”司法官叹了一口气,摇了摇头。这不可能是主教!

司法官思索着这个问题,眼睛也不向左右看;他一直走过东街,走到高桥广场。通到宫前广场的那座桥已经不见了,他只模糊地看到一条很长的溪流。最后他遇见两个人,坐在一条船里。

“您先生是不是摆渡到霍尔姆去?”他们问。

“到霍尔姆去?”司法官说。他完全不知道他在一个什么时代里走路。”我要到克利斯仙码头、到小市场去呀!”

那两个人呆呆地望着他。

“请告诉我桥在什么地方?”他说。“这儿连路灯也没有,真是说不过去。而且遍地泥泞,使人觉得好像是在沼泽地里走路似的!”

的确他跟这两个船夫越谈越糊涂。

“我不懂得你们波尔霍尔姆的土话!”他最后生气地说,而且还把背掉向他们。他找不到那座桥,甚至连桥栏杆也没有了。

“这里的情形太不像话!”他说。他从来没有想到他的时代会像今晚这样悲惨。

“我想我还是叫一辆马车吧!”他想,可是马车到什么地方去了呢?——一辆也看不见。”我看我还是回到皇家新市场去吧,那儿停着许多马车;不然的话,我恐怕永远走不到克利斯仙码头了。”

现在他向东街走去。当他快要走完的时候,月亮忽然出来了。

“我的天,他们在这儿搭了一个什么架子?”他看到东门的时候说。东门在那时代恰恰是在东街的尽头。

最后他找到一个门。穿过这个门,他就来到我们的新市场,不过那时它是一片广大的草地,草地上有几簇灌木丛,还有一条很宽的运河或溪流在中间流过去。对面岸上有几座不像样的木栅,它们是专为荷兰来的船长们搭起来的,因此这地方也叫做荷兰草地。

“要么我现在看到了大家所谓的虚无乡,要么我大概是喝醉了,”司法官叹了口气说。“这到底是什么呢?这到底是什么呢?”

他往回走,心中想自己一定是病了。他在街上一边走,一边更仔细地看看街上的房子。这大多数都是木房子,有许多还盖着草顶。

“不成,我病了!”他叹了一口气。“我不过只喝了一杯混合酒!不过这已经够使我醉了;此外拿热鲑鱼给我们下酒也的确太糟糕。我要向女主人——事务官的太太抗议!不过,假如我回去,把实际情况告诉他们,那也有点可笑,而且他们有没有起床还是问题。”

他寻找这家公馆,可是没有办法找到。

“这真可怕极了!”他叫起来。“我连东街都不认识了。一个店铺也没有。我只能看到一些可怜的破屋子,好像我是在罗斯基尔特或林斯德特一样!哎呀,我病了!这没有什么隐瞒的必要。可是事务官的公馆在什么地方呢?它已经完全变了样子;不过里面还有人没睡。哎呀,我是病了!”

他走到一扇半开的门前,灯光从一个隙缝里射出来。这是那时的一个酒店——一种啤酒店。里面的房间很像荷尔斯泰因的前房②。有一堆人,包括水手、哥本哈根的居民和一两个学者坐在里面。他们一边喝酒,一边聊天。他们对于这位新来的客人一点也不在意。

“请您原谅,”司法官对着向他走来的老板娘说,“我有点不舒服!您能不能替我雇一辆马车,把我送到克利斯仙码头去?”

老板娘看了他一眼,摇摇头,然后用德文和他讲话。

司法官猜想她大概不会讲丹麦文,因此把他的要求又用德文讲了一遍。他的口音和他的装束使得老板娘相信他是一个外国人。她马上懂得了他有些不舒服,因此倒了一杯水给他喝。水很咸,因为那是从外边井里取来的。

司法官用手支着头,深深地吸了一口气,思索着在他周围所发生的一些怪事情。

“这是今天的日历吗?”当他看到老板娘把一大张纸撕掉的时候,为了要打破沉寂,他说。

她不懂得他的意思,不过她把这张纸递给了他。这是一张描绘诃龙城上空所常见的一种幻象的木刻。

“这是一张非常老的东西呀!”司法官说。他看到这件古物,感到非常高兴。“您怎样弄到这张稀有的古画的?虽然它代表一个寓言,但是它是非常有趣的!现在人们把这些常见的幻象解释成为北极光;可能它是由电光所形成的!”

坐在他身旁和听他讲话的人,都莫明其妙地望着他。其中有一位站起来,恭恭敬敬地摘下帽子,做出一种很庄严的表情,说:

“先生,足下一定是当代的一位大学者!”

“哦,岂敢!”司法官回答说,“我所了解的只不过是一知半解,事实上这些事情大家都应该知道的!”

“Modestia③是一种美德!”这人说。“不过我对于您的说法很觉得Mihisecusvidetur④;但我很希望能不下这个Judici-Um⑤。”

“请问我现在很荣幸地得以交谈的这位先生是作何贵干?”司法官问。

“敝人是一个神学学士。”这人回答说。

这句回答对于司法官说来已经够了,他的头衔与他的服装很相称。他想,这一定是一个老乡村教师——一位像我们在尤兰⑥还能碰得见的怪物。

“此地的确并不是LOCUSDOCENDI⑦,”这人说。“但我希望足下多发表一点意见来启发我们。足下的古典书籍一定读得不少。”

“唔,不错,”司法官说。“我是喜欢读有用的古典著作的;不过我也喜欢读近代的著作——只是《每日故事集》⑧是一本例外;老实讲,这类书我们太多了。”

“《每日故事集》?”我们的学士问。

“是的,我指的是一般的流行小说。”

“原来如此!”这人微笑了一下,“这些书写得很聪明,宫里的人都喜欢读。皇上特别喜欢读关于伊文及哥甸先生的传奇。这书描写亚瑟王及其圆桌骑士的故事。他常常跟大臣们把这故事作为谈笑的资料⑨。”

“这本书我倒还没有读过!”司法官说,“这一定是海贝尔格所出版的一本新书了。”

“不对,”学士说,“这书并不是由海贝尔格出版的,而是由高得夫里?冯?格曼⑩出版的。”

“真的?他就是作者本人吗?”司法官问。“这是一个很老的名字!这不也是丹麦第一个印刷所的名字吗?”

“是的,他是我国印刷业的始祖。”这人回答说。

谈话一直进行得还不坏。这时另外有一位开始谈到从前流行过一两年的瘟疫:他指的是1484年的那次瘟疫。司法官以为他是在谈霍乱病,所以他们的谈话还勉强可以进行下去。

1490年的海寇战争离那时还没有多久,因此他们自然也要谈到这个题目。他们说:英国的海盗居然从船坞里把船都抢走了。司法官亲身经历过1801年的事件,因此他也理直气壮地提出反英的意见。除此以外,谈话进行得可不太好:每一分钟总有一次抬杠。那位了不起的学士不禁有些糊涂起来:司法官的最简单的话语在他听来不是显得太粗鲁,就是太荒唐。他们互相呆望着。事情一僵的时候,学士就讲起拉丁文来。他以为这样别人就可以懂得他的话了;不过事实上这一点用也没有。

“现在您的感觉怎样?”老板娘问,把司法官的袖子拉了一下。

现在他恢复了记忆力:在他刚才谈话的时候,他把先前所发生的事情完全忘记了。

“我的天!我是在什么地方?”他说。他一想起这个问题就觉得头昏。

“我得喝点红葡萄酒!蜜酒和卜列门啤酒也好。”有一位客人说,“请您也来跟我们一起喝吧。”

这时两个女孩子走进来了,其中一个戴着一顶有两种颜色的帽子。她们倒出酒来,行了曲膝礼。司法官的背上冷了半截。“这是怎么一回事儿?”他说。但是他不得不和他们一起喝酒。他们对这位好先生非常客气,弄得他简直不晓得怎样办才好。有一个人说他醉了,他对这句话没有丝毫的怀疑,他要求他们替他喊一辆“德洛西基”⑾来。于是大家就以为他在讲莫斯科方言了。

他从来没有跟这样一群粗鲁和庸俗的人混在一起过。

他想:这真叫人相信这个国家退化到野蛮时代了。“这真是我一生中最可怕的时刻。”

不过,在这同时,他的灵机一动,想要钻进桌子底下,偷偷地爬到门那儿溜出去。但是当他刚刚一爬到门口的时候,别人就发现了他的活动。大家抱住他的双脚。这时,也算是他的运气,他的一双套鞋被拉掉了——因此整个的幻景也就消逝了。

司法官现在清楚地看见他面前点着一盏很亮的灯,灯后面有一幢大房子。他认识这房子和它周围的别的房子。这就是我们大家所知道的东街。他躺在地上,双脚正对着大门。看门人坐在他对面,在打盹。

“我的天!难道我一直是躺在街上做梦么?”他说。“是的,这是东街!真是光明快乐,丰富多采!可怕得很,那杯混合酒居然把我弄得那样醉!”

两分钟以后,他坐进了一辆马车,向克利斯仙码头驰去。

他把他刚才经历过的不安和苦恼思索了一下,他不禁衷心地称赞幸福的现实——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我们这个时代虽然缺点不少,比起他刚才进入的那个时代究竟好得多。

你看,司法官的想法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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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从阿扁案看台湾司法作文

全文共 10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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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在世界上可谓家喻户晓了,当然,我们平民也得关注。前些天,扁家案的二审结果也出来了。二审审判结果是阿扁从一审的无期徒刑到二审的20年有期徒刑。我想,或许有很多人会疑惑不解,为什么一审和二审的结果悬殊会这么大?你法院要是改判成有期徒刑五六十年兴许大家就不会有这么大的质疑声了。那么悬殊为什么会这么大呢?有人给出的理由是,二审宣判当下,社会对扁案的关注度已经降低,加上二审审判长邓振球在意识形态上对陈水扁有所同情以及阿扁在二审时的表现较一审表现来得好,于是给了案件一个回旋的余地。

我想,这就是司法的人情味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想想。阿扁这都已经是几岁的人了啊,能经得起这监狱的折腾吗?虽然他一直很乐观地面对着,但慢慢衰老的他还是经不起岁月的折腾。而我想,二审的结果正是法院对阿扁那种渐渐老去的怜悯吧。台湾的司法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据界内人士的话说,资本主义司法是具有很强的民主性的。而对阿扁的减刑也就是台湾司法为了证明这一点。

而阿扁二审就单单说明了司法的人情味吗?不是的。这里面还有很大的因素是碍于面子。怎么说呢?阿扁以前是台湾的“总统”,在中国大陆的说法就是相当于台湾的省长。大家都知道,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都是总统是老大,台湾虽然是中国的一个省份,但他们也认为台湾的“总统”是他们的老大。或许他们是想,一个堂堂的总统被关在监狱里,这怎么看也不对劲,现在的社会基本上是属于和平的社会,又不是像路易十六那时的社会,很多东西不是人们想怎样就怎样的。台湾司法为了面子,他们不能让总统就这么呆在监狱里,甚至不能让他呆久。毕竟,把总统关了,说明了台湾当局的行政机关是如何的腐败。而正是为了证明台湾行政机关的清白,他们必须对阿扁进行减刑,这里面主宰的是面子的问题。

还有,我最想说的一个问题,法院说如果阿扁能把洗到海外的钱全部拿回到台湾就能交保获释。那么,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一个贪污的人把钱归还了就能被释放?这是什么理由?如果说一个小偷上别人家偷东西被抓,警察局说如果他把人家的东西全部还了就能被释放,那我倒想问一下,人民的利益被丢哪了?人民的利益有保证吗?我想,这是得不到保证的。所以,对于阿扁的交保获释是不明智的,而这里面,也含有很大的面子成分,因为台湾司法得保护台湾官界的利益。

阿扁的审判还没结束。接下去会怎样这都是个未知数。我们也只能静静地等待。不过,从阿扁的二审不难看出,其实台湾的司法还有有很多的毛病。当然,面子是最大的因素,而这,也恰恰是中国最大的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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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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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院发布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民诉法司法解释做出规定,法院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保障双方诉讼权利。根据这部司法解释,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以下是小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整理的文章,请查阅。

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新司法解释将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解释明确,证据中的“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此外,新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新司法解释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也就是说,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的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私自录音录像并单方面把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放在网上误导网民,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作出规定,就是要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自己胜诉,片面的将对自己有利的环节放到网上,误导群众,干扰审判,这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很不利的。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诉权,民诉法司法解释做出规定,法院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保障双方诉讼权利。

新修改的《民诉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条文近100处,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最高人民法院今天(4日)上午正式发布新的《关于适用的解释》,对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部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很多记者一早赶到最高法院,拿到这份《民诉法解释》的时候都或多或少表现出了惊讶,因为平时见到的司法解释一般也就十几个、几十个条文,而这部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2015年2月4日,也就是今天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最高法17个部门参加起草,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150多次,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杜万华认为,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最高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民诉法,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这次就是对1992年的民诉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对此前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对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存在问题的部分条文在本解释中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理解与适用。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健全办案过程符合程序正义的法律制度的要求,《民诉法解释》从六个方面贯彻程序公正:比如到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司法解释对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管辖转移等作出细化规定,以减少管辖争议和异议。有好多都是新增加的内容,而这些与我们生活的变化关系非常密切。比如说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应该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但是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哪儿算合同履行地呢?《解释》规定“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解释》还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者注意到,《解释》第二章《回避》的七个条文都是新增加的,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及处理程序,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另外,《解释》明确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标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都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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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青春逐梦,司法先行作文500字范例

全文共 5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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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春,到了到了万物复苏的时候。常言道:“一年之计在于春”,正值花季的少年们是否都开始了新的理想?每个人都有一个大国梦,而每个人的大国梦,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中国梦。

近年来,人们最大的心愿就是法治社会。这要求人们要知法、守法、用法。但身边总有无知的人,就像……厦门的共享单车。

共享单车的创生就是“共享”二字所引申出的产物,二八共享单车占为己有,肆意破坏,那“共享”的意义何在?生活中,就能看见无数“惨遭蹂躏”的单车。有的爬上了树,有的跳进了河,有的断条链子,有的少个车轮……总之“险象环生”,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人们对法律的意义实在知道的太少。

随意上网搜索有关共享单车的实,还真不少。在浙江,有人因为把单车扔进河中,而被行政拘留十天并且罚款的;在重庆,又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的,而被行政拘留五天了的……

类似这类的案件还有很多,数不胜数。可类似的现象却还屡屡发生,这不禁让人疑惑:这是素质的问题,还是无知的“黑锅”?答案也许不唯一,有人知法犯法,知道破坏和占有共享单车是违法行为,却仍然去做。为什么?因为无人制止,便抱着试一试的心里去做了。这才是实现发着实惠最重要的一点,互相约制,自我克制,才能构建理想社会。

所以,行动起来,为了每个人心中的大国梦,为了那抹中国红,为了向世界证明:我们的目标,远不止是星辰大海!

[青春逐梦,司法先行作文500字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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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炎影剑》第五章:魔界司法下

全文共 22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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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别急啊,说句实话,若不是仙剑对我诱惑实在太大,我也不敢冒险来闯神界,更不想与你们闹翻……”话到此处,血魔又有些疯狂地说道:“可我想更强,更强!然而,能短时间内变强的方法就是……吸收仙剑中的灵气!”血魔说话时的样子就像一只疯狂的野兽,似乎为了力量,他能牺牲一切。

“所以说,我们还是得打啊……”极电之神摇了摇头,眼中尽是鄙夷地说道。

“别那么多的废话,要打就快点动手!”毁灭之神很是不耐烦地说道。闻言,血魔三人对视了一眼,随后阴险地一笑,一齐大声一喝,便化为一片血雾消失不见。

“不好,别让他们溜进神界内部了,他们一定是去找炎影剑了!”见势,极电之神大声喊道,随后急忙脚点虚空,化成金光飞走了。

噬炎之神三人对视了一眼后,点了点头,旋即身形一晃,也是化成一缕光消失不见,只留下一群正在拼命厮杀呐喊的神兵魔将,与及一大堆悬浮在空中的尸体……

帝殿远处,一把巨大的火焰长剑悬立在空中,剑身上的赤红火焰升腾着,释放出恐怖的高温。在剑的一旁,三个黑袍男子正以惊奇的目光打量着眼前这把所谓的仙剑。

“啧啧,这把剑还挺大的啊!”吞无惊奇地说道。

“嘿嘿,再大又如何,将之运回魔界,让血魔吸了它灵气,不就成了一堆废铁么?”雪妖阴笑道。

听得两人的对话,一旁的血魔摇了摇头道:“可没那么容易,这把剑与往常的仙剑有所不同……”

“哦?不同?的确是有点不同,可是我们可以用法术将之体型变化一番不就完事了?”吞无不以为然地说道。

“完事?哼,说得倒轻松,那你说,那仙剑上的诡异火焰该怎么办?难道一口将之吞了?”血魔白了他一眼,淡淡地说道。

“呃……这……这个嘛……”闻言,吞无吱了几声,竟一时答不上来。

“依我看啊,如果用魔界玄寒冰池中的玄寒水一浇,不就连根毛都没了吗?”一旁的雪妖说道。

“那也只不过是如果罢了,现在在神界,哪来的玄寒水?还是另想办法吧……”听得两人无用的建议,血魔摇了摇头,望着仙剑说道。

“那该怎么办?我们可没时间想啊,那几个家伙马上就要追来了,到时可就麻烦了……”吞无略有些焦急的说道。

“是啊,该怎么办呢……”就在吞无话落之际,极电之神带着寒意的声音在血魔等人的背后响起。

“我去,还真是说什么来什么……”吞无转过身,有些无奈地说道。

“怎么,拿炎影剑没办法了?”极电之神望着三人冷冷地问道。

“也不算完全没法吧……只是有些麻烦……”血魔摊了摊手,应道。

“比如?”极电之神死死盯着血魔,也是摊了摊手问道。

闻言,血魔指了指极电之神四人,旋即又指着他们身后道:“比如你们,与及那一群小虾米……”

“小虾米?”闻言,极电之神四人好奇地转过身,朝血魔所指之处望去,只见许多的仙人正火速地朝这边飞来。

“这……这便是血魔口中的虾米……”虚无之神嘴角抽搐了几下,那家伙,可真他娘的会损人……

“看样子似乎是神帝派来帮忙的……”噬炎之神缓缓说道。“嗯,应该吧,总不可能前来观戏的吧……”极电之神淡淡道。

“嘿嘿,看样子那老不死的对你们四人的实力还是有点置疑啊!”吞无笑道。

“……”

几人无语,但对吞无的话不可置否,或许在神帝心中,还真的如吞无所说的那般……

“杀!”

“别让魔界的人跑了!”

“杀啊,一兵一卒都别放过!”

不久,人流便是涌了过来,气势浩荡,完全由数十名上等仙人组成的队伍,个个杀气腾腾,还没开打就已是双眼血红,怒火燃燃!

此时,一名仙人走了出来,看其衣袍发色,不便是之前的地炎神么?

“四位战神,我等受神帝之令,前来助阵!”

看了看地炎神,极电之神点了点头,正欲对其说了什么,却是被对面的血魔插了一句:“来了也没用,一群虾米而已,来的再多也只不过是跑来送死罢了……”

“你……”众仙闻言,皆是大怒,大家好歹也是神帝身旁的上等仙人,如今却被一个所谓的魔界司法叫为一群小虾米,心中的怒火可想而知。

“我?我怎么了?本来就是一群不知死活的虾米而已,嚷个屁劲!”血魔扫了他们一眼,不屑地说道。

“去死吧!”闻言,其中一名仙人终于是忍无可忍了,飞身举剑直冲而去。“小心啊!”这时,噬炎之神喝道。他心里明白,这位仙人,不可前能是血魔的对手,对于血魔的底子,噬炎之神几百年前就已经知晓了二分。

对于噬炎之神的喝声,那名仙人根本不加以理睬,眼看剑尖就要刺中血魔的心脏了,他嘴角浮现出一抹得意。可是……

就在剑尖即将刺中血魔的那一刻,血魔却是诡异一笑,抬起手轻轻一挥,一股强大劲气拍在刺来的长剑之上,“铛!”长剑瞬间碎开!紧接着又是一挥,无匹劲气拍在那根本没有反应过来的仙人身上,直接将之拍飞。

见到自己的仙友就这样被拍飞,众仙的眼中不由得掠过一丝惊恐与难以置信。就两招,两招!就将一名上等仙人拍得飞了出去,不知死活?这未免也太恐怖了吧……

“众仙们,一起上,我就不信他们三人能抵得住几十人的强攻!”就在众仙胡思乱想之时,地炎神大喊道。

闻言,众仙觉得有理,便一齐怒吼一声后,拿着兵器红着眼冲了上去。

“这……”见势,毁灭之神皱了皱眉,将目光投向了极电之神。

“别多想了,一起上吧,不然神帝那可不好交代!”极电之神似乎知道毁灭心中的所想,看了看噬炎之神三人后,淡淡道。

闻言,几人对视了一眼,皆是会意地点了点头,随即一齐朝血魔等人冲去,真正的强者之战,现在才算开始……

《倾听者:这是对不起啊书友们,这几天实在是家事太忙,没更新多少,希望能够体谅(*^-^*)》

(即将出一本新书,虽说有些一心二用,但我对那本很有信心,期待吧,它就是……《次影元界》!

《次影元界》小简介:类型:《玄幻》

主角:《洛逸》

家族:《混沌血脉八大家族之一:洛家》

所在世界:《次影元界》

其他详细内容敬请期待小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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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把对单位的绩效考核与个人衔接

全文共 7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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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有人认为,目前公务员工资偏低,也有不少公务员辞职转行。你对此怎么看?

何宪: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确实不高,尤其是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工资明显偏低。但工资制度改革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不可能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

目前公务员辞职转行的数量略有增加,这是很正常的现象,也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在没有建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公务员辞职去企业,养老金会受到一定影响。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并轨”了,公务员辞职到企业后,制度完全衔接,所缴养老金可相互转移,养老完全不受影响。

当然,辞职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也不排除有感觉公务员任务重压力大、工资收入不高等因素。

新京报:很多声音建议,公务员工资应该与绩效考核挂钩。

何宪: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要进行年终考核,分为四个档次。优秀公务员给予奖励、称职以上发放第13个月基本工资、不称职要得到相应处罚。但目前,第13个月基本工资仅占一年工资的2%左右,激励作用非常有限。

由于文化的差别,各个国家的年终奖制度都不同,欧美国家公务员的年终奖约占全年工资的5%-10%,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国家公务员的年终奖约占全年工资的15%-20%。相比之下,我国年终考核仅占2%明显是偏低了。

可以首先考虑在基层探索建立和绩效考核相关的奖励制度,根据一年履职和业绩情况,严格考核,适当奖励,并拉开差距,以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新京报:你有何具体建议?

何宪:目前基层政府的绩效考核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但大都只针对部门和单位,不针对个人。我认为,可以把对单位的绩效考核与对个人的绩效考核结合起来,把对政府对单位的“压力”传递到每个工作人员身上,鼓励每个人都努力工作。

应当说,这个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单位,但可以优先在基层单位试点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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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全文共 27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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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等网聊记录可作民事案件证据。

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月4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并确立了‘搞批发,不搞零售’的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以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与适用。”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分23章,共552条,最高法在起草过程中召开各类座谈会共150多场,使得这部司法解释成为内容最为丰富、参加起草部门和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保障诉权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杜万华说。

法庭纪律

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

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诉法司法解释》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最高法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说。

电子证据

明确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民诉法司法解释》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诚信原则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纳入“黑名单”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需有公益受损初步证据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规范公益诉讼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为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小额诉讼

明确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此规定,我国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2、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要点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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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介绍人考核意见考察

全文共 3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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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同志在政治思想上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对党的认识正确,入党动机端正。平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缺点,在工作中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思想品德端正,团结同志,对党忠诚老实,为人正派,有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决心。缺点是:工作中计划性和细致性不够。用党章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_____同志,我认为他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介绍_____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_____同志在思想上能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认识正确,入党动机端正。平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同学,为人正派,对党忠诚老实。用党章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_____同志,我认为他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介绍_____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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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司法局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全文共 7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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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是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一大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作为党组书记,通过对《准则》和《条例》的学习,我对身兼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学习,筑牢思想防线。《准则》和《条例》内涵丰富,意义深刻,必须认真学习和领会,着力增强党性修养,坚定政治立场,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理想信念宗旨,守住纪律“底线”,不断提高自身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是严于律己,以身作责。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要带头践行《准则》和《条例》的相关规定,以身作则,在工作中生活中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同时,率先垂范,用自身的模范作用和良好形象去带动、影响身边同志,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全力塑造良好的司法行政队伍形象。

三是履职尽责,真抓实干。在工作中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始终坚持务实作风,团结带领干部群众,严格“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一要履行好用人责任,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二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纠正“四风”问题,坚决纠正执法不公、执法不廉行为,坚决纠正法律服务行业不正之风,树立良好司法行政形象;三要完善固定资产、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强化考核问责,严防“四风”问题和现象,履行好监督责任。清理权力运行清单,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加强对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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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司法人才,却以教体育为业

全文共 5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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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午亭21岁开始教书,在省城做了5年家塾先生。其间,发生了中日战争、义和团运动等历史大事,刺激着这个热血青年,决定投笔从戎救国。

适逢南京陆师学堂招生,时已26岁的柳千亭辞教入学。修学刚满一年,他就对学堂诸事深感失望,恰逢母丧,便滞留长沙,不再归校。此时,恰逢湖南选派20余人赴日本学习警察,柳午亭也在其列。修业一年半后,同去的大多数归国捧了警务饭碗,而柳午亭觉得日本的教育比中国先进,这么短时间学得并不多,立志“研究高等专门学术”,“先习普通科学”。他进入弘文学院中学部修业三年,毕业后考入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科。毕业后,他又考入研究院学习法律。本来修业期为三年,但此时民国已经建立,他应湘督谭延闿电促于1913年归国。

可是,在他的眼中,除了谭延闿能洁身自好外,政府和其他官员都腐败无能,因而赴京另谋出路。

研究生出身,自然是当时司法的顶尖人才,时任司法总长的梁启超向他颁发《大律师证书》。柳午亭归国近两年,目睹国内纷纭的乱象,不由得感慨:“中国无法律!”,拒绝当律师。从京城一走便回到乡间“黄棠山庄”,以译书为业。

后来,他做过长沙师范的校长,也做过大学日文教师,可做得时间最长的还是几所学校(包括中学)的体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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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司法局观看《不可触碰的底线》观后感

全文共 49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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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在衡阳县第十一届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800余党员干部集中观看了《不可触碰的底线——衡阳破坏选举案警示录》警示教育片。

“这次观影活动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廉政教育课,是一剂强烈的拒腐防变清醒剂。让大家时刻明白党纪国法不容挑战,政治底线不容触碰。作为领导干部,任何时候都不能丧失理想信念、党性立场和党性原则。”观看警示录后,全体党员干部在惋惜衡阳破坏选举案中一个个领导干部堕落的同时,更多的是警醒与思考。

据悉,近年来,衡阳县纪委监察局牢固树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意识,在“治病树”、“拔烂树”的同时,更加注重“正歪树”、“护好林”,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打开手机,有温馨的廉政短信提示;漫步街头,有醒目的廉政格言映入眼帘;重要节点,下发或转发各类文件、通报敲好警示钟;创新载体,拍摄廉政微电影《守住标底》组织党员干部观看,传递廉洁正能量;以案释纪,实行“一案一通报”,点名道姓曝光相关的人和事;结合“党内法规学习教育年”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学系列讲话、学党章党规,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让警钟在广大党员干部耳边时常敲响,把党章党规党纪牢牢刻印在领导干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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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第三章考核程序

全文共 4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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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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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新京报《“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

全文共 2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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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公平正义,公检法都有责在身。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仍有不短的距离。

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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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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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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